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法案例
1932英国侵权法典型案例
1932英国侵权法典型案例1932年,英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侵权法典型案例。
这个案例不仅对英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球的侵权法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位名叫Donoghue的女士和一家名叫Stevenson的饮料制造公司。
Donoghue在一个夏天的晚上,与朋友一起去一家酒吧消遣。
她的朋友给她倒了一杯由Stevenson公司生产的饮料,里面装有一瓶由玻璃制成的饮料瓶。
当Donoghue喝到一半时,她发现杯子里有一只已经腐烂的蜗牛。
这一幕让她感到极度恶心和震惊,她因此患上了严重的胃病。
Donoghue决定将Stevenson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在当时的英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制造商对消费者的责任。
此前,消费者只能通过合同法来寻求赔偿,而合同法只适用于购买者和卖方之间的关系。
然而,Donoghue的律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即制造商对消费者有一种特殊的责任,即“合理关怀”。
他们认为,制造商应该对他们生产的产品负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这一观点在当时是非常新颖的,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案例来支持这种主张。
最终,这个案件进入了英国最高法院,即伦敦上诉法院。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制造商对消费者有一种特殊的责任,即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如果制造商没有履行这种责任,他们将被视为侵权,并需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这个判决被称为“Donoghue v Stevenson”案,成为了英国侵权法的里程碑。
这个案例的影响不仅限于英国,它对全球的侵权法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开始借鉴英国的这个判决,将制造商对消费者的责任纳入到侵权法中。
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产品责任理论”,它强调制造商应该对他们生产的产品负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Donoghue v Stevenson”案例的判决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使他们能够更容易地寻求赔偿。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英美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is a classic English legal case that addresses the principles of salvage and the limit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face of dire necessity. This case is significant becauseit sets a precedent for the concept of the "necessity defense" in maritime law and raises important ethical questions about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in extreme survival situations.Background of the CaseOn December 17, 1884, the yacht玛丽·塞尔达号(Mary Seldes)在前往巴西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
由于风暴的破坏,船上的食物和水几乎耗尽,船员们面临着生命的威胁。
在这种极端的生存挑战下,船长詹姆斯·杜德利(James Dudley)和船员托马斯·斯蒂芬斯(Thomas Stephens)做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决定。
The IncidentDesperate for survival, Dudley and Stephens killed the sole surviving passenger, Richard Parker, and consumed his body to stay alive. They justified their actions by claiming that they had no choice but to do so to save their own lives. When the yacht eventually reached land, the surviving crew members reported the incident to the authorities.The TrialThe case of Dudley and Stephens was tried at the Old Bailey in London. The prosecution argued that the defendants had committed murder, as they had intentionally taken the life of an innocent man. The defense, however, claimed that the necessity of the situation justified their actions.The JudgmentThe jury found Dudley and Stephens guilty of murder, but the judge, Sir Alexander Cockburn, granted them a conditional pardon. He ruled that the necessity of the situation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mitigating factor. However, he emphasized that this was an exceptional case and that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could not be used to justify the taking of a life in all circumstances.Legal Precedent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established a legal precedent that would later influence maritime law and the concept of the "necessity defense." The judgment clarified that necessity could be a valid defense in certain situations, but it was not a license to kill without consequences.Ethical ImplicationsThe case raises profound ethical questions about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in extreme survival situations. On one hand, it highlights the natural instinct for self-preservation and the desperate measures people may take to survive. On the other hand, it emphasizes the moral imperative to respect the rights and lives of others, even in the face of dire circumstances.Legacy of the Case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remains a significant legal and ethical precedent. It has been cited in various subsequent cases, bothin England and in other countries, to address issues related to survival and necessity. The case also continues to spark debates about the balance between self-preserv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n conclusion, the case of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is a classic English legal case that addresses the complex interplay between survival instincts, moral principles, and the law. It serves as a reminder of the importance of considering the rights and lives of others, even when faced with the most extreme circumstances.第2篇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is one of the most celebrated cases in American legal history, serving as a cornersto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case, which took placein colonial New York, involved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to publish information without fear of government censorship.BackgroundJohn Peter Zenger was a printer and publisher in New York City during the early 18th century. He owned a newspaper called 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 which was critical of the colonial governor, William Cosby. Zenger's newspaper published a series of articles that accused Cosby of corruption, tyranny, and abuse of power. As a result, Cosby had Zenger arrested and charged with seditious libel.The Charge and the TrialZenger was tried in 1735 for libeling the colonial governor. The charge of libel in colonial America was defined broadly, and it was common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sue critics for libel to suppress dissent. The case against Zenger was based on a series of articles published in his newspaper that were critical of Cosby's administration.During the trial, Zenger's lawyer, Andrew Hamilton, argued that thetruth of the statements made in the newspaper was a defense against the charge of libel. Hamilton presented evidence to the jury that supported the truth of the allegations made against Cosby. He argued that the press had a right to publish the truth, even if it was critical of the government.The VerdictThe jury, influenced by Hamilton's defense, returned a verdict of not guilty. This was a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 as it established the precedent that truth could be used as a defense against libel charges. The jury's decision sent a powerful message that the press had a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 and publish information without fear of punishment.The Impact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cases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that the press could not be censored by the government. This principle was enshrined in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hich guarantees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assembly, and religion.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also set a precedent for the role of the press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t demonstrated that the press serves asa check on government power by holding officials accountable and informing the public about issues of public importance.Conclusion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is a classic example of how the law can be used to protect individual rights and promote the public interest. It is a testament to the power of the press to hold government accountable and ensure transparency. The case remains a signific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continues to be studied and celebrated for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valuesin the United States.Additional Notes- 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 is often compared to the trial of the journalist John Wilkes in England, which also contribu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ess freedom in that country.- The case is also notable for the role played by Andrew Hamilton, who went on t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lawyers in America.- The case had a lasting impact on the legal system, as it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ctual malice" standard in defamation cases, which requires the plaintiff to prove that the defendant published false statements with knowledge that they were false or with recklessdisregard for the truth.第3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法系十大经典案例1.Palsgrafv.LongIslandRailroadCo.(1928):这是一个纽约地铁站的案件,一个乘客试图上车,但是她手中的包被一个工作人员推到了地上。
包里面装有烟花,烟花爆炸后导致站台上的天花板掉落,伤害了一个站台上的乘客。
法院最终裁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因此铁路公司不应该对这个乘客的伤害负责。
2.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一起在美国堪萨斯州的案件,黑人学生布朗在当地一所学校被拒绝入学,原因是该学校只招收白人学生。
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判决中,裁定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里程碑。
3. 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是美国宪法法律学上的一起重要案件,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创立了宪法相关的司法原则,即司法复核权。
4. Roe v. Wade (1973):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妇女的堕胎权。
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在怀孕前三个月内选择堕胎,这个判决引发了激烈的反堕胎运动。
5. Miranda v. Arizona (1966):这个案件涉及警方如何对嫌疑人进行询问。
最高法院裁定,嫌疑人必须被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请律师代表自己。
这个判决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6. 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2011):这个案件涉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一项法律,禁止销售暴力视频游戏给未满18岁的儿童。
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即言论自由原则。
7.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奴隶制度。
最高法院裁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没有权利起诉,也没有权利获得自由。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8 篇往期链接 。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7辑总第113辑至2017第10辑总第116辑部分典型侵权纠纷案例 。
规 则 要 述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7 . 因见义勇为而人身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08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
英美法律案例法(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普莱斯诉约翰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它涉及到了合同法、侵权法以及个人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
此案发生在19世纪末的美国,具体时间是1892年。
原告普莱斯是一名农民,被告约翰逊是一名医生。
普莱斯因为约翰逊的诊疗失误而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于是将约翰逊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普莱斯在约翰逊的诊所接受了治疗,由于约翰逊的误诊,普莱斯被错误地诊断为患有肺结核。
根据当时的医学知识,肺结核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因此普莱斯被迫隔离治疗。
然而,普莱斯实际上并不患有肺结核,这种隔离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普莱斯在治疗期间,身体和精神状况均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他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
普莱斯在治疗结束后,向约翰逊提出了索赔,要求赔偿其因误诊而遭受的损失。
约翰逊拒绝赔偿,理由是普莱斯并未直接遭受财产损失。
普莱斯随后将约翰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约翰逊赔偿其因误诊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
法院判决:初审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了对普莱斯不利的判决。
初审法院认为,普莱斯并未直接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普莱斯不服判决,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州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了有利于普莱斯的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普莱斯并未直接遭受财产损失,但他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这已经构成了对他个人权益的侵犯。
根据侵权法原则,被告约翰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约翰逊的误诊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义务,因此他应当对普莱斯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州最高法院判决约翰逊赔偿普莱斯因误诊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
此案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例意义:普莱斯诉约翰逊案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权益保护:此案强调了个人权益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即使没有直接遭受财产损失,个人权益的侵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英美法的变化及典型判例
• 根据传统的普通法契约理论,对价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协议若 不具有对价,则不成其为契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显然,在 这个判例中,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追求被置于重要的位置。
1837 Priestley v. Fowler案
• 在生产和工作中,雇员受到的损害如果是由于另 一雇员的过失 造成的,则受害雇员不能向雇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只有当雇 主个人的过 失行为造成雇员的损害时,雇员才可以向雇主提起 诉讼。雇主不对由于同伴工人的过失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 • 一般认为,该案真正确立了同伴工人过失规则(fellow-servant rule)。1948年为《法律改革(人身伤害)法》所废止。从此, 劳工赔偿案件不再适用自冒风险,而采用严格责任及替代责任。
1868 Rylands v. Fletcher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Fletcher拥有和开采一家矿场,地下有 一些竖坑与上诉人(一审被告)Rylands的土地相邻。这些竖 坑将原告的地下作业与被告的地下作业联接了起来,但是,原 告被告双方都不知道这些旧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矿竖坑的存在。 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业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水库,他 们雇佣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库时,这些承包商发现 了废弃的矿竖井,但是没有适当地填充。当水库建成并蓄水时, 水冲进竖井,淹没了原告的矿。原告提起了诉讼。 • 该案认为:土地所有人在非依自然方法使用 其土地过程中,为 了自己的目的,在土地上堆放物品,应就该物品逃逸而造成的 他人的 损害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其是否具有过失。 • 贵族院以此案件确立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形式,即一种 严格责任。在英国,这一原则最初适用于采矿、建筑、交通等 存在特别危险的部门,以后又扩大适用于原子能利用领域、动 物持有人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杨立新教授侵权案例分析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租汽车客运合同成立。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而本案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原告自己承担40%,被告承担60%。车主汽车公司赔偿受害人39000多元。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则根据每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确定,一般应当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份额,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额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则免除侵权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由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承担。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概括在第106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当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是从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上说,应当借鉴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认定它是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共侵扰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认定其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认定公共侵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三,既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运输合同,按照运输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乘客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安全运送的权利。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运输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人强调案件发生时,《合同法》还没有生效,因此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判。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管《合同法》生没生效,运输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这在《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以及新旧合同法中都是没有改变的。尽管这种伤害就出租车司机来说,是一种意外事件,但是,一方面这却是合同内容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司机在运输中也确有一定的过失的。按照运输合同,在乘坐运输工具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乘客受到伤害,车主不是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还有什么要受害人分担损失的理由呢?还有一点,就是车主和司机的关系。运输合同实际上是乘客与车主签订的,因此应当由车主承担责任,而不是司机承担责任。至于司机要不要承担责任,则是车主和司机之间的问题,不是本案解决的事项。
英美法的案例
英美法的案例【篇一:英美法的案例】contractlaw gibson manchestercity council 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
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facey 提供信息(supply information) 不是要约。
harris nickerson 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intention) 不是要约fisher bell 商品展示(display goods) 不是要约carlill carbolicsmoke ball co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hyde wrench 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bindley 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
此为基本原则,f4 不考例外。
adams lindsell 投邮规则。
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 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bluett 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godefroy 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glamorgancc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myrick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ponsonby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hadwell shadwell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可以用来支持来自第三方的对价。
williams roffeybros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果可以给对方带来新的实质性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可以支持来自对方的对价。
pinnel ’s case债务的部分履行不可以解除债务的全部。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hightrees house ltd 禁止反言规则-pare rees 如果当事人有不诚信的行为,那么禁止反言规则不适用。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Facebook作为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之一,其用户数据被广泛收集、分析和利用。
然而,Facebook 在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过程中,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2018年,英国用户代表对其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二、案情概述原告:英国用户代表被告:Facebook案件起因: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案件经过:1. 原告收集证据,证明Facebook在2018年之前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
2. 原告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3. 英国法院受理此案,并对Facebook的隐私保护措施进行调查。
4. 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基础,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收集、处理和传播。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访问、更正、删除其数据,并有权反对数据处理。
2. Facebook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同意收集数据:Facebook在用户注册过程中,未明确告知用户其数据将被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知情权。
(2)未经用户同意使用数据: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数据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自主决定权。
(3)未经用户同意分享数据:Facebook与第三方公司共享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同意,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3. 英国法院判决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Facebook在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过程中,未充分尊重用户隐私权,违反了GDPR相关规定。
(2)Facebook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导致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特殊关系与积极作为义务(连 晔)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特殊关系与积极作为义务连晔上传时间:2003-12-24摘要:英美法院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各种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达到相对的平衡,以特殊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给当事人加以积极作为的义务作为侵权法上一般规则(当事人不以积极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既不作为的义务)的例外。
本文通过研究英美法中的一些经典判例,分析了行为人在何种情形下的不作为,会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积极作为义务(affirmative duty)、特殊关系、不作为义务根据英美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一个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行为保护其他人的义务;一个人只对其错误行为(misfeasance)而不须对其不作为负责。
[1]在普通法中,行为人的积极作为义务是受到限制的。
行为人只在一些特殊情况(special situations)下,才对他的不作为负责,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其负有帮助他人或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积极作为义务(affirmative duties)。
根据普通法,一个人对他人的积极作为义务有二个方面的来源:一、救助义务,这个义务主要来自普通法中所谓的“善人法规”(good Samaritan)的规定。
[2]那么一个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呢?在普通法中,不做错事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来说,除了某些由于信托的性质而产生的亲近关系的存在,保护他人免于错误行为的伤害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并不为法律所承认或强制执行。
[3] 例如,在Buch v. Amory Manufacturing Co. 案[4]中,原告,一个8岁的男孩,未经允许进入( trespass )被告正在运转的工厂,被告的工头发现了原告并让其离开,但原告没有离开因为他不懂英语。
后来原告的13岁的哥哥,该工厂的雇员在教原告开机器时,原告的手被机器压断了。
上诉法院判决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工厂的运转是有规律的、正常的,机器运转的危险是生意的正常过程,不是不合理风险。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十一)
六、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武汉森林动物园怒砸德国奔驰轿车案 2000年12⽉,武汉森林动物园购奔驰轿车⼀辆。
购车后不久,轿车出现发动机噪⾳⼤、轴头漏油、仪表板失灵等问题。
车主要求退车、赔款,遭到销售商、制造商的拒绝,销售商、制造商要求车主修车。
经过五次修理,车的⽑病依然如故。
车主与销售商、制造商协商不成,采⽤了极端⼿段,先是⽤⽜拉车⽰众,再是在车上涂写“⼚家推出门不管换,销售商挣了钱就完”、“⽆奈求助,消费者权益何在”标语开车游街。
这样轰轰烈烈搞了⼀个⽉,销售商、制造商不为所动。
2001年12⽉20⽇,梅塞德思*奔驰中国公司出⾯对车主正式答复称:车出现问题是外在因素所致,不能退车。
这⾥所讲的外在因素,指的是车主⽤错了油,⽤了低标号的油。
车主⼀怒之下,于2001年12⽉26⽇请来5位⼤汉砸车。
此事引起全国媒体⼴泛关注并进⾏了⼤量的报道,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也参与其中,以此事件为题组织了专题节⽬。
2002年1⽉,车主将车运抵北京,要求销售商、制造商进⾏质量鉴定,被拒绝。
梅塞德思*奔驰中国公司称:由于客户的“不适当⾏为,通过正常的协商找到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奈,车主于2002年1⽉28⽇将车运回武汉。
⽬前留给车主的解决途径就是诉讼程序。
如前所述,这种涉外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受害⼈必须举证。
可现在我国没有⼀个技术鉴定部门接受个⼈委托做汽车技术鉴定,没有证据,车主⽆法起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往来和⼈员交流的增多,涉外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发⽣涉外侵权案件以后,由于我国⼀⽅当事⼈不了解涉外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造成了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助;或者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获得司法保护的案件却花费了⼤量的⼈⼒、物⼒在中国寻求司法救助。
这⽅⾯的案例⽐较多,其中最的东芝笔记本电脑索赔案就是⼀例。
1999年3⽉,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户以东芝“电脑内置的FDC半导体微码有暇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以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为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联邦地⽅法院提出了集体诉讼。
英美法系中因独创性低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英美法系中因独创性低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案例名称:
1991年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案件基本内容:
乡村电话公司为堪萨斯州西北部的几个社区提供电话服务,并发布了一本列有人名、城市以及该公司当地用户电话号码的电话薄。
费斯特为一家专门销售区域范围内电话簿的出版公司,其出版的电话薄覆盖范围更广,包含了乡村电话公司的服务范围。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费斯特出版公司使用了乡村电话公司电话簿的内容,将其作为自家公司出版的电话簿内容的一部分。
因此,乡村电话公司状告费斯特出版公司侵权。
法官裁定:
乡村电话公司对其出版的电话簿不享有版权。
“仅仅是投入劳动,不能使作品具有独创性,而要求这种投入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
”
法理分析:
英美法系中,作品要获得版权法的保护,需具备三点:一、原创性;二、由作者创作,而非机器或动物创作;三、固定在一定的表达媒介上。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创性。
原创性,应该具备两个要素:一、由作者独立创造,而非抄袭他人作品;二、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电话本连最低程度的创造性都满足不了,因为这样排列是该行业的传统实践,虽然该公司花费大量心血收集这些数据,但是并没有体现任何创造性,与版权法的宗旨不一致,因而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关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往往能反映出各自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本文将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和英国“辛普森案”为案例,对比分析英美法律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异同。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一家公寓前被枪杀。
洛杉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谋杀罪的指控。
2. 侦查与起诉在美国,侦查和起诉工作主要由检察官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洛杉矶检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然而,在起诉阶段,检方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发现了一些血迹,但未能确定其来源。
其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大量质疑,使得检方难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达13天的审议,裁定辛普森无罪。
4. 执行虽然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但他在此过程中被大量媒体曝光,形象受损。
此外,辛普森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持有枪械等罪名被判刑。
三、英国“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英国“辛普森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时间上相隔近30年。
2012年,英国著名足球员安德鲁·辛普森的前妻雷切尔·乌伊苏帕尔在伦敦家中被勒死。
伦敦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
2. 侦查与起诉在英国,侦查和起诉工作由警方和检方共同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伦敦警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随后,检方以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英美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伦诉约翰逊案是一起发生在英美国家的经典法律案例,涉及侵权责任和赔偿问题。
案件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案情如下:艾伦和约翰逊是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约翰逊在自家的后院修建了一个游泳池,但未在游泳池周围设置任何安全设施。
艾伦的儿子在一次玩耍时不慎掉入游泳池,不幸身亡。
艾伦将约翰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约翰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1. 约翰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英美侵权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中,约翰逊在自家的后院修建游泳池,未设置安全设施,导致艾伦的儿子不幸身亡,构成了违法行为。
同时,艾伦的儿子死亡的事实与约翰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约翰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约翰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根据英美侵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在本案中,艾伦要求约翰逊赔偿其儿子的死亡损失。
那么,约翰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呢?三、法院判决1. 约翰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约翰逊在自家的后院修建游泳池,未设置安全设施,对周围环境构成了安全隐患,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约翰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约翰逊应当赔偿艾伦儿子的死亡损失。
法院认为,艾伦的儿子死亡是由于约翰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约翰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决:(1)艾伦儿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因素;(2)艾伦家庭的实际损失,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3)约翰逊的经济能力,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四、案例分析艾伦诉约翰逊案是一起典型的英美侵权法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
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约翰逊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英美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73年,英国一名男子名叫Kean,因涉嫌谋杀被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Kean的律师提出了一个争议性极强的辩护策略,即“双重代理”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Kean 声称他在犯罪时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状态,即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代表他的律师进行的一种模拟犯罪。
因此,他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对“双重代理”理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法官表示,根据英国法律,如果一个人能够证明他的行为是在模拟犯罪,即他实际上是在代表他人进行犯罪,那么他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陪审团在讨论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三、判决结果最终,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导,认定Kean的行为不属于模拟犯罪,而是真实犯罪。
因此,陪审团裁定Kean有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双重代理理论的争议性“双重代理”理论在英国法律史上具有争议性。
一方面,该理论体现了英国法律对代理关系的严格规定,强调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保持忠诚和诚实。
另一方面,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滥用,为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2.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对“双重代理”理论产生了分歧。
法官认为,根据英国法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是在代表他人进行犯罪时,才能认定其无罪。
然而,陪审团在讨论过程中,部分成员认为Kean的行为虽然具有争议性,但并非完全属于模拟犯罪,因此应判定其有罪。
3. 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英国法律的严谨性。
首先,判决结果表明英国法律对代理关系的严格规定,强调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保持忠诚和诚实。
其次,判决结果避免了“双重代理”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五、启示1. 法律的严谨性该案例表明,英国法律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对争议性极强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2. 代理关系的规范该案例提醒我们,代理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愿承担风险
【英国】怀特是一位有经验的老爷车竞赛车手,他曾经参加过一些由本案被告俱乐部所组织的比赛。
在竞赛场的入口处及赛道旁都张贴有告示,上书:“公开警告:赛车竞赛危险,进入该场地的条件是:所有与该活动之动议和/或组织和/或会议行为有关的人......都豁免于这样的责任,即观众或持票人发生的致命或者其他的损害或人身伤害责任”。
因为是参赛选手,怀特没有买票就进入了赛场。
在观看一场他未参加的竞赛时,他站在一根主杆旁,所有安全绳都系在这根主杆上,而他应该在这些绳子的后面,一辆赛车跑出赛道,撞绕在绳子上,把绳子拉紧,结果将主杆从地里拔起,主杆正击中了怀特,导致了他的死亡。
成文法授权
1860年,被告是铁路公司,有成文法的授权运行蒸汽式火车头,火车头与铁轨碰撞所发出的火花损害了原告。
判决的结果是:因为火车头是以全部合理技术和注意而制造出来的,而且不可能完全防止火花的溅出。
所以成文法的授权豁免了铁路公司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告可以依该成文法规定的补偿获得补偿。
火花溅出所发生的损害,在国早期的普通法中一直是可诉讼的侵权行为,但在这里被成文法的授权所取代。
紧急避险
这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一个名案。
1895年12月24日,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处在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即将要烧到原告的房子。
原告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命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
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他声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他们的话,那么即使不能够移出所有的物品,他们也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
被告抗辩道,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利毁除掉该房屋。
在第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神力行为
被告是一艘汽船的船主。
1905年11月27日,该船在原告的码头上停留卸货。
晚上10点,东北方向刮起了暴风雨,风速达每小时50英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暴风雨一直持续到29日上午。
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都不能有效地驾驶他的船舶,当时,汽船卸完船上的货后,被告曾经发出过信号,要求一艘拖船把他们拖出码头,但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没有人能够收到这个信息。
当时如果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那么船肯定会发生漂离,然而实际上绳索却拉得很紧,且只要一根绳索断裂或者磨损,就会更换一根更坚固的绳索。
汽船靠在码头的外侧,船头朝向东面,风浪有力地撞击着船舷右侧,船体上下颠簸并冲击着码头,结果导致了码头的损坏。
码头主状告了船主,法院判定原告胜诉,陪审团认定的损失为500美金。
被告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到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