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醇基液体燃料试点推广工作,推行应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逐步替代液化石油气,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目前,中铁十八局隧道工程、天津三建、路桥建筑公司、天津市政五公司、天华宾馆、天津华美特大酒店等92家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普遍反映,使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良好。
但是,试点推广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劣质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器,这些燃料大多是由药厂和化工厂的废料加工而成,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出现刺鼻、辣眼现象,对醇基液体燃料试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醇基产品,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二是各使用单位应严把用料渠道,必须从具备资历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厂家购买和充装。
三是各使用单位发现非法经营和充装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津安监管二〔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推广应用醇基燃料,禁止建筑工地、餐饮业及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气瓶,杜绝此类火灾、爆炸发生,现就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通知如下:一、设计、制造、使用醇基燃料的灶具、管路、容器等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时采取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醇基燃料新技术、新装备。
二、销售设备设施,应经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确认,并由设备设施制造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技能培训。
三、醇基燃料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应贴有市安全监管局授权机构监制的安全标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设备设施的制造、使用单位,应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销售、安装、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六、销售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对用户设备设施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做到上门服务,确保安全使用和运行。
上述各项要求涉及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执法,抓好落实。
凡出现违法违纪,甚至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2年8月23日。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和运行水平,我局组织专家以2011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为基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及负责现场评审的评审单位依据本标准开展自评和现场评审工作,合格标准为加权得分不低于80分,且各A类要素不低于60分。
A级要素权重系数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022年12月2日。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境内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运输活动。
第三条醇基液体燃料指以醇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燃料,包括但不限于甲醇、乙醇等。
第四条专用燃烧器指专为醇基液体燃料而设计的燃烧器,以符合其燃烧性能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二)具备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设置专门的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应当:(一)具备销售许可证。
(二)标明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产品。
第八条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并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第九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一)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操作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
(二)使用场所应当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
(三)禁止在室内使用开放火焰。
(四)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置于高温、火源或者阳光直射的地方。
(五)禁止擅自改装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标准本地区要求》(见附件1)、《气体、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气体标准》)、《农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农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分别适用于储存气体、化学试剂、农药等危险化学品从事零售经营的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装混配企业、危险化学品批发仓储企业及气体充装企业等)应按照我局之前已公布的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指导本辖区内企业选取适用的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核实本辖区内适用《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的企业名单并报我局监管三处(监管三处电子邮箱为*****************)。
二、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立即组织本辖区内适用《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督促各企业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确保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三级标准化申请工作。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请按照我局已下发的《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3]36号)开展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见附件1),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津安监管三〔2014〕3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津安监管二〔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和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治理专项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2013〕2号)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与市建设交通委制定了《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作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2013年6月6日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目录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
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09
•【字号】津安监管办〔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津安监管办〔2017〕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保证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局对近年来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专项工作已结束,与现行工作不符合、或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废止。
现宣布废止文件12份。
附件:市安全监管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 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
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燃料供应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用燃、合理用燃、安全用燃。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减少燃料使用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的目标是规范燃料使用行为,提高燃料使用效率,保障燃料使用安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燃料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燃料供应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符合要求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设施和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燃料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燃料供应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用合格的醇基液体燃料原材料,并建立相应的收货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燃料供应单位应制定燃料生产工艺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燃料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燃料质量监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最终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并保留相应的监测记录和结果。
第十条燃料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燃料供应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燃料使用过程中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燃料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燃料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符合要求的醇基液体燃料存储和使用设施,确保燃料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燃料使用单位应对醇基液体燃料进行贮存管理,严禁存放在密闭或半密闭的空间内,应保证通风良好,并严禁与明火、高温源等接触。
第十四条燃料使用单位应制定燃料使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燃料使用量,严禁盲目抗拒,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燃料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料存储和使用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燃料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燃料使用培训,提高职工对燃料使用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燃料使用操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培训,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合适的安全设施,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者应经常对使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进行燃料的储存和保管,储存场所应远离火源和易燃材料,避免燃料泄漏和着火事故。
第七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炉温过高、压力过大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者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随时保持灭火器的正常状态,以便在发生火灾时及时进行灭火。
第九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者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向用户提供相关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确保用户正确、安全地使用这些产品。
第十一条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提供使用指导、维修保养等一系列的服务,确保用户利用这些产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及有关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按照2015版目录执行,对列入2015版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2015版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许可范围应严格依据2015版目录填写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品名,对于2015年5月1日前按照2002版目录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未列入2015版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并对原许可证提出变更或申请注销;对于新列入2015版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增项申请。
三、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2015版目录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2015版目录的解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做好我市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许可证换证工作。
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5月7日——结束——。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5〕3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以下统称三类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的要求,决定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7月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三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切实提升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三类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发生。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全面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GB30871-2014),重点治理以下内容: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10.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11.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12.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是一种以醇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液体燃料,常见的醇基液体燃料包括甲醇、乙醇等。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需要遵守一定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下是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的一些建议和规定:
1. 储存安全:醇基液体燃料应储存在密闭的容器中,避免与空气接触和泄漏。
储存时应远离明火、高温和火源等易燃物品,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
2. 使用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时要远离明火、高温和火源等易燃物品,禁止在密闭空间中使用,以防止燃烧产生有毒气体和危险情况。
在室内使用时,应保证通风良好。
3. 加油安全:在加注醇基液体燃料时,应使用专用加油设备,并严禁在加注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
加注过程中要小心慢倒,避免溅出和泄漏。
4. 检查设备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防止出现泄漏、漏电或其他危险情况。
5.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地下排水管道或直接倒入环境中,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时应详细阅读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并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如有任何安全问题或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秦都区餐饮企业使用甲醇燃料情况汇报
秦都区餐饮企业使用甲醇燃料情况汇报一、我区餐饮企业使用甲醇燃料基本情况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区安监局、区食药局、公安秦都分局、质监秦都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辖区所有餐饮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检查餐饮企业914户,其中使用甲醇燃料的共95户。
主要分布在城区周边天然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郊区农村使用的较少。
甲醇燃料的使用单位均为中小餐饮企业,使用的甲醇燃料及储罐、灶具等均由供货商负责提供并安装,其月使用量大多不超过1000公斤。
供货商共涉及17家企业,多为西安及外省市等区外生产经营企业,大多提供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及灶具型号和联系电话等,仅有4家企业提供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燃料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甲醇的性质及用途甲醇(工业甲醇)又称“木醇”或“木精”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甲醇的原料主要是煤、天然气、煤层气、焦炉气等。
通常由一氧化碳与氢气反应制得,是无色有酒精气味易挥发的液体,熔点-97.8℃,沸点64.5℃,闪点12.22℃,自燃点463.89℃,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6~36.5 % ,能与水、乙醇、乙醚、苯、酮、卤代烃和许多其他有机溶剂相混溶,遇热、明火或氧化剂易燃烧。
有毒,误饮5~10毫升能双目失明,大量饮用会导致死亡。
甲醇用途广泛,是基础的有机化工原料和优质燃料。
主要应用于精细化工,塑料等领域,用来制造甲醛、醋酸、氯甲烷、甲氨、硫二甲酯等多种有机产品,也是农药、医药的重要原料之一。
甲醇在深加工后可作为一种新型清洁燃料,也可加入汽油掺烧。
三、甲醇的监管法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使用甲醇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最低年设计使用量18000吨/年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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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二[2010]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本市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餐饮热源的目标任务,积极推广应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作为替代,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