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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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期货交易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09
【实施日期】2009.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9〕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2008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以下简称原《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原《通知》中对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第二条开办条件中增加一款“(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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