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唐集团制〔2008〕2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版)一、填空题1、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3、承包方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4、承包方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6、承包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7、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
8、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9、“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10、“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11、“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12、“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13、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XX〕43号)1.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0〕43号)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坝区、上下游河道、边坡等厂坝保护区的管理,保证水电站日常正常生产活动、水库大坝行洪安全,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站厂坝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电站行洪安全以及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意外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以及防止其他人员进行影响电站生产的非法作业而划定的地域范围,包括大坝两岸坝肩、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泄洪区及两岸护坡、边坡、河堤及防护堤、引水系统等水上、水下、两岸部分。
第三条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期、工程运行期的厂坝保护区监督管理,各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是本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区范围划分第四条在进行大坝开工建设时,大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当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五条已建成大坝尚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坝运行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审批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要求、电站规模、库容、枢纽布置、周边自然环境等情况划定厂坝保护区,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划定范围的主要原则:(一)大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不少于500 m、下游河道不少于700—10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5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100 m。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全部水电站的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
2.责权明确,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共同参加。
3.科学决策,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全面推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大坝安全管理组织1.集团公司设立大坝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一规划、引导和协调各水电站的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2.大坝安全管理组织由集团公司法务部牵头,安全、技术、维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五条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建设1.集团公司牵头订立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管理、安全培训和考核等内容。
2.各水电站依据大坝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订立相应的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风险评估和监测1.集团公司要定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和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2.各水电站要配备完满的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确保安全状态。
第七条大坝维护和修复1.各水电站要订立定期维护计划,对大坝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大坝安全稳定。
2.如发现大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立刻停止使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和改进。
第八条大坝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要求1.大坝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识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处理常见事故和突发事件。
2.大坝员工要接受相关安全培训,熟识大坝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自动参加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警觉。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内容1.对各水电站大坝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现场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2.对大坝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本领的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对各水电站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报并矫正存在的问题。
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营,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要求,订立本《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大坝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和监控等环节。
三、管理标准1. 设计与建造1.1 水电站大坝的设计与建造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专业单位的审核和验收。
1.2 设计初步方案必需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1.3 建造过程中必需依照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掌控计划等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必需的验收和监督。
2. 运营与维护2.1 水电站大坝的运营必需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水电站的正常运行和人员安全。
2.2 定期进行大坝的巡察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和处理过程。
2.3 建立大坝安全运行记录,对大坝的水位、坝体变形、地震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3.1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紧急联系方式。
3.2 必需时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安全,避开或减少祸害事故的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3.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络,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传递。
4. 培训与考核4.1 针对水电站大坝管理人员开展必需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4.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大坝安全管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4.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大坝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价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考核标准1. 设计与建造1.1 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审核和验收合格。
1.2 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6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68号)第一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68号)大唐集团制…2005‟68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本部各部门:现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办法通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5年6月15日印― 1 ―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及部门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和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 ― 2 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给予处罚。
第六条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授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集团公司本部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总经理的安全职责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2011〕11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大唐集团制〔2011〕11号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为加强集团系统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21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煤炭、煤化工生产和其他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的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聘用短期用工。
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煤炭生产工作”是指煤矿剥离、掘进、回采、排填、运输、排水、提升、储装等工作以及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验、检修、维护、操作等工作。
“煤化工生产工作”是指经化工过程将煤炭转换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化工、能源产品等过程以及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验、检修、维护、操作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电力生产、煤炭、化工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隶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电力产业、煤炭和化工产业、多种经营等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
第七条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三)审查各发电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年度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题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大坝中心进行审查;(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唐集团制〔2010〕41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9日大唐集团制〔2010〕41号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系统小水电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小型水电站(下称小水电)大坝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系统小水电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坝安全检查、大坝观测、大坝防汛管理、定期检查及注册、大坝维护和补强加固、预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小型水电站。
第二章大坝安全检查第五条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详查、专项检查(包括水下检查)、特别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等,检查人员应当比较全面地了解大坝事故的性质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检查过程中应掌握导致事故的一些主要原因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等。
第六条水电站应开展大坝、水工建筑物日常巡视检查,将检查项目及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做好记录,并适当附图、照片等,在巡视或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组织整改。
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版)题库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填空题1.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是本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2.已建成大坝尚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坝运行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审批保护区范围。
3.各水电站及其管理单位要明确厂坝保护区管理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视。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通航建筑物的水电站,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水电站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
6.各水电站应在电站厂坝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树立告示牌、警示牌。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保护区的河道两岸应设立“禁止游泳”、“禁止钓鱼”、“禁止挖沙”、“禁止捕鱼”等警示牌。
8.在有人员可进入水库或下游尾水渠、河道禁区内活动的水电站,应设置高音喇叭、警笛,在开闸门泄洪前进行广播、呜警,提醒上、下游挖沙船、渔船等船只、人员离开保护区。
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水电站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每年不应少于两次通过张贴布告、发送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10.水电站及其主管单位应制定在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紧急情况下(人员落水、发生沉船、船失去动力进入泄洪闸前等)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措施,特别是应急救援措施。
二、单项选择题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A )是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A、各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B、当地人民政府C、集团公司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C )负责工程建设期厂坝保护区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水务管理(五规、五制)
水库、大坝水务管理(五规五制)××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水力发电厂××××年××月目录五规一、水务管理规程-------------------------------------------------------------------------------2二、水工观测规程-------------------------------------------------------------------------------4三、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9四、水工维护规程-------------------------------------------------------------------------------13五、水工作业安全规程-------------------------------------------------------------------------19五制六、岗位责任制----------------------------------------------------------------------------------24七、现场安全检查制--------------------------------------------------------------------------- 26八、大坝检查评级制----------------------------------------------------------------------------28九、报汛制----------------------------------------------------------------------------------------30十、年度防汛总结制----------------------------------------------------------------------------31一、水务管理规程二、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三、闸门与启闭机操作、检修、维护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电厂闸门与启闭机的运行、维护以及事故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53号)附件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加强安全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为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涉及建设项目核准、取得并网资格、取得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各企业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做好查评问题的整改。
安全评价要与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安全风险的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企业都要列入安全评价范围。
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的资产,如委托其他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代管协议中也应提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评价的类别第六条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专项评价四类。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开展。
安全预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初步设计开始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安全现状评价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展,旨在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
第九条安全专项评价包括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化工装置单元评价等。
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开展。
有关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条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通过的批复文件应上报集团公司。
大唐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doc
大唐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08年度)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二○○八年七月目录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5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18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32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9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14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中国大唐制〔2008〕19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0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安全生产监督例行工作表(安生〔2005〕73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21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关于对有关现场作业人员实施现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安生〔2007〕28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安全性评价管理题库
安全性评价管理试题一、填空题1、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
2、各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由各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组织实施。
3、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性评价)三部分评价。
4、集团公司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5、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6、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复查)等3个阶段进行。
7、专家查评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
8、集团公司在安全性评价工作职责结构中规定共有(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发电企业)三级。
9、发电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按专业分组,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价。
生产设备部分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组织查评,(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部分)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组织查评。
10、火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分为:(锅炉(含燃料系统))、(汽机)、(电气(含直流、通讯系统))、(热工)、(化学)、(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共七个专业查评组;11、水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分为:(水机)、(电气)、(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工建筑物)、(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共六个专业组。
12、发电企业的自查报告和专家评价报告,主要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13、专家评价完成后( 3 )周内,由(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价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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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
第七条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三)审查各发电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年度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题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大坝中心进行审查;(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准实施;(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审批后实施;(四)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五)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六)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七)根据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八)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九)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十)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十一)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十三)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十四)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
第三章大坝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水电站大坝工程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大坝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四)库区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五)坝址、坝型的选择;(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七)大坝和地基的监测设计;(八)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调洪方案。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包括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项目法人单位要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管理。
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水电站大坝观测系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检查。
工程竣工后,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对观测设施不完备或观测项目不完全的大坝,应当限期整改,确保大坝施工期间的大坝观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大坝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和分析工作。
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前,应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运行单位使用。
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做出评价,提出鉴定书,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四章大坝运行管理第十五条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坝监测、水库调度及防汛管理、大坝安全检查、安全注册及评级、大坝维护、加固和改造、大坝信息化管理、预险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批准的水工模型试验成果提供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
第十七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各水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大坝防汛管理制度和防汛责任制,水电站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遇超标洪水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坏减轻到最小程度。
每年汛前,水电站应当按照水电站防汛要求,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防汛设施(包括启闭设备、闸门、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机电设备、孔洞封堵及水库上下游岸坡、防汛措施落实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信畅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期前后,水电站应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水电站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
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
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
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
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
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
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站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经过专家系统鉴定,鉴定结果及分析结果要备案。
第二十一条大坝运行单位每年开展对水工建筑物的设备评级工作;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
大坝运行单位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大坝运行单位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备案。
在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建筑物严重异常或重大缺陷处理后,由上级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组织有关设计、科研、运行等单位或专家及时进行评定和鉴定,编写评级或鉴定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经评级为二、三类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维修、消缺处理方案、措施进行处理,遇较严重缺陷或严重问题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要按照规定应做好大坝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
当出现大坝监测值异常、大坝出现严重裂缝、有较大漏水或透水、边坡护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匀沉陷或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据严重程度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各水电站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对各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有上岗资质。
第二十四条各水电企业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档案。
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定期检查等相关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监理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档案应准确、完整。
定期应收集、整编、整理和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大坝观测资料月、季、年度资料分析报表、分析报告;(二)大坝日常检查记录表、维护记录表、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检查、维护记录、报告;(三)大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年报、有关会议纪要;(四)大坝缺陷处理、补强加固、改造等的申请批复文件、设计报告、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验收报告等;(五)有关专项检查专题报告,包括注册复查报告、年度详查报告、专项检查、检测报告等;(六)上级单位及本单位大坝运行管理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