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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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医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加强纪律,从严治院,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工作人员指医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医疗卫生事业和医院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四条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集体奖励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条个人奖励:凡工作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突出,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因公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和追记奖励。
第六条集体奖励适用于医院所有正式独立设置的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派出的各种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组成的工作机构,也可适用集体奖励。
第七条各部门单项业务表彰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立
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医院统一表彰范围。
议审核批准。
第三章奖励的周期和数量
第八条医院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表彰活动。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受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表彰。
第九条奖励表彰的数量
每次受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内部机构设置数按以下标准分配:
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
第四章奖励的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条参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一)作风正派,工作严谨,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二)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发展,在同行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三)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做出贡献,工作业绩突出者;
(四)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踏实,长期在临床第一线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业绩突出者;
(五)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在提高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管理效益、开源节流等方面成绩显著、工作突出者;
(六)保护公共财产,避免安全事故,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勇于同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者。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坚持改革发展,锐意进取,起到表率作用的;
(二)科室、部门内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勤奋务实,廉洁高效,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纠纷和事故的;
(三)圆满完成医疗任务,学科专业健康发展,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注重技术更新。
(四)完成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任务,业绩突出的;
(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患者和临床提供优质服务,业绩突出的;
(六)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组建的工作组(队)等承担临时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十二条个人奖励由民主评议推选候选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并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集体奖励,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
第五章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锦旗或奖状、奖牌。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医院研究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六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决议,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构成重大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有违职业道德,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的;
(五)打架斗殴,赌博,损害医院公私财物的;威胁恐吓同事、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医院纪律的;
(六)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或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八)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的规定》执行,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批准后,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