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宽带接入合同(新设、续签、提速、降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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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宽带接入合同(新设、续签、提速、降速)
甲方: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章:公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专线业务,数量为条,速率为M,IP地址数量个。用途:本单位使用,接入地点详见业务定单。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不得利用接入网络开展任何语音通话(VOIP电话)业务。
2.2 甲方使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提前1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3甲方保证连接到使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
术要求。
2.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丢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
2.5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
2.6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
2.7甲方在使用乙方电路期间,不得转接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不得转让或提供给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月使用费2倍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甲方主机信息内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的规定,及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备案,具有相关部门颁发互联网许可证。
2.9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甲方如拟使用此专线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站),应事先到“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备案,即在正式备案后,才可使用此专线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业务。
2.10如甲方违反规定,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使用此专线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业务,乙方作为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停止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即对甲方所使用专线给予停机处理,直至甲方按规定备案完毕并书面告知乙方为止。
2.11甲方应保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对互联网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甲方需要,乙方可代甲方进行备案,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备案所需的相关真实资料。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所有权归乙方。
3.2乙方负责在甲方使用的电路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
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甲方按方式向乙方支付互联网专线电路使用费。费用按计算,标准价格()元。由于甲方为乙方重要合作用户,故给予的优惠价格(年)元,其中: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税款元,不含税价款元。电路竣工用户签字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电路竣工七日内甲方交纳首个计费段网费;甲方按预付接入互联网专线电路使用费。
4.2乙方免收甲方一次性光纤工程建设费用约5万元人民币。
4.3乙方免收甲方网络调试费1000元。
4.4如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同时在甲方欠费期间不办理任何业务,并且照常收取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5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30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4.6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使用费用。
第五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5.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82725411/10010 ,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6.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无优惠)向乙方缴纳剩余时间的所有月使用费。
第七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十条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中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2.1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