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X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遏制园区用地粗放经营和圈地、囤地及土地闲置,低效利用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约节约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降低我市土地批而未用比例,推动园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园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矛盾得到有效缓冲,为加快培育新功能,改造提升旧功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一)统一部署、分类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成立市级层面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协调,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审慎推进。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园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的同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全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土地处置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城融合规划;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
在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重点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认定标准(一)闲置工业土地认定1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永政办函〔2015〕131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将其作为重要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
自2014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以来,各级各部门上下一心,强力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处置不彻底、已处置的闲置土地后续动工开发慢等问题,处置任务依然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切实盘活闲置土地、促进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闲置土地存量大、处置慢的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
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省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9月,国务院对第二批核查出问题的北京、上海、安徽等11个省市的党政及国土资源部门42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对此,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下同)要清醒认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部署,不折不扣地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严格处置要求,跟踪管理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最新要求,闲置土地完成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已动工开发建设。
市里将对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逐宗建立跟踪管理信息卡,督促县区严格按要求处置到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株政办发〔2018〕 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
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理50%以上,园区盘活低效土地达到审定总面积的60%,2019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土地和园区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政府主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因政府各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三)规划先行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闲置土地、园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皖政〔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19日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决定实施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
一、实施目标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
到2024年底,全省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2023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合肥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滁州、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六安、安庆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
各地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二、重点任务(一)调查建库和编制规划。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需要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工业企业进行处置。
下面是关于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一、加强监管1.加强对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监管。
3.加强对工业企业土地使用行为的法律监督,对违反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惩罚。
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1.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产能过剩和技术水平低下的评估,鼓励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2.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财务支持,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鼓励企业进行跨行业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三、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1.建立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土地资源调配,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流转管理,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到效益较高的企业。
3.推动工业企业园区规划和建设,集中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加强环境监管和整治1.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改善土地的环境质量。
2.加大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的环境整治力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顿和限制。
3.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
以上是关于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强监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加强环境整治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工业企业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区域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政策。
以下是进一步实施意见的补充:五、优化土地资源利用规划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根据区域工业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
2.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划定力度,明确规定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我市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含以下类型:(一)增资扩产类:原约定、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
(二)粗放用地类: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控制性指标较低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两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已经2023年3月16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届〔2023〕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3年3月27日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领导,保障闲置土地处置的专项经费,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处理闲置土地重大事项。
闲置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
收到举报和情况反映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初步核实以及是否立案调查的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永政函〔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78号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市城镇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款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总投资额是指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的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需准备的资料涉嫌闲置的土地权利人请准备好下列资料配合调查:(一)划拨土地提供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招商引资合同》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四)宗地位置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六)土地使用权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及详细理由;(七)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定的土地权利限制资料(涉及有他项权利或司法裁定的,须提供相关资料)。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朝政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朝政办发〔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盘活我市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促进闲置资源再利用,激发企业活力,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切入点,进一步挖掘我市现有资源潜力,激发再发展的活力,建立我市闲置资源盘活利用的良性循环体系;优化招商载体,提振投资者的意愿,拓展招商引资的空间;加快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格局,提高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节约企业的建设成本,缩短项目的落地时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企稳回升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目标2016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盘活闲置厂房不少于5处;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到位(详见附件),全市共计 47 宗、114.14 公顷。
三、盘活标准(一)闲置厂房盘活标准1、自主盘活闲置厂房:企业恢复生产;2、闲置厂房的再利用:嫁接项目开工建设;3、出租、出售闲置厂房: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租金和出售款全部缴清。
(二)闲置土地盘活标准1、开工:附开工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3、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附置换协议、有关用地手续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退二进三”调查标准对双塔区、龙城区符合“退二进三”企业的情况,要摸清底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出未来五年的利用发展规划。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吉府办字[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09〕136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吉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把握政策,稳步推进;统一储备,合理出让;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是:1、本市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2000年以来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3、2000年以来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划拨、出让、租赁方式批准供应的工业用地;4、本市辖区内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
四、闲置土地的认定本方案所称的闲置土地是: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松阳县五方面努力化解工业用地瓶颈制约
测和防治管理的工作要求。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防灾领导责任制 ,强化责任 ,将地质灾害预防 、监测 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 ,明确责任人 ,制定 岗位责任 制,
景 宁 县
开展 “ 新 形 象 、 创新 业 绩 ” 机 关 党 员 下 基 树 层 送 服 务 活 动
为 把 学 习 贯 彻
组 织 部 、 丽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联 合 组 织 的 国 土 资 源 法 律 知 识 宣 讲 活 动 于 5 6 在 龙 月 日 泉 市 开 课 ,这 是 丽 水 市 九 个 县 市
合提升县内 乡镇及松古平原周边 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四 是 支 持 和 鼓 励 企 业 利 用 绿 化 地 建 厂 房 。支 持 和 鼓 励 工 业
园区 一 、二 期 原 花 园式 企 业 ,利 用 企 业 绿 化 地 技 改 建 厂
区内各 类工程 建设应 当进行地 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地质 灾害治理 工程设计 、施 工和验 收与主体 工程的设计 、施
题 。 此 次 下 基 层 送 服 务 活 动 将 深 化 拓 展 主 题 实 践 活 动 的
开展 ,进一步推动景 宁畲 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景 宁县 国土 资 源 局 柳 伟
松 阳 县 庆 元 县
出 台今 年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一
五 方 面 努 力 化 解 工 业 用 地 瓶 颈制 约
省 委 赵 洪祝 书 记 的 重 要 讲话 精 神 与 深
化 拓 展 “树 新 形 象 、 创 新 业 绩 ” 主 题 活 动 相 结 合 , 景 宁 局 根据 县 委 的统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杭土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土资发〔2013〕2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2月18日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依法依规做好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及时有效利用,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约定、规定根据《办法》有关“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的要求,今后新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动工开发期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约定、规定:招拍挂出让地块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8个月以内;协议出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以内;划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24个月以内。
二、关于动工开发的认定方式鉴于《办法》分类明确了动工开发的具体含义,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方式前,建设用地项目已动工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供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及施工现场照片,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局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予以认定。
《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无监理单位意见的,可由执法监察支队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申请环节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 申请,说明闲置原因和处置方式。
评估环节通常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的价值进行 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
执行环节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决策结果执行处置程序,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03
闲置土地盘活与再利用
盘活与再利用的意义
1 2 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采取协商和调整地价方式处置 闲置土地,注重土地的可持续 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计 划和规划制度,对土地利用进
行严格控制。
国内闲置土地管理现状及问题
•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统一,缺乏科学合理的认定程序;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缺乏完善的监管 机制,难以有效遏制闲置土地的滥用和浪费。
通过盘活和再利用闲置土地,可以优化土地资 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 展对土地的需求。
促进城市更新与发展
闲置土地多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发展区域,对 其进行盘活和再利用,可以促进城市更新与发 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使用闲置土地,可以减少对自 然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 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转让是指将闲置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 其他使用者,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处置程序与操作流程
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决策 、执行等环节。
审查环节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 符合处置条件和规定。
决策环节由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其 他因素做出决策,确定处置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
多元化处置方式的探索与实践
土地再开发
将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 如转变为商业、住宅或公 共设施用地,提高土地利 用效率。
工业企业用地低效再开发 节约集约用地效果更明显
工业企业用地低效再开发节约集约用地效果更明显作者:林荣华叶军龙等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第10期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林荣华叶军龙陈仙土创办于90年代座落在松阳县城长虹东路191号的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属中大型生产摩托车的工业企业,企业原有用地总面积54904平方米。
近年来,由于市场机制等各方面原因,企业生产停滞不前,造成空置厂房较多,原有用地效能低下。
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用地的效益最大化,更谈不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亟需开展。
为此松阳县人民政府将该企业用地列入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以此来探索全县褓业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可行有效的办法,进一步提高企业土地资产的产出效益,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
今年松阳县根据国土资源部《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浙江省“亩产倍增”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等文件精神,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积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
首先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技术规范要求,松阳县将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企业用地面积中的16194 78平方米、建筑面积10097.64平方米、容积率为0 62的土地列入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图斑。
低效利用土地在开发方法上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有偿统一收储,规划部门重新规划调整,县国土部门重新挂牌公开出让。
今年3月初,经松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松储字[ 2014)1号)该地块以人民币2003万元价格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3月18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I松政发[ 2014] 28号)同意公开出让松阳县玉石文化城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月24日挂牌成功。
由原土地使用者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总价2881万元的价格获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权,出让后的土地用途为市场用地[松阳县玉石文化城),其用地主要指标为容积率1.32 - 1.5,建筑密度≤52%,绿化率≥5%,土地出让年限40年。
松阳县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工作初步成效与思考
矿 、旧村 庄用 地 布局 散 乱 、设施
落后 ,一 些企 业 用地 利 用强 度 明 显 低 于节 约集 约 用地 控 制标 准 , 另 外一 些 产业 用 地存 在 因城 乡规 划 调 整 ,需 “ 退 二进 三 ”或 用 于 城 市 基础 设施 、公共 设施 建 设 。
是全 面开 展 了城 镇低 效 用地 再 开 发 调 查 建 库 工 作 。 此 项 工 作 于 2 0 1 3 年1 1 月 开 始 ,在 市 国土 资 源 局 统 ~布 署 和市 国土 勘 察测 绘规 划 院 的技 术 指导 下 ,全 面开 展城 镇 低 效用 地再 开 发调 查 和建 库工 作 ,基本 查 清 了全县 城镇 低 效用
1 2 7 号 )和 《 丽水市城镇 低效 用地 再开 发试 点 工作 方 案 》的文 件 精
对 象 设置 限制 性条 件 ,或者 出让 底
价 低 于 出 让 指 导 价 格 的 ,如 一 些 重
县 ”发展 战 略 ,全县 经 济社 会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 实 现 传 统 农 业 经 济
须 经 过 区政府 常务 会议 ( 管 委会 主
向现代 工业经济发展迈进 。 随 着 松 阳县 社会 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 人 多 地 少 的 矛 盾 日益 突
任办公会议 ) 集体 决策。 三是 建 地 价管 理 信息 系统 。 面对 海量 地价 信息 ,运 用现 代化 的
国 土 资 源
LA N D& RES0 URCES
: 此 处 接上页 的价格变化 ,基准地
价偏 低 已严 重影 响 土地 出让 最低 价 制 度 的有 效执行 。宁波 市人 民政 府
《 关 于切 实推进 节 约集 约利 用土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 (甬政 发 [ 2 0 0 8 ]
低效产业用地处置方案
低效产业用地处置方案低效产业用地是指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合理利用或者没有充分发挥其潜力的土地。
低效产业用地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还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
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来进行低效产业用地的处置。
首先,要进行低效产业用地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对低效产业用地的调查和评估,可以了解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机会。
调查要包括低效产业用地的规模、使用状况、空置情况以及潜在的可利用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评估要综合考虑土地的位置、环境条件、经济价值等因素,确定低效产业用地的处置方式。
其次,要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制定低效产业用地的处置策略。
策略应该基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符合城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策略的重点可以包括土地整理、转让和改造等方面。
土地整理可以通过合并、分割和改造等手段,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转让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低效产业用地交给有能力进行合理利用的开发商或企业。
土地改造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改造等方式,将低效产业用地转变成为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的土地。
再次,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低效产业用地的处置机制和法规。
在土地整理、转让和改造等过程中,政府应该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土地的流转和改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政府还可以通过激励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和推动低效产业用地的处置工作。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土地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水平。
最后,要加强社会的参与和合作。
土地的处置不仅涉及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企业、开发商和居民等都应该加入到土地的处置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投资和开发,将低效产业用地转化为高效产业用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开发商可以通过创新和合作,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改善城市的面貌。
居民可以通过参与决策和监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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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业用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2.土地出让两年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大于三分之一以上,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3个月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15%,空地连片面积仍超过10亩的。
3. 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投产的或投产后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等约定产出率的。
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产出率高于《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以《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准;4、项目开工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停产满一年的。
5、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情形。
第三章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第八条闲置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如主动申请继续开发建设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可限期企业继续开发利用闲置部分土地,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签订工业项目投入产出补充协议,并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缴纳3万/亩的保证金(单个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项目已竣工投产但属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老厂房改扩建提高容积率等方式增资扩能,但需委托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收取土地使用权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土地价款总额的10%,并重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和违约责任;增资扩能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期满后仍然达不到协议要求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启动强制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低效利用土地使用权人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或无力增资扩能的,允许其通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及转让或分割转让等形式,流转低效用地进行重新开发转让,受让企业新上的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论证小组重新进行项目准入论证。
重新开发利用的,需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或分割转让前,按现行浙江省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建设规划要求,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签订《松阳县节约集约用地补充协议》;(2)转让时政府依法收回已兑现的政策性奖励,相关税费享受“腾笼换鸟”有关规定;(3)企业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含)的必须整体转让;20亩以上(不含)的,如需分割转让须经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及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且每宗地只允许分割一次,分割后用地面积集聚区不少于10亩(含),其他乡镇(街道)不少于5亩(含)。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到位和无法通过增资扩能、转让提升的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政府必需按分门别类采取无偿或有偿收回。
鼓励其他工业企业有偿退还可成为独立宗地且连片10亩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符合政府有偿收回条件的,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为:1.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原土地出让金、银行同期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已缴契税的总额,扣除已兑现的政策奖励之差;或者按现行土地评估确定。
2.对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驳坎、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重置价补偿;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政府不予补偿。
3.被收回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由该企业自行缴纳。
第十四条低效利用土地的工业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原因,被法院立案或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在处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前,应将处置方案函告县政府。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则上采取由政府按第十三条补偿标准实行有偿收购,如果法院必需采取公开拍卖处置的,法院与县经济商务局共同商定竞买对象的资格条件,竞得人重新开发利用的应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签订《松阳县节约集约用地补充协议》。
第四章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程序第十五条闲置土地或低效工业用地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摸底,经处置办召集发改、国土、建设、经合办、经商局、国(地)税、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闲置土地或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与企业协商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报处置办,经处置办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且企业拒不执行政府的处置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低效利用土地限期建设的,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向企业发放书面通知,限期企业提出整改措施,企业应及时提出自行建设书面申请、整改措施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企业按要求实行整改。
第十八条符合整体转让条件的,由企业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项目准入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九条“零申报”或仅停留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允许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应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经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国土、建设、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变更或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由企业持现状用地分割方案等相关资料,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处置办初审,将初审意见报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收回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办事程序为: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汇总,报县处置办会审拟定收回方案,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相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收回协议或合同。
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设有抵押权的,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企业应与抵押权人处理好债务、债权事项,及时注销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收回的资产及时纳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章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制约措施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工业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后,可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竣工时间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未按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竣工的,如果企业配合政府并主动申请可采取有偿收回,不配合整改的依法强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属乡镇(街道)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一年,经整改仍属于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或不配合整改的:不得享受招商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科技补助、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的房地产税、电价、水价、排污费等;实行有序用电调节措施,在电力紧缺期间根据电网负荷限制其用电;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兑现技改贴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已列入低效利用土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该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六章工业用地管理长效机制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全县的工业用地日常监管和防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有关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信息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加强批后监管力度,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按迟延每日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受让人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每延迟一天,应向出让人分别支付相当于出让金总额0.1‰、1‰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