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李某某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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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
采光、日照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房屋所有权人以开发商建设的楼盘侵害其采光、日照时间而主张损害赔偿,经鉴定,涉案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正文
孟某某、李某某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李某某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公司)于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孟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铜业公司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审理中,经鉴定确认,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J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一审判决,铜业公司赔偿孟某某、李某某采光、日照损失16.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