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唐集团制〔2008〕2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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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08〕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
第七条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
(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发电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
(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年度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题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大坝中心进行审查;
(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准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审批后实施;
(四)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
(六)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
(七)根据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八)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十)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十一)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
(十四)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
第三章大坝的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水电站大坝工程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大坝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的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调洪方案。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包括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
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项目法人单位要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管理。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水电站大坝观测系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检查。工程竣工后,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对观测设施不完备或观测项目不完全的大坝,应当限期整改,确保大坝施工期间的大坝观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大坝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前,应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做出评价,提出鉴定书,并收入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