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美容业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生

活美容需求。但是,随着服务领域的扩大和服务机构数量的增加,美容业也出现

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超范围经营或不规范操作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小

百货饰品店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设备设施尚未达到标准和规定要求的情况下,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项目,引发了一些纠纷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现将我们监督执法中

查处的一起案例加以分析,希望能够为医疗美容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医疗美容纠纷案例

1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4日,平罗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李某投诉,李某称于2010年4月

28日在县城某商场一饰品店进行打耳孔,术后造成穿耳孔部位红肿、发脓感染,

要求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卫生监督所经初步调查后于2010年5月5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案件调查人员经多方取证,调查结果如下:1、该饰品店只有由当地工

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为普通生活美容;2、该

饰品店门口玻璃上贴有“去斑、去痣、打耳孔”等字样;3、打耳孔术使用的美美牌耳订枪仪1台、枪针40枚、碘酊一瓶约10毫升、棉签壹包、脱脂药棉50克、

红霉素软膏1支等器械和药品;4、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李某的

打耳孔手术是在该饰品店做的,至今饰品店已做此类手术有三年了,无手术人员

情况及收取费用登记本和票据;5、给李某进行手术的张某未在当地执业注册。

经过合议,最终认定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

容(打耳孔)服务活动,并造成李某人身伤害(伤殘证明),违反了《医疗美容

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1、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活动;2、没收药品和器械;

3、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2 合议焦点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对于处罚对象的确立却成为卫生监督人员合议争议

的焦点。

2.1 处罚对象的确立争议一方认为:为李某作打耳孔手术的张某并非该饰品

店的员工,该店只负责提供开展打耳孔活动的场所,不能视为该饰品店进行了穿

耳孔手术,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张某本人,而不是该饰品店。争议另一方认为:为

李某施行打耳孔手术的张某虽不隶属于该饰品店,但是接待和手术施行地点的选

择均由该饰品店负责,处罚的对象应该是该饰品店。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

饰品店持有某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登记的业

主姓名为饰品店负责人郭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所以本案中依法认定违法主体是该饰品店负责

人郭某,而不是张某或该饰品店。

2.2 小饰品店存在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定义是指不合法地

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擅

自开展行医活动的行为,依据很明显它包括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

证(注册)的个人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场所开展的行医行为[1]。依照这一界定,无论给李某做手术的张某是否隶属于该饰品店,但其在场所

内进行医疗美容(穿耳孔)手术的事实成立。

本着求真务实,依法办事,合议人员最终一致认为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确有

非法行医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把张某跨地区行医的案件调查笔录移送至

张某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确立,其对李某造成人身损害就不属于

医疗事故处理范畴,有关赔偿,由李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3 讨论

上述案例的分析给我们思考体会如下:①卫生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较弱。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

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法律明确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而并未明确指出医生离开注册地点执业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导致医

生走穴现象屡见不止,由于医生走穴引发的医疗事故频频发生,给卫生监督工作

和医疗事故赔偿带来许多问题。②对医疗美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一直把监督重点放在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对医疗美容市场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医疗

美容市场较为混乱,美容医师队伍良莠不齐,美容用品鱼龙混杂,医疗美容质量

难以保证,医疗美容广告缺乏科学性,误导消费者,造成为数不少的美容不成反

毁容的事件,社会危害极大,所以加大对医疗美容市场的监督力度迫在眉睫。③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漠。有些消费者在追求美的同时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这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④调查取证是关键。在本案中,卫生监督人员接到投诉后,除了作现场监督笔录外,还对非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了登记封

存并拍照取证,同时对该饰品店的负责人作询问笔录,成为本案取证关键,为后

续工作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案件调查之初,仅凭投诉者的询问笔录,未取得发票(收据)或处方就确定是在该饰品店行使的

手术,有失严谨,缺乏法律支持。还有,对于投诉者提供的广告复印件,应要求

其盖章或签名确认,方可生效。因此,如何合法有效的采集证据将是监督员在以

后监督执法中必须掌握的关键。

4 建议

①完善医疗美容法律法规;近年来为了规范医疗美容市场,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配套文件《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

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

医学》分册等相继出台。这些从法律法规上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做出了严格界定,杜绝无资质人员从事医学美容,从法律层上对遏制医疗美容纠纷发生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随着医疗美容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有关医疗美容服务的法规需进

一步完善。应尽快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当前实际的、行政处罚力度

适中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②加强宣传。通过适当的途径,使群众了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