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标准体系(2015年)》等四项标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8-08【生效时间】2015-08-08【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23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交办运函〔2020〕139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20年7月6日,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客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客规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新客规调整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精简优化许可管理事项,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新模式发展,并强化了道路客运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宣贯、地方配套政策立改废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准确把握新客规有关改革举措(一)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自主权。
根据新客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客车《道路运输证》仅注明经营范围,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备案车辆号牌。
新客规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适用情形包括:班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低于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未经备案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等。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应用和发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应用和发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应用和发展应用和发展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2019-8-29 2019刘建一、联网联控系统二、政策及标准三、示范应用工作四、下一步工作思路2联网联控是什么?联网联控是什么?将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信息进行联网,进而实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信息进行联网,的动态信息进行联网行跨区域、跨部门的联控。
行跨区域、跨部门的联控。
联网是手段,联控是目的。
联网是手段,联控是目的。
赋予动态监管工作以新的内涵,赋予动态监管工作以新的内涵,不仅改变了动态监管工作的模式,改变了动态监管工作的模式,而且也对道路运输信息化、道路运输的管理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息化、道路运输的管理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建设背景4建设背景5开通运行经过4个月的努力,新建了1个全国公共交换平台,完成了30个省级监管平台的接入,共接入800多家GPS运营商及企业监控平台。
系统于2019年4月14日,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如期开通。
目前系统上线车辆总数已达近百万辆,“两客一危” 车辆40万余辆。
6系统体系架构7运行保障系统开通以来,运行一直比较稳定,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道路运输安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国平台共向上海累计转发跨域车次约115.5 115.5万辆次;广州亚运会期间,共向广东省平台 115.5 累计转发跨域车次约42.7 42.7万辆次。
42.78二、政策及标准91、相关车辆动态监管政策1、相关车辆动态监管政策1、相关车辆动态监管政策1、相关车辆动态监管政策2、标准及标准符合性审查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牵头、心牵头、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院等单位参与。
学院等单位参与。
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统平台技术要求》等四项标准,均已发布。
均已发布。
2、标准及标准符合性审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9]158号),决通知》(交运发[2019]158号),决 [2019]158 定建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性审查制度,并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运[2015]12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运[201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目前,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已进入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
为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6月中旬,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专项督查的函》(交运便字〔2015〕148号),请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辖区内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同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总体情况6月18日,“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以后,各地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开展了督查活动,及时上报了督查情况。
从各省上报的检查情况和三部局重点督查情况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及时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细化了工作内容和推进措施,成立了专门机构,召开了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确保活动有组织、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
广东、重庆等地将“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纳入省(市)政府常态督查内容,定期对区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河南、吉林等地将“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与年度绩效考核、安全奖评比资格挂钩,确保了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天津、浙江、湖南等地定期召开交通、公安、安监三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推进措施。
北京、安徽、四川等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活动推进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常压罐车定期检验中常见问题探讨
常压罐车定期检验中常见问题探讨摘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是石油、石化行业的重要交通工具,常压危化品罐车的定期检验十分重要。
本文从法规、标准角度分析了目前常压危化品罐车定期检验法规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常压危化品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完善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国家标准,以及建立危化品罐体全国信息化监管平台等建议。
关键词:常压危化品罐车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引言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一般分为常压和承压罐车。
承压罐车(工作压力>0.1MPa)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TSC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承压罐车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做了明确的规定,检验机构均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本文讨论的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通常简称为“常压危化品罐车”,分为金属罐体和非金属罐体。
1.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解读2002年发布、2013年修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了吸取山西晋城段岩后隨道“3.1”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原国家质检总局发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该文件规定了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出厂检验工作的性质和具体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持有国家质检部门认定或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资质),提出委托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承担危险化学品罐体的出厂检验或者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的专项检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函》(交办运函〔2015〕265号)131转发了质检总局认定和核准的105家检验机构,其中大部分为全国各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交办运〔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部署建设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平台)。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运营,货运平台在保障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提升行业监管能力、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技术标准较低、数据质量不高、服务功能不全、应用服务不广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货运平台在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强化数字监管与服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主线,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与数据质量提升,强化货运数据综合应用与货运平台运行保障,努力将平台打造成面向现代化运输服务体系,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满足全方位、全天候、精准化监管需求的新一代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切实提高道路货运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引领带动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拓展货运平台服务功能1.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粤交法函〔2015〕1342 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粤交法函〔2015〕1342 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15 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交办法函〔2015〕4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对 2015 年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议考核主体和内容(一)厅直属有关单位(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琼州海峡办)主要考评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保障、制度建设、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基三化”建设部署和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参照部《通知》附件 1 执行。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考评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监督、“三基三化”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按照部《通知》附件 2 执行。
(三)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主要考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执法经费保障、执法站所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执法案件办理、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按照部《通知》附件 3 执行。
二、评议考核形式和方法(一)各单位要按照部和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根据部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2.09•【文号】交办运〔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2月9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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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1 《交通部油耗公告》 申报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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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S管理
6S管理起源于日本,是指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主要是 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提 高素养及安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提升员工素质,创造并保持 安全、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品 质量。6S的典型例子见表7—1.由于“整理”、“整顿”、“ 清扫”、“清洁”和“素养”这五个日语拼音和英语“安全 ”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所以简称6S。
形迹管理是标识要素和定点原则的具体应用,它是在物品放 置处一一对应地绘制或制作物品的形状图案。有助于保持存放有 序。如果工具丢失或放错位置,能够立即发现。
行 迹 管 理 的 应 用
1.3清扫
清扫包括清除环境包括清除环境不良之处(即脏污)和设备 不良之处(即故障)两方面的内容,即发现并扫除生产现场的设 备、材料、环境等生产要素的脏污部位(包括不易看到的角落、 隐蔽点),定时对设备进行清洗、润滑、拧紧螺栓等维护,当设 备出现异常时及时进行修理以排除故障,使之恢复正常运转状态 。清扫过程是根据整理、整顿的结果,将不需要的部分清除出去 ,或者标示出来放在仓库之中。
9 年第 11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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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执行的强制性检验标准
• 营运车辆产品, 《交通部油耗公告》 管理执行的强制性检验标准主 要有以下两种:
• (1) 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 (2) 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 (13) 《关于调整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申报与审查时间安排 的通知》 (交汽节能〔2016〕 12 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5]9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运〔2015〕9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部署要求,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其上岗从业期间开展诚信考核。
对取得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根据其在岗的从业类别开展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诚信考核周期内已形成的计分记录应予以认可。
二、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一)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具备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只需参加在岗从业类别的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予以认可。
未在岗从业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因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
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交通运输部2015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交通运输行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狠抓改革攻坚,推动转型升级,实现了“十二五”圆满收官,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基础设施(一)铁路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1万公里,比上年末增长8.2%。
其中,高铁营业里程超过1.9万公里,西部地区营业里程4.8万公里、增长10.1%。
路网密度126公里/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9.5公里/万平方公里。
其中,复线里程6.4万公里、增长12.5%,复线率52.9%、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电气化里程7.4万公里、增长12.9%,电化率60.8%、比上年提高2.5个百分点。
(二)公路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457.73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1.34万公里。
公路密度47.68公里/百平方公里,提高1.18公里/百平方公里。
公路养护里程446.5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97.6%。
全国等级公路里程404.63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4.55万公里。
等级公路占公路总里程88.4%,提高1.0个百分点。
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57.49万公里,增加2.92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12.6%,提高0.3个百分点。
各行政等级公路里程分别为:国道18.53万公里(其中普通国道10.58万公里)、省道32.97万公里、县道55.43万公里、乡道111.32万公里、专用公路8.17万公里,比上年末分别增加0.61万公里、0.69万公里、0.23万公里、0.81万公里和0.14万公里。
全国高速公路里程12.35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16万公里。
其中,国家高速公路7.96万公里,增加0.65万公里。
全国高速公路车道里程54.84万公里,增加5.28万公里。
全国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里程398.06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9.90万公里,其中村道231.31万公里,增加8.85万公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欢迎⼤家阅读,希望对⼤家有帮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了修订,并于2016年1⽉22⽇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3⽉1⽇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意义 《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了重点改⾰,进⼀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确定维护周期,⾃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交办公路﹝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0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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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标准体系(2015年)》
等四项标准体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科技[2015]157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10.17
【实施日期】201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标准体系(2015年)》等四项标准体系的通知
(交办科技〔2015〕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为满足日益增加的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畅通、货物运输高效集约等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提升的需求,加快推进我国道路运输标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完成了道路运输、汽车维修、汽车挂车和客车等四个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用以指导道路运输等领域标准化工作。
经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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