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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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会计结算部
2011年8月 20日
代保管物品制定的依据、定义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代保管物品基本规定 代保管物品入库管理 代保管物品出库管理 代保管物品的保管 代保管物品的检查 代保管物品凭证的填制、封包
代保管物品制定的依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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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依据:
➢ 经办代保管物品业务的人员包括:委托部门 的经办人员(移交人或接收人)、负责人; 保管机构的保管人员、记账人员。以上人员 不得兼任。
➢ 代保管物品应严格管理,系统自动建立“代 保管物品登记簿”,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 算,实行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和物品安 全。(代保管的非抵质押品后台为代保管品交易登
7月6日总行社区银行部下发的关于更改《吉 林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要求对批量开户凭证代保管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流程如下:
代发工资批量开户完成后,客户当日不能领 取工资存折或卡时,由社区银行部委托会计结算 部前台对其凭证进行代保管,取凭证时由社区银 行部与客户共同领取凭证,并与客户在代发工资 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代保管凭证出入库时,由社 区银行部指定人员填写代保管(出入库)凭证。
(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指贷款在未审批下来前, 质押品已交给贷款部门,需贷款部门填制“代保 管凭证”。)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可根据实际管理或保管机 构管理需要,实行1件物品1个封包或多件物 品1个封包;但需将抵质押品与其他代保管 物品分别封包。
(已承兑的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期 存单、开户证实书等有面额的票证应1张1封 包)
代保管物品基本规定
➢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由管理系统发起入、出 库交易,核心系统确认后完成入、出库的记 账,实现系统的双向登记与控制。
➢ 代保管的非抵质押物品入、出库交易直接在 核心系统中记账并登记。
(2691代保管品收入、2692代保管品付出)
➢ 代保管物品不得与现金、凭证混放,应入专 用保险柜保管,且保险柜在监控器下。
第十条规定: 对转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 销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初 审、复审,并负责对其妥善保管。清算中心 会计人员只负责转贴、再贴现票款的划转及 对其业务在核心系统的账务处理进行确认。
代保管物品入库管理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需填制《吉林银行代保管 凭证》(一式三联,以下简称《代保管凭 证》),经有权人签章或签字后,由移交人 员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
➢ 记账员根据《代保管凭证》填写的委托部门、 代保管物品业务类别、类型、数量及价值等 相关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将系统自动生成的 其他代保管物品编号填写在《代保管凭证》 上,并在《代保管凭证》各联上加盖名章及 业务讫章后,第一联由库管员存入代保管专 用包装袋专用处;第二联作表外收入记账凭 证;第三联交委托部门经办人或委托人。
➢保管机构库管员应认真审核《代保管凭证》的 签章是否齐全;记载的事项是否与代保管物品 实物一致;对抵质押品办理入库的,是否填写 代保管物品编号和业务合同号或协议号。
➢保管机构库管员对审核无误的代保管凭证和实 物,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或委托人查看代保管 专用包装袋是否完好,将代保管的物品装入代 保管专用包装袋中封包,封包后,共同在代保 管专用包装袋所有接缝的骑缝处签章或签字, 并办理交接手续,库管员将《代保管凭证》交 记账员记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吉林银行现金出纳基本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 代保管物品是指保管机构代委托部门、委托 人保管的抵押品、质押品或其他有价值品及
贵重物品。
➢ 保管机构是指总行、分行、长春直属支行相 关业务部门或营业机构。
➢ 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 为保管的部门。
➢ 委托人是指与我行签订保管协议的单位或个 人。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工 作的管理与指导,并对分支行代保管物品保 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分行、长春直属支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贯彻 与落实代保管物品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本行 代保管物品保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代保管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封包,每 份代保管物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物 品编号,代保管的抵质押品按实际价值入 账,代保管的其他物品,以一袋一元的假 定价格记账,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实际价值:抵质押品的评估价值
➢ 以袋保管但需按袋中明细在表外科目核算的 代保管物品的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 理。( 主要有:代发工资业务、产业链业务)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负责代保管物品的真实性 及有效性。(贴现、转贴现业务除外)
➢ 保管机构负责本机构代保管物品的保管。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与保管机构共同负责代保 管物品的交接工作。
(吉银办发〔2011〕94号《吉林银行抵质押品代 保管会计操作规程》第四条 委托部门必须双 人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的代保管手续。)
记簿;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后台为抵质押品登记簿。)
➢代保管物品的封包遵循“谁经办、谁封包”的原 则,保管机构对委托部门提交的代保管抵质押品 及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及委托人提交的代保管 物品,保管机构应核对实物,确保实物与代保管 凭证上记载的事项相符,并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 或委托人在封口处签章或签字。保管机构只对委 托部门或委托人共同封包的实物进行保管,不对 代保管实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吉银办发[2009]115号《吉林银行汽车金 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操作规程》第 十四条规定:
经销商已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经办行会 计管理部门设专人专库保管。
根据此规定,经销商已签章的银承属专库 保管,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专用包装袋不用 封包。 化肥产业链经销商已签章的银承按此规定执行。
➢ 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代保管物品的 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吉银办发[2011]79号《吉林银行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会计业务操作规 程》第九条规定: 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销 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初审, 会计部门负责对汇票进行复审,已贴现汇票 由票据营销部门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共同封 装,在封口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后,交库 管员审核无误后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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