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守则》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2024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7篇)
2024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7篇)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7篇)1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是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直接表现。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
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帮考;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xxx签字日期:20xx年xx月xx日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7篇)2本人自愿参加国家和本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我已阅读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
现郑重承诺: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处理。
二、坚决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xxx签字日期:20xx年xx月xx日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7篇)3县(区)招考办: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个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是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的保证。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我特向招考办承诺如下:1.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2.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高职考生守则
高职考生守则
第一条考生参加考试应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否则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相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第二条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5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
第三条考生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水笔、圆珠笔、铅笔、橡皮、角尺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除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外,一律不得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需要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
第四条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考试要求填写的内容。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第五条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
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第六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夹带纸条,冒名替考或换卷;考场内不准吸烟、吃零食。
第七条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第八条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处罚。
教育法、刑九摘要、考生守则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篇)
2024年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通用篇)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1我是一名报名参加今年成人高考的考生,我已知晓《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的有关规定(《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内容见《给考生的一封信》),我在报名、考试中将以诚信为本,并庄重承诺:一、本人所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真实准确,相关证件、证明真实并符合要求。
二、本人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规则》和考场纪律。
三、本人在报名、考试中,如有违纪舞弊行为,愿接受《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
我的'姓名:__________我的考生号:__________20___年_____月_____日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2本人自愿参加20_____年国家和本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我已阅读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
现郑重承诺: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处理。
二、坚决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考生班级:__________考生姓名:__________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3以下是整理的《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招生委员会要求,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在考前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20____年高考考生须知及诚信考试承诺书》前三项内容,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做以下承诺:1、模范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参加考试。
2、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纪律要求。
3、认真报名,牢记密码,保管好准考证;填报高考志愿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延误。
4、牢记《致考生的一封公开信》和“考生注意事项”的`内容,做诚信考试的好学生。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江苏省2023 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我是参加江苏省2023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考生,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1.我已认真阅读了《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等有关规定,对以上内容知晓、认可,并保证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
2.我保证本人所填写的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关的各项个人信息(包括报名信息等)真实、准确、有效。
3.我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提醒: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或组织考试作弊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江苏省2023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验。
让我们牢记“珍爱诚信,拒绝舞弊”,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一、《考生守则》(一)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技术)《考生守则》1.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2.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3.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4.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以及书籍、纸张、文具、U盘、存储器等物品进入考场。
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
5.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考场签到表”上的“考生签名”栏签字后,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考试机前以备查对。
6.开考15分钟内,考生不许交卷,不得退出考场。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且不得参加备考。
7.考生不得向场内监考员询问与试题解答、操作有关的问题。
如遇不涉及试题解答、操作的疑问,可点击考试界面右上角的“举手”标记,或举手向场内监考员询问。
2024年本人签署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
2024年本人签署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本人签署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1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道德品质的考验。
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正,让我们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让我们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一、考生守则一、考生在每科考试前十分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不得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水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物品进入考场。
否则,一经发现即当做作弊处理。
四、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中途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好考场内的卫生。
六、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同学负责收取各排试卷,收好后放于讲台由教师取走后方可退场。
七、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一)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违纪:1、不按号入座,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行为;2、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顶撞监场教师的;3、不遵守考试信号,提前或考试结束后仍答题的;4、考场内从事与考试无关事情的行为;(二)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作弊:1、学生在考场内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试卷、纸条的;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传送纸条、使用电子工具的;3、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三)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1、凡违纪的同学,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全校通报,该科成绩为0分;2、凡作弊的同学,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校通报,通知家长,所有科目成绩为0分;本人已认真阅读并详细掌握上述《考生守则》和《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秩序,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中学生。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一、考生须诚信考试,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中途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三、考生迟到15分钟则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但要在考点规定的休息地点集中管理(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解除集中管理),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考生只准携带0.5mm黑色中性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胶擦)、削笔刀,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准许携带的考试文具要用透明塑料袋盛装,若装入文具盒内的,必须经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带入,并须将文具盒打开放在考桌上。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相互传递文具等考试用品。
五、考生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六、考生须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的座位号旁,以便考试工作人员查对。
七、考生接到试题后,必须首先核对试题是否本场考试科目,清点试题张数和页码,检查试题有无错发、漏印、重印、脏页、空白页、破损、页码不全、字迹不清等问题。
若遇到上述情况,可举手提出更换。
但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准向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询问。
八、考生答卷用笔必须符合规定,使用同一规格同一颜色的0.5mm黑色中性笔作答(作图可使用铅笔);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和涂卡,不准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
只准在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指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县(市、区)名称、考试科目,不准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个人信息。
若违反规定,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山西省2011年普通高校损毁生工作规定》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诚信考试承诺书50字(14篇)
诚信考试承诺书50字(14篇) 诚信考试承诺书50字篇一1、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守则》、《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牢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2、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3、不携带各种无线电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除考试规定外的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4、考试时独立思考、沉着应考,做到不喧哗、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5、准确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享受优惠条件的证明或证书。
姓名_________班级_________学校_________20xx年x月x日诚信考试承诺书50字篇二我是一名参加今年高考的考生,学习了《考生守则》和《高考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有关内容,在今年的高考中,将以诚信为本,遵规守纪,并郑重承诺:1、自觉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不违规违纪。
2、尊敬监考老师,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3、不携带违禁物品(如手机、电子通讯设备、手表等)进入考点。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考试中如有违纪舞弊行为,愿接受《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处理。
考生签名:xxxxxxxx考号:xxxxxxxx日期:xxxxxxxx诚信考试承诺书50字篇三本人自愿参加xx省20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现郑重承诺:一、本人已阅读了xx省20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国家和xx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理。
二、本人坚决遵守xx省20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关报名规定,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使用假证明、假学籍材料、假证书。
招生承诺书_1
招生承诺书招生承诺书1我申请参加嘉兴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考试,已阅读和了解了如下的《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嘉兴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章程》等有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本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和证件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自觉服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招生承诺书2我已阅读并了解了《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__x签字日期:__月__日招生承诺书3我是参加中小学招生的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郑重承诺以下事项: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熟悉和掌握招生报名的手续和程序,工作细心、认真、负责。
二、做好宣传工作,耐心、热情、准确、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不急躁,不说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话。
三、严格审核学生资格,认真核验规定的各种证件。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不利用职权、借用工作之便优亲厚友,不接受宴请、礼品,不向家长暗示索要财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努力做到诚信招生、廉洁招生,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考试考生守则
考试考生守则考试考生守则6篇考试考生守则1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所有考试科目均实行网上阅卷,考生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作无效处理。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
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等。
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场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一、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本次考试将启用考前身份验证、考中人工远程监考以及考后监控记录核查等方式对考试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如有违反考试纪律,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理。
二、开考前60分钟,考生即可登录考试系统。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进入考试系统,将视为弃考,不能登录系统参加笔试。
不允许强制关机,开考后不允许离开座位,不允许上厕所。
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考生完成作答后必须确保系统显示“交卷成功”后才能离开,因中途弃考、离线等个人原因导致数据上传不成功,考生自行负责。
四、须提前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二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生可自行准备一张A4空白复印纸作为草稿纸,经监考人员核查后方可使用。
六、考试期间如发生考试设备或网络故障,故障解决后,考生可重新进入考试继续作答,但不会进行补时;考试期间如移动监控设备掉线,PC端将有提醒,考生需重新登录调试,如因未登陆造成相关后果,考生自行承担。
由于考试设备或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时间减少、或无法完成考试的,将不会补时或补考。
七、考试过程中,考试系统后台全程对考生进行试试监控、录屏、录像。
请关注监考系统发出的考试提醒信息(如镜头没有画面等)并及时进行调整。
请确保本人在监控视频范围内,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八、考生在考试期间凡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理。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摄像头监控实时图像中,出现无人考试状态。
3.截屏或切屏。
(如违规截屏或切屏,经系统识别及监考人员人工判定后将自动交卷,并做出违纪处理)。
4.考试环境内出现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或通过他人协助进行作答的情况。
5.考试过程中需注意仪容干净整洁,不得佩戴口罩、墨镜、帽子,夸张的首饰等饰品。
高考考生考试承诺书(13篇)
高考考生考试承诺书(13篇)高考考生考试承诺书1我是一名参加今年高考的考生,学习了《考生守则》和《高考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有关内容,在今年的高考中,将以诚信为本,遵规守纪,并郑重承诺:1、自觉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不违规违纪。
2、尊敬监考老师,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3、不携带违禁物品(如手机、电子通讯设备、手表等)进入考点。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考试中如有违纪舞弊行为,愿接受《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处理。
考生签名:考号:日期:高考考生考试承诺书2我是一名报名参加今年成人高考的考生,我已知晓《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的.有关规定(《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内容见《给考生的一封信》),我在报名、考试中将以诚信为本,并庄重承诺:一、本人所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真实准确,相关证件、证明真实并符合要求。
二、本人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规则》和考场纪律。
三、本人在报名、考试中,如有违纪舞弊行为,愿接受《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
我的姓名:我的考生号:年月日高考考生考试承诺书3当考试向我们走近时,我们理应想到,除了在考场上接受文化知识的检验外,考试更是我们对人生的某种思考和领悟。
我们应该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
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测。
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我们每一位考生的义务。
而公平、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
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案、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严禁携带小灵通、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或电子记忆储存器等进入考场。
除2b铅笔、书写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小刀、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规定及考生守则
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第一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体育测试中故意犯规者;(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它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区域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024年高考承诺书_8
2024高考承诺书2024高考承诺书1我是一名参加今年高考的考生,学习了《考生守则》和《高考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有关内容,在今年的高考中,将以诚信为本,遵规守纪,并郑重承诺:1、自觉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不违规违纪。
2、尊敬监考老师,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3、不携带违禁物品(如手机、电子通讯设备、手表等)进入考点。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考试中如有违纪舞弊行为,愿接受《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处理。
考生:日2024高考承诺书2以下是整理的《高考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招生委员会要求,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在考前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__年高考考生须知及诚信考试承诺书》前三项内容,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做以下承诺:1、模范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参加考试。
2、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纪律要求。
3、认真报名,牢记密码,保管好准考证;填报高考志愿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延误。
4、牢记《致考生的一封公开信》和“考生注意事项”的内容,做诚信考试的好学生。
5、不涂改体检表上的任何信息。
6、认真填写学籍和户籍等相关表册,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泄露他人信息。
7、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领取学籍档案。
以上诚信考试承诺,我将认真执行,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我愿接受任何处理,责任自负。
考生签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日期:________2024高考承诺书3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现郑重承诺:一、本人已阅读了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理。
二、本人坚决遵守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有关报名规定,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使用假证明、假学籍材料、假证书。
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制定东平实验中学考生守那么及违规处理方法。
1、考生必须尊重监考教师: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
顶撞、挑衅监考老师的由级部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家长领回家反省。
2、考生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遇到特殊情况家长已给班主任请假的除外〕。
发卷后,在规定位置准确填涂卷头、审题,待答题铃响前方可开始答题,不准提前答题。
终止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按老师要求交卷,成心延迟交卷按作弊处理,该卷扣10分;拒不交卷、成心损毁试卷该卷判0分。
3、携带物品规定:学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场,其它诸如书包、书籍、笔记本、作业本、复习资料、报刊杂志等,必须按要求寄放在指定地点。
考生不准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或搜索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一经发现,即使未使用也以考试作弊论处,处分为该场考试计0分,全校通报批评;假设使用被发现,该场考试成绩计0分,取消剩余场次考试资格,由班主任通知家长领回家,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该生所在班的班级量化分20分。
4、用笔要求:为同中考保持一致,各学科一律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答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禁用修正液和修正带,考试使用修正液和修正带的试卷为无效试卷,该卷判为0分。
5、答卷要求:考生必须独立答卷,合理分配时间,认真答题,仔细检查,考出最正确水平。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传条、换卷、撕卷、核对答案。
6、违规处理方法: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对仍无悔改或严重舞弊者,一律按作弊处理,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全校通报批评并扣该生所在班班级量化分20分。
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考生守则
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考生守则1.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
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入场前须自觉接受监考员核验和安检。
2.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前2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照监考员指令顺序入场。
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
考生入场至考试结束,未经监考员允许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
4.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等)。
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
(考场内不设置物品存放处。
)5.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8.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9.试卷和答题卡在该科考试结束铃响前仍属国家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拍摄上传或将试卷、答题卡传出考场,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从上到下依次排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场时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否则按违规处理。
中学考试规范
中学考试规范城舒中学考试规范一、考生守则1、同学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对号入座。
2、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 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以旷考论处。
3、同学只同意携带钢笔、铅笔、橡皮、作图用具及塑料垫板等考试必必须物品进入考场, 不得将手机、书籍、计算器、胶带等带入考场, 如带到考场则应将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否则, 视为考试作弊。
4、同学应做好考前准备, 考试时非特别状况不能出入考场。
5、同学领到试卷后, 须先写上姓名、班级和考号。
要独立完成答卷, 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窃看, 不准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 不能与外部进行任何形式的通讯与联系, 更不准传递试卷、纸条等。
凡通过非正常途径答卷的一切行为, 都以作弊论处。
6、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7、端正考试的态度, 无特别状况, 考生不得提前交卷。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 同学应马上停止答卷, 并将试卷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宁静退场。
对持续答卷者其试卷作废, 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按作弊论处。
9、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 同学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同时, 同学有权监督监考教师, 对教师在监考中不负责任的行为, 可于事后向校长或教务处报告。
二、监考守则1、监考教师应本着严正认真的态度, 布置好考场并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 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既要催促考生维护考场纪律, 又要注意关怀考生, 对考生要和气。
2、每科考试前20分钟, 监考人员应到试卷保管室领取并盘点试卷。
考前5分钟, 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袋, 分发试卷。
试卷启封后, 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3、试卷发给同学后, 监考教师应指导考生核对试卷科目是否相符, 盘点试卷是否完整, 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 如有上述状况, 应及时予以调换, 还要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考点名称等。
4、开考铃声响, 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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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科目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六、在试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答题卡按规定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守则
一、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外语考试开考后不准进入考场,其他各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目考试,开考9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考试科目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