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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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皖交人教〔2019〕77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五章评价方式方法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安徽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VIP专享】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VIP专享】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项目信息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本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以下信息:1.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4. 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除外)。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三)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四)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皖交建管[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0〕3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设计审查工作质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开展勘察工作,满足设计要求。

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应与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要求相适应。

勘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路段,必要时,应超前、加深地质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满足设计所需的深度与精度要求。

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保证方案安全。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性,自2010年9月1日起,凡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尤其是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工程,须对工程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严格审查制度,履行建设程序。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和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编制单位:中交二航局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项目部编制日期:二〇一二年元月目录1.工程概况及施工范围 (1)2.主要施工工艺 (2)3.施工管理措施 (3)4.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 (4)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6.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5)7.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 (5)8.施工经验与体会 (7)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一、工程概况及施工范围1.1. 工程位置及内容本工程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古圣村新建5#水泥熟料出口泊位其水工建筑物主要由靠船装卸平台、系缆墩、接岸检修引桥组成。

陆域建筑物由装船机墩台和皮带机廊道组成。

靠船装卸平台为排架式高桩梁板结构,平面尺度为154×16m。

排架基础采用φ800钢管桩,每榀排架设1对叉桩和3根直桩。

平台上部结构由横梁、前边梁、后边梁、轨道梁、纵梁、系船梁、迭合面板和靠船构件组成。

平台前沿设置DA-500H橡胶护舷,下设两层系缆平台。

引桥共1座,均为排架式高桩梁板结构,排架间距均为16m。

1#引桥宽5m,引桥排架基础分别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

引桥上部结构由钢筋砼横梁、预应力砼空心板及面层组成。

装船机墩台为高桩墩式结构,基础采用φ1000钻孔灌注桩;皮带机廊道为排架结构,基础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上架钢桁架从装船机墩台通往后方已建转运站;1.2.参建单位及监督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海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镇江市兴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监督部门: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3.施工进度概况1)4#泊位煤码头改造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01月02日完工日期:2011年03月21日2)2#泊位中石化油码头开工日期:2011年03月03日完工日期:2011年05月30日3)5#泊位开工日期:2011年03月11日完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1.4.施工范围(1)工程范围:①上游中石化2#油码头上移100m;②拆除上游中石化3#油码头;③现有的4#原煤进口泊位向上游搬迁;④在搬迁后的4#原煤进口泊位与现有的3#水泥熟料出口泊位之间新建5#水泥熟料出口泊位(5000DWT江海轮泊位1个,兼顾停靠10000DWT海轮);1.5.主要工程量表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主要工程量1、5#泊位码头2、4#泊位煤码头改建工程3、2#泊位中石化码头4、主材工程量二、主要项目施工工艺2.1.桩基施工(1)工艺及控制:水上钢管桩沉放采用打桩船水上沉桩工艺,GPS定位,岸上全站仪、经纬仪校核,采用水准仪进行标高控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皖交审批〔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厅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助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氛围(一)深入开展《办法》的普法和培训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要将《办法》列入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培训内容,重点抓好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落实。

要将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办法》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等纳入宣传的重点范畴,增强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氛围。

(厅行政审批办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工作按照省“四送一服”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进企入园“大走访”、政策措施“大宣讲”、主题活动“大对接”,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充分利用“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做好问题办理和督办工作。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建安[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安〔2009〕43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举报投诉调查和施工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作用,经推荐、审核、筛选、公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已建立(名单见附件),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安全应急等工作。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2.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应急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机电交工验收报告

机电交工验收报告

来安(苏皖界)至明光公路机电工程专项交工验收报告一、工程概况来安(苏皖界)至明光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中南京至洛阳公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由安徽滁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工程起于来安县曹庄,终于明光市明东乡王冲,路线全长84.458公里。

向西通过同步实施的明光至蚌埠高速公路与界阜蚌、合徐高速公路相接,向东通过江苏省连接线延伸接六合雍庄互通立交与南京二桥相连。

1、工程名称:来安(苏皖界)至明光公路机电工程2、主要工程范围:曹庄主线、十二里半、滁州、三界收费站及监控中心机电设施采购与安装。

监控设施:计算机处理系统、大屏幕投影系统、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车辆检测器、气象检测器、可变标志、光电缆线路、监控中心设备采购、安装及系统调试。

通信设施:光电缆线路、光纤数字传输系统、程控数字交换系统、通信电源。

收费设施:出入口车道设备、收费站设备及软件、收费中心设备及软件、电源及防雷接地系统、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内部有线对讲及紧急报警系统、站内光电缆线路、收费系统计算机网络。

机电配套设施:机房装修、照明设施、收费岛。

机电工程造价约 2423万元。

3、开工、交工日期机电项目于2005年11月1日开工,2006年9月10日交工。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情况建设单位:安徽滁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总公司施工单位: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单位: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验收依据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2、蚌宁高速公路来明段机电工程设计文件;3、蚌宁高速公路来明段机电工程合同文件;4、蚌宁高速公路来明段机电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文件;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6、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三、验收过程及验收方法本项目于2006年9月30日全线建成通车,机电系统试运行6个月后进行交工检测。

安徽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安徽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安徽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根据交通部发出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 612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的精神,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指导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二、直接费1.人工费(1)高速、一级公路及特大桥梁工程人工费单价采用17.20元;(2)一般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人工费单价采用16.80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控制造价,编、审设计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投标报价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2.材料费材料预算价格系指工地价格。

预算定额中,汽车运输台班已考虑了工地便道特点,定额中已计入了“工地小搬运项目”,不得再计场,人运距或二次倒运的运距。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公路工程机械台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 610号)的规定计算。

其中可变费用:(1)人工及动力燃料耗量:以《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数值为准。

(2)人工费单价按本文第二项第一条人费单价执行(不包括工程船舶、潜水设备台班中的人工工资单价)。

(3)动力燃料预算价格,按材料预算价格执行。

三、其他直接费1.施工辅助费:按同公路技术标准等级取费。

高速、一级公路及特大桥梁工程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一般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乘0.85系数。

四、现场经费1.临时设施费:按不同公路技术标准等级取费。

高速、一级公路及特大桥梁工程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一般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乘0.85系数。

2.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用按不同公路技术标准等级取费。

高速、一级公路及特大桥梁工程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一般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乘0.85系数。

现场管理费其他单项费用(包括: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和工地转移费四项)。

高速、一级公路及特大桥梁工程按部颁《编制办法》执行;一般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乘0。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和省水利基建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分为中央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县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水利工程等别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编制。

第六条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家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或市县审批。

国家或省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一)新建水库、引调水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的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和大型引调水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审批;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皖政〔1994〕43号)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五)房地产管理档案;(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正文2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xc

正文2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xc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 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 “母体机构名称(全称)+建设项目合同段 名称(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印章 由项目业主统一印制。)
工地试验室备案
工地试验室备案:工地试验室管理实行登 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 地试验室,应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 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经建设单 位初审后报送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质监机 构登记备案,对核查合格的工地试验室, 项目质监机构下文备案,由建设单位颁发 “《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 ”(见附 件5) 。
第三十八条 工程未结束前,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调离。确因试验检测 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经建 设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调离。
信用评价
依据: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 。
加强工地试验室现场监督检查。质监机构要加强工 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后的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等 技术手段,加大对母体检测机构源头管理的力度, 要加强工地试验室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加强工地试 验室运行期间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挂靠资质 、人员挂名、出假数据等现象发生。要按照《公路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对工地 试验室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实事求是的评价工地试 验室的工作质量,通过信用评价体系清理信用差、 检测能力弱的检测机构,促进试验检测队伍的不断 优化。
试验人 员 总 数
中心试验室




≥10 人
≥7人
监理单位试验 室
高 速
一级 及其

施工单位试验室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
年6月15日
2007
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附则
第六十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 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办法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补充规定

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办法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补充规定

欢迎阅读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皖交基[2008]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定额站,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省港航工程设计院: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
一、 自二、 三、 四、 五、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公路发
[1996]611号文执行。

六、 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路 建设 概算预算 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欢迎阅读。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或登记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安徽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省道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发布以下信息:1.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2.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皖交建管函【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安徽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86号)发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标准由61.2元/工日调整为105.56元/工日。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仍执行原规定,不做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与原批复采用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人工费标准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公路养护工程的人工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标准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4〕52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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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基本建设
皖交工监站[2002]37号
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条件》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现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省交通质监。

附件:《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试验室建设规定通知抄送: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交通厅质监站 2002年9月30日印发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交
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工程建设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成立的工地试验室按此标准执行。


它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工作严谨,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程及规范,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2、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规定
3、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
目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一),并根据试验检测项目配置
试验室仪器设备。

4、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1)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3)试验检测报告的审、签发制度;
(4)试验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等
5、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试验室仪器设备摆放位置合理、整齐;
(2)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3)试验室使用面积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二)
第四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两个月内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申请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
3、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试验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身
份证的复印件;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及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并给符合规定条件的试验室颁发《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第五条取得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只为本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不具备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的委托试验必须由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七条工程交工前,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撤离工地。

附件一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基本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备注:1、标“△”符号为必须开展的项目;标“○”符号为选择的项目,不作要求;
2、本表所列试验检测项目系基本要求,各试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添项目;
3、含大桥或两座以上中桥的路基工程标段必须同时满足特大、大桥工程所要求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

附件二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使用面积规定
备注:试验室应满足坚固、封闭、安全的要求,并具备2.4m及以上净空。

附件三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一、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试验检测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13
三、试验室检测仪器登记表
14
四、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
15
五、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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