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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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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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和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补偿投资概(估)算内容)同时废止。

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的编制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水利部
2014年12月19日——结束——。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总论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XXX〔xxxx〕xx号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安排,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签署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完整版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完整版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7)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 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涵、铁路、码头等交通工 程。
(9)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 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10) 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 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 程及其他。
4、概算编制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工程概算总表
二、工程部分概算表
1、概算表
(1)总概算表
(2)建筑工程概算表
(3)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4)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5)施工临时工程概算表
(6)独立费用概算表
(7)分年度投资表
(8)资金流量表
2、概算附表
(1)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二)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指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包括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 治与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除外)。
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 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等。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 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 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解

房面积30 m2~40m2、租期3个月和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
上述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村个人搬迁补助一般
按人分项计算;对农村和城(集)镇的工商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工业企业的搬迁补助中的人员搬迁补助应以人口为 单位确定单价,物资装卸应以生活用房中的主房面积为基 础确定单价。
2
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
的原则,结合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的规定编制。
(5) 搬迁补偿费单价,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 置规划编制。 (6) 其它补偿补助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的规 定编制。
(7) 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
2
补偿补助部分
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 种作物的年均亩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 2、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 应按调查收集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 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的价格。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工商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营业场所、
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纳入商业门面房调查。固定资产 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按工商企业对待。 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 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
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
(2) 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照单体工程隶属 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 的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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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热点之一。

然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仅仅只是开发水电资源,还涉及到征地移民这一棘手问题。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移民补偿规范,是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角度,探讨如何制定规范。

正文1. 规定的制定背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移民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征地移民的数量和质量都是影响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以制定合理的征地移民补偿规范。

2.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所涉及的要素制定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要素:2.1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在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行为。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一定标准进行,包括用工、物、费等。

其中,物的补偿是指对失地农民的房屋、树木、牲畜、农具、种子、肥料等进行补偿,费的补偿是指对搬迁、适应等方面产生的花费进行补偿,用工的补偿是指对征地工作人员的付出进行补偿。

2.2 移民补偿移民补偿是指当征用的土地中存在居住户、临时住房和家庭经营单位等的,需要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

移民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应当以现金或实物补偿为主,涉及到包括房屋、搬迁、生活、就业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3.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制定原则在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3.1 合理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合理,确保被征用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得到公正的补偿。

3.2 透明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透明,使被征用人员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公正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公正,能够保证所有被征用人员的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4.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制定流程在制定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流程:4.1 数据收集收集征地移民的相关数据,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公共设施、环保设施等因素,对征地移民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制订规定提供基础数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007法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程建设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中型⽔利⽔电⼯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开发性移民⽅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平。

第四条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以⼈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移民⽣存与发展的需求;(⼆)顾全⼤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利益;(三)节约利⽤⼟地,合理规划⼯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作实⾏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法⼈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利⽔电⼯程移民⾏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项⽬法⼈的⼤中型⽔利⽔电⼯程,由项⽬法⼈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项⽬法⼈的⼤中型⽔利⽔电⼯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纲应当根据⼯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编制。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 1998] 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总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L水库r枢纽工程y水电站I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水利工程v.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水利工程概算移民和环境部分冰库水电站Y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供水工程I灌溉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堤防工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1 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
4、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工 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 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的投资,列入征地 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 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概(估)算。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淹没对象, 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5、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点基础设 施、专业项目和防护工程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 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无相应专业定额 的,可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计 算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
1 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2 编制依据
技术标准: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9); 2 其它有关行业规范、规定、定额及概预算编制办 法、造价管理资料;
有关资料和规划设计成果:
1 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材料; 2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3 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成果。
1 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
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成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 2、征收的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照国 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3、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照原 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 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
1 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
9、基础价格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 补偿补助费用的基础价格,可根据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农 产品价格为市场收购价格,其他产品的价格为市场 销售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没 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 (2) 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照单体工程隶属 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 的规定编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进行移民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审批、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1. 征地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符合征地条件的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征地,征收人应向征地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公平、合理、透明为原则,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3.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合理利益的原则进行计算,并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条:移民安置1. 工程建设导致的移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安置。

2.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根据移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家庭调查,科学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受影响。

3. 移民安置地应当具备基础设施、生产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必要条件,并进行必要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障1.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要求工程建设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提供咨询、参与合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2.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依法申诉和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建设方责任1. 工程建设方应当按照审批手续和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2. 工程建设方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按照安置方案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工程建设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征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116号).doc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116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xx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x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xx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_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更新时间:2010—11-29前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是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延伸和配套使用的技术标准,适用于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本规定不再区分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而是按照概(估)算编写顺序编制,有区别的地方进行说明。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系本标准的总纲,并规定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要求依据充分、实事求是,基本资料要求可靠、全面;-—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要求统一、规范;-—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费用构成,要求合理、科学;——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要求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简明、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黄委会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目次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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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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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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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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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_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更新时间:2010-11-29前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是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延伸和配套使用的技术标准,适用于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本规定不再区分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而是按照概(估)算编写顺序编制,有区别的地方进行说明。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系本标准的总纲,并规定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要求依据充分、实事求是,基本资料要求可靠、全面;——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要求统一、规范;——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费用构成,要求合理、科学;——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要求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简明、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黄委会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目次1 总则 (1)2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4)3.1 编制说明 (4)3.2 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 . (4)4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 .. (6)4.1 项目的组成 (6)4.2 农村部分 (6)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 (7)4.4 工业企业 (8)4.5 专业项目 (8)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9)4.7 防护工程 (9)4.8 库底清理 (9)4.9 其他费用 (9)4.10 预备费 (9)4.11 有关税费 (10)5 费用构成 (1)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1)5.2 补偿补助费 (1)5.3 工程建设费 (1)5.4 其他费用 (2)5.5 预备费 (2)5.6 有关税费 (2)6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1)6.1 补偿补助单价 (1)6.2 工程建设单价 (6)7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 (7)7.1 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 (7)7.2 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的计算.........................................................................................................107.3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的计算.............................................................................................................13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147.5 国有农(林、牧、渔)场 (14)37.6 防护工程费的计算................................................................................... .. (15)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 (15)7.8 其他费用的计算................................................................................... (15)7.9 预备费.................................................................................. .. (16)7.10 有关税费的计算................................................................................... (16)7.11 分年度投资.................................................................................. .. (17)8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18)总则1.0.1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的需要,提高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质量,使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条例》)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定性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

1.0.3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合理编制。

1.0.5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1.0.6 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

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1.0.7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2.0.1编制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征地移民条例》等。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 号文)。

4 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2.0.2 编制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 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

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4 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迁建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5 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2.0.3 基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6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7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移民实施进度总计划与年度计划。

8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3.1编制说明3.1.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 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 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

3 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 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

5 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3.1.2 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

3.1.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

应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程量、工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

3.1.4 投资主要指标: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国有农(林、牧、渔)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

3.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3.2.1 概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

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3 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

3.2.2 概算附表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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