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来我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聘请到既符合要求又具有较高水平的外国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而又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聘请的外国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相关专业学科。
第五条外国专家主要致力于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聘请工作第六条*****学院外事办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聘用、管理和接待专家的工作。
第七条确定聘请外国专家人选时,由外事办提供候选人材料,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要求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
第八条聘请外国专家,由学院报请省外国专家局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工作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等。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第九条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院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以上材料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
第十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定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青岛滨海学院外籍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青岛滨海学院外籍文教专家管理制度为保护外籍文教专家的人身安全,保证学校外事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 外籍文教专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涉中国的内部事务。
2. 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 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4.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任与学校无关的其他劳务。
5. 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6. 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文教专家身份不符的宗教活动。
7. 课堂授课须用母语教学,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8. 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9. 学校负责给每位外国文教专家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中国助教,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10. 外事办、教务处要按时(每学期至少一次)召开外籍文教专家会议,沟通情况,反馈信息。
11. 外籍文教专家实行不坐班制度,但学校的教学会议及各项活动需要参加。
12. 外籍专家周一至周五外出时(离开青岛市区),须通报教研室主任或本人助教。
周六和周日外出时必须通报院长或教研室主任。
假期(五一、十一、寒假、暑假)外出时,须向外事办提交外出计划并经外事办审批后方可外出。
13. 为了安全,文教专家晚上需经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外出,必须在22:00前返回学校。
14.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允许他人进入外教公寓留宿。
他人要进入外教公寓,需在公寓门口自觉登记方可入内。
15. 爱护学校提供的外教公寓物资。
平时要节约使用水、电。
更不得私自配用房间钥匙给他人。
16. 如有急事,请及时与助教和外事办工作人员联系。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4篇)
为了切实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我院外籍教师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院外理部门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口部门,教务处、外语教学部门或部系、总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教学、食宿安排和工资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学院成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外理部门、教务处和外语教学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学院外理部门1、负责外籍教师聘请的信息发布、申请报批、聘用进院等工作。
2、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相关手续(如合同签定、资格证书、到职通知书、体检、签证、居留许可等)。
3、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等的领取。
4、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5、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聘请工作情况,填报各种报表。
6、协助教务处和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外籍教师档案的归档工作。
8、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1、拟定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
2、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以及各项学术活动。
3、统计外籍教师每月的教学工作量。
4、协同教务处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评估。
5、整理外籍教师的教学档案工作。
6、听取外籍教师对我院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7、协调和处理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外籍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总结。
9、负责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原则上每一位外籍教师应配一位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10、负责外籍教师授课班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1、审核教学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
2、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3、终审外籍教师的工作量。
第六条总务处1、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应生活物品及设施,包括厨房、空调、彩电、电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卧具、卫生间设备等。
学校规章制度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我校英语人才培养、提高英语教学效率、营造英语学习气氛,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我校任教..为了聘到符合要求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位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一条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外事领导小组应向其及时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专家任教期间,学校外事领导小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导处负责指导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第二条专家的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即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依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定期检查教学效果..第三条学校负责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各级领导(包括外事部门的干部)、教导处负责人和其他教师,要不定期地去听专家讲课,以便及时了解情况,与外国文教专家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第四条外语教研组长负责收集各班对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载(主要指上课迟到、早退、不按要求上课、旷课等)..如有不良的反映,应及时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指出不足之处,督促外籍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应向外事办如实反映..第五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不佳,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醒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第六条外国文教专家在学期期末,应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设想..第七条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宗教历史沿革等介绍性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第八条在教学中,如政治观点有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第九条专家在教学活动中不能自行决定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第十条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性、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十一条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与中方教师相同的法定假..为尊重其习俗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假期,但特殊假期每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周末假日如离校外出需事先报告外事办,如有国外的朋友和亲属留宿学校需报告学校并严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目标管理主要包括:(一)教材及教学:专家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二)周课时: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2~16课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导处的同意..外语角活动每周两次;外籍教师的作息时间与中方教师一致,教研活动为上班时间;外籍教师可以不参加政治学习..(三)备课:每节课应有教案,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好准备,并于期末交至教导处..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应认真制作课件,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四)批改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辅导..(五)考试:任课专家负责出题、录音、并提供答案,以考试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试题须经教导处审查之后,方可有效..(六)教学评估制度1、每学期由学校领导,外事办公室主任、外事专干、外语教研组长、中方合作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外籍教师考核评估小组,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实行双向评估..2、评估工作前,外籍教师须写好本期个人工作总结..3、英语教学评估内容:①教学进度完成情况;②作业批阅情况;③教案备课情况、教学方法;④口语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以上内容:满分为80分,①、②、③、④项各占20分,由评估小组根据外教实际表现分别打分..4、工作态度的评估内容:①是否按时上、下课,对学生的态度和与英语教研组的工作配合情况;②开展英语课外活动的情况..工作态度的评估,满分为20分,①、②项各占10分,由评估小组根据每学期外教工作态度评分..5、整个外教的学期评估由教学评估和工作态度评估两部分组成,分别占80分和20分,总计为100分,每期分数由评估小组综合以上两项内容给出..6、外教教学工作的检查依据:是否严格按教学要求与教学进度执行,全面完成教学任务;是否严格按教学制度执行,课前是否有计划,学期是否有总结,考试是否有试卷、成绩和成绩分析..7、教学效果的检查依据:是否超过或全面达到了原教学计划要求,绝大部分学生是否得到很大的提高..8、其他教学活动检查依据:能否针对全校师生需要作出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讲座,使听讲者感到收获很大..9、友好合作情况评估:是否对我校友好,能否热情为中国工作..能否很好地遵守我国政府的法令与学校规章制度,能否积极对外宣传中国,能否协助学校开展对外联系,建立友好关系并取得较好的效果..10. 评估中专家存在的问题,由评估小组以适当形式通知专家本人,促其改进今后的教学工作;评估中教学班级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由外事领导小组、教导处负责联系协调解决,对专家反映强烈的问题,外事领导小组将会同教导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
学校外国专家(外教)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外教)管理制度一、基本制度(一)管理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湖南省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外事工作总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
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二)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第四条聘请:本着“积极而有计划” 的聘请原则,广开渠道,择优选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把好质量关,认真研究人选材料,加强与对方联系,严格审查,确定外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遵守中国的教育制度、法律、法规,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五条合同:为使学校与外教双方有序的合作,明确责任,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外教来华或到职前必须签定正式合同,合同内容依外专局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宿舍设备:学校按外专局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提供住房及室内生活设备,在外教进住居室前,校方须将室内打扫干净,设施、设备摆放得当,床上用品每年更新一次。
电器及家具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上、下水、电话、宽带通畅、无故障。
住户可免费使用,使用中力求合理,可视自己的爱好与习惯增添设备。
第七条迎接:根据合同规定,新聘教师到职前,学校派人去长沙迎接。
由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安排好迎接方式并安排好其生活。
第八条教学安排:原则上由英语部安排,教务、年级组协助监督,必须按合同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教的作用,每学期由学校组织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
第九条解决生活困难: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如生活上有困难或不便,可直接找外事负责人员,有关人员应尽快帮助解决,学校应及时帮助办理各种证件、邮件等。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已成为提升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外国专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招聘与管理、待遇与福利、工作与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招聘与管理1.招聘程序:学校应该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的专家具备相关教学经验和资质。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需求和招聘条件;其次,学校可以通过招标、招聘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专家申请;最后,学校应该组织面试和考核环节,评估专家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2.签订合同:招聘专家后,学校应该与专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期限等。
合同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3.专家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外国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学成果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定期对专家进行教学评估,了解专家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反馈,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教学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二、待遇与福利1.工资待遇:学校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经验和工作岗位给予合理的工资待遇,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要具有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
工资待遇应该与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教学效果挂钩,激励专家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2.保险与医疗:学校应该为外国专家购买合适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等,以保障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医疗服务和医保福利,为专家提供相关健康保障。
3.住宿与交通:学校可以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和交通补贴。
学校应该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保证专家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交通补贴可以根据专家工作地点和出行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方便专家的生活和工作。
三、工作与生活1.工作时间与任务:学校应该明确外国专家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和反思。
外国文教专家生活管理制度
外国文教专家生活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全体人员都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好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除按我国法定节日可以休假外,在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期间也可休假,如圣诞节等。
外国专家要求过本国国庆、外籍专家的生日可以视当时具体情况为其举行联欢活动,其它外国节日均不给假。
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的中方工作人员除通知外国专家外,应做好教学工作,不致影响教学工作。
第二条学校主动关心并安排专人负责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对外教上下班过程中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休息或参观游览等活动。
外教外出有领导小组安排好住宿、交通、安全等各方面事务。
第三条学校为来华的外国文教专家提供良好的食宿和工作条件,学校设专人为外教专家服务,专人负责,及时反馈外籍专家的意见,尽量满足外籍专家的要求。
第四条学校管理层和中方员工应加强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从生活和工作上多关心外国专家,并及时与外国专家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与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外国专家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学校领导应经常研究并做好切实的工作。
第五条学校将按合同规定,组织和安排外国专家的带薪休假旅行活动等。
第六条外国专家结束在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的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回《外国专家证》及申办回国离境手续。
第七条外籍文教专家住宿管理制度。
学校为外籍文教专家在学校附近租住住宅公寓,住宿条件优越,宿舍设施齐全,独立卫浴设施,房间内还配置了空调、冰箱、电视、电话、宽带及取暖等设施,且聘请专业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外籍文教专家到任后,由学校外籍文教专家工作小组介绍学校概况、工作任务、生活安排等,帮助外籍文教专家熟悉学校工作及住宿环境等。
第八条外籍文教专家课酬发放制度。
每月底由学校外国专家领导小组按照与外籍文教专家所签订的协议,将本月课酬发放给外籍文教专家本人。
同时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及时提高外籍专家的待遇。
第九条外籍文教专家保险制度。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提高我院办学知名度具有特殊意义。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三条外专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应有利于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杜绝以外专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
二、外专工作制度第五条我院外专工作实行“合同约定、放手工作、热情服务、密切跟踪、及时反馈、目标评估、重在实效”的基本原则。
所聘外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我国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所聘外专应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工作和生活,有事外出、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外出要请假并由学院派人陪同。
未经学院允许,外专不得从事与学院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的非法活动,严禁以不良思想侵蚀学生。
第七条在外专聘用时,对外专来我院后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目标、评估方法及教学时间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约定。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外国专家的聘请1、聘请原则(1)按需聘请: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聘请外国专家。
(2)质量优先:优先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外国专家。
(3)平等互利:在聘请过程中,遵循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聘请条件(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4)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聘请程序(1)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申请,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并附上专家的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学校外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聘请意见。
(3)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外事部门办理聘请手续,包括签订合同、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签证等。
三、外国专家的职责1、教学工作(1)承担学校安排的课程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合适的教材,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保证教学质量。
(2)参与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提出教学改进意见和建议。
(3)指导学生的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2、科研工作(1)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2)指导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团队和学术骨干。
3、国际交流与合作(1)协助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2)举办学术讲座、报告和研讨会,介绍国外的先进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
四、外国专家的工作待遇1、薪酬待遇根据外国专家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其薪酬待遇。
外籍教育专家管理条例
外籍教育专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外籍教育专家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的活动,保障外籍教育专家的权益,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本条例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工作的外籍教育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教授课程、进行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外籍教育专家的资格第三条资格条件外籍教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资格证明;2. 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3. 无不良行为记录;4. 无犯罪记录。
第四条资格认定外籍教育专家的资格认定由相关教育部门负责。
申请认定时,外籍教育专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进行面试或考试。
第三章外籍教育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权利外籍教育专家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合法的工作报酬;2. 获得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3. 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和培训;4. 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六条义务外籍教育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2.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3. 尊重中国的文化惯和社会风俗;4. 提供良好的教学质量和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监督机构外籍教育专家的活动应接受相关教育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规定的外籍教育专家,相关教育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消资格认定等。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法律适用对于外籍教育专家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教育部门所有。
---以上为《外籍教育专家管理条例》的草案内容,旨在建立外籍教育专家从事教育工作的规范和指引。
具体规定和细则将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简介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外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我国境内为我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技术技能、教学科研、管理咨询等方面服务的专业人才。
外国专家的引入对于我国的科技进步和文化交流有着积极意义。
为了保证外国专家及其家属在来华期间的合法权益,严格管理外国专家,确保其各项工作满意完成,学校制定了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二、工作职责及管理1、外国专家工作安排和生活条件保障学校在安排外国专家工作和生活条件时,需根据具体岗位工作需求和专家个人和家属的需求,提供宿舍、办公室、配备通讯设备、购买保险、提供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2、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学校需要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给予工作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专家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专家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和监督,提供工作所需的条件、环境和信息。
进行朝夕相处,及请求对计划和工作的优化和协调推进。
3、外国专家费用管理学校要对外国专家工作所需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证费用的使用和结算符合规定。
在需要用到专业设备和其他费用时,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4、外国专家居留证办理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学校要协助专家提交相关的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好专家及其家属到达中国后居留证件。
5、经常性检查和管理学校要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执行常见的检查和管理程序,包括定期集体交流座谈、个别访谈、项目科研成果观摩、明确工作职责和奖励制度等。
三、重点问题解决1、特殊注意安全因学校所处的区域和参与项目的性质,给外国专家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得到特别重视。
学校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专家和家属的安全,听取专家安全意见和建议。
2、学术机密的保护外国专家在我校参加科研项目或课程教学时,会获得校内教师的学术资料和个人的教学设计,这些信息属于校内机密。
学校应制定保密制度,保证外国专家不泄露机密信息。
3、聘用合同的签订在聘用外国专家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的细则和约定,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提高外国专家的利用效率,保障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国专家的引进、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2. 学校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待遇落实等工作。
3.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的邀请、接待、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4.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引进与招聘1. 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引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外国专家。
2. 外国专家的引进,应经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 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外国专家的招聘,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签订合同等。
四、使用与管理1. 学校应根据外国专家的专业特长和学校的教学、科研需求,合理安排其工作。
2. 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工作习惯和学术观点,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 学校应加强对外国专家的考核,定期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4. 学校应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五、待遇与保障1. 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外国专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2. 学校应保障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签证、居留许可等服务。
3. 学校应关心外国专家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住宿、医疗、子女教育等保障。
六、服务与交流1. 学校应加强外国专家与校内师生的交流,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2. 学校应组织外国专家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等活动,提高其学术影响力。
3. 学校应关注外国专家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为规范对我校长期聘任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XX省外国专家局和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前来我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在校居留时间在三个月(含)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教))。
第二条我校外专(教)的聘任和管理坚持保障重点,质效并举,由外事部门归口统筹,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旨在提高外专(教)聘请水平和效益,推进师资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
第三条外专(教)管理工作采取“外事归口统筹,部门协同管理”的机制,对外归口,校内分工负责。
其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制定总体规章制度,汇总每年度学校外专(教)聘请计划,考察推荐人选,办理外专(教)来华工作证件、居留手续及其他外事事务管理。
教务处、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工作计划,规范和审核劳务合同,其中人事处还负责外专(教)在校期间的工资管理;总务处负责外专(教)公寓的调配、维护与管理;各聘人单位负责申报聘请及工作计划、考核并推荐人选、洽谈薪酬待遇、提交劳务合同模板、对外专(教)的工作任务进行跟进,同时指定专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外专(教)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和行政事务管理。
第四条各聘人单位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下一年度本单位外专(教)聘请计划和薪酬待遇预算,计划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报学校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正式立项,作为学校下一年度外专(教)聘请工作的执行依据。
各聘人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聘任指标和聘任条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执行聘任计划,签订劳动合同。
未纳入立项的计划原则上不予执行。
如因特殊需要临时聘请或聘任条件超出立项要求的,需要依照上述既定审批程序另行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所有应聘的外专(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中英文)
三门双语幼儿园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由外事处负责接送。
到达学校后,由外事处负责到台州市派出所、省外国专家局、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学校保卫处认真做好外国专家到校后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经常检查外国专家的安全情况,若发现问题,可代表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学校外事处协助保卫处经常对涉外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经常对外国专家宣讲我国有关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提醒外国专家注意安全。
第三条学校后勤集团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膳食服务工作,按要求配备生活所需各种设备,并保证各种设备性能完好,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保证外国专家有良好的居住条件。
外事处协助后勤集团经常了解外国专家对生活的要求和意见。
凡属合理的并能办到的都应及时解决,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创造条件,主动改进外国专家的生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外国专家的聘请、教学任务的确定,由教务处、相关系部召开教务会议讨论后,将外教需求报送学校外事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外国专家到校后,教务处召开教务会议与外国专家商谈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并要求外国专家在开课前两周内结合本人任教的课程和学校的要求提交一份书面的教学方案,学期结束时,对方案的落实情况做出书面总结。
第五条外国专家必须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进度教学。
对外国专家推荐的外国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的辅助材料,须经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经系主任批准方可休息。
病假应有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协议所列条款处理。
第七条在学校指导下由教务处、相关系部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的人选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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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教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特长,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管理制度:
(一)外国专家必须无犯罪记录,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宗教信仰。
不得干涉我国内政。
自觉接受我国公安部门的管理。
(二)外国专家有宗教信仰和尊重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人员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外国专家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和传教活动,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者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不得采访、收集情报、拍摄歪曲照片,不得走私、贩毒,不准倒卖文物,禁止游行示威,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五)不准赌博、嫖娼和卖淫。
(六)不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后滋事。
(七)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到我国不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
(八)严格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协议教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允许不得在其他地方谋职。
(九)外国专家来我校工作,必须根据中国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策与学校签订正式、规范的合同。
合同期间,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有违约,双方有权做解聘、拒聘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十)未经学校外事办同意,外国专家不得带领外籍人员进入我校或者介绍他们与我校师生座谈,或外出讲学及从事其他活动。
(十一)外国专家不得单独在宿舍找学生交流和谈话。
任教期间,不允许与学生或老师有过于亲密的非正常关系,做到为人师表。
一旦发现并证实,工作合同将自动终止。
(十二)外国专家因事、因病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向学校外事办提交并备案。
经外事办批准后才能离岗。
因个人原因私自外出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假后返岗,需到外事办销假备案。
批假权限为:病、事假3天内,报外事办批准即可,超过3天需报校长批准。
合同期内,外国专家每年累计病假不满30天者,享受全额工资;病假超过30天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按照合同规定扣除部分工资。
病、事假跨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天数。
二、外国文教专家评估考核制度
提高教学质量是我校永恒的主旋律。
外国文教专家的业务水平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业务水平进行科学地考核评价,是外国文教专家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业务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目标性原则:考评目标是提高教学质量,一切考评工作均应服从并服务于这一目标。
2、发展性原则:以重视外国文教专家的劳动为出发点,注重能力发展。
3、导向性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力求体现我校在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重点。
4、科学性原则:评价时保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数据信息要采用先进方法科学分析。
5、全面性原则:对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工作各个方面给予考评,考评结果力求反映出教师教学工作的总体状态。
(二)、评价对象:外国文教专家
(三)、评价内容
1、领导考评(占20%)包括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
2、教师听课(占20%)包括教学常规、教师基本素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三个部分;
3、学生评价(占60%)包括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等相关的具体评价和总体评价两个方面。
(四)、评价办法
1、结合本校教学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方案。
每学期结束时,按评价方案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评分。
2、由校领导对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秩序、上交的教学文件等进行检查,对外国文教专家课堂教学进行评价;组织学生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3、校领导负责汇总各种检查、评价结果,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对结果进行统计处理,科学分析,并将有关问题向教师反馈,目的是促进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质量评估考核表
外教姓名______________ 课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注:请在评价栏相应等级打勾,每项限打一个,多打无效
三、外国文教专家安全制度
为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警惕和防范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的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受聘外国专家在我校顺利、愉快、安全工作,外国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制度。
(一)、出入境安全制度
凡来我校的外国专家,须持有合法证件,依照公安条例按时办理各种合法入境手续,做到在有效期内合法、安全出入境,因个人原因导致出入境拒入,扣留及发生其他安全问题,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
(二)、财产安全制度
1、外国专家在校生活、工作期间要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爆工作,离开宿舍和办公室时,应随手关门、锁门、切断电源、关闭水源。
2、要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妥善保管自己和钱财物品,注意安全,有事及时向学校报告。
3、应爱护宿舍和办公室内的公共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
4、应遵守外国专家公寓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审查批准,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不服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三)、交通安全制度
1、外国专家应及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规则。
2、骑自行车禁止骑车载人,放坡冲坡,禁止超速骑车。
3、校内、校外出行途中注意路面情况,一停二看三通过,文明出行,礼让三分,不抢一秒。
(四)、饮食安全制度
1、外国专家在校内教职工指定食堂就餐。
2、不得在无营业执照的私家餐馆、个体摊点就餐。
3、不得购买“三无”食品,自行购买正规食品要注意食品保质期,保质期外的食品不得食用,防止食物中毒。
(五)、活动安全制度
1、在校工作期间外国专家不得私自外出,如有必要,须出示请假条,同时留下联络方式,经过外事办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出校。
未履行手续私自外出,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由外国专家自行负责。
2、节假日出游,须带好、保管好相关证件和财物,以免丢失。
3、不得私自接受我校师生、员工的邀请外出旅游、参观,如有必要须向外事办请示,并出具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住宿地点等),获准后方可外出活动,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由外国专家自负。
4、外国专家接受别的学校邀请作报告、讲座时,须提前一周报告外事办,经过批准后方能进行交流活动。
(六)、运动安全制度
1、提倡外国专家在工作之余,开展适度、健康的体育运动。
2、严禁进行高危、高难度、高强度、高风险运动。
3、球类,田径类运动项目中要温和运动,躲避碰撞,避免伤害别人和自己。
(七)、医疗健康制度
1、学校有指定的卫生所,外国专家有轻微疾病可前往及时治疗。
2、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应到区一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治疗。
3、外国专家医疗,必须手续齐全、治疗资料齐全、票据齐全。
4、治疗期间、外国专家必须认真服从、积极配合意料单位治疗,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违反医嘱,不得擅自用药。
以上安全制度,外国专家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执行。
如若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外国专家自行负责。
四、外国文教专家生活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学校各项涉外工作。
(二)、协调、安排好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生活及休假日程。
协助安排外国文教专家节假日参加庆祝活动和外地旅游事宜。
(三)、加强与外国专家的交往,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情况。
从生活和工作上多关心外国专家,并及时与外国专家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与生活方面的情况与需求,及时处理和解决外国专家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四)、做好涉外信函、文件和包裹的收发工作,认真做好收发登记并及时转交当事人。
(五)、切实做好外教的生活服务并保障外教的校内安全。
外事工作人员应组织外教参加学校统一开展的防火、防盗、报警等方面的安全培训,以加强及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