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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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深圳市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实行按日或周定时定点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免疫程序》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地段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本地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证.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保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入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九.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深圳市安全接种制度

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预防接种室须达到《广东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三.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和目前健康状况,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处方。

四.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失效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五.接种时核对姓名.接种疫苗名称。检查一次性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按接种技术规程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卡介苗要分桌接种。

六.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用毁型机毁型或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

七.接种后须观察30分钟后确认无发现接种反应,接种者在接种证上填写本次接种疫苗名称.批号。

八.疫苗必须实行带冰接种。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九.医疗垃圾集中焚毁或交正规医疗废物收集机构统一处理。

深圳市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一.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二.对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加重反应进行对症治疗,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三.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后.责任报告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如出现死亡.严重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告所在区级疾控部门。

四.预防接种副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必须由区级以上疾控部门开展个案调查,由区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和作出处理意见。

五.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应立即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并组织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作出处理意见。

六.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或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1000)0.5-

1.0ml,或同时肌注苯海拉明25-50mg;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

七.晕厥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松解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热糖水喝,必要时可针刺或用手掐人中穴;数分钟后仍不恢复者,可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0.3-0.5ml,并通知临床医生救治。

深圳市新生儿报告登记制度

一.专人负责。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居委,收集新生儿资料,每月定期到门诊辖区的各个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

二.例会制度。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或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三.及时查访。收到新生儿报告卡后,及时巡访,了解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非本辖区儿童,及时转卡。并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登记入册。属本地段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按照免疫规划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间来医院接种有关疫苗。

五.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做好“五变动”登记工作,并每月上报儿童变动报表。

深圳市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一.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二.对在本地段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册,即接种信息录入电脑,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三.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乡镇(街道)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资料。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或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上报本区域本月新迁入的7岁以下儿童资料。

四.每月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

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动员,提高使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的预防意识,争取儿童家长主动参与免疫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情况监测及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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