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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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

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

FRONTIER DISCUSSION | 前沿探讨试论强化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机制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汽车召回这项后市场监管制度在我国确立。

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巩固了这项制度规则,加速推进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中起到了对召回工作的指导作用。

2021年新出台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从汽车排放监管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发挥效用不仅要依靠法律保障,还需要完备的实施机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和溯源系统,但汽车产品的伤害监测风险预警、缺陷调查确认、快速召回程序、召回效果评估等机制的实施,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经费保障层面仍存在诸多障碍。

因此,政府在监管企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应加强这些制度实施机制的建设。

1 完善产品伤害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产品伤害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主动进行产品缺陷相关信息收集和预警的实施机制。

政府通过设立风险监测系统搜集信息,根据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处置产品缺陷问题,并发布产品缺陷风险预警。

这实际是后市场监管环节与前市场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对产品缺陷风险实施及时控制和预防。

汽车产品缺陷往往出现在汽车的某一部件上,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往往不是直接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因此设立产品伤害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在发现汽车缺陷后,对出现缺陷问题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实施缺陷溯源,从而进行责任追偿,对使用同一零部件的汽车企业发出预警,这有助于整车生产企业控制风险,减少召回带来的损失。

进行产品伤害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缺陷风险预警,有利于宏观掌握全国的汽车产品安全状况,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危机意识,有利于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召回行为及相关控制的程序,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已经销售的产品,影响到产品需要召回的全过程管理。

3 职责本办法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4 管理程序4.1汽车产品的缺陷判定原则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4.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4.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5 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产品的缺陷由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应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5.1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程序5.2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

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

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5.3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加以分析,是否构成产品缺陷,是否需要召回。

5.4对公司认为无需召回的,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

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无需召回。

5.5对需召回产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

公司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发放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书(附件3、附件4),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回收产品合格证,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解读

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解读

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缺陷汽车召回制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度最早源于美国。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缺陷汽车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

相对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条例》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称《规定》),该《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一、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尤其是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力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度。

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在《规定》中以上行为的最高罚款为3万元。

在《条例》中,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二十四条),以每辆10万元、每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批次1000辆的汽车来保守估计,如果按10%的比例处以罚款,汽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车厂家得支付1000万的罚款。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是一系列针对汽车厂商和销售商的规定,旨在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1.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了汽车产品召回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2. 汽车厂商应设立完善的召回管理制度,建立召回联络员,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备召回计划。

3. 汽车厂商在发现自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4. 汽车销售商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应向车主提供召回服务,并确保召回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汽车厂商和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召回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召回相关数据和文件。

6. 汽车厂商和销售商应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提交召回相关报表和资料。

7.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汽车厂商和销售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总的来说,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促进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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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召回三定方案

车辆召回三定方案

车辆召回三定方案在汽车行业中,召回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尤其是在大规模的车辆制造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车辆需要召回。

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车辆制造厂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召回方案。

在国内,车辆召回的标准已经非常严格,车辆制造厂商必须按照三定方案来进行召回。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车辆召回三定方案是什么。

一、召回公告定首先,车辆制造厂商必须发布召回公告。

这个步骤被称为“召回公告定”。

召回公告中应该列举出召回范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解决方法等信息。

召回公告需要在各大媒体、厂商官网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以便消费者能够尽快获得信息。

同时,车辆制造厂商还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相关的文件,待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后续步骤。

二、召回方案定在获得召回公告的广泛传播后,车辆制造厂商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召回方案。

这个步骤被称为“召回方案定”。

制定召回方案需要涵盖召回的车辆、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零部件、召回范围、时间、地点等信息。

同时,车辆制造厂商还需要招募专业的服务技术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更换、修理服务。

召回方案需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核,才能正式实施。

三、执行方案定最后一步,车辆制造厂商需要开始执行召回方案,这个步骤被称为“执行方案定”。

在这个步骤中,车辆制造厂商需要尽快联系到召回范围内的车主,告知他们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

同时,车辆制造厂商还需要在官网上提供查询召回范围的工具,让消费者能够轻松地查询到是否在召回范围内。

在执行过程中,车辆制造厂商需要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并提交有关报告给国家质检总局。

三定方案是汽车行业中重要的召回机制。

通过召回,车辆制造厂商能够及时修复或更换车辆上存在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三定方案也明确了厂商召回时需要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这对于整个汽车行业确保了制造和使用车辆的规范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规范不合格汽车召回程序的提示通知

关于规范不合格汽车召回程序的提示通知

关于规范不合格汽车召回程序的提示通知
尊敬的车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不合格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为了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我们通知您,您购买的汽车存在规格不合格的问题,需要进行召回。

召回是指为了预防或消除汽车存在的安全缺陷、产品质量问题或不合规问题,向车主进行免费修复、更换、退货等措施的行为。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汽车质量和安全。

根据条例要求,我们将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召回程序:
1. 发出通知:本通知是对您的汽车存在问题的提示通知。

我们将通过以下方式通知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请您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

2. 确认召回范围:我们将对相关车辆进行检测和核实,以确定
召回范围。

如果您的汽车属于召回范围内,我们将进一步与您联系,安排具体的召回措施。

3. 召回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我们会为您提供免费的汽车维修、更换、退货等措施,以解决汽车存在的问题。

4. 完成时间:召回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您耐心等待,我
们将尽快为您提供服务并解决问题。

5. 监督与反馈:如果您对召回过程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欢迎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在召回完成后,妥善处理您的反馈并不断
完善召回程序。

我们重视您的安全和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生活愉快!
[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

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

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
随着汽车市场竞争的加剧,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确保汽车安全,避免出现问题车辆,推出了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下面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步:召回和预警的概念
召回是指生产厂家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该批次车辆进行维修、更换配件,以确保车辆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预警则是指生产厂家在发现安全隐患时主动发布消费警示,并采取措施,指导消费者维护和保养车辆,以防控事态扩大化。

第二步:我国汽车产品召回领域的法规
我国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当负责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安全隐患。

同时,该条例规定了汽车召回信息公告和召回文件的发布以及召回执行期限等要求,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步: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
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召回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主动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公开缺陷类型、车辆型号与范围等信息。

2. 提供免费检测及修理服务,以确保召回车辆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

3. 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已经售出的车辆进行回收或者更换相关配件。

同时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召回企业还应当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以引起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看,汽车产品召回预警规则的推出,为消费者的安全保
障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汽车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的通告汽车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15年来,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进,有效提升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现将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通告如下。

一、汽车安全状况我国机动车产销量超过美国,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

2018年,我国汽车制造业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4.9%;汽车产量达到2781.9万辆,下降4.1%。

其中,基本型乘用车(轿车)1160.1万辆,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927.4万辆。

新能源汽车作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规模发展迅速。

2018年,新能源汽车产量115万辆,比上年增长66.2%。

2018年汽车出口115万辆,进口113万辆[1]。

截至201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2],比上年增长10.5%;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4亿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07亿辆[3]。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61万辆,占汽车总数的1.09%。

机动车驾驶人达4.09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69亿人[4]。

截至2018年底,921家汽车生产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备案了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活动等信息。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产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2018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1.93人,比上年下降6.3%[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汽车召回政策不同,《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将零部件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设计、制造、检验信息;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施行半年以后,记者采访获悉:《办法》正在对汽车零部件制造者生产经营意识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整车生产者是召回主体2021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67个汽车召回公告,涉及50多个品牌100多款车型,召回总量达570余万辆,比2021年同期增逾1.2倍,创半年汽车召回历史新高。

不过,并无一家零部件企业被单独点名。

零部件被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的《办法》施行半年,被召回的都是整车,为什么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对此,很多人感到困惑不解。

《办法》第三条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办法》分别有“汽车产品生产者”和“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的表述。

这就说明汽车产品生产者就是整车生产者。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整车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汽车召回往往由某个零部件有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

因为零部件配装在整车上,所以,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由整车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零部件企业不是汽车召回主体。

不过,零部件企业必须履行配合汽车召回调查的责任和义务。

当整车企业故意隐瞒汽车零部件安全隐患或确实不知道零部件安全设计缺陷的时候,零部件企业就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这样推测《办法》出现有关零部件规定,却没有专门零部件召回案例的原因。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 国家和地区普遍把缺陷产 品召回作为加强消费品安 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4年统计数据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量缺陷消费品 应召回未召回,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较大风险。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内容比较简洁、通俗易懂。
1
第一条到第三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消费品、缺陷品、儿 童玩具等,扩大到包 括儿童用品、电子电 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 费品”。
要发挥缺陷产品召 回在产品质量监管 工作中的“杀手锏” 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2015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2016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意义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质量监管的需要&
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
2
专家库建设、检测机构使用,明确了总局与地
第四条到第十条 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
3
第十一条到
规定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 产品安全信息、调查分析结果的报送义务,以及
第十三条
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的条件。
主要内容
4
第十四条至
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 查权限、缺陷调查报告、通知生产者召回的程
问题1:到底什么是召回制度? 有何特点、意义和社会价值? 又如何成为“高大上”的质量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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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内容
一、召回制度的背景 二、召回制度在中国 三、消费品召回制度 四、召回实践与认知
01
召回制度的背景
一、起源
1、召回制度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诞生于汽车工业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汽车生产和保有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引发 的伤亡人数激增&自1792年美国出现第一辆蒸汽汽车至1965年, 美国汽车车祸的死亡人数达150万&

GBT39892-2021《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国家标准解读

GBT39892-2021《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国家标准解读

GB/T 39892-2021《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国家标准解读《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GB/T 39892-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1年第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标准制定背景汽车产品召回是一项国际性的汽车后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消除汽车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安全、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缺陷线索报告采集与分析是发现和研判汽车潜在缺陷的重要基础性支撑工作。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社会上众多消费维权机构、市场服务机构、汽车专业媒体等第三方机构正在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投诉信息、维权信息、舆论信息,其中部分信息有可能成为发现产品缺陷的重要线索,然而不同机构收集的内容和格式均不同,相关数据无法有效转化为缺陷线索报告并与主管部门进行共享和整合。

因此亟需制定缺陷线索报告采集标椎,统一缺陷线索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进而有效推动汽车召回管理领域的数据共享和社会共治。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受道路条件、外界环境和使用强度等因素影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故障模式。

如何从海量缺陷线索报告中快速定位车辆潜在缺陷问题至关重要。

主管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缺陷线索报告后会对其是否反映汽车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是否重复提交进行评估筛选,有效信息转交至汽车生产者开展技术分析反馈。

汽车生产者技术分析反馈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无法快速完成反馈。

因此亟需制定缺陷线索报告处理标准,指导汽车生产者按照统一的流程开展缺陷线索报告技术分析反馈。

本标准总结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采集与分析实践工作经验,明确了缺陷线索报告采集内容、筛选标准以及技术分析反馈要求。

2022普法题库【2022年度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2普法题库【2022年度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2普法题库【2022年度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含答案)】【第1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是哪一年发布的______。

A:1997年5月B:2022年1月C:2022年2月D:2022年11月标准答案:D【第2题】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工作的部门是______。

A: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B:财政部门、审计部门C:机关事务管理部门D: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标准答案:D【第3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应当______。

A:准时足额上缴国库B:作为本单位职工的绩效发放C:直接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D:存入机关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账户使用标准答案:A【第4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规定,党政机关的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哪一条原则______。

A:按单位实际需要随用随支B:不得高于上一年的支出经费C:先支出,再审核D:先预算,后支出标准答案:D【第5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帮助支配的,其住宿费、餐费的担当者是______。

A:由接待单位支出B:由差旅人员按标准交纳C: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开具介绍函可免费住宿、就餐 D: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和接待单位共同担当标准答案:B【第6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对公务用车的规定,下列车辆应当取消的是______。

A:一般公务用车B:执法执勤车辆C:机要通信车辆D: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标准答案:A【第7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和部门中,相宜配备执法执勤车辆的是______。

A:一线执法执勤岗位B:机关内部管理岗位和后勤岗位C:机关所属事业单位D:单位主要领导标准答案:A【第8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条例》规定,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的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______。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4日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各设区市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的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使用本办法。

消费品的范围及缺陷的定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二)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全省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四)委托、指导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及缺陷认定等相关技术工作;(五)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相关材料审核、召回实施与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三)配合做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四)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在汽车行业中,召回是一种常见的维权措施。

汽车召回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主动要求车主将车辆交回企业进行免费检修或更换部件。

然而,当出现召回情况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也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

一、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制造商承担着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

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达到召回标准时,制造商应该主动采取召回行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召回行动可以是在特约维修站点免费维修车辆,或者更换有缺陷的部件。

制造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召回通知,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尽快解决问题。

第二、召回的赔偿机制汽车召回中的赔偿机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索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1. 索赔汽车召回中,如果车主的车辆受到了损害,例如车辆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主有权向制造商提出索赔申请。

在索赔过程中,车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请,包括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等。

如果车主能够证明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制造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汽车召回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制造商应该确保及时有效地将召回信息传达给消费者,并提供相关的维修服务。

另外,对于因召回导致车辆暂时不能使用的情况,制造商应该提供替代车辆或者相应的补偿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汽车召回的监督,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的基本情况。

召回不仅仅是对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回应,更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的一种方式。

在汽车召回中,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的明确执行,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汽车产品,也为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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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云南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______。

A.8项B.9项C.10项D.7项2.英国的宪法监督类型属于()A.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B.一般法院的宪法监督C.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D.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接待单位在公务接待中,可以______。

A.免费支配接待对象食宿B.向接待对象收取餐费C.将接待费用于举办培训D.将接待费用于举办会议4.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安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

A.审查B.批准C.备案5.依据现行宪法,批准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常委6.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运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限制经费预算总额,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B.出国经费超出预算的可以用本单位其它项目预算资金补足C.出国经费超出预算的可以运用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的经费D.对无出国经费预算支配,即使有特别状况,也一律不予批准7.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______?A.一年B.二年C.三年8.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________专家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

A.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B.汽车召回专家库成员C.非质检系统的9.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0.假如你发觉自己购买的奥运祥瑞物是假冒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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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六条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对缺陷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
请听证的或者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四章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
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受委托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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