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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国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行政行为只有付诸执行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行政行为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最有力的措施,对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混乱,时有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本文拟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适当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探析我国现行行政执行模式的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执行制度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地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或行政主体依法设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1]最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结合上面两个定义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的的主要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2)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在于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但这种强制执行以相对人所负担的义务为限,不能强制相对人超出义务范围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带有强制性,使用不当就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目前,我过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这个模式的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是我国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所做的一种选择。

这种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现在实际的运行效果上看这种模式还有很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不明我过强制执行模式是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自己也有自力执行的权利,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如果说是司法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自己执行就难以说得过去。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
管 理观 察
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理念研究
朱 瑜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摘要 : 行政 强制是我 国行政法领域 的主要 内容之一 ,它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职责 ,依法行使行政 权的重要保 障。行政 强制包 涵行政 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具体 制度 。我国于 2 0 1 1年 6月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强制法 》 , 本文将结合 《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 内容对我国行政强制的



我国行政 强制概述
行 政强制 作为行政执 法的重要手 段,它 是行政 “ 武 器 ”和 “ 生命 力 ”的体现 。在我 国,对行政 强制的认识 经过 了一个长 期的过 程。在 《 行 政诉讼法 》出台 以前 ,我 国学者 对行政 强制 的认识存在 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 者认为行政 强制就是行 政强制执行 ,也有把 行政强制和 行政强制措 施等 同。我国 《 行政 诉讼法 》以及 《 行政 强制法》制 定以后 ,学 界基本上形成共识, 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论
行政强制执 行是现代法 治国家 中行 政强 制的基本类 型,我 国 《 行政强制法 》也 明确 了这一方 面。这里 的行 政强制执行是在 行政 法律关系 中,作为义务 主体的行政相对 人不 履行其义 务时,行政机 关或人 民法 院依 法采 取行政强 制措施 ,迫使 其履行或者达 到与履 行义务相 同状 态 的活动 。其法律特征主 要体 现在 :一 ,行 政强制执 行以相对人 负有 行政 法上 的义 务而不履行 为前提;二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主 体为行政机关 或人 民法 院;三 ,行 政强制执行 的 目的在于 使相对人履行义 务 , 其 中义务 的限度不能超 过相对人所承担 的义 务范 围:四,行政强制 执行 的内容 是相 对人 拒不履行的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 为。 我 国行政 强制执行 的具体方式包括 以下 几种 :加 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 ;划拨存款 、汇 款 ;拍卖原状 ;代履 行 ;其他 强制执行方 式。我 国对于行政 强制 执行方 式的规定借鉴 了国外 的立法 经验 。大 陆法系 国家一般把行 政强制执行 区分为 “ 金 钱给付 义务 ”和 “ 作 为、不作为 义务” 。与 此类似 ,我 国行政 强制执行 的规 定也遵循 了 这一逻 辑并与行政 强制执行 的基本 分类直接 强 制执 行 和 间接 强 制执 行结 合在 一 起得 出 的。其 中的加处 罚款 或滞纳金和代 履行是属 于 “ 作 为、不作 为义 务”的 间接执 行方式 , 而划拨 存款、汇款和 拍卖或依法处 理查封 、 扣押 的场所、设施 或财务则是属 于 “ 金钱给 付义 务”的直接执行 方式 。排 除妨 碍包括对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研究初论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研究初论

乏科学性和可操 作性。另外学界对这一 问题的研 究还 不多,缺乏 高水准的专题论 文或 学术著作 。然而 .行政 强制
措 施 程 序 作 为 行 政 程 序 中的 具体 行 政 程 序 ,是 实现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制 度 的 保 障 和基 本 条件 ,对 于 法 治 国家 来说 具 有
重 要 的 法律 意 义
长 的路 要走 。作 为行 政程 序 制度 下 的子制 度 ,行 政 强 制措 施程 序制 度也 存在 着很 大 的缺 陷 ,不仅 至今 还 没有 制定 统一 的行 政程 序法 典 ,而且 也 缺少许 多
中控制 。如 何 规范 和完 善我 国行 政强 制措 施程 序制
最 近几 年 ,我 国行政 程序 法 治发 展有 了很 大 的 度 ,是 我们 必须研 究 的一个 重要课 题 。
适 应行 政 国的发 展要 求 ,法律 对 行政权 的控制 已经 权 利 和科 以义 务为 内容 的强 制行 为 ,在一 国行 政活
从权 力控 权 为核 心 的模式 逐步 转 化成程 序 控权 为 主 动 中具 有重 要 地位 与作 用 ,在行 政权 行使 过程 中不 的控 权模 式 。行政 程 序就 是基 于 “ 权力 控 制权力 模 可 缺少 。然 而 ,在 现代 法治 国家 ,单 纯依 靠法 院行 式 ”不 能有 效地 控制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被滥 用 的情 形 使 司法 审查 权 对行 政强 制措 施进 行事 后控 制 ,必然
第 五 ,送达 。行 政 主体 做 出告 诫 后 ,必须 送达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强 制法 》 征 求 意见稿 ) ( 第 相对 人 ,使 相对 人 受领 ,而不 是立 即采取 强制 方法
1 条第 一款 第一 项规 定 :采 取行 政强 制措 施前 须 经 以实 现 行政 强 制措 施决 定 的 内容 。送 达也 是一 般行 8 行 政机 关 负责人 批 准 。 由此 可 见 ,在一 般情 况 下 , 政强 制 措施 的 必备 程序 ,它体 现 了 民主精 神 和对相

海事行政强制研究

海事行政强制研究

2 海 事行 政 强制执 法风 险高 . 海事 行政 强 制是较 为严 厉 的行政 执 法行 为 ,与行政 相 对人直 接 接触 ,容 易产 生 对抗和 冲 突。 经调研 统计 , 约6 % 的执 法人 员遇 到过抗 拒执 法情 况 ;执法 人 员均 着 0
重 强调 了实 施行 政强 制 时 的人 身 安全 、行 政复议 诉讼 、
产 生社会 不 良影 响等 风 险。 因此 ,出现 了一些 为 了规 避 风 险而姑 息违 法行 为 的情 况。 3 海 事行 政 强制 制度 不 够统 一规 范 . 现行 的海 事行 政 强制 制度 存在 一 系列 弊端 ,如 :海 事 行政 强制 措施 种 类较 多且 未 明确 实 施每 种措 施 的适用 范 围、对 象 以及 条件 ,某 些行 政 强制 实施 程序 不统 一 ,
规对哪些情况下应运用何种强制手段没有明确规定 ,主 管机关有较大 的裁量权。如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规 定可 采 取责 令 临 时停航 、强制 卸载 、暂扣 船舶 等 强制 手 段 。在 此种 情 况 下 ,主管 机 关往往 采 取较 严 厉 的行 政 强 制 手段 ,执 行 过 程 中有 可 能 侵 害 行 政 相 对 人正 当权
4 对 行政 强制缺 乏清 晰 的认识 和重视 . 现 实 中 ,~些 海事执 法 人员 因对 行政 强制缺 乏了解
甚 至 认为 行政 强 制就 是为 了行 政 处罚服 务 ,故在 实施 行
行 政相 对 人进 行 面对 面接 触 。执 法人 员往 往 因实际 空 间
阻隔和追求效率 ,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下,实施一些
法人员直接通知船方禁止离港接受调查处理。 4 夜间、节假 日 执法问题。 《 行政强制法》中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比较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比较研究

德国、奥地利 、日 、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 本 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以行政机关为主 , 法 院为 辅 。在 这些 国家 和地 区 ,如果行政 相对人 拒 绝 履行 义务 则 由作 出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关 自行 执 行 、委 托下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专 门 的 行 政 机关 强 制 执 行 ,而无须 法律 特别授 权 。 法 院在 特殊情 况下 也会成 为行 政强制 执行 的 主 体 ,如德 国行 政 执行法 第五 条 、第 四十条 规定 ,下 列 特殊 情 况 下必 须 通 过 法 院 方 能 执行 :1 .公 法 上 金 钱 给付义 务 的执行标 的为 不动产 时 ,由行政机 关 移送 法 院依 民事 强制 执 行 程 序 执 行 。2 .行 政 相 对 人 不执 行处 罚 时 ,由负责执 行 的行 政机关 申请 ,行 政 法 院在 听讯 义务人后 通过 裁定命 令代偿 强制 拘 留 时 ,由法 院依 民事强制 程序 执行 。 大陆法 系 国家行政 机关 为主 的行政 强制执 行 主 体 模 式 的理 论基 础在 于 ,行 政权 当然包 含命令 权 和 执 行 权 ,行 政 决 定 一旦 做 出 ,便 具 法 律 上 的公 定 力 、确 定力 、拘 束力 和执行 力 ,相 对人 必须履 行该 决定设 定 的义务 。
人 民法院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我国人 民 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的 申请参 与到行政 强制执行 中。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人民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 的 起诉参 与到行 政强制 执行 中 。其 次 ,人 民法 院对 案 件的审查方式不同。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强 制 执行令 。 比较 后可 以发现 ,我 国的行政强 制执行 主体模式与两大法系国家的执行模式截然不同,现 有模式 的产生是 在考虑 本 国特 点 的基 础上设计 出来 的 ,但 这种模式 在实践 过程 中表现 出 以下 弊端 : 第 一 ,混淆 了司法 权和行政 权 的界限 。英 美法 系 国家 从来都 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看 成是司法 权 的一 部分 ,而大 陆法 系国家则历来 都把 行政强 制执行 权 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我国行政法体系在其形成 过程中,不同程度得受到了两大法系的影响 , 但相 比之下 受到 大陆法 系 的影 响相对较 多 。 第二 ,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据相关统计数据 显示 , 自20 0 6年 以来 ,法 院受 理 非 诉行 政 执 行 案 件 的数量 呈持续 上升趋势 。但法 院 日益严 格 的立案 审查 标准使 非诉 行政执行 的准执 率下 降 ,以浙江 宁 波 鄞江人 民法 院为例 ,20 06年法 院受理 审查非诉行 政执行 案件 后 的 准 执率 为 10 ,而 自 20 0% 07年起 , 法 院进 一步严 格 了非诉行 政执 行案 件立案 的审查标 准 ,20 07年全 年 的准 执率 为 9.3 ,20 26% 08年上 半 年准执 率为 9.%。经过法 院立 案执 行 的非 诉行 政 08 执行案件的实 际履行 率不 高 。主要表 现在 :被执 行 人 自动履行率低 ;裁定 终结 为法 院非诉行 政 执行 案 件最为普遍 的结 案方 式 ;非诉行 政 执行 案件 中强 制 执行措 施的运用 有所 增加 。这 些 因素最 终导 致行 政 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得不到及 时 、有效 的执行 , 甚至得不到执行 ,由此影 响行政效率 。 第 三 ,影 响司法权 威 。作 为 司法机关 的人 民法 院应该始 终扮 演着 中立 的裁 判者 的角色 。而我 国现 行 的行 政强制 主体 模 式使 行 政 机关 成 为 了裁 判 者 , 法 院成 为 了行 政决定 的执行 者 。行 政机关 与 司法 机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研究

的 财产 、 身 体 及 自 由 等 予 以 强 制 而 采 取 于 混 乱 状 态 , 缺 乏明确 统一 的法律规 定 。
的措 施 , 也称 为 ‘ 行 政强 制措施 ’ ” 这 是 设 定 权 的配 置 混 乱 导 致 制 定 主 体 的 随 意
措 施 的设 定权 . 但 是 新 法施 行 后 行 政 强 制
经济与法
我 国行 政 强 制措 施 的立 法研 究
■ 王 惠
摘要: 行 政 法 学界 高 度 关 注 的 《 中华 的 合 法 权 益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法 》 自 1 9 9 9年 历 经
本次通过的《 行 政 强 制法 》 对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的 首 要 问 题 进 行 了 立 法 规 范
政 强制 法》 第 九 条 和 第 十二 条 的 兜底 性 条 强 制 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等 同 起 来 然 而 . 规定 。 但是 , 这 种 混 乱 的 问题 在 新 实 施 的 款 问题 : 二 是 针 对 亟 待 解 决 的 关 于 各 级 法 应 松 年 在 《 中国 的 行 政 强 制 制 度 》 中 却 《 行政强制 法》 中 得 到 了初 步 解 决
行政强制的“ 乱” 、 “ 滥” 、 “ 软” 是 在
同样 。 在 第 十 二 条 亦 增 加 了 一 款 兜 底 性 条 的 高度 关 注 。 本 法 旨 存 进 依 法 行 政 、 防 本 法 出 台 前 我 国 行 政 强 制 出 现 的 众 多 款 。
新 实 施 的《 行政强制法》 对法律 、 行 政

1 2年 五 次 提 请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审 议 . 至 2 0 1 1年 6月 3 0 日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法制与世界.doc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法制与世界.doc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蓝启润摘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人员滥用或错误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也比较多,同时还可能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本文就公安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种类、适用原则,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作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简介:蓝启润,法学学士,福建漳州消防支队参谋,公职律师,少校警衔,主要从事消防法制工作。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65-03为实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之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权必不可少。

然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权又是一把双刃剑,极易造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滥用或错误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也比较多,同时还可能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因此,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准确界定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明确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原则和适用程序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定义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是现代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现行行政法学说中,人们对于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众说纷纭。

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

据此,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界定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消防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下依法运用消防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

这一定义大致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只能是公安机构消防机构。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行政强制执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提高执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提高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是完善体制机制的重要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执行不力、拖延执行、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行的精确度和时效性。

此外,可以探索推行奖惩制度,激励执行人员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对于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制约是完善体制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执行人员的不良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导致了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依法行事。

同时,要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提供举报渠道,增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程序和执行权力的界限。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的基础。

行政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离不开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为了提高执法能力,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实践,提高执法效果和公信力。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究

些 基本 问题 的研 究 .作 者 通过 与
德 国 、韩 国 即 时 强 制 理 论 和 立 法 的
阶 段 从 最 早 发 表 有 关 行 政 强 制
较 研 究 ” 9 专 题 . 行 政 强 制 等 个 对
基 本 理 论 和 行 政 强 制 行 为 的 基 本 形 式 进 行 了 比 较 全 面 的 研 究 作 者 指 出 . 行 政 强 制 对 于 行 政 法 制 度 的 价 值 . 一 方 面 体 现 在 行 政 主 体 对 于 相 对 人 行 为 的 评 判 过 程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文 , 归 纳 以 往 研 一 在 究 成 果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行 政 强 制
3 人才资源开发 6 2 ∽. 0 ( 焉

段专 业性 内容 的庞 杂 以及 适用 领域
的特 定性 决定 .一般 行政 强制 法 至 多 只 能对 警 察 强制 手 段 的 依据 、 带 有 共 性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程 序 做 出规
社保 之窗 ・ 社保 论坛 l S E A LJT N H B O N A L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 究
口 王 媛 丽
在行 政 法 的 理论 与实 践 中 . 行 研 究 的任 务 和 制度 建 设 的 思路 . 具 非 强 制 性 因 素 的 作 用 . 而 视 野 较 因
政强 制是 理论 上众说 纷纭 、实践 中
草 工作 以 此 为界 . 政 强 制法 的 行
研 究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阶 段
了 一 些 相 关 研 究 的 专 著 .提 出 了 许 多 重 要 的学 术 观 点 .深 化 了 对 行 政 强 制 诸 多 问题 的认 识 .提 升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价值取向。

这里的“司法监督”宜理解为专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被滥用、被误用或不当使用等问题,损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应当立足自身定位,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一、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概述(一)行政强制措施概述1.行政强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从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界定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危害的发生,实施的方式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

行政强制措施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中间行为,而非终局行为,是一种暂时性措施而非结果性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短期内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有传唤、盘问、留置、扣留、强制带离、人身检查等等。

经常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强制隔离戒毒、扣留、约束。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保证行政决定的有效作出和执行,通过“就地封存”的方法,在短时间内禁止对场所使用和限制对财物的使用、毁损、转移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最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据统计,涉及查封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有31部。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范文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范文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领域的行政管理面临的任务日益复杂。

其中,行政强制作为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行政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我们深入研究与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的分析,为税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参考。

二、税务领域行政强制概述税务领域的行政强制,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维护税收秩序。

三、当前税务领域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1. 程序性瑕疵问题:行政强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但实践中,程序上的不当或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导致权利人权益受损。

2. 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有关税务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内容需要完善和细化,一些具体的操作细则不够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3. 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部分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当,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不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曝光和纠正。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在税务行政强制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3. 社会法治环境不成熟:社会整体法治环境仍需改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理念需要进一步深入人心。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强制的法律体系,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使行政强制的每一步都做到有法可依。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强制设定说明理由研究

行政强制设定说明理由研究

文件 , 这些法 律 文件 在 实施 过程 中与 行政 系 统
的职权行 使 有着 天 然 的联 系 , 它 往 往是 行 政 职
第一 , 它 是行 政 强制 的立 法行 为 。说 明理
由制度是现 代行 政 程序 的基 本制 度 之一 , 在 现 代行政程序 中说 明理 由是指行 政主体 在作 出行 政行为时向行 政相对人 说 明该 行政行 为必要 性 和可能性 的一 种制度构 造 , 从一 定意 义上说 , 它 是现代 行政程 序中的核心制度之一 , ⑤行政强 制
政法 案形成 的实践 中往 往先 由行政 系统提 供相
应 的行政 法 文件 的 动议 甚 至草 案 , 再 由立 法机
关使这些 法 案正 式化 , 这 样便 在 一个 行 政法 文
件 的形成 中有 了两个 主 体 , 一 个 是提 供 行政 法
是不可或 缺 的 , 正 如行 政强 制 执行 法 在行 政强 制实施程序 中所作 的规定那样 , ) 然而行政强制 制度 中的此一说 明理 由的行 为 和制度非 彼一说
设定说 明理 由的这个 属性 是非 常关键 的。因为 它使一个牵扯到行政 强制行 为 的立 法有 了两个 义务主体 , 一个义务 主体是立 法机关 , 而另 一个 义务主体则是行政 系统 。行政 强制 的法 律典则
南京师大学报 ( 社会科学版J / l u 1 .2 0 1 3 / / * / o . 5
行政 强制 法研 究
行 政 强制 设 定说 明理 由研 究
关 保 英
[ 摘
要] 行政 强制设定说明理 由制度是行政强制设 定 中最为基本 的制度 , 对行政 强制设定 的
民主化、 公 正化 、 科学化 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其体现 了正 当程序 、 立法技 术性、 行政 理性化和 强制权力 节制 的价值。行政 强制设 定说 明理 由应从行政 强制设 定的理论 准备、 立项调研 、 专家论证 、 利 害关 系 人意见的征询和对外 宣示等方面进行 制度 构建。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现状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现状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现状研究摘要:自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开始,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历时24年最终出台了这部行政强制法。

可以说行政强制法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立法历程。

这部法律为何制定如此之难、它的制定有着何种意义、还存在哪些不足,我们将予以详细介绍。

关键词: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法一、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定义关于什么是行政强制,我国理论界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

《行政强制法》第2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立法历程缓慢的原因在中国处于转型期的这段时间里,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但是它却迟迟不能通过,在其背后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原因。

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法之所以经历如此长的立法历程,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1、该法涉及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很难把握,必须谨慎对待。

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

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这必然影响有关执法者的利益,从而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4、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依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争议较多。

如:行政强制设定权应如何配置、行政强制实施体制应如何设计、行政强制及其程序应遵循什么原则等。

二、制定行政强制法的意义行政强制法的长期缺失,乱用、滥用公权力现象时有发生,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强制拆迁问题上。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确立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权
拓宽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渠道
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效力
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确立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制度
01
通过法律规定建立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制度,明确听证的程序、权利义务分配等,为当事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增强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023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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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概述检察监督制度概述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和建议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04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1
当前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2
3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监督范围不明确
现有的监督方式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更有效的监督手段。
监督方式单一
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
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0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和反馈机制。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01
法律规定的缺失
目前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02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协调不顺畅。
建立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作者:胡紫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我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 却又将其一分为二。

本文根据《行政强制法》中涉及此点的相关规定出发,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区别和侧重点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对两者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划分标准一、研究本课题的重要意义我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却又将其一分为二。

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这两者的规定,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内涵划分开来,具有如下的现实意义:其一,使立法机关合理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执法时有据可依。

《行政强制法》在第10、11条中提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但两者的权限不一致。

第13条则提出只有法律拥有性质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对其没有设定权。

因此,必须要正确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才能使立法机关执法得当。

其二,让行政机关在落实行政强制手段中采取正确的方式。

《行政强制法》在第9条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种类划分,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第12条对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也进行了划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或扣押的场所、设施以及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手段和针对的行为种类是不同的,根据不同的行为手段行政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强制行为。

其三,使行政机关分别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具体的执法程序。

因为两者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强制法》在第三、四章分别对两者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中禁止委托,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要注意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使其履行义务。

行政监察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研究

行政监察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研究

行政监察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研究在行政监察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其可诉性问题却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影响着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监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旨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在行政监察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与一般的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所不同。

例如,行政监察中的强制措施可能更多地侧重于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调查,而不是直接针对普通公民或法人。

那么,行政监察中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对于行政监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排除性规定。

这就为其可诉性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从理论层面分析,行政监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应当赋予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

如果行政监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可诉,那么公民在面对可能的侵权行为时将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监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

例如,在对涉嫌违法的财物进行扣押时,如果扣押程序不合法或者扣押时间过长,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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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含义的辨析入手,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行政行为及其与各种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异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质、功能、价值,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分类及其表现形式,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等基本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理论,基本范畴,研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又是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思考,我们不禁发现,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研究却大大不及于对行政法其他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即使偶而触及到这一概念,也不过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专题的附加或附带内容而几笔带过,或以即时强制代替之,缺乏专门系统深刻的讨论。

在国家行政职能空前膨胀,行政强制措施手段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的今天,我们再也不能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漠然视之。

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众家学说在现有行政法学说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不严谨的概念,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所赋予的含义各不相同,主要有:1、将即时性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统归为“行政强制”,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

认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主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加以区分。

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但同时又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2]3、认为“从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措施应包括:(1)行政预防措施;(2)行政制止措施;(3)行政执行措施。

”同时,又认为“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3]4、有的学者把行政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4]5、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强制,不问其为行政上之强制或行政上之即时强制,均应以人民之身体及财产之侵害为其内容。

”[5]6、在日本,行政强制措施被认为是“由行政厅对国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情形”[6].7、我国台湾学者大都将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为即时强制,而与行政强制执行加以区分[7].这些定义和理解的共同点是没有提出专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概念,而是将其放在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当中加以讨论,或简单地等同于即时强制,因而存在诸多差别。

第一,将行政主体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统称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实际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了狭义的解释,即等同于即时强制。

第二、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等同于行政强制执行,而将即时强制单独列开略加评述,实际上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理解的错位。

第三、将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预防性与制止性强制的共同特征,而对各种强制行为的具体性质和特征未作具体分析。

本文认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应与其非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区分,而且主要应与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强制执行加以严格划分,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作狭义(但又宽于即时强制)的理解和阐释。

据此可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

这一概念大致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权的少数行政机关,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是行政机关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务时都享有行政强制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对财物以及其他标的的强制措施,则可以由其他一些法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如审计机关、统计机关查封相对人的帐目,许可证、执照颁发管理机关临时扣押对方的证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查封不合格的食品或商品等。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不利,或其本身正处于或即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下,或其权利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所迫切需要的行政相对人,强制的客体是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资格以及行为等。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排除相对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我危害性的行为。

正如当代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所承认的那样:“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反社会的破坏性行为的侵损。

”[8]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强制许可”,特别是该法第52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9].第四、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相对人存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以及他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存在妨害行政主体的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而且这些危害行为或妨害行为正处于进行当中,或因国家及社会利益的现实的紧急需要,只有在这时,行政主体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这些行为之前或之后则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行为方式。

例如某相对人不听劝告,携带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时,有关的行政主体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其未接近公共场所或安全离开公共场所之后,行政主体就不宜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行政行为及司法强制的区别长期以来,由于学术界未能对行政强制措施专门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因而在现有的行政法学著作、论文以及教科书中尚未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所以为全面揭示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我们还必须先考察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与刑事、民事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0].所以,行政处罚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必要前提,如强制许可,专利局并不是因为专利权人有违法行为才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而是出于国家紧急情况或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其专利的迫切需要而实施;公安机关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公民实行紧急隔离也不是以患者违法为前提,这是第一。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第二大区别在于:后者的目的在于惩治违法,这种惩罚性表现在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使其遭受损失或受到惩罚,而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己的利益免受其行为的自损而不是惩罚,其表现是对相对人人身、财物、行为等方面的强制性限制,仅此而已,既不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和自由,也不科以其新的义务,更不是使其遭受损失。

2、行制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1] 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我们看出:第一,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的,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为前提。

如边境检查机关、海关对有关的相对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强制检查。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便使相对人的义务得到实现。

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及蔓延,或满足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使一定社会秩序保持正常状态,并不必然以相对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如对精神病人予以约束,对本来没有违法行为但被行政主体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物品予以扣押或查封等。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科以的作为义务,即没有主动履行行政主体科以或规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强迫其履行该项义务。

而行政强制措施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作出了行政法规范禁止的某种危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对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义务,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而由行政主体临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强制许可;在遭遇严重洪灾时强行征用过往船只、车辆、物资等。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作出,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依行政程序法规范作出。

3、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区别。

“即时性强制是指在眼前存在急需排除的障碍而又无预先命令这种义务的余地,从事物性质上看,通过科以义务仍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不作出履行义务的命令,而直接对国民的身体及财产施加实力,从而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

”[12]由此可见,即时性强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能包含行政强制措施的全部,两者实际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时性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下位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作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前提的情形是各种紧急性情形,即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用,如交通警察对横行马路的醉酒者予以强制约束,在紧急情况下强行隔离截断交通,发生火灾时,为建立隔离带而炸毁邻近的建筑物或树木,强行转移各种易燃易爆的设施、物资等,总之属不得已而为之。

而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在紧急情况下的即时性强制措施之外,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强制措施,如查封财产、以及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强制许可等。

同时,行政主体采取即时性强制措施由于基于紧急情况,因而无须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过某些法定程序如:书面传唤,命令等书面决定等,全凭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根据其主观判断自由裁量行使。

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往往需要经过这些法定程序,否则就可能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

第三,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不以相对人有违法嫌疑为前提,如在防洪抢险的紧急时刻,强行征用过往的船只、车辆、物资等;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多以相对人有违法或损害行为嫌疑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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