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鉴定的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条【鉴定基本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实施鉴定基本准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以及税务、档案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自律】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成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元)释义及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8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1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20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15000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1000/心脑肺、500/其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

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7000/具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100/张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600/张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800/样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予以公告。

附件: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7月24日附件
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
序号
机构全称
所在省(地市、县)
地址名称
联系电话
1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广州
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3号大院
************
2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广东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1号
139****7110
3
广东省毒品实验技术中心(国家毒品实验室广东分中心)广东广州
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63号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粤司办[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行业详见附件1)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行业见附件1)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详见附件2)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鉴定机构与委托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第六条一般司法鉴定事项具体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以及《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9号)规定,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于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详见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二、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附件所列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协商确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收取鉴定相关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专家咨询费用。

三、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粤价〔 〕 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 〕 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14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14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1]147号二00一年七月二日)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请示》(汕价[2001]6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我局粤价[2001]59号文的收费主体为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开展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若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其收费可按照不高于我局粤价[2001]59号文的标准执行。

四、我省公、检、法系统各具有开展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资质的单位(非行政机关),其收费项目按照我局粤价[2001]59号文执行,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按不高于粤价[2001]59号文规定的标准核定,并报我局备案。

各级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结束——。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 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4〕411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反映。

一、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地市机构名称评定得分评定等级东莞市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96.5A东莞市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95.7A东莞市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96.4A佛山市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90.5A佛山市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97.5A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97A广州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95A广州市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90A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91.5A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95.5A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90.5A广州市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93A广州市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94.5A广州市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95.5A惠州市广东西湖司法鉴定中心91A江门市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90.5A江门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90A茂名市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92A清远市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93A汕头市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96.5A汕头市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93A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90.5A韶关市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92.5A深圳市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94A深圳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97.5A深圳市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97.5A深圳市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92A深圳市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95A深圳市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93.5A湛江市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92.5A肇庆市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95A中山市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97A珠海市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91.5A珠海市广东邦德司法鉴定所92A潮州市广东潮汕司法鉴定所80B东莞市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7.5B东莞市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86.5B东莞市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3.2B东莞市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83.8B东莞市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80.4B东莞市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83.4B佛山市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85.5B佛山市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85.3B佛山市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80B佛山市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2B佛山市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82.5B佛山市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5B佛山市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88B佛山市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88B广州市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81.5B广州市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3B广州市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8B广州市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84B广州市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83.5B广州市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81.5B广州市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81.5B广州市广东省生殖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7.5B广州市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82B广州市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81.5B广州市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80.5B广州市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89B广州市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83.5B广州市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87.5B广州市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84B广州市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89B广州市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89B广州市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82.5B广州市南沙区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2.4B广州市南沙区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89.5B河源市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86.5B河源市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84.5B河源市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86.5B惠州市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7B惠州市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B惠州市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3B惠州市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1.5B惠州市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87B惠州市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80.5B惠州市广东远大司法鉴定所87B惠州市广东正道司法鉴定所84B惠州市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81.5B惠州市广东惠博司法鉴定所83B江门市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3.5B江门市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4.5B江门市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5B江门市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85B江门市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85B江门市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1B揭阳市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9B揭阳市广东广济司法鉴定所89.5B揭阳市广东华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B揭阳市广东东升司法鉴定所86B茂名市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B茂名市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6B茂名市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25B茂名市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B茂名市茂名市人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9.5B茂名市广东至正司法鉴定所87B茂名市广东粤西司法鉴定所88.5B梅州市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3B梅州市广东粤东司法鉴定所82B梅州市广东华诚司法鉴定所82B清远市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84B清远市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86B清远市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3B汕头市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88B汕头市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84B汕头市广东东方司法鉴定所83.5B汕头市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87.5B汕尾市陆丰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7B汕尾市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87.5B汕尾市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4.5B汕尾市广东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5B汕尾市广东博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7.5B韶关市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4B韶关市广东北江司法鉴定所88.5B韶关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89.5B韶关市广东大中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9.5B韶关市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85.5B韶关市广东法鉴司法鉴定所88.5B韶关市广东京珠司法鉴定所89B韶关市广东银盾司法鉴定所86.5B韶关市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86B深圳市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4.5B深圳市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87.5B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6.5B深圳市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5B深圳市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89.5B深圳市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86.3B深圳市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7B深圳市广东公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89.3B深圳市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83.5B深圳市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81.4B深圳市广东中盾司法鉴定所83.5B深圳市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82.5B阳江市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5B阳江市广东创世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4.5B阳江市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4.5B阳江市广东永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4B阳江市广东漠阳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4B云浮市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86B湛江市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8.5B湛江市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86B湛江市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9B湛江市广东恒圣司法鉴定所85.5B肇庆市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7B肇庆市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80B肇庆市广东华鉴司法鉴定所83B中山市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87B中山市广东清竹司法鉴定所88.5B中山市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80.5B中山市广东科平司法鉴定所87.5B中山市广东中恒盛司法鉴定所89.5B珠海市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87B珠海市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88.5B珠海市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86.5B珠海市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81B珠海市广东新德汇司法鉴定所86B潮州市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78C东莞市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70.5C东莞市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76C广州市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75C广州市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70.5C广州市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76.5C广州市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72.5C广州市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75C广州市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70C广州市广东华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74.5C河源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77.5C惠州市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71C惠州市广东安评司法鉴定所73C揭阳市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74.5C梅州市广东客都司法鉴定所79.5C清远市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74C清远市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72C韶关市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73C深圳市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79.2C深圳市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78.2C深圳市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73.5C深圳市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79C深圳市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78.7C深圳市广东守正司法鉴定中心77.6C阳江市广东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77.5C云浮市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云浮分所72.5C佛山市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D惠州市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惠州分所65D清远市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D清远市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D清远市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D汕头市汕头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D韶关市广东韶州微量司法鉴定所D深圳市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D二、公示时间7月2日至7月12日,共七个工作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粤司办[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13〕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进一步适应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粤司〔2006〕77号)、《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9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二期)尚未启用期间,有关申报、审核程序仍沿用现行方式。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联系及传真电话:020-********)。

广东省司法厅2013年7月29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省、地级以上市两级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粤司办[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粤司办【2012】107号)东莞市司法局:你局《关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否收取文证审查费用的请示》(东司字[20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溯源。

对于司法鉴定业务中的文证审查,最早见于2002年6月1日施行、2007年10月1日废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试行)》(司发通【2002】56号)中同样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类包括了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但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12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均不再有司法鉴定文/书证审查的表述。

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下称《收费办法》)中,在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和物证类鉴定(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理化检验)收费类别中都列有单独的“文证审查”收费项目;声像资料类鉴定(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则列有“文证复审”收费项目。

二、关于目前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有关问题。

目前,我省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有关专业委员会正在制订各专业类别常见鉴定项目包括文证审查的行业指引。

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是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应当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粤价[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DOC)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DOC)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元)释义及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8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1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20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15000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1000/心脑肺、500/其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

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7000/具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100/张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600/张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800/样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本省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是要收费的,各省的标准在全国的标准上有所不一,广东省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见附件)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下浮不限,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在《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之外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见附件)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下浮不限,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在《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之外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