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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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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