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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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酒店法的渊源、基本内容和作用
第一节酒店法的渊源
酒店法的渊源,是指酒店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它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一、国内渊源
(一)宪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国际渊源
(一)国际公约
如《国际饭店协会和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公约》、《关于旅游契约的国际公约》、《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公约》。
(二)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
如《国际旅馆法规》、《关于饭店合同的国际协定》、《国际旅行业新规程》、《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
(三)国际酒店惯例
指一些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缔约国和承认的国家,不涉及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也没有约束力。
第二节酒店法的基本内容
世界各国在酒店法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名称上各有不同,但他们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属同一类,都有其共同的基本内容。
一、酒店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酒店的设立又称为酒店的开办,是指酒店设立人为取得酒店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酒店的变更,是指酒店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几项内容的改变。酒店的终止,又称作酒店的关闭,是指酒店的解散及经营活动的停止。
二、酒店经营范围的规定
凡是子该酒店实际控制下的部门或空间,均属该酒店的范围,除客房和餐饮外还包括它的附属设施,车队、保龄球、网球、舞池、商场等。
三、酒店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酒店权利义务概念
酒店的权利与义务有两个概念,一是酒店作为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酒店对客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权利
1.酒店的人身权。其中包括:酒店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2.酒店的经营管理权
3.酒店的劳动人事权
4.酒店的诉讼权
(三)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义务
四、客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客人的权利包括,有权按照住宿契约使用预定的房间和享受与其相关的服务,有权要求酒店保证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等。客人的义务包括,在登记入住时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检查等。
五、酒店法律责任的规定
酒店对自己的客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客人人身安全、保护客人财产安全以及保护客人的贵重物品安全等。
第三节酒店法的作用
一、对酒店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二、对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三、为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四、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章酒店的设立、分类和管理集团
第一节酒店的设立
即开办酒店。设立酒店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涉及众多部门,除了投资者和酒店所在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旅游酒店管理部门外,还需以下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同意和批准。
一、项目的审批单位
二、工程技术审批单位
三、公安部门对开办酒店的要求
四、酒店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酒店设立的许可证制度
酒店的许可证包括涉外营业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开业前各类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单位
(1)《营业执照》有工商局审批
(2)《酒店法人代码》由技术监督局审批
(3)《卫星收视许可证》由文化厅审批
(4)《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文化局审批等相关部门
第二节酒店的分类
酒店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划分,按照规模划分,有特大型酒店、大型酒店、中型酒店、中小型酒店和小型酒店;按照星级划分有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二星级酒店和一星级酒店等等。
一、国有经济酒店
二、酒店
三、资酒店
(一)外商投资酒店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酒店
(三)中外合作经营酒店
(四)外资酒店
四、港澳台投资经济酒店
五、股份制经济酒店
六、联营经济酒店
七、私营经济酒店
第三节酒店集团
一、酒店集团概念
酒店集团的一种特殊类型,由两个以上满足客人相关需求的酒店构成。酒店集团变现为以产权为基础性的连接纽带。
二、国际酒店集团
国际酒店集团在我国行业的管理,大大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化发展水平,使得酒店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办事、按国际惯例办事。
三、中国酒店集团
四、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
五、租赁经营管理
六、受聘管理
七、指导经营管理
八、出售特许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