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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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京建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

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本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第一节房源筹集与分配第二节使用与退出第四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一节住房建设与分配第二节使用与退出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权利,完善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及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申请准入、审核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基本保障,政府主导、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包括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条本市根据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规模、保障面积、配套设施条件、租赁补贴标准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事业。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国家有关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监督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使用监督、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及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和执法检查等。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北京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北京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保障性住房分类
公租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两限房
公租房与廉租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 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 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 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 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0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定位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 济适用住房,两限商品房,解决林区、垦 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 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 保障性安居工程。 今后5年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 已明确,2011年新建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 “硬任务”已具体划分为各地的建设任务 目标。
两限房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 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 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 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 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 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廉租房 建设模式
一、政府与投资机构合作,通过建设-转让 (BT)的模式提供廉租房 。
二、政府与房地产商合作,通过土地“拼盘开 发”方式提供廉租房 。
三、政府按揭 。
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政策
一、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 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 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 适当调剂。 二、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 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 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 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七、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 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 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建函[2011]2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建函[2011]2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
批复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建函〔2011〕234号)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将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二、家庭出售其它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原房屋按合同交易价格核定为家庭资产,但应扣除申请家庭合理的还贷、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租房、看病等相关费用;家庭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此复。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结束——。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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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目录公共租赁房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申请指南 (11)政策预期 (13)廉租房 (1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4)申请指南 (20)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9)公共租赁房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品质提出了基本要求,力求强化技术服务指导,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提高建设品质。

并特别提出“对于执行《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个别条款确有困难的改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建设依据”。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整体规划审计、单位设计、室内环境、室内装修、应用技术等方面制定导则,明确基本要求方向。

让我们快速了解一下:住宅型租赁住房-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2.45人/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户,旧城地区:0.3、一类地区:0.5、二类地区:0.6、三类地区:0.9•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参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京政发〔2015〕7号)配置宿舍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业单位等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1人/床(单人床/高架床)或2人/床(双人床/双层床)•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间,可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栋或宿舍楼群为单位配置,4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1人/床(单人床)或2人/床(双人床)•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车位/间,旧城地区:0.1、一类地区:0.15、二类地区:0.2、三类地区:0.2改建:车位/间,旧城地区: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一类地区:0.1、二类地区:0.15、三类地区:0.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栋或公寓楼群为单位配置,2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规划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京建法[201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京建法[201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京建法〔201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计划进度实施,切实增加全市住房有效供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落实市政府全年保障性住房开工既定目标,千方百计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和建设进度,力争实现项目“当年供地,当年开工”的目标。

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保证其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不低于同期商品住房。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时,应明确列出各类建设内容的建设时序,并确保建设时序内容与该项目建设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保持一致。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方案将不予备案。

三、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时,应当审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是否按照已备案的建设方案中关于建设时序的要求开工,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要求。

对保障性住房未按建设方案中建设时序开工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方案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内容整改,并可暂缓办理其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等手续;对于已经完工的保障性住房,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工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协议要求的,应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审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京建发〔2021〕35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35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持有或运营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用于租赁,并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项目的配租方案在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官网上公布后开展配租工作。

严禁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变相销售行为协调管理和重点事项督办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运营具体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三、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转让时,应当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其中,公租房项目还须由区政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原则上应整体转让,项目房屋规划用途不变,转移登记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租赁合同管理。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周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与房屋持有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且每一合同周期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租金收取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部纳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通过平台进行房源管理、网上签约等工作。

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2018-07-23 10:36京建法〔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三城一区”及其他国家或本市重点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的住房支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在京就业创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区为主、全市统筹。

以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为主组织筹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房源统筹调配。

(三)计划管理、分级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专项供应,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

(四)租购并举、以租为主。

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三、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指导监督各区、园区开展工作。

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部分房源面向市级层面引进人才专项分配。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区(开发区)及管辖园区人才住房支持实施政策,负责本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分配、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京建发〔2023〕2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京建发〔2023〕279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有关精神,鼓励统筹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权属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筹集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工作。

本通知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园、物流园、总部基地、生态农业园区以及按各区意见认定参照管理的相关园区。

二、建设筹集渠道(一)建设方式各区住建部门要主动与各区规自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和项目清单时,对尚未完成土地出让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项目自身需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申请使用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

(二)筹集方式各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主动向各产业园区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已建成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存量建筑,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文号待定),健全管理机制,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质量责任。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以下简称“全装修成品交房”)的第一责任人,对住房的整体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负总责。

施工单位、材料和部品供应厂家负责相应的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二、推行产业化技术。

大力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积极推进内装工业化装配式装修,鼓励支持应用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

建筑主体、装修应一体化设计,并作为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的重点内容。

三、细化实施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统一实施装配式装修。

现阶段,自住型商品住房装修做法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内容,包括选用的材料、部品、设备品牌及型号等,严格执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装修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四、加强质量监督。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将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重点监管范畴。

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成品交房的工程监理方案,加强施工监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交付前一个月,组织现场开放日活动,邀请购房人进行预验房,重点对装修使用功能进行核验。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住审字[2015]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4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提高资格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在坚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资格审核工作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备案及变更管理(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调整到初审环节,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启动操作。

(二)管理服务平台对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申请家庭进行自动锁定。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

(三)对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

其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解锁操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

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五)已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的,有关工。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是北京市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制定的一项指导性文件。

该导则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的目标、原则、要求和措施等内容,旨在投资、推进和建设北京市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有效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目标是:满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需求,实现居民住房的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原则是:市场导向、需求导向、公平合理、可行性、可持续性、社会和谐等。

三、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要求包括:住房类型和布局、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功能配置和基础设施、绿化环境和景观设计、交通与停车等方面的要求。

四、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措施主要包括:统一标准和规范、优先用地和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和财务支持、项目评估和综合评价、监督和管理等。

根据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的要求,北京市政府要求各地区、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时,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住房的类型和布局应该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例如老年人、残疾人、单身人士等,以及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

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要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

功能配置和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等。

绿化环境和景观设计要注重营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交通与停车要合理规划和设计,以方便居民的出行和停车。

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北京市政府将优先用地和政策支持给予符合条件的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还将提供资金保障和财务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增加住房供给量,改善住房短缺的局面。

对于已经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将定期进行评估和综合评价,确保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另外,政府还将加强对住房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住房项目的合法合规。

北京政策性住房新规定

北京政策性住房新规定

北京政策性住房新规定背景政策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拨款、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或运营的住房,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在北京市,政策性住房已经成为缓解住房紧张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政策性住房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市场上政策性住房的供应仍然紧缺。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北京市政府近期发布了一系列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新规定内容1.支持在城市天际线以下地区修建政策性住房为了进一步缓解市中心住房紧张的情况,北京政府鼓励在城市天际线以下地区(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修建政策性住房。

这些地区的利用率较低,而且建设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有效提高政策性住房供给。

2.完善政策性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性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租赁市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北京政府将继续制定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或社会机构设立住房租赁平台。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政策性住房租赁市场的扶持力度,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需求。

3.优化政策性住房招租流程政策性住房招租流程繁琐,长时间占用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提高政策性住房的使用效率,北京政府将优化政策性住房招租流程,通过建立网上申请、公开招标等方式,缩短招租周期,提高政策性住房的招租效率。

4.加强政策性住房监管政策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严格的监管机制来保障政策性住房的质量和有效性。

北京政府将加强政策性住房的监管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的运行和管理机制,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质量和有效性。

结语政策性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北京市政府发布这些新规定,旨在更好地推动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体系,缓解住房紧张的情况,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京建发〔2019〕442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简化后的资格申请表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区应启用新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和《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附件1.2.3)。

申请家庭按照申请保障类型,填报相应表格,同时签署《申请承诺及授权书》,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到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二、进一步精简申请家庭申报材料(一)不再由申请人提供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二)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及住房证明;(三)由申请家庭提交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一份,负责受理、审核的部门因存档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审核部门自行复印。

三、缩减受理时限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将原5日内受理的期限规定,压缩调整至1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统一审核标准经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核定收入、资产时,应与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资产数额保持一致。

其中,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京建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84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加强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内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复核,通过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认定意见。

三、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及本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的,期满前6个月由申请人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续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项目需变更租赁运营主体的,申请人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确认,按规定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核实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项目认定书:(一)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二)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三)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四)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五)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六)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七)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亦庄开发区建设局: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简化建设审批流程,经我委研究,并已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对于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仅适用于保障房部分涉及楼座的开工建设。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主体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和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依据《关于加快办理住宅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京建工〔2008〕16号)的有关要求,可直接自行施工,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工作:1.项目已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2.项目规划方案已经确定,土地具备进场条件;3.已取得市或区县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四、如不具备上述施工总承包招标条件,具备项目规划意见书等条件的,可先行进行土方工程招标和监理招标。

五、工程开工之前,建设主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严禁开工。

工程监理必须同时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同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施工围挡、土堆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治理的各项要求;同时要抓紧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尽早进行后续的基础施工,确保无缝衔接。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重点监控先行进行土方招标的工程,做好风险防控。

六、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2〕5号)中的有关规定,简化招标投标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京建发[2014]315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3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国土、规划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模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及国家、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提出若干指导意见如下:一、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舒适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效应。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转变住房发展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

二、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建办〔2013〕195号)(以下简称《导则》)及北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执行。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导则》未作具体规定的,应该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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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目录
公共租赁房 (2)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
申请指南 (12)
政策预期 (13)
廉租房 (15)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5)
申请指南 (21)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5)
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公共租赁房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
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 ]131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
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
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
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
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
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
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
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
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 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
先配租。

第十二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
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
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
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 2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
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
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
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
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5 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
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
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
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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