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第五章 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报检
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
运输工具的适装性检查(9个方面)
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 在装货前作适装性检查
1.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必须事先清洗干净,并作有效的消毒,由监督 消毒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2.装载植物、植物产品出境的运输工具,经检查发现泥土的必须清扫干净,发现危 险性有害生物或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应作熏蒸除虫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装 货作业。存放泔水和动植物性废弃物、垃圾等的场所和卫生间。
(2)电讯检疫:在收到海关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 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直接起飞离港。检疫后分不同情况签发: “运输工具检疫证书”“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航空 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列车检疫
出入境的列车 应在各隶属海关 实施检疫
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
运输工具检疫的主要内容——检查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的有关证件是否有效; 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是否适合装载特定的进出口货物。
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
运输工具检疫的重点
➢ 交通员工和乘客的健康状况、生活、活动的场所。 ➢ 存放和使用食品及饮用水、动植物产品的场所。 ➢ 容易隐藏动植物危险有害生物的场所。 ➢ 存放泔水和动植物性废弃物、垃圾等的场所和卫生间。 ➢ 陆路口岸出入境汽车的驾驶室。 ➢ 饮用水、压舱水。
电讯 检疫
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且没有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
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 靠泊 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 检疫
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
• (一)出入境列车的卫生检疫申报 • 1、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
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 事项。 • 2、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 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人员的健 康情况及列车上的卫生情况。 • 3、入境、出境检疫的列车,在查验中发现检疫传 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因卫生问题需要卫 生处理时,应将延缓开车时间、需调离便于卫生 处理的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有关情况通知车站 负责人。
第二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一、出入境船舶
•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 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 (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 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 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 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 4、检疫时
(1)发现运输工具中装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进 境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施加标识予以封存,未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2)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 具、除害、封存或销毁处理; (3)对卸离运输工具的非动植物性物品或货物作 外包装消毒处理,对可能被动植物病虫害污染的 部位和场地作消毒除害处理。 • 5、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 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 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二)、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 卫生检疫申报及其查验程序
• 1、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 关部门提前通报;
出入境集装箱、运输工具的 报检与管理
二、集装箱检验的项目 (一)法定验箱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冷藏
效能、密固性能等项检验,亦称法定验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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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 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 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 新检验检疫
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四、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程序 1.报检2.检疫内容 3.查验结果及处理办法 (二)进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进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2.进境空箱报检要求 (三)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出境集装箱报检人应该在装货前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入境集装箱
任务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与管理
经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出具集装箱检验合格证书,并在集装箱上加贴检 验合格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不准装箱。其验箱方法包括外观检 查、内部检查两种。
(二)装箱检验 集装箱货物的监视装箱,亦称装箱检验。装箱时进行监视装载,包括
指导装载、积载或理数,在装箱完毕后,立即对所装载集装箱进行封识, 并签发集装箱货物装箱检验证书。 (三)封识检验 集装箱的监视加封和启封,称为封识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证 据做出的加封或启封的证明,可以作为集装箱承运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分 清货差的依据
(1)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2)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 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
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检疫地点
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
检疫方式分为4 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 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报检与报关实务-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报检
报检与报关实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并掌握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报检要求;熟悉并掌握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报检要求技能目标:具有根据不同的出入境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申报的能力; 具有对出入境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申报的能力。
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第二节 集装箱报检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2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报检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是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根据《海关法》《国境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
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报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报检时间和地点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报检报检形式即时办理即审即办海关办理检疫方式2013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2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一)出入境船舶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出入境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出入境的船舶应在各水运口岸隶属海关办理出入境的检疫第一节 运输工具报检(二)出入境航空器检疫出入境航空器应在各机场口岸海关办理检疫。
出入境的列车应在各隶属海关实施检疫五种情况0104020305员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发现医学媒介生物或医学媒介生物活动迹象的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人员出现传染病症状/体征人员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1)入境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列车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如申请电讯检疫,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入境口岸30分钟前申报1.申报入境列车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车长应及时通知入境口岸车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海关报告1.申报(2)出境列车出境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离开出境口岸30分钟前向海关申报。
国境卫生检疫
(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述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简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
等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 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1. 国家主权的体现 2. 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3. 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受进出境收发货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 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特点: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 理报检;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三)自理报检单位 1.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如下。 1)一般进出口企业。 2)出口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3)境外企业和组织。 4)进出境动植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 5)科研单位。 6)其他。
三、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注 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1.报检员资格 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
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书》。 2.报检员注册 (1)前提 1)获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请报
2.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凡属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 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1)申请地点 (2)备案登记的程序
(3)备案需提交的单证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 备案登记的监督管理 (1)接受监管 (2)终止备案登记 (3)撤销备案 (4)异地报检
(二)报检单位的类型 报检单位按其登记的性质,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
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 1. 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范围.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范围
根据《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范围为:
1.所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车和车辆等,都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装载入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函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飞机、火车、车辆,都须实施动植物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本航次或本车次的始发或途经地是上述动植物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
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入境、出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保健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实施卫生监督。
4.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5.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负责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出入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四、卫生保健措施1. 传染病监测: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传染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2. 疫苗接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要求,对入境人员实施相应的疫苗接种。
3. 健康申报:入境人员需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如有传染病症状,应及时报告。
4. 隔离观察:对有传染病症状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5. 卫生监督:对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等进行卫生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6. 卫生教育: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1.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 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出入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SN/T1758-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3对象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卫生检疫(简称电讯检疫)管理,通过风险评估,科学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和扩散,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门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服务经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和管理。
第三条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根据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电讯检疫。
第四条电讯检疫是指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规定内容。
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检疫要求,准予其无疫通行,不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所提供材料、诚信档案、既往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结果,开展风险评估。
第六条口岸运营者应当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电讯检疫提供必需的场地、通道和功能用房,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标的口岸方可开展电讯检疫业务。
第七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检疫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船舶电讯检疫第八条出入境船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或驶离口岸小时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入境船舶航程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入境电讯检疫。
出境船舶在港时间不足小时的,可在抵达本口岸时申请出境电讯检疫。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出入境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一)船名、国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预定抵离时间;(二)发航港、最后寄港、周内寄港;(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四)载货清单、船载主要物品清单;(五)航海健康申报书、相关卫生证书等。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目录》的内容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
出入境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的一般规定
香港:渔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然护理署于山光道的香港赛马会旧马房,为2008年奥运参选马匹进行10天隔离期间,防马流感。 四川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大熊猫检验检疫规程》规定,于2007年4月初,为送给香港的大熊猫需要为期1个月的隔 离检疫。
台湾:《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动物检疫之隔离时间。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应受隔离检疫之动物。
检疫法规定,携带规定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的,根据1993年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 定》的通知,每人限1只。携带的伴侣犬、猫必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 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携带的动物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 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船舶卫生证书》《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入境检疫证》《出境检疫证》《灭蚊证书》 《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三.运输工具的管制
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的管制
1.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口岸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 何人不得上下运输工具,也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对装载进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由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设备、场地进行防疫消毒。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 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 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 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项目五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报检
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 构提前预报列车预定到达时间或预定发车时间、车上有无疾病 发生等事项。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
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手推车、自行车、牲 畜车等。
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预计到达 时间、旅客人数等;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由于装运废物原料的集装箱百分之百实施卫生处理,而 实际收用货单位又不亲自办理卫生处理事宜,而是依据 箱数和收费标准将费用付给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因此, 董某的“生财之道”也不见得有多么高明:一边向实际 收用货单位按照箱数和收费标准收取卫生处理费,另一 边,减少卫生处理的箱数,以压缩实际支出。例如一个 报检批次下有10个集装箱,正常报检后,董某通过变造 《集装箱/货物检验检疫通知单》,只对2-3个集装箱实 施卫生处理,剩下的7-8个集装箱的卫生处理费则中饱 私囊。董某用同样的手法累计偷逃了275批次,127个20 尺集装箱、581个40尺集装箱的卫生处理,同时也“免 缴”了卫生处理费。
二、报检要求
(一)入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入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 《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集装箱)向进 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 或拆箱。
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 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和包装材料等单证和情 况。
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如发现危险性 病虫害或一般生活害虫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除害处理后,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 予装运。《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只限本次出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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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a、入境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申报。
(不足24小时,驶离上一口岸即申报)
b、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的,及时报告入境口岸。
c、入境时至检疫毕发放证书止,这段时间必须悬挂检疫信号:
白天信号旗:Q旗,本船没染疫;QQ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夜间信号灯:红灯三盏,无染疫;红红白红四盏,表示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2、单据:
a、《航海健康申报书》
b、《除鼠 / 免于除鼠证书》
c、《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
d、《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e、《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3、检疫地点:
锚地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
4、检疫方式:
a、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有检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有人因意外死亡而死因不明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除鼠或免于除鼠证书》失效的;装载或动物的;没有申报下述三种检疫的。
b、随航检疫:旅游创、军事船、要人访问乘船等特殊船舶,遇有特殊情况如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可申请。
c、靠泊检疫:未持我签发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申请。
d、电子检疫:持我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
特别要求:抵港前24小时,必须持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由船舶公司或船代向港口或锚
地检验机构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检验检疫:
无染疫,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否则卫生处理,完毕出具《船舶入境检疫证》。
(二)出境卫生检疫申报
最后出境港,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检疫。
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