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
效率。
价格评估鉴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最初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价格评估 鉴定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成为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价格评估鉴定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的价格评估鉴定 制度不仅注重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强调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应用,价 格评估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不断提高。
和执行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02
保障公正处理
价格评估鉴定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通过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
科学、公正的评估和鉴定,避免因价格评估不当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提高司法效率
价格评估鉴定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科学、
公正的评估和鉴定,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
保险标的评估
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标的,涵盖风险评 估、损失评估等多个方面。
保险评估流程
遵循科学合理的流程,包括现场勘查、资料收集、价值评估等 环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案物品进行全面客观的价值评估,为 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司法鉴定范围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法 、市场法、收益法等。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撰写价 格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结 论。
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根据价格评估报告出具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 市场价值、重置成本等。
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03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7〕220号二○○七年十月十七日)1总则1.1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文号】计价费[1998]776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一、总则
1. 为有效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活动。
二、鉴定机构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由具有资质和相关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他人干扰。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擅自进行价格鉴定活动。
2. 鉴定程序包括勘验、检测、评估、结论等环节,必须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工作。
四、鉴定标准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2. 鉴定应当依据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产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合理。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清晰、准确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当由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记录。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执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所有。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鉴定机构和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如赵 某 某盗 窃一 案 中 , 害人 称其 被 盗 的金 戒指 被 及 耳 环分 别 重 约 6 左 右 , g 购买 价 格 14 0余元 , 无 0 在 其他 证据 佐 证被 害 人 陈述 的情 况 下 . 鉴定 机 构在 鉴 定 时依 照 5 9 . g足金 鉴定 出黄金戒 指 及 耳环 的价 格共计 9
和客 观性 。
1 当前 涉 案 物 品 价 格 鉴 定 的主 要 问题
11 根据 被 害 人 陈 述 无 实物 鉴 定 大 量 存在 . 在 实 践 中 . 量侵 犯 财 产案 件 的涉 案 物 品都 已被 大 犯 罪嫌 疑人 销 赃 或者 毁 损 . 造成 涉 案物 品无法 追 回和 提取 , 在这 种情 况 下 , 为确 定 涉 案物 品 价格 , 只能 委托 鉴 定机 构进 行无 实 物价 格鉴 定 。 无实 物 价格鉴 定 是在 涉 案物 品 已经 无法 提 取 的情 况 下 , 定 人依 据 相关 凭 鉴 证 以及 其他 证据 来 进行 的 价格 鉴定 。由于价 格鉴 定是
号 、牌 号 的陈 述 与犯 罪 嫌 疑人 供 述 明显 矛 盾 的情 况
物 品价 格 进 行 分 析 、 别 、 算 后 所 做 的一 种 结 论 性 鉴 计
意见 。非 常 复杂 的 问题 ,
由于价 格 鉴 定 结论 是 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依 照 科 学 原
涉 案 物 品 价格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鉴 定 结 论 中十 分 重 要 的种 类 , 是物 价 部 门 中具有 鉴 定资 格 的专 业 人员 针 对刑 事 案件 的需 要 , 照有 关 法律 、 规 规 定 , 涉 案 依 法 对
物 的委 托 规 定 了一定 的 限制 条 件 . 在 实践 中 . 但 不遵 循相 关 限制 条 件 、 随意 对 无法 提 取 的物 品进 行 价格 鉴
广东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百度文库-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2013年)广东省物价局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中有关技术参数的确定与参考,并非普遍适用。
2、本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参数不宜直接用于不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的技术参数可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其产品质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正常使用状况下无需更换的设备构件,其使用年限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正常使用状况下需定期更换的设备耗件,其使用年限根据其材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行业标准等因素另行确定。
4、在使用过程中经过大修、换件、技术升级的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相关技术参数。
5、本标准所涉及的各类财产,国家对其强制报废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运用观察法确定成新率时,可以不采用使用年限(寿命)相关技术参数。
7、本标准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目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4-52.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6-103. 部分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 (10)4.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 (11)5.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12)6. 机动车辆部件价值权重系数参考表 (13)7.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报废及强制报废标准 (14)8 .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使用年限参考表 (15)9. 拖拉机使用年限参考表 (15)10. 非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表 (15)11. 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15)12. 船舶强制报废标准··················································16-1813. 部分畜牧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考表 (19)14 捕捉、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 (20)15. 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 (27)16.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28-3017. 土地及海域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 (31)三、部分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注:1.日常用品的使用材料、质量等级个体差异大,首选以观察法确定成新率。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与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下列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与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含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广东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全 省价格 认证 中心 机构性 质统 计
2
( ) 务 开展情 况 。随着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二 业
不断完善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 司法 、 行政执法机 关在办理案件 中涉及的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种类
越来 越多 , 价格不 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产亦不断
2 0 — 0 6年度 全省价值认 证 中心 办理刑 事案件 统计 0 12 0
价 箍 畦师 (4人 ) 格 =1 I I 复 核藏定 挝 (o ) I =人 I
就他 ( 8人) 47
关键词 :涉案财产价格 鉴定 基 本情况 存在 问题 对 策 中 图分类号 :F 0 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4 — 6 8 v ( 0 7 2 0 0 — 4 4 1 1 / 2 0 )1- 0 7 0
价 党的十七大提 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 斗 目 分 。 格 鉴 定 结 论 的 客 观 公 正 与 否 直 接 影 响 了 司 法 活
量 的 9 %以上 。据统计 ,20 年至 20 年 6 0 01 06 年间 ,全
I I
2 0 05 2 0 0 6
- 删事 棠件 ( 万件 )
省共完成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超过6 万件 。 6 近几 年广东省公安机关打击 “ 两抢一盗” 犯罪专项行动 的全
面铺开也是造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量不断上升的主 要原因。 二是价格鉴定标 的物的种类越来越复杂。 随着 社会和科技 的发展 , 新生事物层 出不穷 , 涉案财产价格
增多 ,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T作难度越来越大 , 主要体现 为 :一 是业务量 不断增 加 。“ 十五 ”期 间全 省涉案财 产价格鉴定件数以年平均 3%的幅度增长 , 06 , 0 20 年 全 省全 年共完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1万多宗。 中刑 5 其 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占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总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DOC)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元)释义及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8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1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20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15000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1000/心脑肺、500/其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
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7000/具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100/张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600/张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800/样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每年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影响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遵守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委托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的活动必须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物。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评估、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事实进行核查,对投诉和申诉事项依法作出裁定或答复。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3篇)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____机构和场所;(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金不少于____万元人民币;(四)有____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一)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厉害关系的;(二)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三)涉案物品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一、价格鉴定委托人:1.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2.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也可以是经审判机关同意的涉案物品当事人或自然人;3.罚没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4.无主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部门或组织;5.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6.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二、价格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1.1委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价格鉴定标的物名称和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臵)时间等;(2)价格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4)价格鉴定基准日期(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公历表示,一般精确到日;(5)涉案标的物应注明案件性质、基准日时标的物的具体状况描述、损坏程度记录,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6)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7)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8)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1.2收到价格鉴定委托后,鉴证机构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1)在审查和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时,应根据价格鉴定目的对委托书中的各项内容逐项予以明确。
对于委托书中不明确的事项和缺少的资料应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补充。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涉案物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八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3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经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在办理各种刑事、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查封、追缴、扣押、没收的需要确认价格的物品,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确认价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涉案物品包括:(一)赃物: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二)罚没物: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三)纠纷物:指审理案件需要估价的争议物品;(四)走私物:指缉获的走私货物或物品;(五)抵债物:指案件理结后因实施强制执行、用于抵债的物品;(六)可能引起诉讼的抵押物、无主物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估价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涉案物品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县(含区、县级市,下同)物价局负责本级的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估价机构(以下统称估价机构),是指定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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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
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3 价格鉴定程序3.1 委托程序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鉴定目的;(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
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
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
(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
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
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
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
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
具体包括:(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7)质检报告;(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
4 价格鉴定方法4.1 基本方法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
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或者: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
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
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