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kdh
2009年4月(总第201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09(Cumulatively,NO.201)“因果关系”(causation)是英美侵权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任何侵权诉讼中,最基础的一个要素是在侵权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某些因果上的联系。
根据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之一,即只有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损害才有可能归责于原因,得到救济。
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是否对被告苛以民事责任的判断中处于灵魂的地位。
除了归责的功能之外,因果关系的概念还同注意义务(dutyofcare)一样发挥着限制责任的重要作用。
通过进行渗透着法律政策、公平正义等价值因素的考量,可以在冗长的事实链条上进行截取,从而把法律责任适当地终止于某一点上,既要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又要避免过于沉重的责任不合理地缩小人的自由行为的范围,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
此外还要区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独特性,除了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相适应的第一层判断外,还有第二层的法律政策的判断,对此判断,与哲学上的因果律并无任何联系。
本文拟将对英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予以梳理,阐明它的理论结构和具体认定规则,并提出可供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借鉴的内容与方法。
一、因果关系理论上的二分法英美侵权法在因果问题上采用了“二分法”的理论模式,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加以考察。
第一个层次用以说明被告的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害有关(即前述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客观性),在此层次上确定的因果关系被称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原因(causeinfact)。
通过特定规则将不属于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其他各种促成因素排除在原因的探究范围之外以后,就从第一层次对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考察阶段进入到第二层次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考察,即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的法律政策确定哪种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legalcause)或最近原因(proximatecause),这一层次的因果关系又被称为责任充足的因果关系或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吴慧文
【期刊名称】《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6)002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认定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采取“两分模式”,即先由陪审团根据一般常识进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如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进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总页数】3页(85-86,89)
【关键词】法律;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作者】吴慧文
【作者单位】临汾广播电视大学,山西临汾0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42
【相关文献】
1.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理论之修正——对因果关系"二元论"的反驳[J], 张善古; 段威
2.《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因果关系的转致为视角 [J], 王宇
3.浅析英美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理论 [J], 李盛杰
4.空气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东京大气污染公害诉讼案”为参考 [J], 毛东恒
5.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J], 余湛; 冯伟。
最新-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探析 精品
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探析摘要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双层模式,第一步,在事实层面考察原因存在与否,其认定基准有-公式和实质标准。
第二步,在事实原因存在的基础上,对原因进行法律规范上的判断,其判断基准有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
较之于大陆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发现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逻辑一致,即均遵循归因———归责的思路。
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之必然说与偶然说,哲学痕迹浓厚,且未区分事实与规范、归因与归责,导致理论与实践分歧严重,应予反思,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共通的认定逻辑应是我国思考的方向。
关键词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归因;归责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争议持久,众说纷纭。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事实———法律双层次模式,而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判断又有诸多学说。
大陆法系则存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传统学说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但面临理论与实践困境。
美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具体内容为何,其与大陆刑法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思路有无共通性,如果有,两大法系共享理性何在,这对于修正和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传统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因果关系,在英美刑法中,它是特定伤害或者其他影响引起的犯罪行为,并和犯罪意图相结合,构成有罪的因素。
下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因果关系,即结果犯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因果关系并不是构成犯罪的物质要素,但却是决定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1]。
英美法系采用的从事实原因到法律原因的双层次模式,在法律原因中又有诸多学说观点。
1.1事实原因。
1.1.1-原因。
-规则的适用是刑法中考虑因果关系的首要步骤[2]。
此规则与条件说即如果没有的行为,就没有结果的发生极为相似,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意欲杀,在的茶水中投毒,在饮茶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那么,我们不能说的投毒行为导致了的死亡[3]。
侵权法因果关系分类问题的比较研究-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
侵权法因果关系分类问题的比较研究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张结桥【摘要】因果关系一直是侵权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中外学者对因果关系理论有着深入地研究,因果关系的分类是其中一个问题。
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的分类采取的都是二分法,但内容迥异。
本文拟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因果关系;两大法系;二分法两大法系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分类采取的都是二分法,但具体标准不同,内容也有异。
因而他们体现的功能领域和价值也有差异。
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则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大陆法系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二分法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责任是否成立,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本质上要依侵权责任性质、大小以确定侵权行为人负责赔偿的程度问题。
关于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一般是采取“要是没有”检验法(“butfor”test)这一传统的检验方法来判断,即是考察要是没有缺陷,损害是否发生。
然而在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多个的情况下,这一条件规则显得缺乏说服力,须借助实质要素公式予以判断。
为了解决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日本学者提出来各种见解,主要有该然说、见解反证说、经验法则说、比例认定说等。
1对于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界定,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流行相当因果关系说,德国、奥地利以及葡萄牙等很多国家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占据主导地位,日本国学界及实务界也广泛接受该说为主导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当的损害负责。
同时强调在一般情形下,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依社会的一般观察,即在现有认识和信息状况下,也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在美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扩展和深化,它使得犯罪行为的责任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和准确。
本文将围绕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展开探析,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局限性。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美国刑法中,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是对因果关系的最基本描述。
根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原因。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意图和动机。
二、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和发展。
它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新的因果层次——可预见性因果关系。
根据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除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还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引发犯罪结果的可预见性。
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中,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基于理性主义的立场。
根据理性主义,人们在做决策时会考虑可能的后果,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
因此,如果犯罪行为者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犯罪结果,并且还是有意识地选择了犯罪行为,那么他应当对这一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三、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应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在美国刑法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见性标准的设定: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设定预见性标准,以确定犯罪行为者对犯罪结果的责任。
预见性标准要求犯罪行为者有能力预料到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选择。
2. 犯罪行为的影响力分析: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将重点放在犯罪行为的影响力上。
只有当犯罪行为有足够的影响力导致犯罪结果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者对该结果负有责任。
3. 对超级强因果关系的限制: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对超级强因果关系进行了限制。
超级强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结果之间的非常直接、几乎没有干扰和外在因素的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下)
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虚化依照两大法系上述关于因果关系两分法的理论模式,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事实上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事实上因果关系,而第三个层次则是所谓的法律上因果关系。
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依据客观世界普遍联系性所认定的因果关系链具有无限广泛性,事实上因果关系则在哲学因果关系链中截取人们通常认为其间存在因果关联的那部分因果关系,法律上因果关系选取在侵权法上具有意义的那部分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因果关系的“截取”在事实上乃是两次进行的,首先截取出漫无边际的因果关系中属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一部分,然后再在事实上因果关系中截取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截取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无外乎两类:主观的和客观的。
客观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各种可能原因的原因力加以考察,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中的哪些原因可以构成所考察的损害的原因,从而在“可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和“不能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进而形成所谓的“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
就实质而言,大多数学说,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乃至我国传统学说主张的必然因果关系说都属于这一类。
而主观的标准则把因果关系的认定完全委之于法官的判断,法官只凭他的正义观以及他的经验所告诉他的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来认定具体个案中因果关系之有无。
但事实上,无论标准本身的客观性或主观性,对于标准的选择毫无疑问是主观的,并且在很多时候很难区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标准的贯彻都不是那么彻底。
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由于事实因果关系是在物理意义上已经发生过的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
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相对较明确,其标准在于“一般认知”,对此,无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采必要条件理论(but-for test),该种默契事实上证明了该截取的科学性。
美国侵权法的因果关系ppt
Intervening Cause(介入原因) negligence of rescuers (ex. ambulance getting in wreck) medical malpractice (must be connected to the injury) subsequent accidents (original injury has to be substantial factor) D should be liable for the additional injury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f P was also negligen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ays that P cannot recover. P’s harm must be an actual and proximate cause of P’s negligence.
Superseding cause(取代原因) criminal acts of 3rd parties acts of God intentional torts of 3rd parties extraordinary forms of negligence by 3rd parties D is NOT liable for the additional injury
An event that happens after the D’s tort which causes additional harm to P Whether the event can be foreseeable
Defenses tefenses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2. Comparative Negligence 3. Assumption of Risk 4. Preemption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35]近因(proximate cause),与远因(remote 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
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
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
”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
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 land shipping Co.Ltd.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 efficacy)的原因。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分配刑事责任具有关键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着多种观点和方法,这反映了各自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这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判断标准,几乎将所有与结果有联系的因素都纳入了因果关系的范畴。
例如,甲向乙开枪,乙受伤后因医院失火而死亡。
按照条件说,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若没有甲开枪导致乙受伤,乙就不会在医院从而也不会因失火而死亡。
然而,条件说的广泛包容性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范围过大,使得一些在常理上并非直接导致结果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原因。
原因说则试图对条件说进行限制和修正。
原因说主张从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筛选出真正的原因。
但在如何确定“真正原因”的标准上,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如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等。
最终条件说认为,在时间上最后对结果起作用的条件是原因;异常行为原因说则把异常的条件视为原因。
然而,原因说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判断标准不明确、难以统一的问题,导致其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外国刑法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该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某种行为通常能够产生某种结果,那么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引入了社会一般观念和经验法则来判断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正常驾驶的情况下,司机难以预见路边突然冲出的行人而发生碰撞,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司机的驾驶行为与行人的伤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相当性”判断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同的人可能基于不同的经验和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
客观归责理论是近年来在外国刑法中受到关注的一种理论。
该理论强调从规范的角度来判断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否在结果中实现。
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频繁增加,各种业务的合作也随之增多,这也使得侵权事件越来越常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导致其侵权法方面的理论体系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围绕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展开探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不同理论的应用。
一、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下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下,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其损害的原因。
简而言之,就是只有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损害的因素,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这种理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不过在实践中能够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近因理论近因理论则更为宽松,只要被告的行为间接地导致了原告的损害,即可认定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这种理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但也容易导致误判,合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则需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二、案例分析1、昆虫膜衣案2016年,美国的爱德华兹夫妇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装的昆虫膜衣,准备煮成晚餐。
然而在烹饪过程中,夫妇发现其中一个昆虫没有死亡,已被烤至内部。
夫妇由此起诉超市经营者,认为其存在严重的责任问题,请求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此案中,按照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原告需要证明超市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才能认定其构成了侵权。
但是,由于原告难以证明昆虫是在超市内口感和不愉快的发现之前已经存在的,因此此案最终被认定是非法诉讼,并未引起超市的法律责任。
2、麦当劳咖啡案199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拉布女士在麦当劳咖啡馆购买了一杯热咖啡后,不慎把咖啡撒在了自己的大腿上,导致了灼伤。
原告认为麦当劳咖啡的温度过高,导致其受伤,向麦当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在此案中,按照近因理论,即便麦当劳咖啡没有存在过错行为,只要其咖啡的温度过高,就认定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一、双层次因果关系的界定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和刑法理论,各州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也不尽相同。
但在美国法学界,通说就是“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
美国刑法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部分:“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和“法律原因”(cause in law)。
因果关系两个方面的含义是,只有被告人的行为既是危害结果的事实上的原因,又是危害结果的近因时,法律才认为在被告人非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会要被告人为他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就这两个层次的关系而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言,事实原因是法律原因的物质基础,法律原因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
本文重在分析法律原因。
二、法律原因(或近因)“法律原因”即法律认为行为人应当对之负责的那些原因,简单说就是法律所关注的原因,或者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
法律原因是事实原因的一部分,是事实原因中能够被法律原因认为应让行为人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原因,有近因说、预见说、刑法功能说、政策说等等,但是后三者基本上是以近因说为前提而发展出来的,应该说在美国的法律原因中,是以近因说为代表的。
近因说有以下特点:第一,近因首先是产生结果的事实原因(即条件);第二,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结果,就是说结果的发生不是偶然巧合。
因此近因说既不是“条件说”(因为后者包括“巧合”),也不是“必然说”(因为后者不包括“盖然”),可见近因说的范围小于条件说,但大于必然说。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摘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根据英美侵权行为理论,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第一层次上判断客观上的因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进一步认定其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用的两种主要理论是必要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另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还有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结果说(认为被告应对其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时间引起的一切直接后果负责),盖然性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法院即判定有因果关系)等。
浅析英美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理论
果关 系” 两个步骤 : 首先 , 定事 实上的 因果关 系是否存在 , 为人的 行 确 行 为是否是造 成 受害人损 害的事 实上的原 因 ; 次, 其 在确 定 了行 为人 的行 为 确 实造 成 了 受 害 人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 而 判 断 该 损 害 是 否 属 于 法 律 上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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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行 为 法 上 因果 关 系 时 , 般 首 先 由 原 告 证 明 事 实 上 因果 关 系 一 存 在 , 果 事 实上 的 因果 关 系 不 存 在 , 然 不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 件 如 显 案 到 此 即 以 原 告 的败 诉 结 束 ; 原 告 可 以证 明 加 害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若 之 间存 在 事 实 上 的 因 果关 系 , 么 在此 前 提 下 , 那 由法 官 判 断 在 法 律 上 是 否有 充 分 理 由使 加 害 人 对 损 害 后 果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可 见 , 因 果 关 系 判 断 并 非 仅 仅 是 事 实 上 的 判 断 , 包 含 法 律 的 政 策 立 场 等 还 价值 因素 。 二 、 实上 因果 关 系的 检 验 事 事 实 上 的因 果关 系 是 指 从 纯 粹 的 事 实 角 度 观 察 加 害 人 的行 为 与受 害人 受 到 的损 害 之 间 的 客 观 联 系 。其 中 心 在 于 确 认 侵 权 事 实 与损 害结 果 之 间 的客 观联 系 , 事实 上认 定 加 害 行 为 是 否 为损 害 结 从 果 发 生 的原 因 。英 美侵 权 法上 “ 事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的理 论 , 调 在 强 认 识 因果 关 系 的起 初 阶 段 坚 持 以 客 观单 纯 的态 度 对 待 引 起 或 者 可 能 引起 损 害 的事 实 。对 于 事 实上 的 因果 关 系 判断 有 以下 方 法 : ( ) 一 必要 条 件 规 则 。必 要 条 件 规 则 , 英 美 法 上 “ 是 没 有 ” 即 要 的检 验 法 (u r et, 指 要 是 没 有 被 告 的 行 为 , 告 所 受 的 损 bt o s 是 f t ) 原 害 仍 会 发 生 , 告 的 行 为 则 不 是 该 损 害 发 生 的 原 因 ; 之 , 是 没 被 反 要 有 被 告 的行 为 , 害 事实 便 不 会 发 生 , 告 行 为 则 是 原 告 损 害 发 生 损 被 的原 因 。该 方 法 是 英 美 法 系早 期 最 为 常 见 的 规 则 。 必要条 件理 论在事 实 因果关 系判 断 中占有很 重要 的地位 , 在具 它 体应 用 中的优势 在于 能有效 排 除因果关 系判 断上 其它 不相 干 因素 。 ( ) 二 实质 要 素 规 则 。实 质 要 素 ( 重 要 因 素 ) 则 是 指 在 事 实 或 规 因 果关 系判 断 上 不要 求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是 原 告 受 损 害 的 必 要 条 件 或 唯一 条件 , 而是重 要 因素 或实 质 性 因素 就 可 以 。实 质 要 素 规 则 在 实 际 中主要 是 解决 以下 两类 问题 : 一是 包 括侵 权 人 的侵 害 行 为 在 内 的 两个 以上 因素单 独 作 用 均 足 以造 成 性 质 相 同 的损 害结 果 时 产 生 的 问题 ; 二是 侵权 人的侵 害行 为对 损害结 果 的发生起 着 明显促 成作 用 时产生 的 问题 , 就 是 说在 这 类 问题 中虽 然 被 告 的行 为 既非 必 要 原 也 因, 也非 充分 原因 , 被告 的行 为仍然 是导致 损 害的重 要 因素之一 。 但 在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的判 断 中 , 然 以必 要 条 件 规 则 为 基 础 , 以 仍 而 实质 要 素 或 重 要 因 素 规 则 为 辅 助 标 准 。也 就 是 说 , 质 要 素 规 则 实 并 不 是 必 要 条 件规 则 的完 全 替 代 , 不 是 对 它 的 背 叛 或 修 正 , 是 也 而 对 它 的补 充 。正 如 英 国 学 者 劳 森 和 马 克 西 尼 曾 指 出 的 :必 须 注 “ 意 , 公式 ( 此 实质 要 素 或 重 要 因 素 规 则 ) 不 总 是 取 代 ‘u o’ 并 b t r检 f 验法 , 而是 对 它 加 以 改善 。 ” 三 、 律 上 因 果 关 系 的判 断 法 事 实上 的原 因只是 反 映 了行 为 和 结 果事 实 上 的联 系 , 在美 国侵 权 法 中 , 不 直接 引 向 侵权 责 任 , 以 说 其 只是 因 果 关 系 理 论 的一 并 可 个 基础 层 次 , 律 上 的 原 因 则 是 为 了 限 定 事 实 原 因 的 范 围 , 而 弥 法 从
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英美侵权行为法视角下的分析
医疗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英美侵权行为法视角下的分析
胡琰峰;冯卓群
【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4)002
【摘要】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医疗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文章引用二分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认为对于医疗侵权纠纷,应根据不同的侵权形态,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别适用必要条件原则、实质要素原则和"错失机会"原则;在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适用限制性可预见说,并应该充分考虑介入原因、取代原因和政策因素.
【总页数】4页(P61-63,66)
【作者】胡琰峰;冯卓群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
封,475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J], 陈铁水;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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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文化视角下的英美文学研究——评《文化研究视野中的英美文学》 [J], 陈瑜; 石兰
4.比较文化视角下的英美文学中的多样表达
——评《文化研究视野中的英美文学》 [J], 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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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例法传统是分不开的。在 19 世纪中期, 单纯依据事实原因确定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仍十分流行, 及至 20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 蓬勃发展,这种方法已无法适应大生产底下日益复杂的社会联 系。 事实原因与损害结果链条之长, 使行为人的责任显得十分宽 泛, 甚至超出其承载能力。有见及此, 英国枢密院在审理 Wagon Mound No.1 案中, 以预见性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塑造了法 律原因的雏形。 随后, 英美法有关法律原因的理论在一系列的侵 权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丰富。从此, 在侵权案件当中, 分 别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方面来考察因果关系成为英美法系 的流行做法。 (二) 理论基础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理论与经脸主义和实用主 义哲学是密不可分的。④所谓经验主义,指是相信对现代科学方 法, 认为理论应建立于对于事物的观察, 而不是直觉或迷信。作 为根据一般人知识与经验得出的事实原因, 其完全奠基在经验主 义之上。 至于实证主义, 则是以经验为根据, 以逻辑为工具, 进行 推理, 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 法律原因的探求正是受到实证主义 的影响, 在事实原因具体确定的情况下, 由法官依据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判断出具体侵权个案中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三、 因果关系二分法的功能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倍受学者推崇, 离不开其在 侵权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强大功能。以下简而述之。 (一) 适应了英美侵权法的创设目的 在英美法系, 学者普遍认为, 侵权法的创设目的是: 补偿损
上的差别。马龙的观点的确反映了在侵权法中事实原因与法律
作者简介: 何嘉健, 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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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的掺杂。 但是, 他忽略了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主观价值判 断是有区别的。 事实原因判断的根据是一般人的知识和经验, 其 主观价值判断奠基在客观的认识之上,仍具有一定的客观事实 性; 而法律原因的判断, 根据的是法官对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 高度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把握, 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因此, 不能抹 杀事实原因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性在某程度上是遏制法官滥用自 由裁量权的重要力量。 (二) 对法律原因的质疑 有学者提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即法律原因) 是不存在的, 存在的是一种归责体系, 是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本身难以解决问 题时, 如何归责而已。那为何不直接用法律政策之类术语如公 平、 正义、 诚信等来归责” ⑦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是, 。 探求法律 原因是受到英美法系的悠久的法律传统影响的。 在英美法系, 法 官详尽的说理是其灌输公平、 正义、 诚信理念的主要途径, 即便是 在遵循先例的情况下, 法官仍会用大量的篇幅阐述其法律理念。 因此, 英美法系的法官阐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 其意图不仅在 于作出一个妥当的判决, 还在于通过易于理解的逻辑链接方式让 人们领会到法律的价值追求, 从而确保法律在社会上的说服力和 权威性。 五、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 因果关系是客观联系的真实反映。 但在侵权 法中, 因果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其意图并不在于 探寻引起的损害结果的真实原因, 而是为受损一方寻求有效且合 理的损害赔偿请求对象。 因而, 不能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等同起来。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之所以能在英美法 系延用至今, 正是其尊重客观事实的同时, 又顾及了公平、 正义等 法律理念,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品格。 在纷繁复杂的因果关系 中, 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无疑是确定损害赔偿主体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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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浅析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何嘉健
摘 要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历来都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其中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受到不少 学者的推崇。本文拟从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的产生背景和理论基础为起点, 评析其功能之所在, 指出其受质疑 之处。 关键词 英美侵权法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二分法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015-02 一、 前言 在哲学上, 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状态与另一种状态之间存在着 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而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则是指违 法行为作为原因, 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有的前者引 起后者, 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①然而, 在侵权法中, 因 果关系与侵权责任之间却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因果关系 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成立。 但无可否认的是, 不存在因果 关系, 则侵权责任无从谈起。 不论在大陆法系, 还是在英美法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已成通说。 诚如冯・巴尔所言: “侵权行为法所设置的分析程序越庞大 (即除了因果关系外还有众多并列考察因素) 因果关系的决定力 , 就越弱。 但这始终无法割裂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正由 ” 于这种既微小又重要的矛盾存在, 美国学者佛莱明 (Fleming) 也抱 怨道: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上是最困扰法院与学者的问题。 ③ “ ” 即便探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如此的困难, 但勇敢的学者们 从未放弃对其的探讨。其中,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下称 “因果关系二分法”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都倍受推崇。 ) 二、 因果关系二分法的产生背景与理论基础 与日常生活中的 “由因生果” 的情形不同, 侵权的损害结果是 确定的, 而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确定的, 这就需要 一种从结果找原因的回溯推导, 从而才能确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 关系。在英美侵权法中,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通过寻找 “事 实原因” “法律原因” 和 (即因果关系二分法) 来确定的。所谓事 实原因, 是指根据一般人的知识和经验的判断, 能引起损害结果 产生的原因。而法律原因, 则是指在事实原因确定的情况下, 根 据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原因。由 此可见, 事实原因并不一定是法律原因, 法律原因必定是事实原 因, 确定事实原因是确定法律原因的前提。 (一) 产生背景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理论的产生与英美法的判
⑥ 原因的考察带有主观价值判断,其与法律原因的考察仅是程度
注释: ①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6 页. 第 ②冯・巴尔著. 焦美华译, 张新宝审校.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 法律出版社. . 2004 年 版. 524 页. 第 ③John.G.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English edition), 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 1992,pp.192-193:Causation has plagued courts and scholars more than any other topic in the law of tort.张新宝.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383 页. 第 ④王守亮. 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山东大学 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 8 页. 第 ⑤李亚虹. 美国侵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4 页. 第 ⑥Malone. Ruminations on Cause in Fact, Stan. L. Rev.64 1956) 张新宝. 9 ( . 侵权责任构 成要件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393 页. 第 ⑦左传卫. 质疑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二分法. 法学. (4) 2007 . 参考文献: [1] 陈铁水, 李清林. 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4 4) ( . [2]郭明瑞. 侵权行为法.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3] 雷鑫. 中美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分类问题的比较研究.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4) 2004 . [4]汪渊智. 侵权责任法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5]吕彦. 美国侵权行为法判断因果关系的规则与实践. 现代法学. (6) 1998 . [6]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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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法传统是分不开的。在 19 世纪中期, 单纯依据事实原因确定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仍十分流行, 及至 20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 蓬勃发展,这种方法已无法适应大生产底下日益复杂的社会联 系。 事实原因与损害结果链条之长, 使行为人的责任显得十分宽 泛, 甚至超出其承载能力。有见及此, 英国枢密院在审理 Wagon Mound No.1 案中, 以预见性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塑造了法 律原因的雏形。 随后, 英美法有关法律原因的理论在一系列的侵 权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丰富。从此, 在侵权案件当中, 分 别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方面来考察因果关系成为英美法系 的流行做法。 (二) 理论基础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理论与经脸主义和实用主 义哲学是密不可分的。④所谓经验主义,指是相信对现代科学方 法, 认为理论应建立于对于事物的观察, 而不是直觉或迷信。作 为根据一般人知识与经验得出的事实原因, 其完全奠基在经验主 义之上。 至于实证主义, 则是以经验为根据, 以逻辑为工具, 进行 推理, 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 法律原因的探求正是受到实证主义 的影响, 在事实原因具体确定的情况下, 由法官依据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判断出具体侵权个案中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三、 因果关系二分法的功能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倍受学者推崇, 离不开其在 侵权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强大功能。以下简而述之。 (一) 适应了英美侵权法的创设目的 在英美法系, 学者普遍认为, 侵权法的创设目的是: 补偿损
⑤ 失、 倡导正义以及防患未然。 在庞杂的侵权法当中, 要让因果关
系二分法完全符合上述三项目的, 显示是不可能的、 也是不现实 的, 但因果关系二分法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补偿损失、 倡导正 义两项目的的实现。 1. 事实原因的探寻促进了补偿损失目的的实现 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是侵权法创设的初衷, 其目的在于使受害
者基本上恢复到未受伤害前的状况。 探寻事实原因, 找出与损害 结果存有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侵权行为, 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的 主体, 使损害赔偿的追索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确定, 进而使受 害者免于处在无处索赔的尴尬境地。 2. 法律原因的探寻促进了倡导正义目的的实现 在侵权案件中, 若仅存在一因一果的状态, 则无探寻法律原 因的必要, 直接根据事实原因即可断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但在大多数侵权案件中, 一因一果十分鲜见, 往往出现的是一因 多果、 多因一果以及多因多果。在存有纵多原因的情况下, 不分 轻重远近确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无疑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 围, 这显然有失衡平法上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诉求。因此, 有必要 探寻法律上的原因, 即找出对损害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 以确 保不错怪无辜的人。 (二) 划清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与法庭判定的界限 在英美的侵权诉讼当中, 一般先由原告证明存在事实原因, 若事实原因不存在, 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案件到此以原告败诉告 终; 在原告已经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是其损害产生的事实原因的前 提下, 由法庭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加害人对损害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即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能成为法律原因。显 然, 因果关系二分法划清了原告证明事实原因与法庭确定法律原 因的界限; 存在事实原因并不一定判决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还 要考察该事实原因能否成为法律原因。 (三) 为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准 因果关系二分法实质上是从经验世界和法律世界两个不同 的角度对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判认, 一方面它体现了侵权法的价 值追求, 另一方面也顾及到社会政策和社会的接受程度, 因而具 有较强的说服力。 通过探寻事实原因, 考察经验世界中的因果关 系, 确定责任主体及损害范围; 再从法律世界进行考察, 确认责任 主体应该对那些损害承担责任, 这既使得人们更好地理解侵权法 中的因果关系, 也使得司法实践更为便捷, 最重要的是使法院的 判决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 正因如此, 因果关系二分法在世界各 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四、 因果关系二分法受到的质疑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当中,从来就没有一种理论不受质 疑, 因果关系二分法也不例外。 对因果关系二分法的质疑主要是 对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质疑。 (一) 对事实原因的质疑 美国学者马龙 (Malone) 对事实原因表达了质疑, 他认为事实
上的差别。马龙的观点的确反映了在侵权法中事实原因与法律
பைடு நூலகம்
作者简介: 何嘉健, 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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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的掺杂。 但是, 他忽略了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主观价值判 断是有区别的。 事实原因判断的根据是一般人的知识和经验, 其 主观价值判断奠基在客观的认识之上,仍具有一定的客观事实 性; 而法律原因的判断, 根据的是法官对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 高度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把握, 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因此, 不能抹 杀事实原因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性在某程度上是遏制法官滥用自 由裁量权的重要力量。 (二) 对法律原因的质疑 有学者提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即法律原因) 是不存在的, 存在的是一种归责体系, 是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本身难以解决问 题时, 如何归责而已。那为何不直接用法律政策之类术语如公 平、 正义、 诚信等来归责” ⑦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是, 。 探求法律 原因是受到英美法系的悠久的法律传统影响的。 在英美法系, 法 官详尽的说理是其灌输公平、 正义、 诚信理念的主要途径, 即便是 在遵循先例的情况下, 法官仍会用大量的篇幅阐述其法律理念。 因此, 英美法系的法官阐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 其意图不仅在 于作出一个妥当的判决, 还在于通过易于理解的逻辑链接方式让 人们领会到法律的价值追求, 从而确保法律在社会上的说服力和 权威性。 五、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 因果关系是客观联系的真实反映。 但在侵权 法中, 因果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其意图并不在于 探寻引起的损害结果的真实原因, 而是为受损一方寻求有效且合 理的损害赔偿请求对象。 因而, 不能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等同起来。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之所以能在英美法 系延用至今, 正是其尊重客观事实的同时, 又顾及了公平、 正义等 法律理念,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品格。 在纷繁复杂的因果关系 中, 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无疑是确定损害赔偿主体的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