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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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官制改革中的“部院之争”

浅谈清末官制改革中的“部院之争”

浅谈清末官制改革中的“部院之争”摘要:清末,面对日趋严峻的国内革命浪潮以及治外法权对主权的不断侵蚀,清政府为应付内忧外患、永保大统,进行了一系列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改革,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以改革官制为切入点。

关键词:清末官制改革;部院之争;法部;大理院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7-01一、“部院之争的”背景探析光绪年间,以首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为首的官制编纂大臣,提出按立宪国制,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著”。

清廷采纳了官制编纂大臣的建议,于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颁布上谕:“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法部监督之”。

由于此项谕旨未能详细、具体地划分法部与大理院各自的司法权限,只是从大纲性上规定了各自在司法过程的职责,这使得法部与大理院为了在司法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主动权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成为不可避免之事,即史上有名的“部院之争”。

二、“部院之争”始末自颁布《裁定奕等核拟各衙门官制谕》始,中央各部官制改革有了切实的依凭。

谕文下达之后,都察院只“纠察行政之官”,不再兼及司法,司法独立改革主要在法部和大理院之间进行。

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并由法部监督之。

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的具体权限划分问题,有关法律并没有涉及,且由于大理院筹建过程中,大量从法部调入人员,引发了两部门之间的矛盾。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三日,法部就权责问题首先发难,法部尚书戴鸿慈等奏上《奏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览折》,拟就法部司法权十二条,其内容即为戴鸿慈等提出了“审判必须级级独立,司法则层层监督”的司法监督审判的主张,清政府后下谕批准了此项提议。

至此,法部实际上集司法行政权、司法裁判权及一部分立法权于一身,其职权与昔日的刑部无异。

然则,这与司法改革初衷相悖,与宪政精义相悖。

清末新政中的政治改革

清末新政中的政治改革

清末新政中的政治改⾰2019-10-05【摘要】1901年⾄1911年的清末新政,是⼀次专制集团⾃上⽽下的旨在挽救其统治的改⾰运动。

从清王朝的⾓度看,这⽆疑是⼀场失败之举,但从中国政治现代化运动⾓度来看,它取得了巨⼤的成就。

【关键词】清末新政;政治改⾰;宪政改⾰对清末新政的研究,传统观点认为新政纯属骗局,是统治者玩弄⼿腕,妄图苟延残喘的卑劣伎俩。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则从新⾓度对新政进⾏研究,对其性质给予了较为正⾯和积极的评价。

此⽂将在新政的政治改⾰⽅⾯略作叙述。

⼀、新政推⾏的历史背景鸦⽚战争之后,清廷⾯临内忧外患。

为求⾃保,1901年1⽉29⽇,光绪上谕称“法令不更,痼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1]清末新政开始。

对清廷来说,虽迫不得已却是⼀个真诚的选择,正如10⽉2⽇慈禧的懿旨中称“予与皇帝为宗庙计,为⾂民计,舍此更⽆他策”[2]。

然⽽政治体制的变⾰是最令清朝统治者头痛的事,因为它意味着要在权、利两⽅⾯作出平衡,嗜权如命的慈禧对此产⽣迟疑。

慈禧举棋不定之时,⽇俄战争爆发。

⽇本的胜利是⽴宪战胜专制的⼜⼀次证明。

时有⽂章评论:“鉴于俄国之败⽽知专制之不可恃,数千年相沿之习庶可捐。

此⼆者之观念⼊⼈⾄深,感⼈⾄捷,数年之间必有⼤波轩然⽽起”[3]。

其后再度兴起的⽴宪舆论很快证明此⽂章的先知性。

⼆、新政中的政治改⾰变法上谕的三个⽉后,督办政务处的成⽴为前期新政提供保障。

对官制的改⾰如下:在中央,⾸先裁汰了各衙门的胥吏差役,停⽌捐纳买官。

在地⽅,裁撤了河东河道总督和云南、湖北、⼴东三省巡抚等。

此外还创设了如督办政务处、商部等新机构,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等。

旧部门的调整、闲散机构的裁撤等在⼀定程度上消除了机构重叠、贪污腐化的局⾯,这也促使了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开始向近代转变。

因清政府的积弊由来已久,社会⽭盾错综复杂,其成绩也只能有限。

1905年7⽉16⽇,清廷再发上谕特派载泽、端⽅等⼈分赴东西各洋考求⼀切政治,五⼤⾂出洋考政得以成⾏。

清末官制改革

清末官制改革

清末官制改革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第一步,是进行官制改革。

就在发布“仿行宪政”谕旨的次日,即1906年9月2日,清政府按“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的原则,颁布改革官制的上谕,并著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铁良、戴鸿慈及袁世凯等共同编纂官制改革方案,命除袁世凯之外的各总督派可道大员至京随同参议,而由奕劻、瞿鸿?、孙家鼐总司核定。

编制官制大臣奉命后,经过会议研究,奏陈厘订官制宗旨大略5条,并得到清廷的批准。

所谓5条“宗旨大略”,也就是厘定官制的原则,其主要内容为:1A采用君主立宪国官制;2A先订行政、司法官制,暂不议及议院。

其它官署,一律照旧;3A把官员分为特简官、请简官、奏补官、委用官4种;4A厘定各官,俱有专守;5A妥善安排因改革而致闲散的官员。

此时,袁世凯野心勃勃,多方贿赂钻营,买通了那拉氏亲随左右,拉拢一些编纂大臣。

9月6日,于海淀奕劻府成立官制编纂馆。

袁世凯把亲信党羽塞进其内部,把整个编纂工作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并同外放两江总督的端方拉得很紧,企图通过此番改革,废去军机处,仿效君主立宪各国的体制,设立内阁,拥奕劻出任内阁总理大臣,而他则当上副总理大臣,一举取得左右朝政的大权。

经过一个多月的编制、评议,官制改革的草案拟订出来。

11月2日,奕劻等将改革草案进呈朝廷。

该草案由《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内阁官制清单》、《各部官制通则清单》、《军咨府官制清单》、《阁部院官制节略》、《法部节略》、《资政院节略》、6个《各院官制清单》、12个《各部官制清单》共25个折件组成。

其主要内容为:1A实行三权分立。

立法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行政属内阁各部大臣;司法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法部监督之,不受行政官节制。

设集贤院、资政院、都察院、审议院、行政裁判院5院以制衡内阁。

2A内阁设置。

内阁由原内阁和军机处改并而成,设总理大臣1人,左、右副大臣各1人。

内阁下设11个部: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

[讲解]清末新政的原因

[讲解]清末新政的原因

清末新政的原因一、改革缺乏强有力的领导。

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期领导是慈禧太后,后期是摄政王载沣。

纵观慈禧一生,思想并不守旧。

不过她日常关注较多的是她个人的权势、地位。

1898年在顽固大臣的挑唆和包围下,西太后一手扑灭了戊戌变法,然而两年之后,她又在西安亲自颁谕宣布变法,1905年则进一步接受臣僚的意见,同意实行宪政。

慈禧对于变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给人以一种感觉,认为她同意改革“不过是对于国内不满的搪塞、贿赂和对于外国无力的软弱屈服,都是政府无能的表现”〔2〕。

使人们对她发动改革的诚意表示怀疑。

不过,由于她临朝听政数十年,掌握清朝大权,尽管有人对立宪不满和怀疑,但惮于她的专制淫威,对她的懿旨懿训还不敢违抗,在她去世前,各种新政尚能照常推行,朝政大局也尚能保持相对稳定。

1908年慈禧太后去世,“使王朝失掉了一个最能干的人物”,“失去了维系这个解体的国家的强手”,“加速了人们久已期待的内部崩溃的危险”〔3〕。

继承皇位的是3岁的溥仪,由其父载沣监国。

载沣主持朝政,使“朝廷当时失去了中心人物,令人发生一种空虚之感”〔4〕。

“他没有时代所需要的魄力和才干”〔5〕。

皇族内部围绕着权力,明争暗斗。

光绪帝的皇后隆裕太后与载沣不谐。

当时满洲贵族新派人物、两江总督端方是载沣的左右手,1904年11月隆裕太后借故解除了端方的职务,想以对端方的罢免“在政治上制服摄政王”。

在朝政的处理上,载沣“施治寡术,用人无方”。

他监国后,有见大权旁落,深感皇室的危险,拼命加强皇族集权。

官制改革中,政要多用亲贵,竭力排斥和打击汉族官僚。

他以戊戌年间袁世凯曾出卖其兄光绪,借口袁有“足疾”,解除袁的兵柄,将他逐回河南老家。

湖广总督张之洞有见于此,“震惊无所措”,为求自保,自动交出所编新军,请改隶陆军部,于是,载沣任命铁良为兵部尚书,将兵权收归到自己手中。

载沣的所作所为“其主要目的就是如何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努力只是拼命抵挡或推迟国家的破产和政治革命”〔6〕。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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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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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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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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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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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清末新政改革主要内容

清末新政改革主要内容

清末新政改革主要内容
清末新政改革是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制度改革
1. 废除科举制度,实行新式教育,设立各级学校,推行“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

2. 实行轮流上府选官制度,降低地方官员的任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 建立现代国家机构,设立各级机关,实行官僚制度,加强中央集权。

4. 改革税收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扩大中央财政权力。

5. 推行货币改革,建立银行业,发行新式货币,加强国家财政控制。

二、经济发展
1. 大力推动工业化,加强工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家创业。

2. 扩大对外贸易,吸收外来投资,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 改革土地制度,推行私有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

三、社会改革
1. 废除一切封建制度,赋予人民平等权利,推动社会进步。

2. 推进民主改革,设立议会机构,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 倡导新文化运动,推动文化发展,提高人民素质。

以上就是清末新政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中国近代化进程,为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清末新政真相

清末新政真相

清末新政真相慈禧愿意启动新政,是受了载泽谬论的误导载泽告诉慈禧,可以借助“立宪”把权力从地方督抚手里夺回来“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这是清末皇族少壮派代表人物载泽的一句“名言”,近年来引用率颇高。

清末新政的核心是“立宪”,载泽又是新政核心决策层里的人物;引用者们大抵是希望借这一名言,来说明晚清最后十年的改革,其实很有诚意。

但引用者们忽略或者故意无视了载泽这句话的背景。

1905年,慈禧派了载泽、端方、戴鸿慈等五人出洋考察各国政治;1906年,载泽考察归来,向慈禧进了一道《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这句“名言”,就出自该密折。

引用者往往只顾着拿这句“名言”来证明清末新政的诚意,却忘了去领会载泽为什么会得出“宪法唯独最不利于官”这样一个结论。

个中逻辑,其实载泽在密折里说得非常明白。

载泽说,现在“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当中,有不少人以立宪会损害君主大权为由,不遗余力阻挠立宪;殊不知,君主立宪的核心是“尊崇国体,巩固君权,并无损之可言”。

这些督抚大臣们之所以频频阻扰,是因为他们很清楚,立宪后,“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朝廷决不能上他们的当。

载泽还以日本宪法为例,列举了17条立宪后将由君主完全掌控的统治大权,进而得出结论:立宪后,“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君权不减反增,如此,可使“皇位永固”,“君位万世不改”。

换言之,在载泽看来,立宪可以帮助君主从地方督抚手里把更多的权力夺回来。

但载泽对“立宪”的理解完全是错的这个逻辑显然是错的。

无论是证之学理,还是验之史实,“立宪”的核心,一定都是“限制君权保障民权”八个字;至于“官权”是否会受到损害,则是不一定的事情。

载泽拿日本举例,也是大错特错。

明治维新前,天皇只是个摆设,清廷却是古老的皇权专制体制;就君主立宪的客观需求而言,天皇确实需要增强一些权力,清廷皇室的权力则严重过剩。

载泽对立宪的理解,如此荒谬,其“名言”——“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自然也说明不了清廷有多少改革诚意。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作者:鞠方安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点击数:890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09日文官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政权的兴衰,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制度健全、配置合理、廉洁高效、代谢有序的文官制度,会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反之,配置失当、缺乏监督、效率低下、代谢无序的文官制度,则会导致一个政权逐渐走向衰落。

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到明代和清前期发展得相当完备和成熟,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传统的封建体制被逐渐打破,文官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

[1](P3)1901年—1911 年清末官制改革对文官的设置做了大规模的调整和更张,为整个清朝历史所仅见,这一调整和更张的过程,既反映了历史的必然规律,其结局又给后人提供了警醒和鉴戒,因而有探讨的价值。

一、清末官制改革中的文官设置过程清末官制改革中文官制度的大规模调整和更张,始于1901年之后的新政立宪改革。

在此之前,也有一些新官职和新衙门如五口通商大臣、南北洋通商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但那不足以代表官制改革的主流,也没有形成以国家意志为特点的整体改革。

戊戌维新运动中,变革官制的呼声一度形成强大的态势,在光绪皇帝的主持下,也裁撤归并了几个冗闲衙门,但由于运动的失败,裁掉的衙门旋又复旧。

义和团运动中,清政府的统治遭受沉重打击,中央权威严重削弱,地方督抚权力加强,尤其通过“东南互保”,清廷对地方已呈尾大不掉、呼应不灵、内轻外重、枝强干弱的局面。

《辛丑条约》的签订,中国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国内矛盾日渐尖锐,革命派日益活跃,对清廷的统治提出严峻的挑战。

另外,作为清廷最高权力中枢的中心人物慈禧太后,在庚子西狩的过程中,饱尝了凄风苦雨、颠簸流离的滋味,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西安以光绪的名义,发布了“变法”上谕,内称“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成法”,“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

清末新政地方管理政策

清末新政地方管理政策

清末新政地方管理政策
清末新政的地方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地方官制改革:清政府在地方官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将学政改为提学使,设置提学使司,负责各省的教育改革与新式学校的行政管理;将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作为一省的司法行政机关;增设巡警、劝业两道,前者负责办理地方警务,后者负责促进地方的工商业发展。

2. 选官及学校制度的改革:自庚子之后,原来融选官和教育制度为一体的科举制度面临改革。

首先是考试内容废八股改策论,开经济特科。

1905年清政府又进一步废除科举制,以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新式学堂的教育体系取而代之。

3. 垂直管理:清政府在中央率先设立相应领域的最高部门,如陆军部、度支部等,再在各省设立相应部门,将地方的部门归于中央相关部门的直接管辖下,实现垂直管理。

这些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缩地方权力并集中到中央层面,以应对太平天国运动以来地方督抚通过军队与厘金获得地方的财政与军事大权的问题。

如果想要获取更全面、具体、条理的回答,建议查阅清末新政相关文献或资料。

清末官制改革内容

清末官制改革内容

清末官制改革内容
嘿,咱来说说清末官制改革这事儿啊!
那时候啊,朝廷可真是下了大力气呢!就好比收拾一个乱七八糟的房间一样,要重新归置东西。

他们削减了一些没用的机构,哎呀,这就像家里扔掉那些占地方又没啥用的杂物一样!比如说把一些冗余的部门给裁掉了。

还有啊,他们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也有了新变化!不再是光靠关系就能当官啦,这多好啊,就跟咱现在找工作得靠真本事一个道理呀!像什么科举制度啊也有了调整,这可是大动作呢!
而且,官职的名称和职责也有了改动,这就好像给每个东西重新贴上了一个合适的标签,让人一眼就能明白是干啥的!
总之啊,清末的官制改革可是一次大变革呢,虽然没能彻底改变当时的局面,但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呀!难道不是吗?。

浅论清末吉林地方官制改革——以吉林西路道的设置为例

浅论清末吉林地方官制改革——以吉林西路道的设置为例

浅论清末吉林地方官制改革——以吉林西路道的设置为例李清日俄战争后,两国各自在东北划分了势力范围,吉林也面临对外开放的局面。

清政府为加强和巩固其统治,1907年起在东北推行新政。

客观上对外交涉的严峻局势及清政府主观上的改革自强,促使吉林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进行改革,适应对外交交涉的形势需求,于是在地方设立了道,管理开办商埠、税关和兴修铁路等事务。

道虽是临时性的机构,但它的设立对东北地方官制的变革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日俄战争后,两国签订了《朴茨茅斯条约》,在此和约签订之下,“两强势力分布南北,一以哈尔滨为中心,一以旅顺、大连为根据地”,分别在东北南部和北部建立了势力范围。

之后日本势力北上,1905年12月22日,日本依据《朴茨茅斯条约》,在北京与清政府签订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

此条约确定了东北的开放,并将此意写入条约“附约”第一款,其主要内容为要求开放东北三省内的一些地方,包括吉林省内之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等六处为商埠。

此外日俄铁路在长春分界,日本又设立“满铁”长春站和“长春附属地”。

帝国主义的侵略严重影响了清政府在东北的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企图通过推行新政,调整官制,加强和巩固在东北的统治。

此外,地方的外事交涉日多,要开办商埠、税关和兴修铁路,办理外交,旧有的以满洲八旗官员组成的旗署固然不行,各地的府厅州县等民署也难胜任。

东三省总督和吉林巡抚都以为东北应当和关内一样,改为行省并在行省下设道,分管上述新的政事。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1907年12月28日)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吉林巡抚朱家宝奏《奏设司道各缺并酌量裁并折》说:“至省外各缺,则以长春为紧要,地居四达之冲,中外辐辏,交涉纷繁,实与哈尔滨同一情形,非有得力大员,不足以资镇慑。

应请先设吉林西路兵备道员缺,驻扎长春,责令办理交涉一切事务,俾专责成,一俟奉旨允准设缺后,再行拣员试署。

”十二月十八月(1908年1月21日)奉到“著照所请”的朱批,正式允准设立吉林西路道,负责长春的关税及兵防事宜。

清末新政改革的内容

清末新政改革的内容

清末新政改革的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清末新政改革的内容:1. 教育方面那可是大动作啊!比如说废除科举,这就好比突然把一条走了好久的老路给断了,逼着大家去寻找新的出路。

以前人们都指着科举出人头地,现在不行啦,得去上新式学堂,学习那些洋玩意儿,这难道不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吗?你能想象当时人们得多纠结和迷茫吗?2. 官制改革也挺重要啊!精简机构,就像给一个庞大的机器瘦身一样,让它运行得更高效。

原来那么多臃肿的部门,现在要重新调整和整合,那些官员们不也得适应新变化嘛,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呀!这就像重新装修房子,一切都得重新布置呢!3. 军事改革那可是下了大力气呢!训练新式军队,可不是光换换衣服就行的,那得从根本上改变训练方法和作战理念呀!就好比一个武林高手要重新修炼新的武功秘籍,能不难吗?你想想,原来的那些旧军队怎么能一下子就适应呢?4. 经济改革也是不能不提呀!鼓励工商业发展,这不就像给马儿松开缰绳,让它们尽情去跑一样嘛。

以前对工商业有那么多限制,现在放开了,那些商人可得抓住机会大干一场呀,这多让人兴奋啊!5. 法律制度也得变一变呀!仿照西方制定新的法律,这就跟给一个人换一套新的行为准则似的。

大家得慢慢习惯按照新的规矩来办事,这得需要时间和过程啊,想想都觉得不容易呢!6. 预备立宪这事儿可真够震撼的!说要搞民主,就像突然告诉大家以后吃饭的方式都要变了一样。

老百姓能一下子就接受吗?那些统治者们真的能彻底放权吗?这可真是个大挑战呀!7. 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也很关键呀!就像是把种子撒到国外去,等他们回来能带回新的思想和技术。

哎呀,那些留学生在国外得吃多少苦呀,但他们也是为了国家的未来呀,这多让人敬佩!我的观点结论:清末新政改革虽然有很多积极的方面,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清朝的命运,不过它对中国近代化的进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清末新政及评价

清末新政及评价

清末新政及评价在戊戌年,清政府本来它有一个主动变革主动变法的机会,结果被慈禧给镇压了,清王朝丧失了这次机会,导致了八国联军血洗北京和辛丑条约的签订。

清政府在义和团战争中几乎垮台,内忧外患不断,国内要求变革之声此起彼伏,清廷为了安抚统治阶级内部各派系和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被迫实行新政。

新政能够推行和顽固派在八国侵华战争中被给以沉重打击不无关系。

1901年1月29号,慈禧在西逃的途中,不得不以光绪的名义发布了一道变法更新的上谕,这道上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

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度支始裕,如何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已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

”变法上谕在发布了两个月之后,清朝政府在1901年的4月21号,成立了“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命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户部尚书鹿传霖等作为督办政务大臣,又以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为参预大臣,第二年,增加直隶总督袁世凯为参预大臣,李鸿章已经去世了,由袁世凯接替任直隶总督。

1901年7月,张之洞和刘坤一三次联合上奏,提出了一些变法措施,即“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受到了慈禧太后的重视。

他们的建议再加上袁世凯的意见,就成为清廷推行“新政”的这样一个蓝本。

1901年的10月2号,朝廷离开西安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义发表了一个文告:“变法一事,关系甚重……朝廷立意坚定,志在必行。

”又讲:“予与皇帝为宗庙计,为臣民计,舍此更无他策。

”从1901年到1905年,根据朝廷的大臣,还有各个省的总督、巡抚,以及驻外公使的条陈,清政府一共下达了十几道谕旨,采取了三十多项措施,来推行“新政”。

但是新政很明确的一点是不易这三纲五常,君为臣纲首先是不能够变的,即皇权是不能削弱。

第七讲清末新政评议

第七讲清末新政评议

清末的“预备立宪”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它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立宪政体 的第一次和平过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政治近 代化性质的改革,也是近代中国民主制度建立的 有效尝试。
第二,清末预备立宪使当时的国人受到一次全方 位的民主训练,从舆论宣传、集会结社、议员选 举,议会活动等方面,人们从不同层次第一次亲 身体验了民主的政治生活,这有助于他们民主政 治素质的提高。
其次是设立“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和各省 “咨议局”.
第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尝试建 立地方自治制度。
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 查馆和资政院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 《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 当天即经批准公布。这就是所谓的《钦定宪法大 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05年是个关键之年:
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
汤化龙、谭延恺、丘逢甲分别建起湖北宪政筹备会、湖 南宪政公会、广东自治会等团体,梁启超等人也在日本 东京建立政闻社。
主要政治活动:一是鼓吹君主立宪,以《新民丛报》为 阵地,与资产阶级革命派论战,结果以失败告终;二是 发起恳请清政府速开国会的请愿活动。
1903年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重新拟订了一个《奏定 学堂章程》,也称“癸卯学制”。《奏定学堂章程》对 学校系统、课程设置、学校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 于1904年1月13日公布实施。
(3)军事方面,废除旧的八旗绿营等军事制度, 载汰旧军,编练新军、巡警,建立新的军事制度。
(4)政治方面,进行官制改革,推行预备立宪, 即改变原业的君主专制制度,着手实行资本主义 君主立宪制度,按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的现代政治原则改革现行的政治制度。

论清末官制改革对政治现代化的影响

论清末官制改革对政治现代化的影响
中国的职官制度渊远流长,上启三公九卿制, 后有三省六部制,再到明清以内阁为核心的领班 制度,可谓一脉相承。封建官制的核心思想,就 是分权要职,均衡大体,以分化职权的方式来保 证君权的绝对强大。但此法之弊端便是会形成衙 署林立,人浮于事的现象,以致督责不利,职权 不明,纲纪不严,举政不效。时至清末,此类问 题已是登峰造极,行政划分积弊已久,乱象丛生。
清末的“官制改革”是“清末新政”的开篇之举, 本质上是一场封建王朝的自救运动,绝非是“徇 外国侵略者的要求”[8]、“为了讨好帝国主义列强 , 博取列强的信任”[9], 也不是“清政府开脱罪责的 遮羞布”[10]。自鸦片战争以来,大半个世纪的悲 怆经历警醒着国人“中国社会欲按照原有的节奏、 方式继续走下去 , 已是既不可能也不现实”,[11]。 整合机构,裁撤冗署,便利了中西交往;整顿吏 治、明分职权也有利于提高新政体系运转的效率。 此阶段的官制改革是为“清末新政”的首要之举, 层次多面,影响深远,触及了中国传统封建政治 文化的诸多核心区域,迈出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 第一步。(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作者简介:田晓霈(1990 ~),男,硕士研 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历史文献学。
参考文献 [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筹备立 宪档案史料》[M]. 北京:中华书局,1979 年,第 464 页 [2] 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83 页 [3] 杨果:《中国翰林制度研究》[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 254 页 [4]、[5]、[6] 赵云田:《清未新政研究》[M]. 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 年,第 94 页 [7] 郑永福、吕美颐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文化》 [M]. 郑州:大象出版社,2012 年,第 89 页 [8] 韦庆远,高放,刘文源 .《清末宪政史》[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108 页 [9] 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M].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年,第 633 页 [10] 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政治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第 46 页 [11] 张礼恒,王希莲《中国现代化史上的里 程碑 - 论“清末新政”的历史地位》[J]. 江苏社会 科学,1999 年,第 3 期,第 23 页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主持修订法律,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实 行陪审和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先进主张。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论清末的官制改革

论清末的官制改革

论清末的官制改革[ 内容提要]:1906年的清末官制改革是以慈禧为首的清朝统治者为摆脱内外交困的状况,挽救濒临灭亡的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在“大权统一于朝廷”的前提下进行了一次官僚机构的改革。

由于清朝统治者不肯放松手中的权力,其机构的设置与官员的任用都紧紧围绕着加固皇权进行,改革未触及实质,失败势所必然,引人深思。

[关键词]:清末官制改革一、官制改革的背景1898年以改革清末政治制度为中心的资产阶级维新运动失败,1900年义和团运动兴起,同年8月,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慈禧、光绪出逃西安,清廷政局动荡,1901年清政府被迫与帝国主义列强签订《辛丑条约》。

面对清朝社会层出不穷的内忧外患以及各种内、外矛盾,清政府感到再也不能“因循粉饰”照老样子统治下去了。

1901年1月清廷颁布上谕:切实整顿“一切政事”,“以期渐致富强”,“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同年春夏之间,清政府提出“考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实施新政。

但由于新政只是对原有的封建政治制度修修补补,并没有给摇摇欲坠的清朝统治带来转机,清朝社会固有的矛盾依然存在,且更趋激化。

为缓和各种矛盾,挽救清王朝垂危的命运,以慈禧为首的清朝统治者在“新政”破产后,又接过了维新派“立宪”的旗帜,打出“预备立宪”的招牌。

1905年7月慈禧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访欧美、日本,考察各国宪政。

同年10月设考察政治馆, 研究各国政法,招揽人才。

1906年7月五大臣回国后,面陈慈禧实行立宪有三大好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渐轻”;三是“内乱可弭”。

同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预备立宪”。

并规定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西方列强可以说是清末官制改革的主要动因:随着国内外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特别是辛丑条约签定以后,清政府已经变成了“洋人的朝廷”。

西方列强也清楚的知道,清嘱咐虽然不堪一击,但它毕竟有一定的统治基础,还能控制相当的社会资源足以发动一场变法改革,列强寄希望于改革成功,以便利益能得以维持和兑现。

清末官制改革

清末官制改革

1.清末官制改革是大清帝国将要走到尽头的一次努力挣扎,也是国家体制向现代化迈进的前奏曲。

它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

它是近代中国社会几股政治势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中有列强的干预,西学的影响,改革派的努力以及备派势力的权力争夺。

这次官制改革虽然没有能够挽救清王朝的历史命运,但是人们从中不仅可以看到难以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

也能体会到历史进步的艰难。

2.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文官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政权的兴衰,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制度健全、配置合理、廉洁高效、代谢有序的文官制度,会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反之,配置失当、缺乏监督、效率低下、代谢无序的文官制度,则会导致一个政权逐渐走向衰落。

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到明代和清前期发展得相当完备和成熟,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传统的封建体制被逐渐打破,文官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

〔1〕(P3)1901年—1911 年清末官制改革对文官的设置做了大规模的调整和更张,为整个清朝历史所仅见,这一调整和更张的过程,既反映了历史的必然规律,其结局又给后人提供了警醒和鉴戒,因而有探讨的价值。

一、清末官制改革中的文官设置过程清末官制改革中文官制度的大规模调整和更张,始于1901年之后的新政立宪改革。

在此之前,也有一些新官职和新衙门如五口通商大臣、南北洋通商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但那不足以代表官制改革的主流,也没有形成以国家意志为特点的整体改革。

戊戌维新运动中,变革官制的呼声一度形成强大的态势,在光绪皇帝的主持下,也裁撤归并了几个冗闲衙门,但由于运动的失败,裁掉的衙门旋又复旧。

义和团运动中,清政府的统治遭受沉重打击,中央权威严重削弱,地方督抚权力加强,尤其通过“东南互保”,清廷对地方已呈尾大hutshi综观清末官制改革的过程,其设官分职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以集权为目的,以重用皇亲勋旧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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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制改革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第一步,是进行官制改革。

就在发布“仿行宪政”谕旨的次日,即1906年9月2日,清政府按“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的原则,颁布改革官制的上谕,并著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铁良、戴鸿慈及袁世凯等共同编纂官制改革方案,命除袁世凯之外的各总督派可道大员至京随同参议,而由奕劻、瞿鸿?、孙家鼐总司核定。

编制官制大臣奉命后,经过会议研究,奏陈厘订官制宗旨大略5条,并得到清廷的批准。

所谓5条“宗旨大略”,也就是厘定官制的原则,其主要内容为:1A采用君主立宪国官制;2A先订行政、司法官制,暂不议及议院。

其它官署,一律照旧;3A把官员分为特简官、请简官、奏补官、委用官4种;4A厘定各官,俱有专守;5A妥善安排因改革而致闲散的官员。

此时,袁世凯野心勃勃,多方贿赂钻营,买通了那拉氏亲随左右,拉拢一些编纂大臣。

9月6日,于海淀奕劻府成立官制编纂馆。

袁世凯把亲信党羽塞进其内部,把整个编纂工作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并同外放两江总督的端方拉得很紧,企图通过此番改革,废去军机处,仿效君主立宪各国的体制,设立内阁,拥奕劻出任内阁总理大臣,而他则当上副总理大臣,一举取得左右朝政的大权。

经过一个多月的编制、评议,官制改革的草案拟订出来。

11月2日,奕劻等将改革草案进呈朝廷。

该草案由《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内阁官制清单》、《各部官制通则清单》、《军咨府官制清单》、《阁部院官制节略》、《法部节略》、《资政院节略》、6个《各院官制清单》、12个《各部官制清单》共25个折件组成。

其主要内容为:1A实行三权分立。

立法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行政属内阁各部大臣;司法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法部监督之,不受行政官节制。

设集贤院、资政院、都察院、审议院、行政裁判院5院以制衡内阁。

2A内阁设置。

内阁由原内阁和军机处改并而成,设总理大臣1人,左、右副大臣各1人。

内阁下设11个部: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

各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不分满汉,尚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参加政事,除外务部外,不得兼充他职。

这一方案传出后,“朝论大哗,部院弹章蜂起”,纷纷指责这样做必将导致“大臣陵君”、“大权旁落”。

袁世凯的野心也引起了西太后本人的疑忌和不快。

11月6日,清政府厘定官制的上谕正式颁发。

它宣布:内阁、军机处照旧,各部尚书均充参预政务大臣,轮班值日,听候召对;外务部、吏部、学部仍照旧;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部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兵部改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应行设立的海军部及军咨府,未设以前,均暂归陆军部办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轮船、铁路、电线、邮政设立专司,名为邮传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除外务部堂官照旧外,各部堂官均设尚书1员,侍郎2员,不分满汉;都察院改设都御史1员、副都御史2员,六科给事中改为给事中,与御史各员缺仍暂如旧;资政院为博采群言,审计院为核查经费,均著以次设立。

其余衙门毋庸更改。

同日,清政府命奕劻、瞿鸿?仍留军机处,世续补为军机大臣,林绍年以侍郎用,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

鹿传霖、荣庆、徐世昌、铁良均开去军机大臣,专管部务。

这次中央官制改革,不过是“改换几个名目,淘汰几个无势力之大老而已”。

因此各界对它的最终结果大为失望。

它除了明显地暴露清王朝继续加强其集权的国家机器外,还导致了亲贵大臣之间一场争权夺势的讧争,这可以说是它的全部内容。

在公布中央官制案后,清廷又指示编纂大臣继续拟订各省官制。

编纂大臣的意见有两
种:载泽、戴鸿慈、瞿鸿?等主张全体性改革;孙家鼐、王文韶、鹿传霖等主张在原有的基础上略加变更。

双方争论不休。

因各省官制直接涉及督抚权力问题,没有他们的赞助是不行的。

编制馆最后决定将两种改革方案电告督抚,征求意见,再决取舍。

第一种方案变动较大,寓有削减督抚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第二种方案变动较小,着重在明定权限,以专责成。

从各省督抚的复电来看,大多赞同第二种方案,而且多数人又以“财力不足,程度未及为言”,请求缓行。

实际上是对中央的“改革”方案进行消极的抵制。

因此,地方官制改革迟迟不能施行。

直到1907年7月,清廷才发下一道上谕,规定: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增设巡警、劝业两道,裁撤分守分巡各道,酌留兵备道,分设审判厅,增易佐治员。

如此而已。

但即使这样一个极不足道的改革,还要在新设的东三省试行和直隶、江苏部分试行,俟著有成效,逐渐推广,限15年全国一律实行。

清政府的官制改革,其实只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并不是真正要为“仿行宪政”作政治体制的改革。

因而经过一番折腾之后,即使得清廷内部矛盾加剧,又引起了汉族官僚的离心力的加强,更激起了资产阶级立宪派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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