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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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

1993年IMO着手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在STCW公约签字日17周年的

1995年7月7日,通过了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即目前的《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95公约》),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2月1日,过渡期为5年。对我国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8月1日,过渡期至2002年2月1日。该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其它内容都作了全面的修改,并新增设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

规定,B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和指南。

修正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规则Ⅰ/7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规则Ⅰ/4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管理、规则Ⅰ/10对

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

(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和非强制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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