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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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同名6540)

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同名6540)

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在我国,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和以小水电为主的地方小电网。

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 广泛分布在多个县(市), 其中可开发量在万以上的县有多个。

经济上可开发的容量约为亿左右。

截至年底, 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座, 总装机容量万, 截止到年,总装机容量已达到万,约占可开发容量的, 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万的。

一、小水电行业配套政策一是电价政策。

电价政策我国小水电上网电价一般执行地方标杆电价,为扶持小水电行业发展,一些省份为小水电单独制定了优惠电价,如重庆、广东等省对小水电实行了最低保护价政策。

为了引导发展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小水电项目,福建省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年月日后获得政府主管投资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总装机容量在万千瓦以下及库容调节系数在以下的各类型新建上省级电网的电站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二是上网政策。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号,并在年月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

三是税收政策。

国家对小水电开发实行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激励投资者投资小水电项目的积极性。

在年国家税制改革前,小水电仅征收电站收人的为产品营业税年起实行优惠增值税率。

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收取利润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在西部地区新办小水电的企业实行“两免二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有一些地方则将征收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用于“以电养电”如广东省规定新建小水电站,如需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可由电站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财政、税收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年所得税。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201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201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国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

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第三条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第六条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

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第九条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电气化建设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申报指南

电气化建设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申报指南

电气化建设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水利部的部署和我省民生水利工作要领,规范水能资源管理,争取“十二五”期间建设6个以上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乡),促进“以电代燃”试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项目内容1、建设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乡);2、促进农民以电代燃料,保护林木和生态环境;3、农村水电技术改造,提高效益,保障公共安全;4、开展农村水电扶贫解困,促进村财增收、农民致富。

三、申报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且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2、项目必须纳入农村水电专项规划,包括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建设规划、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建设规划和农村水电发展规划。

3、优先推荐可使农民直接增收、促进村财增收、以电代燃、降低电价、农民受益和综合利用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

4、凡有群众上访、纠纷及违规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县,原则上上报1至2个小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适当考虑向山区县、老区县、苏区县、国有集体项目倾斜。

每个项目给予5万至15万元的补助。

五、申报程序与要求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申报,首先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项目申请书),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附项目法人的项目申请书),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六、项目监管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其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单位负总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相关基建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活动,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3]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户出资标准
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7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10年开始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近期,群众反映部分地方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施中,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标准高低不一,有的地方标准偏高,还有一些地方出现搭车收费的现象,给农网改造带来一定影响。

为了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规范表后线及设施改造农户出资标准,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第二十五条:“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
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川水发〔2014〕18号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川水发〔2014〕18号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评审标准使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第八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达到一级标准的,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管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标准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标准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现状分析与评价性能测试、改造内容与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工程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了电站机电设备报废更新的规定;2、增加了生态流量现状分析与评价的内容;3、增加了小容量高压发电机可改为低压发电机的内容;4、增加了可配置移动通信设备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的内容;5、增加了厂房技术改造的内容;6、增加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内容;7、提高了部分机组的效率指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122 号,邮政编码:310012)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控制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杭州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吕建平刘仲民付自龙杜雷功张春君闵京声姚光潘熙和张联升吴玉泉杨安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程夏蕾陆力岳梦华李志平游超王昭升周争鸣刘国华许强吴胜华陈昌沛姜美武目录1总则 (3)2 术语 (4)3 现状分析与评价 (5)4性能测试 (6)5改造内容与要求 (7)5.1 一般规定 (7)5.2 水工建筑物 (7)5.3 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 (9)5.4 辅助设备 (11)5.5 发电机及其他电气设备 (12)5.6 自动化 (13)5.7 暖通、消防与安全 (15)5.8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15)6 技术性能指标 (16)7工程验收 (18)本标准用词说明 (19)引用标准名录 (20)1总则1.0.1 为规范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促进电站技术进步,科学利用水能资源,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运行安全,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能效,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作者:来源:《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1年第01期1 农村水电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明确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也即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所谓小水电是指容量为1.0至0.5MW的小水电站;容量小于0.5MW的水电站又称为农村小水电。

因此,小水电也包括小小型和微型水电站。

也有把微型、小小型和小型水电站分别是指装机容量100 kW以下,101~500 kW及501 kW~25 MW之间的水电站。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 11 号),规定了各部委的职能。

水利部就农村水电管理方面来说,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根据水利部新“三定”方案,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①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

③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能资源权属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村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④承担中央补助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水电项目合规性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⑤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

⑥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水电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

⑦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

⑧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⑨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承担全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及水利系统综合利用枢纽电站统计工作。

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0号)《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3日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水电代燃料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是指建设小水电站及项目区,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力,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设的管理体制和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参与、协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环境保护、物价、电力、金融及有关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小水电代燃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突出重点 培育典型 全面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突出重点 培育典型 全面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切实可行 的项 目向国家 申报 ,确保 国家计划下
达 后 能够 顺 利 实 施 。
居 民实现 了小水 电代燃料 。试 点 以来我们采取 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整 村推进、整合资金发 挥 综合效益 以及实行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 “ 蔓权 分设 ”的管理体制和 “ 国家补助 、企业 运作 、农 民参与 、协会监 督 ”的运 行机 制等做 法 ,取得 了较好成效 。2 0 年 以来 ,我们除 了 09 继续坚持 这些成功经验和有 效做法外 ,重点加
第6 ( 第8期) 期 总 8

中 国水 能 及 电 气 化
Ch n a e o r E e ti c to i aW t rP we & l cr f a i n i
突 出重点 培育典型 全面推进小水 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贵州省水利厅 副厅长 涂集
中 图分 类号 :T 4 V72
初 步设计深度 ,在 国家计划下达后发现 问题 , 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个别项 目甚 至进 行 了 调整 。近年来我们 高度重视前期 工作,必须是 初步设计 已审批或者 已核准 的项 目,从2 1 年 02 起 ,还必须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 并经省级审查批 复 的项 目才 能 申报 。省水利厅会 同省发改委对 各县上报 的项 目进行认真 审核和 严格筛选 ,坚
文献 标 识 码 :C
文 章 编 号 : 17—2 1 020 —0 60 6 384 ( 1)60 3—2 2


高度 重 视 前 期 工 作
扎 实 的 前 期 工 作 对 项 目顺 利 实 施 十 分 重
要 ,我省在这方面有过经验教训 。试 点初期 ,
我 省 部 分 项 目在 申报 时 由于 前 期 工 作 没 有 达 到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03•【字号】川府发[1987]107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6月3日川府发〔1987〕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

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

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重点支持,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第三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选择在天然林保护区面积大、小水电资源丰富,退耕还林还草相对集中,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积极性高的地区.第四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

市州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代燃料电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代燃料电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平衡并与省水利厅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1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为完善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鼓励建设有调节能力水电站,促进我省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衔接,决定对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调节性能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径流式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的0.308元/千瓦时(含17%增值税,下同),季调节(含不完全年调节)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年调节和多年调节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39元/千瓦时。

对带公益性的航电工程上网电价按省政府确定的在径流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船闸投资加成加价”原则核定。

二、按程序核定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水电站申报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应按照我委《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新建水电机组申报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169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建立上网电价年度清算机制。

为保障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顺利执行,促进四川电力行业协调发展,我委将加强上网电价年度清算。

每年初对上年度四川电网各类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及电网公司平均购电价进行清算,核查四川电网新增上网电量产生的盈亏情况,采取措施协调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利益关系。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上述政策适用于2014年2月1日以后投产水电站(径流式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0.308元/千瓦时已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L 469-2009)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L 469-2009)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L 469-2009)ICS 27.140P 59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469-2009-------------------------------------------------------------------------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pecification on Project planning of Substituting Small Hydropower for Fuel2010-01-25发布 2010-04-2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水利部2008年水利技术标准修订计划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制定。

本标准共分10章51条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则;——基本资料;——代燃料项目区规划;——代燃料电源规划;——代燃料供用电规划;——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管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主要起草人:田中兴邢援越金正鉴李如芳易家庆张从银吴瑕张祖莲关洪林汪富贵任茂昆戴群莉刘振林刘肃王福岭陈昌沛李佐云王甲赵虹邹体峰杜楫林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杨影丹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资料…………………………………………………34 代燃料项目区规划…………………………………………45 代燃料电源规划…………………………………………56 代燃料供用电规划………………………………………67 环境影响分析……………………………………………78 项目管理.........................................................8 9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9 10 效益分析............................................................10 附录A 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测算........................11 附录B 小水电代燃料效益分析主要参数 (14)标准用词说明.............................................17 条文说明 (1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的编制~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目标、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保证规划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四川省水电开发的作用及政策

四川省水电开发的作用及政策

四川省水电开发的作用及政策/view/7ca753f67c1cfad6195fa755.html摘要:针对四川省能源开发的基本情况,对四川川省水电资源的开发效果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国家对水电开发中应给予的优惠政策。

结论论为:大力开发水电资源,缓和了电力供应,改变了水、火电装机比例,缓和了煤炭、天然气的紧张局面,使四川能源结构更为优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关键词:四川省水电资源开发0概况四川是一个能测资源品种比较齐全的省份,煤炭保有储量96亿t,天然气已探明保有储量1382亿m3,石油目前探明储量很少,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1.5亿kW。

四川省能源资源的构成为:水能占79.7%,煤炭占19.0%,天然气占1.2%。

储量来看,除石油主要靠国家调入外,其余通过和邻省区进行品种调剂,基本可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

但是,四川能源资源的开发程度很低,还有很大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四川经济发展不快的根本原因。

要解决四川的能源问题,必须从四川能源资源的实际条件出发。

四川可开发水能资源居全国首位,可开发水电装机容量为9166万kW(其中可供地方开发的中小水电装机容量1900万kW),年发电量可达到5150亿kWh,相当于每年有2~3亿t标准煤的能量。

因此水能资源在四川的能源资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世纪90年代,四川省水、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基本上是1∶1的水平,当时的水电298万kW,火电507万kW,年发电量为298亿kWh,若每建成100万kW水电,可代替300万t煤炭,2000年全省电力装机总容量为1700万kW,其中水电装机1082万kW,地方电火装机400万kW。

若按每100万kW水电可代替300万t煤计算,目前四川的水电装机至少可代替3500万t煤、随着水电开发用于发电的煤逐步减少,水电还可以代替城乡人民生活用煤及生活用天然气,而天然气又可以代替石油。

目前城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100多万户,年用天然气5亿多m3,用气户还在发展,如果将50%的用气户改用水电,可减少天然气用量2亿多m3,可代替汽油18万t。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以湖南省汝城县为例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以湖南省汝城县为例
第二届 “ 中国小水电论坛”论文专辑
SA L Y R PW R 01o,TaN1 M L H D O O E 21 6 o/o 2 N t 6
小 水 电代 燃料 工程 项 目的实 施 和 管理
以湖 南 省 汝城 县 为 例
朱诗 慧 ( 汝城 县水利 局 湖 南汝城 440 ) 2 10
护工程的生态电站建设、电网管理 、电价核算 、协 会组建 、生态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建立了项 目区产 业结构调整、劳务输 出、电炊具配置等服务保障措 施 。编制了 《 汝城县小水 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 点项 目实施方案》 ,确立了生态电站所有权 、经 营
多年平均发电量670 k h 5 万 W・。设计 1 3m 座2 高的 闸坝式重力坝 ,坝址控制流域面积1 1 k z 1 r ,多年 1 n
【 要】湖南省汝城县立足境内丰富的小水电资源优势,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试点。通过各有关 摘
部 门的通力合作 ,历 经 4a多的不懈努力 ,小水电代 燃料 工程 试点项 目实施 和 管理进展顺 利 ,试 点 工程 完成全 部规定 的任
务 ,电站 和 项 目区都 已投 产 启 用 。
2 .5 万 k 628 W, 目前 ,已建 成投产 小水 电站 16处 , 5 共 2万 k 5 W。
汝城县抢抓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试点项 目的 机遇 , 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了以分管水电工作的县
人 民政府 副县 长为组 长 的县小 水 电代燃 料生 态保 护
工程领导小组 ,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小水电代燃料生 态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县人民政府行文 明确 “ 县代燃办”为项 目法人 ,负责以电代燃料的 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而且还抽调县内相关部门精 干人员 ,负责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 目的具体组织实 施 ,为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 目的实施奠定 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另外 , 还切实加大小水电代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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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

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重点支持,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第三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选择在天然林保护区面积大、小水电资源丰富,退耕还林还草相对集中,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积极性高的地区。

第四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

市州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代燃料电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代燃料电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平衡并与省水利厅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下达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由省发
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使用、建后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协调和管理;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项目法定代表人要对工程策划、建设管理营运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建设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

第四章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一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应按《招投标法》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要全部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站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材料管理档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设立专帐,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实行资金报帐制。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各级发改委、水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项目区要建立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及发展改革、水利、财政、林业、物价、审计等有关方面负责人、代燃料用户代表参加的代燃料电站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代燃料电站建设管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协调、监督。

第十八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暂定由四川省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投资出资人代表负责监管。

项目业主依法行使经营权,负责电站的经营管理。

第七章工程建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经验收后交付项目法人使用管理。

项目法人要做好技术资料整理、财产登记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代燃料电站法人应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建立健全电价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受益。

代燃料用电价格应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在试点基础上,认真探索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新机制,以便及时总结推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商省水利厅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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