民事诉诉法第05章 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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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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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美国人波特等15人在我国对我国某公司提起的合 同违约之诉,案件的标的额为1万元,而且案情简单 B.周某对王某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C.邹某对某出版社提起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受诉 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做出规定 D.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甲公司因而 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
1、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 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的受理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2.上题中,对乙公司的起诉,甲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 议。开庭审理后,甲公司败诉几成定局,于是甲公司向法院 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本 身有效,此时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 B.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C.裁定驳回起诉 D.依仲裁协议将案件移交有关仲裁委 员会审理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一)主体条件——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 (二)内容条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 (三)程序条件——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
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一)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 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 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二)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八种情形: (P128)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适用意见》补充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被注册城镇户口 (2)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 (3)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人员)提出的离婚诉讼 (4)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 双方离开住所1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原 告居住地
3、林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 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 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4、周某与王某1993年在北京海淀区登记结婚,2000年出国, 现在定居国外。周某出国前居住地为甲地,王某出国前居住 地为乙地。两人户口所在地都是丙地。现在周某向当地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该法院认为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 辖而不予受理,周某现在要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请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A.海淀区法院 B.甲地法院 C.乙地法院 D.丙地法院
(二)中级法院
1、重大的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注意: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的案件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 (2)信用证纠纷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管辖法院有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 (4)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5)高级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特殊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 规定确定履行地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被告住所地 2、买卖合同履行地 :
(二)与乡(镇)政府关系 1、范围不同——与调委会范围相同。 2、法院主管优先 ——属于基层政府主管的,如果一方直接 起诉,由法院主管;经基层政府处理后,又起诉的,仍由法 院主管。 (三)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1、法院与仲裁委的关系 (1)范围——部分重合 (2)并行主管——相互排斥(由当事人选择决定) (3)司法最终解决——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 予执行后,法院有主管权。 3、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关系 (1)范围——部分重合 (2)劳动仲裁前置
补充规定: (1)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但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 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 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法人或其他组织:指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领导 机关或主要管理机关所在地) (2)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由注册登记地法院 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各被告 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共同被告 他们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法院辖区内的,各该法院 都有管辖权。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由省会所在地以及大 连、青岛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 (4)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5)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中级法院管辖
(二)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订立、履行、解除 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 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 因追索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 纠纷。 注意: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 主管的关系 2、级别管辖 3、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5、专属管辖 6、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7、裁定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P114) (一)概念和功能 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功能:一是划定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是解决法院和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 和权限问题 (二)意义 1、有利于当事人在及时正确行使诉权 2、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法院和其他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
四、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 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 决的,最后都由法院主管(2)一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 (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1 、范围不同 —— 调委会只主管公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 (部分重合) 2、条件不同——双方都同意交调解的,才由调解委员会调 解。 3、法院主管优先 ——只要一方起诉的,就由法院主管;调 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五、管辖的分类(P122)
(一)法律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 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一)案件的性质 (三)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1、案件涉及的范围(地区、部门、当事人) 2、审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3、标的额的大小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 除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四种情形(P128)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2)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3)分别居住 在国内和国外(4)双方在国外未定居
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 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 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 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 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 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 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2、户口是山东省A县的王某与陈某,2003年3月离开家乡 来到北京B区甲公司工作,同年12月王某又因工作搬到北 京C区居住。2005年9月,王某随单位又搬到北京D区居住, 2006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哪 个法院有管辖权? A、北京B区法院 B、北京C区法院 C、北京D区法院 D、山东省A县
(四)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 主管,但要受到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当 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起诉)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 人不服而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主管 4、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非行政性质(调解、 仲裁),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属于法院民事诉 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P119)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P120)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一)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与法院之间的联系 (二)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三)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四)争议的财产所在地 (五)当事人的协议
四、管辖恒定(P121)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 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 响其管辖权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
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地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1、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
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一)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 1、被告为公民——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在地确定:( 1)住所地;(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无经常居住地,户籍迁 出不足一年,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由居住地法 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