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浅谈银行员工违规代客保管行为及其应对措施
摘要:从监管机构对银行员工违规代客保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着手,引申介绍针对该违规行为银行采用的主要手段“飞行检查”,并指出实施飞行检查的几个关键点,最后简要介绍银行采用的其他相关手段,以期帮助各银行机构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违规代客保管;飞行检查;银行;员工行为违规代客保管,对于每个银行员工来说应该都不会陌生,该行为向来是各银行员工行为检查的一个重点。
顾名思义,“违规代客保管”就是银行员工包括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柜面人员等在明文规定不得代客户保管的情况下,在其营业区、办公区、休息区的抽屉、尾箱、柜子等场所违规保管有客户预签字捺印的如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债务确认书、保证函等重要法律文书以及如客户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网银U盾等各类重要物品等的违规行为。
一、违规代客保管相关的监管规定及其蕴含的风险(一)相关监管规定及处罚情况《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调查了解银行员工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多家银行均有过因此类问题被监管处罚的经历,如2020年2月11日,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2017年1月20日,交通银行湖州分行被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2016年12月9日,长兴农商银行被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罚款20万元;2016年11月22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衢州常山支行被中国银监会浙江衢州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等等。
监管机构对于银行员工违规代客保管的行为始终是保持着高压态势,并且这一问题向来是银监的一个罚点,也就是说只要在银监检查过程中被查到存在该类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处罚,从罚款情况来看,罚款金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6•【文号】建总发[1998]36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6日建总发〔1998〕3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报总行审批。
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第五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工银发200079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做好开办保管箱业务可行性研究工作。
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上确保投资效益。
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营业机构不要盲目开办此项业务。
二、要坚持以效益为目标用好现有资源规范保管箱业务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
各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推广。
总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批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开办申请二级分行负责检查和监督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的开展情况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如物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老化等,可能导致损 坏。
赔偿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赔偿责任认定
1
2
银行责任:如果物品丢失或损坏是由于银行管理 不善或疏忽导致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客户责任:如果物品丢失或损坏是由于客户自身 原因导致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实际价值赔偿: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包括物品本身的价值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
用。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其他赔偿方 式。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保险赔偿:如果物品已经投保,可以根据保险合 同进行赔偿。
07
保管物品的借阅、复制与销毁 规定
借阅、复制申请流程与审批权限设置
借阅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填写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原因、物品名称、数量、借 阅期限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
保密性原则
01
物品信息的保密
所有代保管物品的信息,包括名 称、数量、价值等,都应严格保 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
02
保管人员信息的保 密
保管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等也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给无关人员。
03
保管场所信息的保 密
保管场所的位置、设施等信息也 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 关人员。
02
建立报告制度,对代保管物品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报告,确保
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对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代保管
03
物品的管理办法。
06
保管物品的丢失、损坏与赔偿 责任规定
丢失、损坏原因分析
自然灾害
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物品丢失或损 坏。
代保管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保管品业务,保障客户资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代保管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凭证等。
第三条代保管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可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保管品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三)服务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代保管品范围第四条代保管品范围包括:(一)贵重物品:金银首饰、珠宝玉器、手表、名表、电子产品、艺术品等。
(二)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银行存单、保单等。
(三)凭证:房产证、行驶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四)其他依法可以代为保管的物品。
第五条以下物品不得作为代保管品:(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三)其他不适合代为保管的物品。
第三章代保管品手续第六条客户办理代保管品业务,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代保管品清单。
(三)代保管品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我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我行收到客户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代保管合同。
第八条代保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代保管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
(三)代保管期限。
(四)代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代保管品保管措施及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代保管品保管第九条我行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代保管品安全:(一)设立专门的代保管品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二)对代保管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代保管品不混淆。
(三)对代保管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对代保管品库房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代保管品安全。
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汇报人:2023-12-01•引言•保管物品概述•保管流程与规定目录•保管责任与义务•保管风险与防范•保管服务提升与发展•结论与展望01引言0102背景介绍在此背景下,制定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银行代保管业务是银行为满足客户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保管的贵重物品、证明文件、单证等物品而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
规范银行代保管物品的管理流程,确保代保管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目的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增强客户信任度和满意度,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意义目的和意义02保管物品概述银行代保管业务是指银行受客户委托,根据合同约定,代表客户保管各类贵重物品、有价单证等,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托管服务。
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服务,保障客户贵重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目的定义宝石银行存单如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等;客户在银行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贵金属有价证券其他物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客户委托银行代管的贵重物品等。
代保管物品均具有高价值,属于贵重物品;高价值安全性要求高合同约束银行需要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服务,保障客户贵重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03020103保管流程与规定客户向银行提出代保管物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客户申请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客户需按照银行规定预约存放时间。
预约存放保管申请与受理银行与客户签订代保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品保管的详细要求。
协议内容客户需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理解并同意协议条款,然后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流程保管协议签订保管物品接收与存放银行在接收物品时,对物品进行检查并登记,确保其符合保管要求。
存放位置银行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存放位置,确保物品安全和完好。
费用标准银行根据代保管物品的价值、种类、存放时间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 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 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 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 做好国库会计核算,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 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 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 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 合理设置业务岗位, 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 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 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 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 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不得离岗。
农村商业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代保管物品保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金出纳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代保管物品指本行代客户或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的各类有价值物品,包括:办理业务过程所发生的,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代为保管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客户遗失在营业网点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各种贵重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辖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代保管物品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并对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库管员负责本网点代保管物品的登记入库保管工作,负责做好代保管物品与客户的交接工作。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按月对本网点代保管物品实物和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代保管物品账实相符。
第三章代保管物品的基本规定第七条本行代保管有价值物品分为客户遗失代为保管的重要物品和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的重要物品两类。
第八条代保管物品应严格管理,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代为保管客户遗失重要物品处理规定:1、代为保管客户遗失重要物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网银UK、印章、各类证件(证照)、债权、债务凭证等贵重物品。
2、本行营业网点员工在营业网点范围内发现任何客户遗失重要物品时,如果客户尚未离开,应立即交还客户;若客户已离开,则将客户遗失重要物品第一时间上缴会计主管或库管员进行保管,不得私自将客户遗失重要物品放在自己处保管。
3、会计主管或库管员在接到员工上缴的客户遗失物品后,要立即通过本行相关系统查询客户联系方式,并通知客户前来认领。
4、客户当日前来认领时,会计主管负责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将客户遗失重要物品在《xx农商行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请客户进行签字领取。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
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为切实加强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
各支行(营业部)应在总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部署下,按本办法开展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业务工作。
第二条部门职责。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由总行监察保卫部、金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及被代理金融机构所在开户支行(营业部)协同负责。
监察保卫部负责与被代理金融机构签订商业协议,金库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指导、巡查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对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金库管理中心负责代保管箱包的登记、收发、保管,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对被代理金融机构调缴现金的押运工作,与被代理金融机构及本行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代理业务的会计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流程,代理业务手续费的会计核算,定期不定期对被代理金融机构开户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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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引言•代保管物品的分类与特点•代保管物品的管理措施•代保管物品的风险与控制•代保管物品的监督与检查•代保管物品管理的未来发展与挑战目录0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代保管物品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了规范银行代保管物品的管理,提高物品保管的安全性和效率,防范金融风险,该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银行代保管物品是指客户将贵重物品委托银行进行保管,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高效的保管服务。
目的和背景1意义和重要性23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银行代保管业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通过对代保管物品的规范化管理,可以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高银行的信誉度和客户满意度。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还有利于促进银行和客户的合作关系,推动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02代保管物品的分类与特点如金、银、钻石等制成的首饰。
贵重物品珠宝首饰如名牌手表、皮具等。
高档消费品如艺术品、古董等。
其他贵重物品重要物品重要文件如房产证、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合同等业务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重要物品如电脑、服务器等电子设备;机密资料等保密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品。
03代保管物品的管理措施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详细记录客户送交的代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信息。
制作寄存卡为每个代保管物品制作寄存卡,标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寄存日期等信息。
物品的登记与记录将代保管物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存放,如金银珠宝、古董文物等,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分类存放确保代保管物品存放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保巡查等。
安全防范物品的存放与保管03定期清理对于长期无人领取的代保管物品,应进行定期清理,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或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物品的领取与归还01核实身份在领取和归还代保管物品时,应核实寄存人的身份,防止冒领或误领。
02办理领取和归还手续寄存人需填写领取或归还申请表,并签署确认书,确保手续合规。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保管箱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放置在银行保险库中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开放或关闭保管箱的业务。
为了规范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展,保障客户利益,按照《银行保密管理规定》、《金融机构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管理(一)开户及业务办理1、开户条件及流程(1)新开户: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预留手机号码、签署银行印章(若有)、填写《银行保管箱业务申请表》和《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保管箱租金。
(2)续租:客户持有效保管箱钥匙、保管箱号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到网点办理。
2、企业单位开立保管箱(1)企业单位须凭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章程(规则)、公司印章等证件进行开户。
(2)企业单位应当指定代表办理开户、取、交保管箱;如更换代表应当到银行网点进行变更。
(二)租金收取1、保管箱租金的收取(1)暂存期:客户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到银行进行续租或清出财产。
(2)滞纳金收取:租金逾期未缴纳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2、租金标准租金价格应当符合银行业规定和市场公允价格。
(三)保管箱使用1、保管箱使用权(1)保管箱使用权属客户所有。
(2)客户应妥善保管保管箱钥匙,保证保管箱锁具的安全。
2、保管箱查验(1)保管箱查验是指为保证客户取回存入保管箱内的物品的安全,银行将在客户确认终止保管箱使用权前的一个月内,安排工作人员对保管箱进行查验。
(2)查验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客户协调处理。
(四)保险制度1、保管箱业务客户应当自行购买财产保险。
银行可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2、保管箱钥匙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发现并向银行报告。
银行应当协调客户措施,避免财产受到损失。
(五)服务承诺1、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关闭保管箱,避免造成客户利益损失。
2、银行应当为保管箱业务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保护客户信息和资产安全。
3、银行应当对保管箱、保险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保管箱设施完好,保管箱使用顺畅。
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引言•保管物品的分类与特性•代保管物品的接收与存储目录•代保管物品的保养与维护•代保管物品的取回与处置•代保管物品的管理制度与责任01引言规范银行代保管物品的管理流程,确保物品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明确银行与物品保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和损失。
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目的和背景指客户在银行处存放的各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贵金属、珠宝、艺术品、古董等。
代保管物品包括代保管物品的接收、保管、处置、退还等环节的流程、责任和要求。
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及与代保管物品相关的各类人员和业务活动。
适用范围定义与范围02保管物品的分类与特性价值高、体积小、易于携带详细描述贵重物品通常是指价值较高、体积较小且易于携带的物品,如珠宝、艺术品、古董等。
这些物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稀有性,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保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总结词非贵重但具有重要价值、不易损坏详细描述重要物品通常不是特别贵重,但它们对客户来说具有重要价值,如合同文件、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等。
这些物品可能不是特别珍贵,但它们的丢失或损坏可能会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因此,银行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这些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一般性物品、无特殊价值或特性详细描述普通物品通常是指没有特殊价值或特性的物品,如日常用品、文具等。
这些物品虽然价值不高,但仍然需要妥善保管,以避免丢失或损坏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03代保管物品的接收与存储03物品入库将登记后的代保管物品妥善存放至指定仓库或保险箱,确保物品的安全和保密性。
01物品鉴定对代保管物品进行鉴定,确认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确保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2物品登记对鉴定合格的代保管物品进行详细登记,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建立物品档案。
接收流程保持存储环境的温度稳定,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对代保管物品造成损害。
温度控制保持存储环境的湿度适中,避免过干或过湿的环境对代保管物品造成损害。
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代保管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封包,每 份代保管物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物 品编号,代保管的抵质押品按实际价值入 账,代保管的其他物品,以一袋一元的假 定价格记账,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实际价值:抵质押品的评估价值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以袋保管但需按袋中明细在表外科目核算的 代保管物品的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 理。( 主要有:代发工资业务、产业链业务
(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指贷款在未审批下来前 质押品已交给贷款部门,需贷款部门填制“代保 管凭证”。)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可根据实际管理或保管机 构管理需要,实行1件物品1个封包或多件物 品1个封包;但需将抵质押品与其他代保管 物品分别封包。 (已承兑的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期 存单、开户证实书等有面额的票证应1张1封 包)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 作的管理与指导,并对分支行代保管物品保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分行、长春直属支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贯彻 与落实代保管物品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本行 代保管物品保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条规定: 对转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 销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初 审、复审,并负责对其妥善保管。清算中心 会计人员只负责转贴、再贴现票款的划转及 对其业务在核心系统的账务处理进行确认。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代保管物品入库管理
7月6日总行社区银行部下发的关于更改《吉 林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要求对批量开户凭证代保管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流程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银发[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银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严格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柜台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指定生产厂家(略)2.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办行资料说明(略)3.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略)附: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文件、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由分行审批,审批时,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没有效益的项目不能批准。
第五条开办行在立项时必须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提出开办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行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开办行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办网点所处的市场环境,包括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保管箱的市场需求、他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等,并根据市场条件设计配备箱型和箱数,估算建库成本,制定出租价格,预测出租率,计算出保本点和投资回收期。
银行金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金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金库代理业务是指受人民银行委托代理其货币发行业务和受金融同业、系统内他行委托代其保管现金、款箱、有价单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业务。
金库代理业务包括: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金融同业款箱寄存业务;系统内他行现金调拨、款箱寄存业务等。
第二条金库代理业务必须报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办。
第三条开办代理业务的金库应管理规范,金库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齐全,制约机制落实到位,连续三年内金库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且库房必须具备专区保管代理物品的条件。
网点库原则上不得开办金库代理业务。
第四条金库代理业务的委托方仅限于人民银行、金融同业、系统内他行,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委托不得受理。
第五条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按照《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接受人民银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代理金融同业款箱寄存业务的,双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规定服务的内容、形式、收费标准、押运方式、交接方式等,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操作程序,分清法律责任。
服务协议或合同要经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代理系统内他行现金调拨、款箱寄存业务的,审批行应正式行文明确代理金库和被代理营业机构之间代理服务的内容、
形式、押运及交接方式和双方职责、权限等。
第八条代理保管的物品实行封箱寄存,由委托方装箱、加锁(加封)后方可入代理金库专区保管。
代理金库只对代保管箱体、锁具、封签的完整性负责,不对箱内实物负责。
第九条委托方人员不得进入金库保管区,因业务需要进入交接区的,应严格执行身份认证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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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 对转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 销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初 审、复审,并负责对其妥善保管。清算中心 会计人员只负责转贴、再贴现票款的划转及 对其业务在核心系统的账务处理进行确认。
代保管物品入库管理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需填制《吉林银行代保管 凭证》(一式三联,以下简称《代保管凭 证》),经有权人签章或签字后,由移交人 员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
7月6日总行社区银行部下发的关于更改《吉 林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要求对批量开户凭证代保管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流程如下:
代发工资批量开户完成后,客户当日不能领 取工资存折或卡时,由社区银行部委托会计结算 部前台对其凭证进行代保管,取凭证时由社区银 行部与客户共同领取凭证,并与客户在代发工资 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代保管凭证出入库时,由社 区银行部指定人员填写代保管(出入库)凭证。
➢ 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 为保管的部门。
➢ 委托人是指与我行签订保管协议的单位或个 人。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工 作的管理与指导,并对分支行代保管物品保 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分行、长春直属支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贯彻 与落实代保管物品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本行 代保管物品保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管机构库管员应认真审核《代保管凭证》的 签章是否齐全;记载的事项是否与代保管物品 实物一致;对抵质押品办理入库的,是否填写 代保管物品编号和业务合同号或协议号。
➢保管机构库管员对审核无误的代保管凭证和实 物,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或委托人查看代保管 专用包装袋是否完好,将代保管的物品装入代 保管专用包装袋中封包,封包后,共同在代保 管专用包装袋所有接缝的骑缝处签章或签字, 并办理交接手续,库管员将《代保管凭证》交 记账员记账。
吉林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
会计结算部
2011年8月 20日
代保管物品制定的依据、定义 代保管物品管理职责 代保管物品基本规定 代保管物品入库管理 代保管物品出库管理 代保管物品的保管 代保管物品的检查 代保管物品凭证的填制、封包
代保管物品制定的依据、定义
一、制定的依据:
代保管物品基本规定
➢ 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由管理系统发起入、出 库交易,核心系统确认后完成入、出库的记 账,实现系统的双向登记与控制。
➢ 代保管的非抵质押物品入、出库交易直接在 核心系统中记账并登记。
(2691代保管品收入、2692代保管品付出)
➢ 代保管物品不得与现金、凭证混放,应入专 用保险柜保管,且保险柜在监控器下。
➢ 经办代保管物品业务的人员包括:委托部门 的经办人员(移交人或接收人)、负责人; 保管机构的保管人员、记账人员。以上人员 不得兼任。
➢ 代保管物品应严格管理,系统自动建立“代 保管物品登记簿”,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 算,实行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和物品安 全。(代保管的非抵质押品后台为代保管品交易登
(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指贷款在未审批下来前, 质押品已交给贷款部门,需贷款部门填制“代保 管凭证”。)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可根据实际管理或保管机 构管理需要,实行1件物品1个封包或多件物 品1个封包;但需将抵质押品与其他代保管 物品分别封包。
(已承兑的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期 存单、开户证实书等有面额的票证应1张1封 包)
➢ 委托部门或委托人负责代保管物品的真实性 及有效性。(贴现、转贴现业务除外)
➢ 保管构共同负责代保 管物品的交接工作。
(吉银办发〔2011〕94号《吉林银行抵质押品代 保管会计操作规程》第四条 委托部门必须双 人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的代保管手续。)
吉银办发[2009]115号《吉林银行汽车金 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操作规程》第 十四条规定:
经销商已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经办行会 计管理部门设专人专库保管。
根据此规定,经销商已签章的银承属专库 保管,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专用包装袋不用 封包。 化肥产业链经销商已签章的银承按此规定执行。
➢ 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代保管物品的 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吉银办发[2011]79号《吉林银行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会计业务操作规 程》第九条规定: 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汇票应由票据营销 部门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初审, 会计部门负责对汇票进行复审,已贴现汇票 由票据营销部门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共同封 装,在封口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后,交库 管员审核无误后入库保管。
记簿;代保管的抵质押品后台为抵质押品登记簿。)
➢代保管物品的封包遵循“谁经办、谁封包”的原 则,保管机构对委托部门提交的代保管抵质押品 及与贷款相关联的质押品及委托人提交的代保管 物品,保管机构应核对实物,确保实物与代保管 凭证上记载的事项相符,并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 或委托人在封口处签章或签字。保管机构只对委 托部门或委托人共同封包的实物进行保管,不对 代保管实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 代保管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封包,每 份代保管物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物 品编号,代保管的抵质押品按实际价值入 账,代保管的其他物品,以一袋一元的假 定价格记账,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实际价值:抵质押品的评估价值
➢ 以袋保管但需按袋中明细在表外科目核算的 代保管物品的入、出库按其业务管理规定办 理。( 主要有:代发工资业务、产业链业务)
➢ 记账员根据《代保管凭证》填写的委托部门、 代保管物品业务类别、类型、数量及价值等 相关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将系统自动生成的 其他代保管物品编号填写在《代保管凭证》 上,并在《代保管凭证》各联上加盖名章及 业务讫章后,第一联由库管员存入代保管专 用包装袋专用处;第二联作表外收入记账凭 证;第三联交委托部门经办人或委托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吉林银行现金出纳基本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 代保管物品是指保管机构代委托部门、委托 人保管的抵押品、质押品或其他有价值品及
贵重物品。
➢ 保管机构是指总行、分行、长春直属支行相 关业务部门或营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