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件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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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案件分析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自开播以来,一直话题不断,但仍可谓人气爆棚。然而,近日居然在深圳中院重重跌了一跤。事情的缘起是“非诚勿扰”被状告其商标侵权,而终审判决显示,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据凤凰娱乐报道,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向中国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金阿欢迅速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

2010年9月,金阿欢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而恰在此时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已经开始走红。2013年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而江苏卫视则认为“非诚勿扰”无论是商标图案本身还是商标服务类别,都与金阿欢注册的有所不同,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此后,金阿欢继续上诉。时隔三年,这起诉讼案件终于有了定论。原告金阿欢的代理律师所在的公司公布了终审结果: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这一结果的公布意味着《非诚勿扰》将有可能改名。

据上海澎湃新闻报道,对如今还正常播出的《非诚勿扰》将会是如何命运?“非诚勿扰”负责人表示,对于此事随后会有详细的声明,其他也不便多说。

而金阿欢的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的名称就是服务商标使用,也就是江苏卫视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商标使用,故而存在侵权行为。另外,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归为大型生活服务节目,从实际角度上看它确实进行着婚恋交友的服务。”

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使用一连串法学术语表述出一个看似严密的形

式逻辑。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二审判决有两个关键词,混淆和反向混淆。

不论《非诚勿扰》的相亲场面多么热烈,嘉宾都不是节目的用户。《非常勿扰》的用户是观众,嘉宾仅仅是参加节目的随机表演者,或者说是道具。不论主持人还是嘉宾,其实都是在共同表演一档节目,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和魔术师与助手并无区别。

而把娱乐节目和婚介服务混在一起就像是咖啡兑啤酒一样的奇异混搭,这种混搭的结果对一个历经观众考验的优秀节目来说是灾难,对于商标法的适用来说是悲剧。我们可能以为自己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对抢注的纵容,无原则的把权利扩大到不应有的边界。

时间经过:

09.02.16

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

2010

09.07

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并开设同名婚介所。

2010

01.15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第1期第1集开播。

2013

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

201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

12.1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非诚勿扰》由于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要求立刻停止使用,收视率如此之高的电视节目居然是侵权行为,真相到底如何?

原来,商标注册时分了45大类,各行各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去选择。但是分类的标准却有很

多,而且为了与世界统一标准,各国都参与了对分类的修订,话说这个叫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管分类标准如何,反正这个区分表是早就公布的,按上面选就可以了。

可是事情往往不像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比如〈非诚勿扰〉这个是电视节目涉及的类别有:第41类节目制作、组织文化活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第38类电视广播通讯,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非诚勿扰》注册了第41类,而金阿欢注册在第45类,并且比第41类要更早,早于〈非诚勿扰〉的开播日期。

历经三年的侵权案件出了结果,判决停止使用,看网友的评论,绝大多数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误以为是金阿欢炒作,认为〈非诚勿扰〉的名气这么大,所以不会输官司,也没有侵权的故意。这些看法都是带有感情色彩的、非理性的看法。不管金阿欢的主观意识是怎样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去猜,因为侵权是事实,所以就应当去遵循,保护知识产权不应当只是一句口号,而是要切身体会,以后才会在国际竞争中争得优势。

〈非诚勿扰〉的真相就是:1、商标是分类审查的,商标不是注册一个类别就万事大吉了,如果漏掉了主要类别肯定是会受到限制的。2、即使你名气很大,没有混淆的故意,但是商标是没有善意使用权一说的,构成侵权没有任何问题。这个案件,一点也不冤,一定要遵守规则。

所以,IPAD商标,苹果公司花了6000万美元向深圳唯冠公司购买。所以加多宝为了商标和王老吉双方都不退让。所以,看看你的商标是否需要在相关类别追加保护一下,是否需要进行一下整体的知识产权规划呢。

2.主要败诉原因分析

(1)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行为或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举证不能是败诉的首要原因。证明被控侵权事实客观存在是打赢商标侵权官司的充分必要条件。具体包括必须证明被告明确和适合、被控侵权产品或被控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与被控侵权产品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将被告与被控侵权产品及行为相对应,法院将无法认定侵权成立从而导致败诉。

(2)被控标识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

若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本身具有其它含义,则面临他人将商标内容予以非商标性使用问题。《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内容的,商标权人可能败诉。

(3)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需要遵循一定规则和方法,不能依据物理上的比较而断定商标构成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没有采用正确方式进行比对,将可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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