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课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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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 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 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 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b.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 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 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 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漏报;误 告;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 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 否属于重要事实. 保险法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哪一种保 证,一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 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 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 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 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 经济利益.
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人身保 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十张图看懂保险课件

十张图看懂保险课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 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 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保险公司会派专员到事 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 事故的真实性、损失程 度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保险公司根据查勘结果 ,确定赔偿金额,并出 具《赔偿通知书》。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将赔偿款支付给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申请材料与注意事项
中年期
以寿险、重疾险、医疗险为主,为家庭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
老年期
以医疗险、长期护理险为主,为应对健康问题和生活照料提供保障 。
07
十张图看懂保险(重点讲解)
图1:保险的基本框架与流程图
保险的基本框架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公司。
保险流程图
涵盖保险合同的签订、保费缴纳、理赔等过程。
图2:保险合同的组成及解读图示
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提供医 疗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
特点
保障健康,减轻医疗负担。
常见类型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
定义
以意外伤害事故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一 种保险。
特点
保障意外风险,提供经济补偿。
常见类型
综合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
04
保险购买决策与策略
步骤
1. 确定保险需求:根据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确定所需的保险种类和保额。
2. 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费率合理的保险公司。
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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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了解保险产品
了解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保费等方 面的信息,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的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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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即过错在
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仅仅退还保费。
近因原则
• 陈某之父陈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约定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4000元,意外伤害死 亡保险金8000元,受益人陈某,一天下午,陈光 因摔倒后伤及头部,感觉头痛,晚饭时饮酒二两,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
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
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
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 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分析:
蓝某和其妻子赫某结婚,一直未能生育。2001年9月30日,蓝某得知当地的派 出所捡到一名弃婴,二人与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并且给该婴儿起名为蓝倩, 并且为蓝倩上了户口,户口上注明,蓝倩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11月19日。 2002年1月23日,蓝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保
案例分析:
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 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 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 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

《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新型风险可能涉及到新的领域和行业,使得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界定更加复 杂。
新型风险需要保险公司不断创新和完善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保障社会的 稳定。
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保险利 益原则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保险利益原则将更加注重客户的 需求和权益,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特点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它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 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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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赌博行为
保险利益原则的设立是为 了防止赌博行为和道德风 险,确保保险业健康发展 。
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能够防止被 保险人因他人风险而遭受 损失,从而保障被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
未来,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保 险产品和服务,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 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加 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应
对新型风险的挑战。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实施保险利益原则, 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 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从 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各国保险法的通用原则。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际立法与实践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第三者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第三者损失。

保险法课件之保险利益

保险法课件之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与相关概念比较
1、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对象,或者是保险客体,我国《保险法》12条规定 郑玉波认为,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经济上的财产,或自然人人身。通常 认为,保险标的是保险客体,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二者关系,保险标的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2、可保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缔约的资格,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必须具有。 保险合同利益,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保 险人而言,是取得保险费,对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而言,是退回保险金或者 获得赔偿给付。保险合同里一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均已投保人享有的特 定的可保利益为基础。 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利益则无从谈起。
4、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基于被保险人生命安全需要,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 须存在保险利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 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而非投保 险事故,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变更
3、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A利益主义原则 英美法所采纳,即要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着金钱利益关系作 为确定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唯一依据。 B同意主义原则 大陆法所采纳,认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具有人格,不能未经其同意 就作为投保的标的,所以,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投保人所取得可保利 益的唯一法定依据。 C结合主义原则 及要求投保人于被投保人之间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征得 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认定其享有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二、保险利益与相关概念比较 三、财产可保利益 四、人身可保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变更 六、司考保险利益部分真题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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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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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
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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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损失≤免赔额
损失>免赔额
绝对免赔
赔款=0
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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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 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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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 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不履 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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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18页)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18页)
你认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2、保证(p211) A. 概念 B.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
Case3-3,3-4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 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 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 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 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 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
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
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 赔。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利益原则》PPT课件
在这个PPT课件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作用、内容和适 用范围,以及其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和重要性。
保险的定义和作用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形式,通过缴纳保费来转移风险和保障利 益的行为。
保险的作用:保险能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风险保障、资产保护和经济补偿等 重要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和应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在保 险经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索赔等 方面都有着广泛应用。
总结与思考
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未来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影 响
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利益原则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基本原则相似。
保险利益险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当保险合同中存在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规
保险的风险承受
2
定时,可能出现例外情况。
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决定是
否承担特定的保险风险。
3
保费的决定和计算
保费的大小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历史记录和保险金额等因素有关。
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 险合同中应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原则
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和合法合理 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包括保险金的支付、理赔的协商和保险责任的兑现等利益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种类的保险中的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风险形势的变化,保险利益原则 将继续影响和引导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PPT课件

保险利益原则PPT课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在 处理赔付时,特别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先认定索赔者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再确定赔付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额度。
1.亲属 限指配偶、子女、父母,即姻亲和血亲(close ties of blood
and marriage)(包括拟制血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 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子女可以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 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通常共同生活、同居一家,相互间具有利害 关系,从正常的感情和道德情况看,这些人相互投保,可以保证被保险 人的正常生活,一般不会引起损害被保险人身体或寿命的危险。
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此项利益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存在的,必须是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其中,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为现有利益,如投保 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 利益。如投保人已经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而享有的利益。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5.2.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 标的之 间所存在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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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工作中遇到的委付,与代位求偿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也是被保险财产受到
严重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财产认定全损赔偿,同时将受损财产的 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得中途撤回,应按推断全损执 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的时候,比较慎重。因为,被保险人在财产权力委付的同时, 将其义务也一并委付了。而这种义务,有时候可能给保险人带来一笔相当惊人的支出。 比如在海上航行中,有一艘船不幸触礁沉没了。如果沉船是一艘空船,又正好沉在主 航道上,可能造成别的船舶沉没事故,保险人是不会接受委付的。因为保险人一旦接 受委付,不但要推断全损,支付保险合同全部的赔款,还可能因港务港监当局责令清 除该船的船体,而必须立即支付一笔巨大的沉船打捞费。
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
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由风险决定。 (二)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的一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江苏某县一艘木质机动运输船满载货物从南通驶往上海港。途中,在杨林港过夜时, 不幸船底触及障碍物,船舱漏水,全体船员奋力救助无效,船体下沉。后来,经当地 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该船系撞及杨林拆船厂抛弃的废旧物体下沉的。保险公 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一方面支付了赔款,同时接受了被保险人的财产转让。因杨 林拆船厂拒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裁定杨林 拆船厂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最终获得了追偿赔款。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 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 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 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 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 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 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 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根据外来原因是一般外 来原因或特殊外来原因,附加险又分为: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 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C + 10% = 110%,
10%是预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
用货币来计算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 益。
保险利益原则,委 付与代位求偿,险
种及承保范围
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以 下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Uberrimae Fidei Rule) 2.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一)保险利益原则
❖ 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 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这种代位求偿是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案的时候经常遇到的情况。《经济合同法》规
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 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赔偿,但投保人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 险方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得到赔偿, 那么,他就不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先获得赔偿,他 就要把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
(3)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委付的效力:
1)保险标的物权力的转移,保险人 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包 括保险标的物的剩余部分及其一切所有 权;
2)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额 的全额。
❖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 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 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 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向第三者索赔。
❖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 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偿为前提。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保险条款)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 风险(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 (三) 委付和代位的区别

❖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 法律行为。但委付与代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 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三方面:
❖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 部分损失。
❖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 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
代位பைடு நூலகம்利。
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 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委付的成 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时,必须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进行委付,而不能只委付被保险 货物的一部分。但如果在同一保险单上包括多种货物,只有一种发生 推定全损,则可以将该种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处理、单独进行委付。
(2)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生效,保险人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
代位求偿和委付,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代位求偿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向
第三者责任方提出追偿,结果是对保险人有益的;委付不涉及第三者的利益,保险人 考虑是否接受委付时应十分慎重,因为接受权力委付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的委付。
委付
❖ 委付(abandonment) ❖ 指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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