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2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是旅游接待工作第一线的关键人员,是旅行社中一支最基本也是最庞大的队伍。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导游人员管理法规1. 导游人员的三层含义1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3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2. 我国第一个导游人员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 参加导游考试人员的四个具体条件1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学历条件: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3健康条件:身体健康。
4能力条件: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法能力。
4. 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
2颁证的机关不同。
3领取证书的程序不同。
4期限不同。
5. 导游证的种类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四个区别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
2对语言能力的要求不同。
3申领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6. 申领导游证的两个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考试。
2纳入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的管理。
7.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四种情况1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有传染性疾病。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8. 导游人员义务区别于权利的最主要特征导游人员的义务是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而导游人员的权利则是导游人员可以进行行为的范围。
9. 导游人员四个方面的权利1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2履行职务权。
3诉权。
4其他权利。
10. 导游人员履行职务时享受的两个主要权利1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2遇到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11. 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四个限制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即旅游开始后、结束前。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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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 !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 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 不得欺骗 # 胁迫旅游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 胁迫旅游者消费 " 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 责令改正并 予 以 公 告 ! 处$ 有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 进行导游活动的 ! 由旅游行 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政部门责令 改 正 ! 处$ 有违法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所得的 ! 并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 民 族 尊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节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予以公告 ’ 对该导游人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业整顿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 由旅游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不 改 正 的! 处(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 暂扣导游证 &至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前言导游人员在旅游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旅游目的地的向导,还能够为游客提供丰富的文化和历史知识。
然而,为了确保导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相关内容。
法规制度概述在各国不同,导游人员管理的法规制度也各有不同,但总体来说,这些法规制度都是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通常包括导游从业资格要求、导游行为规范、导游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是导游管理法规制度的基础,只有符合一定要求的人才能够成为合格的导游人员。
一般来说,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包括有关导游证的申领条件、导游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要求等。
导游行为规范导游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导游行为规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不得强迫游客购物、不得要求游客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散播虚假信息等。
导游培训和考核为了提升导游人员的专业素质,各地都会开展导游培训和考核工作。
导游培训主要包括文化知识、导游讲解技巧、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内容,而导游考核则是通过一系列考试来评估导游人员的水平。
导游人员的管理机制除了上述内容,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还包括有关导游人员的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导游证的管理、导游人员信息管理、导游队伍规模管理等内容,以便相关部门对导游人员进行有效监管。
结语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地应继续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水平,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导游服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二版)教学课件ppt作者李海峰课件及习题答案旅游政策与法规习题参考答案——对学生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异议,可请教老师或来信质询(*******************)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D2.B3.A4.A5.A6.B7.B8.D9.D10.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3.ABCD4.ABD5.ABC三、问答题:1.什么是旅游法,它有哪些特点?旅游法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有自己的特点。
(1)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非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这一规范体系以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
其既包括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大法——旅游基本法,也包括涉及旅游活动各领域内单行的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旅游的法律规定;既包括国内规范,也包括国际规范。
(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包括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涉外因素的关系(如外国旅游企业和中国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都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也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法的一个显著标志。
例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会和旅游企业之间结成权利义务关系,旅游者同时也会与其他的法律关系主体形成社会关系,但这些关系不是因旅游活动而产生的,体现不了旅游活动的特点,所以不属于旅游法的调整范围。
2.什么是旅游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1)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法律关系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反映。
但由于旅游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因此,旅游法律关系无论是从主体范围,还是权利、义务内容范围来看,都是十分广泛的。
旅游政策法规课件第12章
2.提交与申请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 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正式邀请 函件;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 一即可:邀请人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邀请人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的复 印件;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 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2)自费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 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 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参加旅行社组 织出国旅游,提交《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 交款发票。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 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要的经济担 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 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 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4)公派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 护照登记表》和自治区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
12.2 办理出入境证件2.2.1因私事申请出国出境应履行的手续 1.应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交验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薄、有效身份证或其它 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中共党员还须出具本部门(系统)党委是否同 意出国、出境的意见。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还须出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通知件。 (3)本人申请出国、出境申请书。 (4)四张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第12章 出入境及旅行居留管理法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已 经不再满足仅在国内的旅游景点进行游玩,而是 想去看看外面的世界,所以诸如“新马泰7日游”, “韩国日本5日游”,“欧洲7国10日游”等等外 国景点的旅游热正在升温。在出国旅游之前,人 们不可避免的需要办理出国手续,诸如护照,签 证等。因此,了解出入境及旅行居留的管理法规 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制度和程 序是什么?入出境管理和边境检查制度是什么?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又是怎样的?学习完 本章以后您会有所了解。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的资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条例》,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有导游员职业道德;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导游考试并获得导游员资格证;5.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服务意识;6.从事导游工作前,通过完整的导游员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7.熟悉旅游景点、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导游人员有权收取合理的导游服务费用;2.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导游活动,例如未提前预约或超时;3.导游人员有义务向游客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4.导游人员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5.导游人员有义务遵守旅游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并积极维护旅游行业形象。
三、导游人员的执业证件导游人员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以便在工作时进行证明。
此外,导游人员在出国、港澳台地区从事导游工作时,还需要取得相应的出境旅游经理人员资格证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四、导游人员的处罚措施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旅游行业法规和规范行为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取消导游员资格证;2.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3.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4.终身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五、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旅游行业秩序,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实施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也可以提高导游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导游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对于提升旅游行业形象和游客的满意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是旅游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规范制度,不仅关系到导游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还关系到旅游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导游工作的顺利进行。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章第1节旅游的法律调整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一章旅游的法律调整与政策调整第一节旅游的法律调整一、法律调整旅游的必要性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是指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
其静态表现是社会规则或社会规范。
法律之所以对旅游进行调整,是由旅游的社会地位及其特点决定的。
(一)旅游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1.旅游、休闲成为人类的重要权利,旅游能力也成为判断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1)从世界范围看旅游业是当今世界第一产业,成为各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输出文化价值取向和文化观念的重要途径。
(2)从国家层面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层面提出了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虽然获得了巨大发展,但距离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还有差距(1)旅游业的问题比较严重(2)旅游业需要改革创新(法制手段)(二)旅游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由旅游业的特点决定的1.旅游业具有综合性,涉及要素多、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多2.旅游业具有风险性,综合性必然导致风险大3.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先付款后体验的模式容易导致消费欺诈、误导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二、法律如何调整旅游1.法律调整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和行为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的组织作用。
2.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允许做、能够做的行为(2)法律上的义务是法律要求做、必须做的行为(或不行为)(3)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概述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50票赞成,5票弃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案资料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业的权利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该义务,既是规范导游从业活动,也是便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导游人员法律管理制度
一、引言导游人员作为旅游业的灵魂,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发展。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导游人员法律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即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通过考核,选拔优秀导游人才,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
三、导游人员考试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考试内容包括政策与法律法规、导游业务、旅游知识、导游技能等。
考试合格者,由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四、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10分者,暂缓年审;一次被扣8分者,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者,警告批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
五、导游人员义务与法律责任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2.导游人员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3.导游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完成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4.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导游人员法律管理制度是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考试制度、计分管理制度等,有助于提高导游人员素质,规范导游人员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5.14【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现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5月14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讲稿3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各位尊敬的领导、老师:大家下午好!我是工商管理系的曾莉莎。
非常荣幸能在此分享我的说课内容,我抽到的题目是“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我将会从这6个方面进行我的说课。
首先是教学理念。
课程教学遵循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盯住旅游市场需求,紧跟市场动态,2013年10月1日中国首部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整个旅游市场起了颠覆式的影响,这也是中国首次将旅游行业的法制问题提高到了国家的高度。
在新常态之下,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贴近一线服务之时更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旅游业界时政新闻,结合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能性,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第二是教学内容:我所使用的是教材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的考证教材之一《政策法规》。
分为政策篇、法规篇。
政策篇讲述国家方针政策,是国之根本。
法规篇共8章分别涉及旅游行业中旅行社、旅游资源、旅游者三大要素及“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相关环节的法律条文,每一章或节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条文,各个法律法规构成了旅游行业的法律体系。
是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必修课之一。
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相关的辅助性资料。
本门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获取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考科目之一。
是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必修的法律规范。
与其相关的前续课程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旅游学概论》。
后续相关课程:《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模拟导游》《导游业务》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就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整章内容包括4节,概述就是讲述什么是导游、导游的类别,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及申领导游证的条件等,第二节是讲述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三节是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说课是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学生通过此节的学习,学生充分了解这部分内容让同学们认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作为一名导游人员应该遵守哪些制度。
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人员模块)
•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 (一)人身自由权 •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公民的 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制 和侵害,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 体现在导游身上,就是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 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可以拒 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 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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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导游员的考核办法 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导游词创作、口译 考核:考场模拟,即席口译 评审:论文答辩、跟团实查、专家审议 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3年进行一次
• (4)特级导游员的考核办法 • 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
• 评审方式:论文答辩、跟团实查、专家 审议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 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 张家界导游被打事件 • 厦门导游被打事件
• (二)履行职务权 • 包括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受地域限制、 讲解权、按规范操作过程中的组织权、建议权、 特殊情况下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 变更接待计划的四个限制条件: • 1、必须是在游览过程中 • 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紧急情形 •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 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
• (六)导游人员资格 证和导游证的印制及 使用范围
• 均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 其他任何形式的导游人 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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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 (一)联系 资格证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资格证是资格证明,导游证是职业许 可证,即上岗证; • 2、领取程序不同。资格证只要参加考试合格即可, 而导游证则需先取得资格证,再登记注册后才能申领; • 3、作用不同。资格证仅起证明的作用,不能从事导 游职业; • 4、期限不同。资格证取得后3年未从业则失效,导游 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但需每年年审。期满3个月前, 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办换领。
导游证《政策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学习目标:1、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
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3、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
4、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及程序。
6、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7、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重、难点: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难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教学过程:导游人员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第一,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学历条件——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三,健康条件——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书。
”导游证制度《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一)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课件 项目四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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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游证的变更
《导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导游与旅行社 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 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 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 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 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填信 息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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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证的申领
导游证的核发程序
《导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 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 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在地旅 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 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② 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导游从 事领队业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语言水 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 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具有两年以上旅 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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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
请思考: 本案的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对相关责任人应如何处罚?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即欲从事导游职业 者通过本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全国 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国务院 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取得从业资格 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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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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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一、政府层面的管理
(一)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1.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政策制定、监督落实角度进行宏观管理。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所在地县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目前,国家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三个方面,即从业规范管理、年审管理、等级考核。
从业规范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导游从业活动实施计分管理,并将计分结果与年审管理相结合。
(二)导游人员计分与年审管理
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1)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2)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一次扣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档次。
相关阅读:《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扣分规定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2.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1)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导游
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2)年审的方式与内容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3)计分与年审相结合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4)年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
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三)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1.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2.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1)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
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2)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考核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3)特殊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
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3.资格证的有效期
为了确保等级考核制度的效果,各等级的资格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二、旅行社层面的管理
旅行社层面的管理,针对旅行社导游。
(一)行政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二)劳动合同依据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旅行社应当重视导游从业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业协会层面的管理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内的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民间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一)管理优势
1.相对于其他管理主体,它更了解行业真实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往往更为切实可行。
2.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是建立在协会内部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因此实施效果也应当更加理想。
(二)管理对象
1.针对社会导游的管理
行业协会对社会导游的管理主要是注册管理,这是《旅游法》授权的管理。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2.针对全体导游的管理
全体导游包括旅行社导游、社会导游。
管理的前提是存在相应的行业协会,且相关导游属于其成员。
行业协会对全体导游的管理主要是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