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篇: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系(部)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发现新生身体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新生在入学前就有该病的,入学后需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个月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两年后如还不能入学报到者,做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二) 新生参军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该表需要加盖考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印章)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当年十月十日前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
两年后如果继续服役,本人应向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延期申请。
学生应在退伍后两年内新学年开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退伍证和学院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回执单》,到教务处办理新生报到入学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做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如因当地人武部或学生本人原因,未能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需由当地县征兵办发函到省征兵办盖章备案,再带材料到安徽省教育厅盖章受理。
学院需收到盖有省征兵办和省教育厅学生处印章的人武部函件才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XX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2.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踊跃推行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材培育目标的完好实现,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联合学院办学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建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踊跃参加社会实践,拥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发图强的精神;应该遵纪守纪,形成优秀的思想质量和道德情操;应该勤劳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把自己培育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材。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推行一般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获得学籍后,学习成绩推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依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重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告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出两周。
未经告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逃课论,超出一周不报到者,撤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重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一致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立,不行改正。
重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
复查不切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差别状况,予以办理,直至撤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作弊者,一经查实,撤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相关部门追究。
第六条重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自己申请,由学校赞同可允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时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存入学资格证明。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定在放学年开学前从头提进出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存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____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分的定义: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工作量和学业成绩的计量单位,一般以学时为基础,按学科门类划分。
2. 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各学科门类的课程学分计算标准不同,具体以《学分认定办法》为准。
3. 学分的取得:学生在修读课程并通过考试或评定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4. 学分的使用:学生获得的学分可以用于计算学业成绩、补修学分、申请学位或毕业证书等。
5. 学分的转换:根据不同学科门类的要求,不同学校或学院可以对学生在其他院校或单位获得的学分进行转换认定。
6. 学分的修读限制:根据学校或学院的教学计划,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修读一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7. 学分的认定和记录:学校或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学分认定和记录机制,保证学生学分的准确计算和记录。
8. 学分的管理责任:学校或学院应指定专门负责学分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学分的计算、认定、转换和记录工作。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学分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以学校或学院制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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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通知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通知学院各系:学院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直接关系到我们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稳定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公寓安全、秩序管理,然而,高校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以沉重的代价向我们敲响警钟,我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同样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职能,学院于近日成立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经过一个阶段的检查和排查,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系通知学生遵照执行:一、公寓作息要求1、学院实行集中住宿与管理,作息时间为早6:00开楼门,周日—周四晚22:30锁楼门,晚23点熄灯休息,周五--周六(节假日)晚23点锁楼门,23:30熄灯休息。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自觉熄灯。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事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条》见附件1),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住宿的,其本宿舍同学必须有该生的请假条。
3、严禁未经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
22:30后进公寓区的学生即视为晚归,23:00后未进入公寓的视为夜不归宿。
晚归学生必须在本楼宿舍管理人员的《晚归记录簿》(附件2)上登记,学院钢铁连、大学生自律委成员、各系行检委于每晚22:30后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并按照《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具体执行如下:晚归第一次全系通报批评;第二次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夜不归宿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者可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管理,如确有特殊情况晚出、晚归的,需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并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经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批(签系章),凭审批条进出校园。
凡在公寓住宿的毕业班学生均要服从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给学弟学妹树立好的示范榜样。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一、学籍管理概述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入学、学习、成绩、毕业等各个阶段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调整的一项管理工作。
良好的学籍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籍管理流程1.招生阶段–学生报名:在招生季节,学生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方式报名。
–考试与面试: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对报名学生进行笔试或面试。
–录取结果公布: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面试成绩,公布录取结果。
2.入学阶段–学籍注册: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学籍档案建立: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毕业要求等内容。
3.学习阶段–课程选择:学生在每学年开始之前,根据学校规定的课程表和个人兴趣选择相应的课程。
–学分管理:学生根据每门课程的学分要求,通过考试和平时表现进行学分积累。
–学业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情况,进行学业评定并公布成绩。
4.毕业阶段–毕业审核:学生在即将毕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毕业审核。
–毕业证书颁发:学校审核无误后,颁发毕业证书给合格的毕业生。
三、学籍管理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学校对招生、评定、处分等环节进行公开,确保学生权益和公平性。
2.科学合理原则:学籍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学校教学管理的需要。
3.信息安全原则: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4.规范有序原则:学籍管理按照一定的规范和顺序进行,确保管理程序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四、学籍管理责任1.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责任,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2.班级导员责任:班级导员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和记录,包括出勤情况、奖惩记录等。
3.学生个人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妥善保管个人学籍信息材料,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
五、学籍管理处分学籍管理处分是指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的基本管理,包括招生、注册、学习、评价、奖惩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纪守法,提高学习科研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搭建广泛、多元的学习平台,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生、注册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生在注册后,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不得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学生报到注册时所提供的证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者,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应按规定缴纳,并保留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学生要遵守报到注册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批准。
第三章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违规旷课、旷考。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听讲、课外学习,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服从各种考试、考核制度,严禁代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学辅导员请假,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需参加各种实践、实习活动,如实讲评实践报告,并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注意身心健康,保证学习质量,如有身体不适需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四章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各类考试、测试,配合学校进行学业测评。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第一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二至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学习年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二年制的专业不超过四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技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民主权利和人身尊严。
第三条学籍是学校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成绩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录,是学生学习的重要证明和重要依据。
第二章学生基本情况第四条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
第五条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习情况包括学科成绩、评价等。
第七条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
第三章学籍管理权限第八条学籍管理权属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高效、顺畅进行。
第九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统一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特点制定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学籍注册第十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及时向学校提交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应提交的学籍注册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校录取通知书、照片等。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退学、重修、参军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特殊事由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退学。
第六章学籍复查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学籍复查申请应在学生知道学籍处理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学校收到学籍复查申请后,应迅速组织或委托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学籍查询第十九条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
第二十条学生查询学籍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学籍查询申请表。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籍异动类型:(一)留级与降级(二)转专业(三)转学(四)休学与复学(五)退学(六)其他类型学籍异动第二章留级与降级第三条学生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安排学业进度,并按要求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考试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级处理。
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留、降级后调整到相近专业。
第四条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必须全部参加重修(如不参加重修作不及格处理),重修后仍有4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给予跟班试读处理,第二学期末予以留级处理。
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作降级处理。
第五条留、降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呈报《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至学生处,学生处按照XX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条留、降级后的学生按新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原有违纪记录保留。
第三章转专业第七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才能或专长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经学校考核通过的;(二)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三)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和学校资源配置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数的;(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课程的;(六)已休学的、应予退学的;(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而制定的文件。
它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学生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条件: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经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的评定,同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
2.入学程序:–学生提交入学申请并缴纳入学费用。
–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面试评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确认,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材料:–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证明。
三、学生转学管理1.学生转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转学:–就读学校无法提供学生所需的专业课程。
–学生家庭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就读。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
2.转学程序:–学生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学校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申请理由。
–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发出转学证明并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退学管理1.学生退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在学校期间多次违纪,且经过处理仍无改变。
2.退学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学生的申请,核实退学理由。
–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五、学生档案管理1.学生档案存储: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记录、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档案使用:学校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学生档案,如申请奖学金、转学、就业等。
3.学生档案保密:–学生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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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院批准,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销假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九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病假应当有院医务室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
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超过一个月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系或学生工作部履行销假制度,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均按旷课处理,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我院全日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
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3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第十四条学分包括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含创新学分)两部分,各专业全日制学生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3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20分,2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为80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采用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十九条留级规定:(一)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
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留级学生在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仍须待原班毕业一年后才能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考试,申请补考其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补发毕业证。
(二)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继续跟原班试读。
试读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载,成绩合格的带入低一年级。
学生在编入低一年级(留级)期间,该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在试读期间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但仍需跟班上课,如参加考试,成绩以其中高分记载。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适用于三年制)。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要求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本院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1、学生申请书;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3、学生成绩单;4、转出院校同意函;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6、学生表现鉴定书;7、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8、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七章休学、复学及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可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两年制可休一年,三年制可休两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四)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或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申请复学,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务室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补考后仍达到六门及以上者;(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的;(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