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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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为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惩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地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切实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使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订本奖惩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安全生产奖励规定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圆满地完成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年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任务指标,全年无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负伤率不超过3‰,奖励项目部20000元。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中,能够恪尽职守,挺身而出,积极组织进行抢险,抢救,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了国家、公司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奖励有关人员500—2000元;

第三条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良好,被市级安监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文明优质工程,奖励项目经理1000元、生产经理800元、技术总工500元、安全员500元、栋号施工员500元;

第四条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良好,被省安监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文明优质工程,奖励项目经理2000元、生产经理1500元、技术总工1000元、安全员1000元、栋号施工员1000元;

第五条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良好,被国家安监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

位,奖励项目经理5000元、生产经理3000元、技术总工2000元、安全员2000元、栋号施工员2000元;

第六条举报违章行为,举报隐瞒事故行为,对举报者奖励100—500元;

第七条劳务队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的,由项目部申请,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八条在公司进行巡视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将给予项目部相应处罚,处罚细则如下:

8.1 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8.2 临时用电部分:

8.3 机械设备部分:

8.4其它部分:

公司安全部及相关负责人在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中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单,项目必

须严格按照“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附整改完成后照片),检查小组进行复查,未按规定落实的罚款200元/次。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一般事故在五千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对所在班组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1500元,间接责任人处罚800元,对事故班组处罚1000—5000元。

第十二条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3000元,间接责任人处罚1500元,对事故班组处罚5000—10000元。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5000元,间接责任人处罚2500元,对事故班组处罚10000—500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不管发生大小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及环境安全部报告,隐瞒不报的,经公司调查属实,处罚项目经理1000元、安全员200元;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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