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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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是会指定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的,⽽管理⼈进⾏破产清算时,可以依法收取相应报酬的,报酬⽅案由⼈民法院确定的,那么管理⼈收取报酬有什么⽅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

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的任职类型破产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这⼀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管理⼈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的任职包括两类:⼀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员;⼆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工资的计算的标准和公式,一直以来是一个大家比较关系的话题,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计算的标准的。

那么,大家知道破产管理人报酬是如何确定的吗?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CICPA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褚梦泽―、箭里人报酬的概念及确定依据 (—)管理人报酬的概念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依据法律 规定,通过执行职务而应当从破产财 产中优先取得的合理报酬,但该报酬 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和聘用其他中 介机构及人员的费用。

因为管理人执 行职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且为推 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转而作出了积极 贡献,所以其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行做法。

该报 酬不仅为管理人所关注,对债权人 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重大影响。

结合实践而言,若管理人报酬过低,则无法激励管理人勤勉工作。

同时,也不利于管理人行业的发展;若管理 人报酬过高,则容易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有悖于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依据1. 法定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管理人报酬制度,这些国家主要以立法形式赋予管理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由于管理人报酬和债权人的分配款均来源于破产财产,故在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调整问题上,管理人往往与绝大多数债权人处在利益的对立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通过管理人与债权人协商来妥善解决该问题。

显然,由法律明文规定管理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更为妥当,如此,既突出了对勤勉尽责和忠实履职的管理人的保护,也可以有效地缓和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合理住管理人报酬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实务中,破产财产是极为有限的,管理人报酬的数额应当在绝大多数债权人可接受的合理区间内。

也就是说,管理人取得的报酬既要保证自己取得合理的收益,也要兼顾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债务人所在地的物价水平、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忠实勤勉程度、案件复杂程度和实际成本等方面,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加以确定。

3.法院酌定性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8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法释[2007] 9号,以下简称《规定》)均定性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过程中采 取了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检查程序、勘验程序、询问与询价、函i正或调查 令、重新计算、分析程序等。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报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服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并保障债权人利益。

以下为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报酬计算方法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对于管理清算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至3%;2. 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总和的0.5%至2%。

三、费用核销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破产财产承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告费、征信费等。

四、报酬支付方式1.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支付;2.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需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3. 报酬支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进行,需提供相关费用核销凭证。

五、报酬申请与审批1. 破产管理人完成任务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2. 破产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支付报酬。

六、报酬调整1. 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如发生案件相关情况变化,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调整报酬;2. 破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酬调整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整结果及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七、违约责任1. 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的,可以责令其补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情况等行为,破产管理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需要与破产方、破产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并尽量妥善解决。

结语本报酬规定范本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提供参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并有效履行其职责。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作为在破产案件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算债务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必须合理有效地管理破产案件经费。

破产案件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实际管理费用和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经费收入与管理2.1 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由破产案件的财产负担。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破产案件财产的价值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指定。

2.2 实际管理费用实际管理费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顾问费、审计费等。

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经费开支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审批。

预算应包括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内容。

审批过程应遵循破产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和签字确认。

2.3 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支付其他费用,如法院费用、公告费、勘验费等。

破产管理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3. 经费财务管理3.1 经费开支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经费开支前,应提前制定预算并提交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预算中应详细列出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信息。

审核和审批程序应遵循破产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 经费收支登记和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费收支登记制度,凡是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如实登记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

破产管理人还应定期编制经费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费用项目明细、剩余经费等内容,并向债权人和法院报送。

3.3 经费监督和审计为保证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破产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任重要角
色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直接影响着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符合市场规律,保障各方利益,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破产程
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向法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
分考虑企业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确保收费标准公开
透明,合理合法。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
当符合市场规律,合理合法,不得存在恶意哄抬收费标准的行为。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清算或者破
产重整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合理
合法。

再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保障各方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收
费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利
益得到合理保障。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收费标准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依法合规。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保障各方利益、依法合规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

但是不包括管理人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按照本院《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偿债方案确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清偿金额,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四条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本院审查。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资产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涉及到资产评估、债权确认、资产处置等诸多方面,因此他们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自身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一直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将就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且不得侵害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制定。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两部分。

固定费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办公成本等。

而变动费用则是指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资产评估费用、债权确认费用、债务清偿费用等。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的具体内容和计费标准,以便债务人和债权人了解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情况。

另外,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破产管理人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资产规模、债务规模、清算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在收费标准中体现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服务质量承诺,确保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透明和公开。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意见。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公布收费情况,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开透明。

总之,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合理、公平地制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的具体内容和计费标准,充分考虑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并保持收费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案有意见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进⾏破产清算时,法院会召开债权⼈会议的,债权⼈会议⾏使相应的职权⽅案、决议进⾏表决,那么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案有意见如何处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案有意见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民法院书⾯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会议决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民法院书⾯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会议决议。

破产债权⼈申报债权需要注意什么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能因条件出现⽽失去法律效⼒。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这⼀类债权,要求债权⼈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受偿。

附停⽌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和债务⼈之间达成协议,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债权产⽣法律效⼒,如果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条件已经出现,该债权产⽣法律效⼒,理应列⼊债权总额,但是,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停⽌的条件尚未成就,今后是否能成就,尚属不确定状态,因此清偿这类债务时,应作出特别要求,以区别于未附条件的债权。

企业破产后破产债权⼈需要向申报债权,以便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数额。

从法律上讲所谓的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为。

⼈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名称、住所、开户银⾏、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上述债权登记⼯作。

如果债权⼈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使权利。

债权⼈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民法院审查确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公司破产重整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报酬需要制定方案。

根据XXX的申请,XXX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川xxxx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xxx公司破产重整,指定XXX为XXX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XX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公司的情况,制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据管理人掌握,XXX可供清偿的财产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xxxxx元,不包括对XXX的应收债权。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XX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以上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本案以XXX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扣除担保权人
优先受偿的担保物财产价值后的数额为基数,按以上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是破产程序中一个关键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依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根据其工作量、工作质量和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超过破产财产的10%。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与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成正比。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清点债务人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向债权人通报破产情况、处置破产财产等。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与其工作量成正比,工作质量高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更高的收费。

再次,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公开透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权了解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收费的详细账目和解释,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审批。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审批,确保其收费合理合法。

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对其收费进行审查和确认。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依法合规,与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成正比,公开透明,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审批。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分段是什么

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分段是什么

管理⼈报酬的具体分段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管理⼈是对破产企业进⾏清算的⼀个组织,由不同的⼈员组成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员等,管理⼈是有报酬的,那么管理⼈报酬的具体分段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报酬的具体分段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管理⼈报酬的分段分为七段,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不超过⼀百万的,在12%以下确定,100-500万的,在10%以下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条⼈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不超过⼀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百万元⾄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千万元⾄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亿元⾄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民法院备案。

破产和解协议⽣效条件1.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法等破产和解条件。

关于和解条件的内容,要保证债权⼈之间的平等,这是因为,破产和解既然是由法院进⾏的破产处理之⼀,那么,债权⼈平等的理念当然要起⽀配作⽤。

能成为该平等适⽤对象的⼈只限于⼀般的破产债权⼈。

2.破产和解的提供⼈或第三⼈没有遵守破产和解条件⽽向特定的破产债权⼈提供特别的利益时,将被视为⽆效。

3.破产和解⽅案提出后,法院应对该⽅案是否由有资格的⼈提供或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等合法性进⾏审查,同时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法定驳回事由。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保障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保障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管理人执行职务已产生的破产费用由谁来承担?一、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履职的起始时间和工作范围(一)履职的起始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知,自法院出具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管理人就应当开始履行职责。

(二)履职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即刻应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开展对破产企业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看护或管理财产,必要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继续经营的必要日常开支等;同时接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等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后,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并已基本完成摸底工作。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依据和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已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另外对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根据笔者搜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可知,从2017年12月至2022年9月,公告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60起案件,有的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因其债权获得清偿而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的;有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存在利用破产逃废债被裁定驳回的;有的破产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有巨额财产查实不清等原因被裁定驳回的。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两条是《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报酬的全部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至此,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规定初见轮廓。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规定》)共有十八条,仅管如此,实践中适用起来仍显空白点太多章显不足。

关键词:管理人报酬完善管理人的报酬是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而获得的酬金,依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践中,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与管理人的勤勉程度成正比,但与管理人的实际劳动付出并不能形成平等对价。

管理人的报酬取得于两个标准:一是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二是管理人工作的勤勉程度。

笔者就管理人报酬的主、客观标准,结合所承办的几例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所得报酬做一分析。

一、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一)管理人报酬的客观计算标准--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人的财产,除用以清偿有别除权、抵销权的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还有剩余的,即为用以清偿破产债权的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

管理人的报酬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最终财产总额则是收取报酬的基数标准。

实践中,如何确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破产财产;(2)破产费用;(3)别除权;(4)抵销权;(5)共益债务。

1、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财产基础,也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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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能力;
(三)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
(六)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
(七)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调整情形)发生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出调整:
(一)破产程序在清算、和解与重整之间发生转换;
(二)管理人更换;
(三)管理人主要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方法代替管理人执行职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第十二条(不足支付报酬情况)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管理人报酬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报酬退回)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其低于原报酬的,管理人已经多收取的报酬应予退回。

第十四条(担保物管理问题)取回物、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得计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请求支付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不超出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确定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十分之一以内决定。

第十五条(禁止重复报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的其他机构人员执行管理人职务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六条(清算组报酬问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中政府部门人员不收取报酬,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根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收取方式和数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异议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异议或重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决定。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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