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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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现决定废止下列十四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收取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的通知(珠府建〔2001〕85号)。

二、关于颁发《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建〔2001〕323号)。

三、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珠府建〔2002〕139号)。

四、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3〕241号)。

五、关于办理《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通知(珠建房〔2007〕3号)。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

七、关于颁发实施《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3]23号)。

八、关于珠海市逐步限制和淘汰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府建〔2003〕91号)。

九、关于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珠建建〔2004〕94号)。

十、关于调整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珠建建〔2005〕10号)。

十一、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建技〔2006〕7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建建〔2006〕129号)。

十三、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珠建建〔2008〕65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8]3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32号)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珠规建质〔2017〕168号)等要求,为规范建筑易建性设计、易生产和易施工等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造效率,借鉴新加坡等地建造理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4月3日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当开展易建性评价,同时可申请易建性评价标识:(一)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政府投资为主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可工业化建筑面积15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业综合体以及工业厂房、配套研发和办公项目;(四)可工业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单栋住宅建筑;(五)自愿申请评价的项目。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它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它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5分
资产负债率小于 75%者得 5 分,每增加 5% 减 1 分,大于 90%者不得分
11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分数
评分办法
1、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无直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质 3 分 量事故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 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 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 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 1)评分,其 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
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
3分
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3、劳资管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 2 分 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管理指标
15 分
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
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 度健全
2分
5、人力资源管理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 产值比率大于 0.5%;建立职 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 3 分 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 劳务企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珠规建质[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70号)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我局决定近期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质量大检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三)《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

(六)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

(七)《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90号)。

(八)《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珠规建建〔2010〕69号)。

(九)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检查的范围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生产经营情况。

(二)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控制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及检测设备、检测能力、质量控制、人员配置及服务客户以及企业试验室运作状况,同时抽检原材料水泥、砂、石、粉煤灰和外加剂质量。

四、检查组织此次检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市质检站、斗门区质检站、金湾区质检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单位参加检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5-9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达标
每个项目质量加10分(质量、安全各5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
5-10
项目管理加分
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外立面封闭严密、牢固,保持整齐、洁净
每个项目加3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加5分
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5分
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
加10分
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
加5分
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
市场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同时加分)
市、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5-11
工地设置围挡符合要求且具有景观性、艺术性的
每个项目加2分
5-12
工地采用标准较高的“绿色”围挡
每个项目加3分
5-13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侧按要求设置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安排值班人员和建立物料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台账
每个项目加2分
5-14
通报表扬
国家级
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5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建设部、广东省、珠海市专项奖的分别加20、10、5分;
2、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
3、1分。

3、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监理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不予记分;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20、10、5分;
4、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5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尚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分;
(5)因质量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每次追加扣分2分;
(6)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7)所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群体上访事件或堵塞交通等重大恶性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每次分别扣5分或10分。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企业、环境信用警示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被省环境保护厅评为“广东省环保诚信企业”的企业,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第七条 [不良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珠海市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红牌):(一)因为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十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的;(十六)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七)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珠建建[2007]11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建〔2007〕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珠海市对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第六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工程获得市级(含)以上样板工程或工地等奖项;(三)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 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 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 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50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50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建筑业施工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以及《广东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33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简单换证原则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换证不需要审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等相关材料。

二、自2015年11月11日起,我市开始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简单换证申请。

2016年6月30日起,我市停止受理由我市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的类别和等级的对应关系见附件。

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版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四、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申请。

企业未能按规定一次性申请简单换证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其余不申请简单换证的资质类别。

五、企业在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之后,方可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只要求该项申请升级或增项的资质类别满足《新标准》要求,不再要求企业现有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都同时满足《新标准》总体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珠规建招〔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两建”工作要求,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施工招标和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的监理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分值,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同时,该类项目业绩和信誉标书的评分分值上限调整为10分。

二、增加诚信优先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含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和所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增加诚信优先综合评估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含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四、投标人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信用评价A级得满分,B级得满分的80%,C级得满分的60%,D级或无信用评价信息得0分设置。

五、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发布平台公布信息为准。

六、本通知从2016年7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

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附件:1.诚信优先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工作流程2.诚信优先综合评估评标办法工作流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6月8日。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ocx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ocx

精品文档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D1)序 子序 项评价(核号号 评价内容评价分数有效期依据查)单位目1-1企业在珠海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 独立法人机构加 20 分,分支机构1 年分支机构加 10 分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 (总承包企业不少于证明材料(证 市场科,1-2加 5 分1 年 件、合同、营 市建筑200 ㎡,专业分包企业不少于150 ㎡)业执照、参保 业协会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加 5 分 1 年证明等)配合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 加10分 1 年 1-5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 加 5 分1 年企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加 5 分1 年市场科、业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各区建市信用信息申设行政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报表1 1-7场1-6 不 加10分1 年主管部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此项与行门同时加分)为1-8加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每人加 0.2 分,上限 5社保证明分分1 年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1-9加10分证书守合同单位市场科、1 年(从 市、区税务部 市建筑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统一调业协会门出具的税 1-10所得税)总额每满 100 万元加 1 分,不足 不设上限整时间票或税务年100 万的部分按 100 万计开始计度审计报告算)2-1 2-2 2-3 2-422-52-62-72-8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工饰奖国程家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获 级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奖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中国建筑业协会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加 50 分(参建单位或 获奖文件或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证书(企业承加 10 分)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或 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 本市企业在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市外承接的市场科、加8分)工程项目。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每项加50分
3-7
省安监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先进)企业”或“广东省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8
珠海市级
市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纳税等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1年
3-9
市住规建局、区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以及经市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按规定做好扬尘控制措施、硬地化措施、绿化措施等
每个项目加2分
5-15
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每个项目加2分
5-16
新安装或已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安装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每台加2分
5-17
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每个项目加2分
5-18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税务年度审计报告
2
2-1
工程获奖
国家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加5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加1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证书(企业承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或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市场科、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
每次加10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6-2
新政策试点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每个项目加10分
6-3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珠建市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8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
评标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5.04.23
•【字号】珠规建招〔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事项的通知
珠规建招〔2015〕2号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经研究,现对我市现行评标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预防腐败建议书的相关意见,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各建设工程招标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或综合评标办法的,业绩和信誉标书的
评分分值上限调整为30分,其中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全部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珠规建招〔2010〕7号)第二条执行,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全部采用合理低价评标。

对建筑智能化、电力设备、照明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不得采用综合评标办法,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对施工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派出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完成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工作,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招标人应依法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和答疑,我局不再对招标文件修改和答疑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23日。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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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第六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七)未按要求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九)违规夜间施工五次及以上或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的;(十)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十一)拒不执行《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市住规建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十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十四)移交的竣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不真实,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十五)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十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当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对分包企业进行扣分;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管理不力责任,则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建筑业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包括企业各在建项目)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 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

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9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2.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4.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 11 -附件1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12 -- 13 -- 14 -- 15 -附件2- 16 -- 17 -- 18 -- 19 -附件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珠规建〔20 〕号:依据《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年月日的检查中,你公司/单位施工的项目的下列事项完成较好,予以加分奖励,总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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