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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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现在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刚走上工作的岗位,对于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是一问三不知,更不知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让招商信诺的专家来跟大家解释一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沿革

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企业职工退休费用改由所在企业负担,实际演变为“企业保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0世纪80年代各地纷纷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总结地方探索取得的经验,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根据这个决定,各地普遍建立了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各地先后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工资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

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实践与制度建设奠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基础。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了给逐步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留下空间,《社会保险法》未对“职工”的范围作明确限定。具体操作可以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另外,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人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目前,试点省份正在进行数据测算、拟订实施方案和“中人”过渡办法等准备工作,下一步将按计划启动实施。待试点正式开始后,试点地区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将被覆盖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2.灵活就业人员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式越来越灵活,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虑到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等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是与正规就业相对而言的就业状态。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

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②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③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独立的经纪人等。④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其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属于职工,一般来说,他们也应像全日制职工一样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考虑到有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能在同一单位只就业很短时间,比如一个月都不到。因此,这样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灵活就业形式有多种,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本法中只列举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两类,并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概括。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制度模式,是我国认真研究吸取外国经验,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后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自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到1988年年底全国93%的市县实行了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6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

我国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部分积累制的模式,将国际上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两种模式的优势集合,实现了优势互补、优化组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其优点在于:一是既能够保留现收现付模式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人再分配功能,又能够实现完全积累模式激励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二是既能够减轻现收现付模式福利支出的刚性,又能够克服完全积累模式个人年金收入缺乏相互调剂而导致的过度不均,并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三是既能够利用完全积累模式积累资本、应付老龄化危机的制度优势,又能够缓解完全积累模式造成的企业缴费负担过重与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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