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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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分工的通知
正文:
----------------------------------------------------------------------------------------------------------------------------------------------------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经建设部与民航总局协商,现将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具体划分通知如下:
一、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总局负责。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
2、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3、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4、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设备。

二、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非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航站楼、机库、货运站、航空食品厂等工程;
2、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结束——。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 管理程序编号:AP-129-CA-03批准日期:2007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 相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民航规〔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22号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2月2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d420040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1d420041民航机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一、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应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民航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2)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4)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3)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4)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5)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修订案)》word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修订案)》word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修订案)》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所有评分因素的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项目分值分配应该符合本标准文件对分值区间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

2.本施工招标文件所指大型项目是:(1)机场场道工程:单项估算价≥1 亿。

(2)民航空管工程、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空供油工程:单项估算价≥3000 万。

3.项目经理现场答辩:(1)项目经理现场答辩时应核实项目经理身份,并对答辩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项目经理先进行述标,述标内容为招标项目的重点及难点,述标时间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述标后,项目经理应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2 道问题(所有参与答辩的项目经理,回答的问题一般为相同题目),答题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分钟。

4.现场抽签的器具应采用透明容器,便于现场监督。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项目经理现场答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民航发[2010]73号)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民航发[2010]73号)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4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 1. 总则......................................................................................................................................7 1.1 项目概况....................................................................................................................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7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7 1.5 语言文字....................................................................................................................8 1.6 费用承担....................................................................................................................8 2. 资格预审文件......................................................................................................................8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8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8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9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9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9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9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10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10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0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10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 11 5.1 审查委员会..............................................................................................................11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 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 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 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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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 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发布日期:2001-10-31执行日期:2001-12-1生效日期:2007-10-10经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 AP-129-CA-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相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 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 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 号)执行,即:(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3.10.30•【文号】民航规〔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3〕3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民航局党组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升工程建设品质的有关要求,贯彻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提升专业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推动民航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民航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质量形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关乎机场运行安全。

近年来,国内个别项目专业工程质量呈下滑趋势,存在专业管理力量薄弱、建设标准要求不高、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现场施工组织混乱、设备工艺简陋落后、监理过程控制不严、隐蔽工程管控薄弱、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耐久性受到影响等问题。

当前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建设任务艰巨,管理难度增大,工程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质量至上,坚决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不断增强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相关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机制。

严格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招标投标管理、践行质量保修义务。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全主体、全过程、全链条、全人员、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基础,不断提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品质。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总局第103号令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总局第103号令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总局第103号令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 号《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1 年10 月24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2001 年10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正文:----------------------------------------------------------------------------------------------------------------------------------------------------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2013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三)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一)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四)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六)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七)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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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进行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 察、设计招标除外) ; (四)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 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 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 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 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见附表一) ;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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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 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 航站楼、 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其中, 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 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 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 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 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以及飞行区内各类 专业弱电系统。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 卸油站工程 (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 用线工程) ;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 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16•【文号】民航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民航发〔2016〕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局属各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航招投标市场,降低评标专家权力寻租风险,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特点,我局组织对《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开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项目均应采用本修订案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估法中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应符合本修订案的要求。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修订案规定将评标办法和相关事项予以载明,评标办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请各地区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的有关宣贯工作,加强对本修订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局反馈。

四、本修订案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可在民航局政府网站“机场司—政策发布”栏目中下载。

附件:《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民航局2016年2月1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等;(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民航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3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的深度融合,提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新建、迁建、改扩建公共航空运输项目(含A1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并实施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模式选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精品文档,超值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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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相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三)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四)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五)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一)招标项目及内容;(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九)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通知书;(二)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按如下原则提供预选专家名单:(一)预选专家的专业符合项目工程性质;(二)预选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三)预选专家名单人员数量一般应为所需专家人数的2倍以上;(四)预选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五)预选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评标预选专家名单产生后,以及送交招标人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预选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2日内以封口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招标人。

招标人开启信函或接收传真时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获取预选专家名单后,应将预选专家名单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随机性的重新排序,然后按随机排序序号通知专家本人,直至选取到所需专家数量为止。

按以上方法选取的专家不够所需数量时,可由招标人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充预选专家名单。

补充的预选专家产生原则和抽取方式与前述要求一致。

以上抽取过程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由抽取当事人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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