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规定、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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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进口货物应纳消
费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点】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镀金、包金首饰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
1.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6.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售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知识点】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1. 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①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②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
③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2. 税率:11%加0.005元/支
3. 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从量税
4. 核算要求:
(横向核算要求)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纵向不得抵扣要求)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 汇总管理: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知识点】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申报时间——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