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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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痧》

小组成员:陈月佳

王飞

一、电影的大概简介

在美国定居八年的一对中国夫妇育有一五岁的儿子,名叫丹尼斯。在中国的父亲来到美国看望孙子。这本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有一天,丹尼斯突然肚子痛并发烧了,而爸爸妈妈又不在家,看不懂药品上英文说明书的爷爷,用中国民间传统的自然疗法——刮痧为孙子减缓病痛。没想到刮痧留下的刮痕成为了整部电影中中西方文化矛盾的导火线。由于文化的差异,引起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其中包括福利院代表怀疑控诉主人公夫妇具有虐待孩子的暴力倾向、将孩子安置在福利院与父母隔离、听证会上主人公失控的情绪、主人公带儿子逃离福利院去见即将离开美国的爷爷以及最后本与爱人和儿子分居的父亲不顾自己生命安全给儿子带来特殊的圣诞礼物,最终影片以一个美好的结局——法官到中国体验了刮痧,由此事件得以完美落幕,家人团聚。

二、影片的精彩部分和分析

(一)事件的开端

许大同与妻子简宁经过八年的奋斗终于在美国中部城市圣路易斯定居下来,有了一定的事业基础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丹尼斯,并把大同在中国的老父也接来团聚,一切都显得

很顺利,谁料就在许家最得意的时候,一场灾难正悄悄地降临到他们头上……

一天,五岁的丹尼斯闹肚发烧,大同父亲用中国传统土方刮痧为他治病。第二天丹尼斯由于掉下床时磕破了头被送去看急诊,医生在为丹尼斯作全身检查时发现了丹尼斯背上因为刮痧留下的瘀痕,断定他在家受到了虐待。大同无赖承认是自己给儿子刮的痧。大同夫妇被禁止接近儿子,儿童福利院更认定大同有暴力倾向,准备以法律手段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

分析:从法律方面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西方人倡法,核心是制度约束和权利平等。刮痧在中国其实是个很正常的治疗方法,可是在西方文化中没有这类医学的科学依据。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其实是比较健全的,为了保护弱小群体,例如孩童、老年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政策,当时美国儿童福利院对许大同夫妇做出的举动在美国是合法的,而在我们中国,则是很难理解接受的。

从精神文化方面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在中国传统道德根深蒂固的观念下,大同隐瞒事实真相,为保护父亲,承认是自己给儿子刮痧。中国人更加重视等级秩序,中国人的素质大多体现在个人的道德观念上,中国人重情。而西方则正好相反,他们把法律当成一种正义,是对权力的保证和对自由的拯救。在西方,运用法律、法庭争取正当权益是最普通最平常不过的事。美国人更加信任国法,相信科学,相信

事实。在美国,法庭上作伪证的后果非常严重。但许大同作为被告,作为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他向律师隐瞒了替儿子刮痧的其实是老父亲的事实真相,作了伪证。

(二)事件的发展

第一个证词:

在影片开始的阶段,许大同设计的游戏软件获奖,他激动地放生大呼:“我爱美国,我的中国梦终于实现!”,然而颁奖大厅外挤满了指责电脑游戏过于暴力的示威群众。颁奖厅内昆兰的儿子和许大同的儿子丹尼斯发生矛盾并且不肯道歉,昆兰夫妇都说没关系不用感到抱歉,小孩子之间打架一会就好了。许大同却生气的当众打了丹尼斯一巴掌。

分析:大同认为打孩子是给老板面子,是尊重朋友,是教子有方。中国人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可以通过打丹尼斯来表示对老板昆兰的尊重,而昆兰却不能理解中国人的这种“乱七八糟的逻辑。”而美国人,他们把孩子当成了社会财富。而美国人(包括在美国长大的丹尼斯)斩钉截铁的坚持:打孩子的父亲是恶魔,为尊重他人却要打骂孩子的父亲更是不可理喻。

《刮痧》中,大同的晚宴上,大同的儿子丹尼斯打了老板的儿子。大同没有问原因,要丹尼斯道歉,丹尼斯没听话,他就关掉丹尼斯正在玩的电游,拍打他的脑袋。

即使大同在美国待了八年,从这个打孩子的过程中,还是看出一个地道中国父亲的行为。这是典型的“当面教子,背面教妻”的中国传统观念“中国人常因好‘面子’做出一些行为,不只顾全自己的面子,还要顾全对方的面子。大同在这里就是为了老板和自己的面子而打了孩子。”老师分析道,“然而,这种要面子的行为是大同的老板昆兰在西方环境中绝不能理解的。中国人的要面子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家里来了客人,哪怕自己吃半个月咸菜,主人家也要在这一顿照顾好客人,尽量让客人满意,不仅给足了客人尊重,更是为自己挣得了面子。再比如我国北方的人们已豪爽闻名,餐桌上必定点很多菜,吃不完剩着,那才叫一个“有面儿”。在中国人看来这是一项基本礼仪和观念,但是在西方人看来确实浪费,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文化的冲突。

第二个证词:

有一次父亲去看望故友老霍,找不着回家的路,于是丹尼斯被独自留在家。在接父亲从警察局回来时进入公寓,警卫怀疑地看了他们一眼。这一切,都在后来的听证会上成为了对大同不利的证据。

分析:在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让12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家里是违法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警察知道,不但孩子会被相应的社会福

利机构或警察带走,父母还会被起诉“危害孩子安全罪”。父母如果要想要回孩子,则需要经历一系列持久的法庭官司。如果法庭判定父母缺乏监管能力,那么孩子很可能就不能回来了。把孩子独自留在家里,即使是10岁的孩子,都会存在很多危险隐患:诸如火灾、触电、烫伤、误食药物、陌生人上门等等。最关键的是,12岁以下的孩子不具备完全的自救能力。出什么意外,是家长和孩子无法全部预料的。另外,如果外出的家长出了意外,谁能知道家里还有个独处的孩子呢?这样的后果就更可怕了。

第三个证词:

《刮痧》里的听证会上,一位丹尼斯出生时的妇产护士的出庭作证,经过了那么多年,她还能记起许大同在丹尼斯出生时候的不在场,并且以一种很不可理解、愤恨的口气说出来。同时还歇斯底里的吼叫出当时大同在面对产妇和婴儿难产时做出的抉择竟然是:保大人,不保小孩。

分析:在西方,孩子被认为是希望,是明天的太阳,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人们会选择的是“保孩子”。而在中国,我们的观念是“留得青山在,哪怕没柴烧”,选择保大人正式这以思想的体现。因此,在法庭上,已经从客观事实的辩论,上升到了不同文化和思想观念的抗争,已经从法律冲突转变成了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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