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诉讼和民法领域的两项重要法律,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将结合两部法律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探讨它们的关系和作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证据的规定等。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起诉的途径和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送达的方式等。
它还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等、申请诉前保全的权利等。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诉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明确了证据的形式、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民事诉讼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促进了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而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担保、合同、财产等方面。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对于婚姻家庭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婚姻的订立、终止、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担保的种类和效力等。
民法典对民事关系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他们的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执行工具。
民事诉讼法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使他们能够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和争议,而民法典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法官也需要根据民法典来判断和裁决案件。
因此,两部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和民法的法律体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诉讼和民法领域的两项基本法律,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途径;而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法权。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民事法律,其最新修订版本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该法的实施使民事诉讼活动从旧的行政审判制度过渡到新的普遍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以人民法院作为因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就判决案件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关系的争议通过立案、审理和决定等程序,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因此,民事诉讼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提起的,运用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组成。
其中,原告是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是被原告告发,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样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原告或被告主张的、可能参与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责任人;其他有利害关系方是指既可以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又可以是与上述当事人无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利害关系方。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向有关当事人追究其有关民事责任,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允,保障民事合同、民事婚姻和其他民事关系的生效。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种以审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四、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本)》第四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实行立案、审理及终结等程序,分为4个阶段: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宣判阶段及执行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是指当事人把诉讼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经过筛查后,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起诉的权利条件以及诉讼的程序要求、受理条件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解析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其在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诉法》进行全面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此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对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和保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该法以人民法院为主审机关,明确了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使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程度提高。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保护权利原则、合法途径原则、公平原则等。
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权利原则强调法院应当尊重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合法途径原则规定了可以用于解决争议的诉讼途径;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根据《民诉法》,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要件的程序。
立案是指法院根据受理的结果,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纳入法院审判范围的程序。
《民诉法》对受理和立案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妥善处理。
在受理阶段,法院将审查原告的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对诉讼标的、受案费等进行审查。
在立案阶段,法院将对起诉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三、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是核心环节。
《民诉法》规定了一般审理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不同类型的审理程序,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需要。
一般审理程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起诉、答辩、调查取证、庭审等环节。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民事赔偿请求较低的案件,以提高审理效率。
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较大或者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现行民诉法,一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是旱什么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段,就是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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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国民事诉讼法二百0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呢,它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案、受理、审理、执行以及管辖等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审判程序的规范。
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该法对诉讼的举证、质证、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等环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诉讼的当事人也应当尊重法院、律师、证人等各方的权利,不得干扰诉讼程序和干预裁判。
该法还规定了对判决、裁定的复议和上诉程序,以保障案件的二审和最高审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民事调解的作用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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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最基本的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司法机关还负责解释其相关条款。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解释性文件。
它包括基本解释、涉外商事案件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作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主要作用是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具体的程序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加全面地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而使其在法庭中拥有更多的权利。
它还可以规范司法实践,帮助法官更好地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和公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涵盖了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方面。
其中,包括了双重否认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据保全、调解程序、公开审理的规定、证物鉴定、上诉程序等。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解释性文件,如涉外商事案件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等。
四、如何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先,要弄清楚自己面临的案件类型,找到与其相关的解释文件。
其次,要仔细阅读解释文件,理解其中的规定和条款,并在实际诉讼中引用和运用。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诉讼活动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法律,其中的第二百六十二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一些既定的程序:一审、二审、再审,这些程序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注意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一步是一审程序,一审程序的时限是6个月,这段时间内发生的逾期可能会对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所以要尽量遵守。
一审程序主要包括着:立案、举证、调解、庭审和判决等,其中最关键的是调解与庭审,这是判决,调解不成功等情况的重要决策。
第二步是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的时限为3个月,也是四个月,这个程序主要起到的是二次审查的作用。
当当事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满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上诉。
但是,需在特定时间内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二审程序中,除了进行第一审程序的基本审查外,还可以依法对一审程序的相应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变更等操作。
第三步是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指当事人请求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判,如果再审机会得到利用,就可能对一审的判决做出了更终的裁决。
可以看出,这是法律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机会,非常重要,但是再审机会是有条件的,属于特殊情况。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心细节,尽量遵守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还能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认真观察、遵守法律程序,不可因一时的急躁或疏忽而犯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自2015年2月4日实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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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笔迹鉴定申请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告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否认法院调取的华夏银行现金缴款单系原告所缴款项,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鉴定内容:
1、对原告在华夏银行现金缴款单的书写字体进行鉴定。
证明内容:
1、此笔款项系原告丁某存入。
申请人:路伟国
2007年7月6日
原告甲持有被告乙签名的借据一张起诉乙,要求乙偿还借款一万元。
庭审质证过程中,乙提出借据上的签名不是其亲笔所为,不同意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请求,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某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需预交鉴定费500元。
甲、乙双方均不愿意预交该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应当预交鉴定费的一方拒不预交鉴定费,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那么,本案究竟应当由谁预交鉴定费呢,对此法院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原告甲预交鉴定费。
理由是:《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甲主张被告乙向其借款的事实,理应就该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甲向法院提供了借据一张,但乙矢口否认借据上的签名是其所为,故甲还需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
而对借据上借款人签名是否系乙所为的笔迹鉴定,是证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证明责任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所需鉴定费,理应由原告甲预交。
第二种意见与第一种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应当由被告乙预交。
笔者支持该种意见。
要确定应由谁来预交鉴定费,一般说来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谁申请谁预交。
但在本案中,双方在开庭之前均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而是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对借据上的签名发生争议而共同要求法院委托鉴定。
此时应该由谁来预交鉴定费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即借据签名的真伪负有举证责任;也即涉及法官对于案件举证责任之分配。
鉴定结果确是被告做的假的话,那么就一定是被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