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思考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外在动力,是基于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上级院根据本区域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考评标准与内容,通过一定的考评方法对下级院某一阶段的检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一整套制度。
但考评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内部评价轻社会评价、重排名轻成效的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单纯以目标考核指标为核心,甚至为追求成绩而弄虚作假,影响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考评机制是作为权衡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管理模式,其对于促进检察工作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在考核方式和方法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
如下:(一)考评指标设置的不科学。
检察业务从线索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阶段是环环相扣,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一个阶段必然会否定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成绩。
如自侦案件从立案后撤案、捕后不诉、判决无罪等情况发生,就会反推前面所经过的办案节点存在案件质量问题,反而导致导向性问题出现,使部分工作就是为了追求目标的理念。
由于考评方式的多样性,全方位的目标责任,上级部门进行自上而下的考评,未能对下级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如民行工作考核中,由于诉讼结果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都是基层院考核的重点,每年全市这两类案件线索才40余件,且由市院统一分配,下级院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
目前检察业务考核项目多,考评指标如何细化、量化等情况把握不准,简单的强调数字化的“硬”指标,而忽视检察工作中的“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如控申工作中没有将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的案件设置为加分项目。
上级检察机关在设置考评指标时,把需要重点加强的某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而忽视对整体工作的总体把握。
现实中,各地区就会参差不齐,存在“完成目标就要轻工作力度,重工作就完不成目标”的现象,不利于年青干警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检察工的正常推进,工作思路就会随着上级院的考评指标而变化。
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对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意义重大。
一、建立员额检察官嫌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员额检察官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洽秩序的具体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是指以宪法、检察官法限定的检察官职能为依据,由法定的考核主体依照考核程序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体现出的态度、能力和业绩进行全方位、公正、客观的计量和评价的过程。
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实现权责统一。
而绩效考核的过程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员额检察官的履取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
对于办案过程的评价约束可以使检察官在激励检察官办案的同时,更加强化其思想上对监督的认同和实践中对履职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员额检察官履职的重要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遴选不仅仅是从已有的检察官队伍中实现优中选优,更重要的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通过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能够固化员额检察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细化员额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效率标准,通过_定的分值量化,直接反映其办案数量和质量,引导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更好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与法官、律师相比,同样是法律职业者。
但通过与之工作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其职业保障,从而增强其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检察官绩效考核 总结

检察官绩效考核总结
检察官绩效考核是评估检察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的一种方式。
通过考核,可以对检察官的工作能力、诚信和责任心进行评价,并为提升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提供依据。
在检察官绩效考核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处理能力:评估检察官在办案能力上的表现,包括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法律适用等方面。
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数量和性质来进行综合评价。
2. 法律素养:评估检察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能力,以及对新法律的更新和适用能力。
这包括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和规定。
3.沟通合作能力:评估检察官在与其他司法机关、律师、公安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作时的表现,包括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遵纪守法:评估检察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廉洁自律、诚信守法等方面。
5.综合素质:评估检察官在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是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复杂工作环境的能力。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综合考察检察官的工作表现
和绩效,帮助他们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同时,对于表现出色的检察官,也应予以适当的表扬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进取精神和成果。
总之,检察官绩效考核是对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院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检察院人员考核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检察院人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对于检察
院人员的考核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检察院人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检察院对人员进行考核已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检察院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了总结,下面就对此进行一些总结。
首先,在考核工作中,我们注重了对人员工作业绩的全面评估。
不仅仅是看其
数量上的完成情况,更注重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我们通过对案件办理情况、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全面了解每个人员的工作情况。
其次,我们也注重了对人员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在考核工作中,我们不仅仅是
看其现有的工作能力,更注重了对其未来发展的规划和培训。
通过对人员的能力评估,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我们也注重了对人员的激励和奖惩机制。
在考核工作中,我们充分肯定
了工作出色的人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的人员,我们也给予了相应的批评和指导,帮助其找到问题所在并加以改进。
总的来说,通过对检察院人员考核工作的总结,我们不仅更好地了解了每个人
员的工作情况,也为其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和提升机会。
我们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为检察院人员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司法责任制视野下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制度的思考

司法责任制视野下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制度的思考作者:肖之云周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立项号:HJ2018B13。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249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履行各项职能的中坚力量,科学合理的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能够充分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全方位促进检察机的工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时代,作为重头戏的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如何高效而公正地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监督控制对检察官的业绩考核使得其置身于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监督中,这对检察官遵纪守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官会根据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要求调整自己的司法行为,设置自己的行动目标,牢记岗位职责,严格依法办案,有效减少内耗,提高司法效率。
(二)双向激励通过检察官业绩考核可以对检察官的业务行为和工作业绩进行比较,进而做出比较公正客观的评价,对检察官个人而言,这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工作的一种提示,更是一种激励,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提升工作质效。
这样的一种激励是正向的,能够促使检察官更加积极进取,取得良好的工作绩效。
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负向激励作用,因为考核评价必然会给检察官带来一定的压力,需要检察官正确看待压力,变压力为动力,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三)业务管理通过检察官业绩考核所得到的考核结果,考核者既可以了解被考核者的业绩水平,又能对整个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进行宏观上的管理,促进业务素能的整体提升,对检察官的业务行为、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鉴定,业绩考核的实施,会使检察官们清晰地认识到自身不足,从而改进缺点,保持发扬优点,进而提升整个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
检察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检察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检察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作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检察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提高检察院的绩效和工作质量,各级检察院纷纷制定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和探讨检察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其实施效果的影响,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探讨1. 背景和意义检察院绩效考核的实施方案背后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关键力量,检察院必须确保其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
绩效考核方案的实施可以促使检察机关主动担负起责任和义务,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2. 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在综合考量工作质量、效率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检察院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案件办理效果、执法公正性、司法能力提升等方面。
3. 考评流程和权责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应包括详细的考评流程和相关权责规定。
从考核对象、考核周期、考核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各级检察院的权责,确保考核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4. 制度与激励机制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还应包含相应的制度和激励机制。
除了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检察官或检察院给予奖励和晋升的激励机制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对工作不达标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调整,以保证整个绩效考核体系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广度探讨1. 监督与问责检察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广度还表现在它能够监督和问责工作不力的检察官或检察院。
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工作质量、效率、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监督和问责,提高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2. 提高公正司法能力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广度还体现在它对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能力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的科学设计,可以促使检察官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加强司法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以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3. 提升工作效率合理实施的绩效考核方案可以推动检察机关提高工作效率。
浅析检察人员绩效分类考核工作——以青海省检察机关为例

QingHai z s ProcuratorialBimonthly青海检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岀“建立检察人 员分类管理制度”,今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再次强调要完善政法人 员分类管理制度机制,健全薪酬保障、培训考核等制度,深入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 化建设。
检察机关队伍“四化”建设,需要科学划分检 察人员类别(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分类岗位职责,探索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 点、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分类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一、绩效考核的涵义和实践(一)绩效考核的涵义1.绩效考核的定义绩效考核是管理者和执行者为了达到激励、激发 的目的,共同制定绩效计划、开展绩效辅导沟通、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实现绩效目标提升的一系列动态评价过程。
绩效考核不仅注重结果的考核, 更注重过程的评价。
绩效考核把公务员职级晋升、职 务升降、培训发展和绩效薪酬有机统一,通过公开、持 续、多向的沟通反馈叫有效促进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也有助于个体激励机制的充分发挥。
2.绩效考核的一般分类(1) 根据时间不同分为:日常考评、定期考评。
日常考评是对日常表现、完成质效等工作行为所作的经常性考评;定期考评是指按照固定周期开展的考评. 如年终考评。
(2) 根据考评主体不同分为:自查自评、主管考评、民主测评。
自查自评指参评者本人对自己的日常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评价;主管考评指主管领 导、部门负责人对下属进行的考评,是一种自上而下*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1]参见张翔洲:《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探索》,载《中国管理信息化》。
28 2019-第 6期的考评方式;民主测评指单位范围内由其他同事进行 考评打分,这种方式较好的体现了考评的民主性。
(3)根据考评的标准不同分为:定性考评、定量考评。
定性考评是指采用观察和经验评判,侧重于从行 为方面对人员进行考评;定量考评是指采用量化的方法,侧重于行为的数量特点对员工进行考评叫定性考 评主观性较强,定量考评客观性较强。
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

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监区绩效考核作为评估罪犯改造表现和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监区安全稳定、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监区绩效考核体系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考核指标设置不够科学、考核方法不够公正、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充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监区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优化考核指标设置考核指标是绩效考核体系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优化考核指标设置是完善监区绩效考核的首要任务。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考核目的:首先要明确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还是为了评估管理效果。
明确考核目的有助于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
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指标的制定应该基于罪犯的改造表现和监区管理的实际需求,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设置。
可以通过对罪犯行为、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
注重个体差异:不同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情节、个人背景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该注重个体差异,避免一刀切。
二、改进考核方法考核方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到罪犯对考核结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为了改进考核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采用多种考核方式:除了传统的定期考核外,还可以引入日常考核、随机考核等多种方式,以更全面、客观地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
加强考核过程的监督:建立专门的考核监督机构或监督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注重考核反馈: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罪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改造表现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鼓励他们积极改进。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的运用是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也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
为了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罪犯进行奖惩,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和表扬,表现较差的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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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思考[摘要]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存在目标认识较模糊、指标体系不完善、考评方式较为单一、考评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
文章从应进一步厘清考评目标定位,把握考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在检察管理活动的功能与作用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绩效考评;现状分析;对策;建议在推行检察工作绩效考评过程中,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相适应问题不断显现,制约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本文在探究绩效考评起源及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阐述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要素、特征、作用,分析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绩效考评的起源、发展和在检察机关的应用(一)绩效考评的起源和发展据有关学者考证,国外的绩效考评最初起源于英国。
1854—1870年,英国改革文官制度,实行按年度、逐人逐项考评工作实绩。
1887年,美国仿效英国建立了考评制度。
此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
我国的绩效考评从战国时期开始,到唐代初期、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直沿用这一制度。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瑞典的罗尔·沃伦堡法学院合作,在一些检察院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指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
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产生了非常明显的积极效应。
(二)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内涵及特征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应该包括六个方面的要素:考评目标、考评对象、考评主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考评方法。
①考评目标指通过考核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人员的绩效,掌握检察业务发展状况及检察人员贡献的大小;考评对象包括所有检察业务和所有检察人员;考评主体即直接从事考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是指对检察工作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价和如何衡量、评价绩效优劣;考评方法是指考评采取的方式。
(三)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现实意义一是对各类检察工作依据各自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实现对执法过程和结果的效能监督,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升检察人员执法能力;二是检察工作绩效考评是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管理、激发队伍活力的有效手段;三是绩效考评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管理机制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建立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绩效考评机制。
二、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及表现1.考评目标认识较为模糊。
考评目标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提高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二是推动和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协调发展;三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考评指标欠科学。
(1)过于注重数据。
一些检察院过份依靠数据进行量化考核,这样一方面容易引导检察人员争着去干那些容易得分的硬性工作,而不愿去承担考评项目之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挫伤了一部分为某些工作付出很多心血,却得不到认可的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某些指标设计不符合检察工作运行规律。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中过于强调批捕率、起诉率的控制,将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改判率等作为重要考评指标,以此作为评定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去具体分析撤案、不捕、不诉、改判等是否符合每一环节的质量认定标准。
这样的考核指标设计产生了如下几方面的矛盾:一方面硬性规定不能出现错案,另一方面却又严格控制不捕率、不诉率;一方面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工作的积极开展与探索,另一方面又严格控制不诉率,限制办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作不诉处理;一方面鼓励检察机关加大对判决不公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又以法院是否改判作为审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效果的依据。
如此设计导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过份注重相互配合而忽略监督制约职责。
(3)考评项目不够全面。
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未能把侦监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起诉改变侦查机关案由被法院采纳,帮助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抗诉答疑和不捕、不诉说理等内容纳入考评指标,导致工作不能被评价,干警积极性受挫。
(4)考评方式比较简单。
一是重结果、轻过程。
目前大多采取年终考评的方式,时间跨度较大,而且多偏重于对工作结果的考核,对检察人员执法态度是否认真、执法方式是否规范等方面关注不够,对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文明执法效果很少设置相应的考评标准,忽略了绩效管理中应有的过程控制、绩效反馈和改进等环节。
二是重整体、轻个人。
现行绩效考评主要是以院和各部门为单位,侧重于整体评价,而对个人考评处于粗放与模糊状态,未设置具体标准,一般局限于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评定。
三是考评程序单一。
大多数检察机关采取的是将考评指标分解细化,以表格的形式将考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由上级院年终到下级院依据考评内容一项项对照检查评分,或者干脆由下级院直接将考评需要的材料准备好送到上级院检查。
半天时间考评完毕。
整个考评过程缺乏沟通、反馈、促进和提高,考评信息来源、考评资料的有限性导致考评的准确性不高,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难以充分保障。
(二)原因分析1.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评价体系(1)考评架构不明晰。
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一个检察院整体绩效的考评。
包括当地党委的考评、人代会的评价、人民群众的评价、上级院的考评;第二个层次是检察院对机关各部门的绩效考评;第三个层次是检察院对本单位检察人员个人的绩效考评。
目前最看重的是第一层次。
(2)考评缺乏检察专业特点。
主要体现在对检察人员个人的绩效考评方面,对检察人员要么是参照行政人员考评的德能勤绩廉五项指标进行考评,要么是按照《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六项内容进行考评,没有实质性差别。
2.工作特殊性导致“三难”(1)检察权的性质和职权配置影响绩效考评目标定位。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权的定位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困惑着检察改革的方向。
(2)检察工作特殊性与复杂性影响绩效考评内容与指标的设计。
一是检察工作任务与内容面临新挑战与新要求,增加了绩效考评内容设计的难度,在制定绩效考评标准时许多工作不能完全预测到,同时也难以简单地用定性或定量方式评估其数量、质量和效果;二是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推行绩效考评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和社会效果是考评工作的主要目的,而执法、司法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波动性。
(3)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属性、职责不同导致无法进行直观的绩效优劣排名,影响考评结果的运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公诉、反贪、反渎、侦监、民行、监所、控告申诉等具体业务工作来实现的。
工作属性、职责的不同决定了运行规律和价值追求的不同,也意味着考评标准和内容不同,部门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而难以简单地对没有可比性的考评对象进行统一考核和做出比较评价,绩效优劣无法直观表现。
三、完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对策与建议(一)准确定位绩效考评目标1.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相适应。
通过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对检察工作进行适时、宏观、有效的调控,保证各项检察工作沿着规范、健康的轨道深入发展,为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2.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
检察机关紧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积极推动检察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设,努力破解绩效考评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
3.与检察工作规律相适应。
确定符合法律精神和检察官职业特色、能现实指导和约束检察官执法行为的考评规范,最大限度地维护考评的公平性、合理性。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评原则1.以人为本。
让检察人员知晓实施绩效考评是为其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拓展发挥才智的空间,使他们自觉参与考评,从而实现绩效管理的沟通目的。
2.科学合理。
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时,把不同工作任务转化为相应数据时,一定要进行科学的测算,做到粗任务细化、软任务硬化,坚持定量,减少定性,使考核方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最大限度控制考评中的人为因素。
3.完整统一。
要把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包括侦查、批捕、公诉、监所、民行、法律监督、控告申诉到理论业务学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调研宣传、检务保障等都要囊括进去,成为考评内容。
4.公开公正。
绩效考评机制的建立及考评标准、程序、方式、时间、结果运用做到公开透明,使全体检察人员在思想上认同,在行动上参与,并充分吸纳检察人员的合理化建议,确保考评机构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健全完善绩效考评方式一是运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对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临时性工作进行检查评判,将考评结果记录在案并纳入年终考评成绩之中;二是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每季度定量考评,对工作态度、纪律作风、职业道德等共性指标实行年终定性考评;三是实行开门评议,走访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等机关及个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准确评估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当地产生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四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积极探索网络考评方式,建立考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局域网、专线网,将考评项目分解到各部门分别进行考评,录入相应信息,自动生成考核结果,实现考评管理的自动化、实时化。
(四)建立绩效考评配套衔接机制确保绩效考评机制与检察机关其他管理制度,如干部人事制度、监督制约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办案办事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后勤保障、奖惩机制等有机衔接,充分实现制度间的互补和支持,形成完整、完善、系统的检察管理体系,推进检察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①农中校:《论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http:///zyw/n635/ca388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