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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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了加强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的水平与效益,切实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使教育科研更好地为我市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决策服务,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为全市广大的师生服务,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为全市广大的师生服务,为繁荣地方的教育科学服务,促进我市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划领导小组”)是宁波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领导机构,市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设在市教科所内,作为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对市级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规划办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市级课题指南,受理市级课题申请,组织立项论证和结题鉴定,对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与指导,对课题成果组织评奖等。
第三条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县(市)、区规划办或教科所(室)会同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管理。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的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及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管理。
第四条各县(市)、区规划办或教科所(室)对本辖区承担的市级课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课题研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指导,并按市规划办的要求,定期汇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和保障,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国家级和省级课题由该级有关部门规划并实施主要管理,上述课题除按规定可直接申报外,须经市规划领导小组推荐。直接申报的课题立项后应报市规划办备案, 市规划办有责任对已经立项的省级以上课题实施管理。
二、课题的分类
第七条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根据课题的规模和重要性,分为“宁波市教育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简称“甬重点课题”,编号为YZD)和“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简称“雨规划课题”,编号为YGH)。
1、“甬重点课题”应具有以下特点之一:研究内容具有前沿性、开拓性、创新性与较大的理论价值,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能为制定全市或本地的教育发展战略提供充分依据;能大面积地推动我市某一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推广价值。“而重点课题”原则上每五年审定一次。如有新的重点课题,根据需要可及时增补。
2、“甬规划课题”主要是对教育理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学科教育、电化教育等具体领域进行研究的课题。一般每年审定—次。
三、课题的立项原则
第八条市级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课题应针对我市或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体现选题的前瞻性、新颖性,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创新价值,其预期成果能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或先行经验,对实践有指导作用,有利于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2、课题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教育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具有本地(校)特色。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主客观条件。
四、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由市规划办受理,主要采取课题招标、自选课题和推荐申报的方式确定。课题中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审的办法。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可按市规划办公布的《课题指南》和规定的分配比例申报课题。
第十条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须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果申报人不具备高、中级职称、须由两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行政系列按照同等条件对待)。
第十一条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甬重点课题”和“甬规划课题”不得超过一项。没有充足理由而终止研究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鼓励符合第十、十一条,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课题。
第十三条“甬重点课题”按《课题指南》每五年申报-次,视情况可逐年滚动。
“雨规划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须按规定填写《宁波市教育科研项目申请表》,
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教科所(室), 后者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数额,择优上报市规划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教育系统的有关单位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数额直接上报市规划办。
五、课题的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市级课题的评审遵循保证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对于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比较充分的课题,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市规划办对申报人资格以及申报手续、内容进行初审后,由市规划办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筛选,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市级课题的评审结果由市规划办正式公布,并向课题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书》。
六、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课题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至第六条规定实行。口常管理工作,以该课题所属的县(市)、区规划办或教科所(室)和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为主。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后一个月内将课题的正式方案上报市规划办,并应以一定形式召开开题会,以确认开题。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开展研究,努力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如有重大变更时,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市规划办批准。确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计划完成日期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规划办,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主要参加者工作变动无人接替等特殊原因,致使课题确实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规划办提出终止课题的要求。“甬重点课题”要求终止时,规划办将报请市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甬规划课题”要求终止时,由规划办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课题研究工作年度报告》,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办对立项课题实施动态管理。“甬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就本课题研究的年度进程和下年度的计划向市规划办提出书面报告。市规划办在五年规划中对所有“甬重点课题”须进行中期检查。对“甬规划课题”,市规划办将采
用各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市规划办将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的年度报告,
每年向市规划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