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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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谢绝自带酒水”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

现阶段,“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尽管招致消费者的强烈反对,但许多酒店依旧我行我素。他们的依据就是“法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而且认为此举符合餐饮业的行规。据资料,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就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就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这就为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提供了依据,并形成了惯例。那么,法律法规究竟有没有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行规能否大过法律?我们说,法律法规虽然在字面上没有就此问题给出具体的说法,但对此类行为却有着毋庸置疑的原则性、禁止性的条文规定,即消费者的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一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强迫消费者接受酒店的高价酒水,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二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法律规定“无效”。虽然很多酒店事前也以各种方式公布了“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说明,但这只是酒店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经营者的这种强制交易行为。三是无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价格法》都规定,经营者定价或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而经营者,甚至多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禁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强制消费者购买其高定价格的酒水,此举已经涉嫌价格串通,是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即使是行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可以“谢绝自带酒水”或者允许收取“开瓶费”的所谓“行规”,因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正如有的文章所说“行规再大也不能大过法律”。由此可以断定,餐饮业自行决定的“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即使“行规”认可,亦是违法行为。这一点,已经形成人们的共识,无须置疑。退一步讲,如果说法律没有在字面上规定经营者可以“谢绝自带酒水”,那么,法律也没有规定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啊!所以,经营者凭借自己的经营优势,单方面宣布“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倘若消费者提起诉讼,经营者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肯定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是与法律法规相背离的。

其二、消费者到酒店就餐为什么要“自带酒水”?

本来,消费者到酒店就餐,只要带张嘴去就行,谁愿意自找麻烦,自带酒水?尤其是请客,叮叮当当地带着酒水,显得很不大气,脸面上也不好看。按说,公款请客由公家报销,一般不会计较酒水价格的高低,但最近几年,就连公款请客自带酒水的也渐渐多了起来。应该说,自带酒水并非消费者的自觉自愿行为,而是因为酒店的酒水太贵,价格太高。据市场调查,酒店酒水的价格要比市场的零售价格高出100%,甚至还高。报载,倍受关注的温州市一些酒店的酒水利润为其批发价的70%至80%,饮料利润在200%至300%。有的酒店老总承认,其酒水利润约占到酒店全部利润的2/3。酒店酒水过高,已经成为其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消费者看来,酒店是企业,它要生存、要发展,要赚钱赢利,对此是完全理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它的酒水价格高的太离谱,让人就很难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实则是被酒店的高酒水价格逼迫的无奈之举。更令消费者难以接受的是酒店收取的所谓“开瓶费”。据有的酒店自己讲,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就按自己酒水售价的50%另外收取服务费,酒店没有的酒水则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按现在国人的生活水平,消费者到酒店就餐或者请客,享用50元~100元/瓶的白酒算是很不错的了。如果自带的这种酒,酒店要按50%或者100元/瓶的“霸王条款”收取服务费,其利润是多少?消费者会接受吗?正因为消费者不愿意被酒店任意宰割和剥夺,试图用自带酒水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才宁愿麻烦自己,从家里拿酒水过来,也不愿饮用酒店的高价酒水;也

正因为存在着高额利润,所以酒店要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酒店试图用“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办法来维持自己的高利润。据观察、考证,凡是敢于高举“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旗帜的酒店,大都是那些资本雄厚、装饰豪华、地段优越、客源众多的酒店。一般的酒店还不大敢打这个牌子,还不大敢与消费者“叫板”。因为消费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也可以“用脚投票”,一走了之,不去你这个酒店就餐就是了。再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还可以用法律武器向酒店讨回公道。如果走到这一步,酒店的声誉、形象、客源、利润等,恐怕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归根结底,产生消费者“自带酒水”现象的根源,是酒店酒水的高价格、高利润所致。其结果,从长远来看,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没有多少好处,既不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也不利于餐饮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其三、经营者与消费者“自带酒水”之争的矛盾能否化解?

在餐饮行业存在着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矛盾之争,实质是暴利与反暴利的利益之争,是消费者维权的必然现象。今年我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者维权年的主题确定为“消费和谐”。而餐饮行业存在着的“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问题,则难以保证“消费和谐”主题的落实。落实“消费和谐”主题,在餐饮行业必须解决“自带酒水”的矛盾之争。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政府、企业、行业、消费者等,要增强市场法律意识,公平竞争意识,价格诚信意识,各行其职,各尽其责,既要确保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合理赢利,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而形成“消费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政府之责——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是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化解“自带酒水”矛盾问题上,政府至少应发挥四大作用:一是重视宣传,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披露经营者的不当竞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牟取暴利的行为,形成“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光荣,非法经营、不当赢利可耻”的社会环境;二是支持消协,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积极维权作用,让消协成为名副其实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三是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行为的震慑作用,认真查处那些违法经营行为,让其无孔可钻,无利可得,为之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四是完善法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各方利益的调节作用。“自带酒水”问题之所以反反复复地引发一轮又一轮的争议,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法律没有在字面上给其作出具体明确的定性,这就给“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留下了可钻的孔子。对此问题,法律应予以补充、完善。当然,立法应当兼顾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的利益。就现代各国立法来看,普遍给予弱势群体以倾斜性的优势。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避免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给予了消费者倾斜性的保护,赋予了消费者各种权利。鉴于“自带酒水”问题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家应在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时给予“违法”性质的明确认定,以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其次,企业之责——要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经营理念,讲诚信,树形象,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企业应尽的一项重要义务。应该承认,“自带酒水”的矛盾之争,经营者是矛盾的重要一方。如果经营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酒水,消费者也不会自找麻烦而自带酒水。因此,经营者还是应该从自身找找原因,不能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还应当考虑经营的社会效益。任何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应当以社会为本,以顾客为先。经营者绝不能认为自己享有价格决策自主权,就在价格上“想定多高就定多高”,收费上“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而应遵循《价格法》规定的“质价相符,公平交易”的原则,以诚待客,合理确定酒水价格,既使自己能够获得利润,也让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要清楚消费者是经营者的“上帝”,是企业滚滚财源之本和生存发展之道。得罪消费者就等于自断财源。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经营者加强自律,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讲诚信,树形象,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社会的回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才能从根本上真正化解“自带酒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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