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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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审计档案、财务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安全保密原则;3. 完整、准确、及时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3. 负责档案的鉴定、统计、查询和咨询服务;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档案;2. 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3. 档案收集应遵循保密原则,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2.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建立索引;3. 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存放;2. 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依法依规调阅档案,确保档案安全;2. 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方便客户、员工利用;3. 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便于追踪和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黑龙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提升黑龙江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的业务质量水准,加强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归档期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二章立档标准一、业务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卷,以报告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报告所应附的工作底稿材料应组成一个卷,不得将两个报告的底稿材料立成一个卷。

二、业务档案工作底稿应按程序排序,依次编写页号不得遗漏。

编页时应从卷内底稿的首页开始。

不分册数统一编一个流水号,填写时用打号机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数。

三、业务档案目录按工作底稿的先后顺序用计算机打印,目录放置卷首。

四、业务档案备考表应按下列填写(-)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名(二)部门检查人:由案卷检查者(部门负责人)签名(三)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时间(四)收卷检查人:由质量监管部或人力资源部检查人签名(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六)内备考表应置卷尾五、业务档案封面标题要规范,文字排列要整齐、美观、年份位数要写全,文号要准确。

六、装订要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资料、不易失散、不妨碍阅读、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三章接档程序、交接人员一、各类业务档案整理装订后经部门负责人检查签名后由质量管部检查无误后填写归档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对各业务部移交的档案按归档清单填写的单位、文号及监管部质量检查合格后逐卷验收,确认无误后,交接人在归档清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三、未经质管部复核、未组卷的档案及不属于档案保管范围的资料不予接收,禁止放入档案室。

第四章档案保管一、档案设专人保管,严格管理,确保档案不丢、不潮、不损、不泄密。

二、凡‘经审核后入卷的档案,按年份分类放入档案架,排列有序,查找有据。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审计档案的管理,包括审计工作底稿、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审计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促进本所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2. 相关文件:包括客户授权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合同等;3. 资料类:包括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审计项目类别归档;2. 按照时间顺序归档;3. 按照文件种类归档;4.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和更新。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泄露审计档案内容;2. 依法依规提供审计档案查询服务,确保客户利益;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档案处置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处置时间;2. 对拟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3. 对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确保档案处置的合规性。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九条本所领导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安全与利用效能,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档案管理机构: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档案管理责任人:确定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包括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查询、借阅等等。

3. 档案管理规程:制定档案管理的基本规程和操作流程,包括档案管理的原则、方法、流程等。

4. 档案分类与标识: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用途,将档案进行分类,并采用标识系统进行标记和归档。

5. 档案采集与整理:明确档案的采集标准和流程,建立档案信息采集表格,对于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

6. 档案存储与保管:明确档案的存储位置和存放要求,建立并维护档案库房,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7. 档案查询与借阅:规定档案查询和借阅的流程和程序,明确查询和借阅权限,保障利用档案的合法性。

8. 档案销毁与转移:建立档案销毁和转移制度,明确档案销毁
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于需要转移的档案,明确转移的程序和责任方。

9. 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建立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对档案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和评估等。

10. 档案管理培训与宣传: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档案管理能力,同时在事务所内部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六、审计档案保管期限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管;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工作档案的保案的保管期限同最后一年当期工作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七、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管理
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属于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属于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三、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原则:
按本所《业务接承和工作委派制度》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档案总体负责”之规定,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归档的责任制原则,整理装订后交由档案室相关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四、立卷归档内容:
凡在审计鉴证活动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八、审计档案的保密和查阅管理
(一)、审计档案保密:审计档案涉及被审单位大量、重要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二)、审计档案的查阅:审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须查阅者应持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查阅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顾问批准方可查阅。本所档案保管人员应认真登记查阅者查阅的内容,要求查阅者签名并严格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会计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管。
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计凭证、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存档妥善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明确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业务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业务档案归档管理;业务档案借阅管理;业务档案的保管。

一、业务档案归档管理1.业务档案归档前的整理业务档案归档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小组人员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做到:1)所有底稿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2)三级复核业已完成,各级复核人员业已签名:3)重要的问题已经解决,重要的程序业已完成,重要的证据业已收集齐全;4)永久性档案已及时更新,并与当期档案已适当分离;5)所有底稿已按规定的目录编制索引并按索引顺序排放;6)同一业务的档案超过一卷的,在第一卷已编制目录列明该档案总卷数,及每卷的内容;2.业务档案的归档1)业务完成后,项目小组应及时将整理后的档案归档。

如无特殊原因,4月30日前出具报告的,档案最迟应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归档完毕,其他档案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归档完毕;但验资报告应于正式报告出具后一周内归档;2)整好的档案归档前,根据业务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将档案交给相关人员复核:a)一般业务,报总审或类似职能人员复核;b) 证券相关业务或资产总额10亿以上的业务,还应再交主管合伙人复核;3)档案管理员收到档案时,应登记造册。

对于尚未经复核的档案,档案管理员有权拒收;4)永久性档案应根据情况确定如何装订:a)一次性业务或以后不再续约的业务,可与当期档案一并装订;b)较小规模企业,由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与当期档案一并装订;c)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企业永久性档案应单独装订;5)档案管理员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正面及侧面分别注明单位名称、业务类别、年度、编号,同一编号档案超过一卷的,还应标明总卷数及各卷序号;6)分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具的报告,由分所按本办法自行归档保管,分所承办以总所名义出具的报告,分所负责将档案整理好后,应定期将档案交由总所统一归档;3.业务档案的归档责任1)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业务档案归档的主要责任人,项目小组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协助项目负责人整理档案并归档;2)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归档情况,对已出报告但尚未归档的情况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将业务档案按时归档;3)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将业务档案整理并归档的,从逾期当月起,暂扣发该项目小组人员工资的10%,;4)档案管理员未按规定,将未经复核的档案归档的,扣发工资的10%;二、业务档案借阅管理1. 业务档案借阅类别:1)因本所业务人员工作需要借阅;2)因行业协会、证券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工作需要借阅;3)因公、检、法、海关、外管、人民银行等机关部门办案需要借阅;4)因客户单位工作需要借阅;5)因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或相关咨询机构工作需要借阅。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明确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归档形式(方法)、保管期限、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事务所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验资计划、实施的审计或验资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或验资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验资结论做出的记录。

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审计或验资证据的载体,是出具审计或验资报告的主要依据。

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考查业务工作的依据,是本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由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设一至两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业务档案的移交、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应当负责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分管档案业务的领导监交。

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签章。

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调动工作。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七条凡本事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出具的审计、验资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归档工作由五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专指本所具体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与本所业务相关的并且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员工均有自觉整理档案并按规定归档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档案室具体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提供利用档案的各种服务工作。

办公室档案保管人员为是业务档案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整理(一)业务档案的立卷: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的立卷:根据已经完成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按照不超过档案盒的厚度整理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盒(不足一盒的可与其他业务项目盒装一盒);装订成册的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封面、目录及按目录顺序排列的审计底稿和报告;业务档案封面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第XX册共XX册和本所的名称等;档案盒的侧封应按照档案封面的内容填列。

电子档案的立卷:电子档案按照“审计报告文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的名称建立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分为“审计报告及附件”和“审计底稿”两个子文件夹,“审计底稿”子文件夹中应按照业务顺序或不同业务底稿内容分别建立细分文件夹。

(二)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部门将档案整理完后应及时办理归档。

档案室收到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办理入档登记,入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共XX册、档案柜编号、入档人、入档时间等项内容。

入档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存入档案柜中。

需要单独存放的部分特殊档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与纸质档案一并入档的电子档案应在电脑中设置专区分别按照年度、业务类型、合伙人予以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
1.档案存储: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专门的档案室,对档案进行统一存储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档案室应该有防火、防盗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存储状态。

2. 档案分类: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档案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项目或客户进行划分,方便档案管理和查找。

3. 档案备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重要的档案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遗失或损坏。

备份可以采用电子备份或者纸质备份的方式,备份资料应该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4. 档案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档案进行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不被泄露。

档案室应该进行安全管控,对进入档案室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记录其进出情况。

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5. 档案销毁: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已经过期或不需要保留的档案应该及时进行销毁,以防档案泄露或占用过多的空间。

销毁应该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机密粉碎机进行纸质档案的销毁,采用数据安全软件进行电子档案的销毁。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应该注重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时加强档案的分类和备份,以方便档案管理和查找。

档案的销毁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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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反映审计业务活动全过程。

2.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3. 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保密。

4.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审计业务和内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工作。

3. 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4. 配合审计业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2. 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

3.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1. 按照审计业务流程,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2. 档案整理应遵循先整理后归档、先归档后利用的原则。

3. 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1. 选用合适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安全。

2. 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

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环节,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所有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三条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审计业务档案: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档案、审计工作总结等。

(二)内部管理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合同档案、设备档案等。

(三)法律法规档案: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事务所规章制度等。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计项目结束后,立卷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并填写《审计档案归档登记表》。

(二)立卷人将审计档案提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审核。

(三)档案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将审计档案归档到相应类别。

三、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五条审计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害的专用档案室。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包括:(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防止档案遗失、损毁。

(二)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对损坏的档案进行修复或复制。

(四)按照规定期限对档案进行销毁。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做好以下记录:(一)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销毁等情况的登记。

(二)档案的修复、复制等情况的登记。

(三)档案的转移、借阅等情况的登记。

四、档案查阅与利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审计档案,需向档案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人应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等。

(三)查阅人应妥善保管查阅资料,不得遗失、损坏。

(四)查阅人不得将查阅资料带出档案室。

五、档案销毁第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档案已无保存价值。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八、审计档案的保密和查阅管理
(一)、审计档案保密:审计档案涉及被审单位大量、重要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二)、审计档案的查阅:审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须查阅者应持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查阅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顾问批准方可查阅。本所档案保管人员应认真登记查阅者查阅的内容,要求查阅者签名并严格保密。
三、会计档案归档管理:为保确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便于查阅,每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会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表报,财务审计报告等分别整理立卷装订后,归档,交档案室归档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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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计凭证、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存档妥善保管。
一、立卷归档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本所年终会计报表委托审计报告。
六、审计档案保管期限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管;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工作档案的保案的保管期限同最后一年当期工作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七、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管理
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属于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属于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审计档案保管的重要性: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
A、在国家层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 B、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审计档案的利用效能,合理降低审计 档案的管理成本,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 C、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健康可 持续发展 D、限制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正确答案】ABC 【您的答案】
)。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案、永久性档案。 A、1 年 B、5 年 C、10 年 D、20 年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并区分当期档
7、(
)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A、国务院 B、审计署 C、发改委 D、中国人民银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9、下列说法正确的包括(
)。
A、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并区分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 B、要求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对依法依规调阅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提出程序要求 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D、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
8、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体现了对审计档案处理 的( A、鉴定 B、保管 C、销毁 )程序。
D、处置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 B、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C、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 长期保存 D、可以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处置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处置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处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处置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档案归档和保管1、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2、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4、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事务所合并档案咋处置根据近年来行业发展情况和先照后证等商事制度改革需要,《管理办法》对审计档案的权属与处置进行了规范:1、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事务所分立档案咋处置1、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事务所终止档案咋处置1、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3、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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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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