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一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
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用词,有人选用“骚扰”,有人使用“妨害”,有人采用“公害”,有人直接采用英文名称(Nuisance)的中文音译,即“恼神思”,这里通用“侵扰”一词。
侵扰一般被分为两种,一个侵扰是公共的侵扰,一种是私人的侵扰。
公共侵扰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于公众共同权利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附图公共侵扰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比如堵塞公道,开设妓院等。
公共侵扰也可以是一个私人侵扰,从而构成一个侵权行为,特别受害者可以得到普通法的救济。
当然,为了防止诉讼的繁多,一个公共侵扰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遭受了比一般大众更严重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损害,他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比如,在1911年康普贝尔诉帕丁顿一案中,被告公司搭起一座看台去观看一次游行队列,堵塞了公路,实施了公共侵扰,不仅如此,看台还阻挡了原告的开窗行为。
判决的结果是,她可因遭受私人侵扰造成损失而获补救。
(注:Campbell v. Paddington Corp.(1911)1K.B. 869;104L.T.394.)侵扰的本质,按照普通法的准则是“使用你自己的财产而不要伤害你邻居”,也就是说,原告对他“土地”的使用或乐趣,或在土地上的某种权利或利益,受到了不利的影响。
烟、气味、噪音和震动都可以导致侵扰之诉,不过,实际上要依赖于具体的环境和被告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并非上述所有现象都是可诉讼的侵扰,它要求人们之间,即所谓“邻居们”之间的相互妥协。
侵扰不属于那种“本身可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原告要提起侵扰的诉讼,他就必须证明存在着损害结果。
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如果存在可以假定损害的事实,那么就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比如,房顶伸展到邻居土地上,屋檐滴水所造成的损害。
美国侵权法(中英文)
美国侵权法(中英文)美国侵权法(中英文)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orts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美国法学会《侵权法第三次重述》Part One: Intoduction of Torts 侵权法概述Part Two: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Rule Sections)第一部分:责任分担Part Three: 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责任Part One: Intoduction of Torts 侵权法概述在美国,侵权法主要属于各州的法律范畴,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组成。
侵权行为可分为故意侵权行为(intentional tort)、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 or negligent tort)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 (strict liability tort). 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法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领域的侵权赔偿已广范采用了保险赔偿的方式。
Part One: Introduction 基本概念1. The law of tort is still the source of most civil suits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damage claims for automobile accidents taking first place. Many circumstances contribute to this: (a) the plaintiff in an American civil suit is ordinarily entitled to try his claim before a jury which will often--and understandably--rely more on human than on legal considerations, for instance when a child has been injured in an automobile accident or through a defective product of a large enterprise;(b) Compensation and damages include not only the actual loss but also the intangible damage. A plaintiff can therefore often play on the human reaction of the jury: for instance, what is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for a permanent disability such as the loss of a limb? (c) American law permits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attorney in the plaintiff’s recovery (contingent fee) which not uncommonly amounts to 25 to 33 percent of the verdict. As a result of all of these factors, a tort action may be a lengthy proceeding, result in large expenses, for instance through honoraria for experts (which may deter the "small "plaintiff from suing at all), and may end in the award of a very large verdict. It is no linger uncommon that a jury will aware a verdict in excess of $100,000. These conditionshave been the touchstone for several reform endeavors which will be discussed in more detail below.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产生的诉讼仍是大多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来源,其中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居于首位。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规则研究(F)
美国侵权法中事实自证规则研究过错责任理论的建立最早见之于17世纪法国学家让•多马的过错责任学说。
多马针对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过失的情况下提出了过错推定的学说。
这些情况包括父母、主人与雇主、手艺人对其监督下的他人行为的责任,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责任等。
后来这些主张被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纳。
在德国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80条—282条,831—838条对雇佣人、监护人、动物占有人、房屋或地面工作物占有人的责任以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都采用了过错推定规则。
[1]英美法上的事实自证规则(res ipsa loquitur)[2]也是属于过错推定的范畴。
一、事实自证规则的概念事实自证规则源于1863年的Byrne诉Boadle, 159Eng. Rep.299(Eng.1863)一案。
该案中原告在街上行走经过被告的商店,突然被从被告商店客户里飞出的一袋面粉砸伤。
于是原告起诉了被告,但他除了能证明自己的伤势和面粉是从被告商店里飞出来的以外,完全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个人扔的面粉以及他是如何被面粉击中自己的。
英国大法官皮洛克(Pollock)在判决中指出,“原告已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了,一袋面粉没有过失行为怎么可能从仓库中飞出来,被伤害的原告要找证人证明这种过失行为是荒谬的,…面粉是在占有该房的被告的控制中,被告为控制面粉的员工行为负责,面粉丢下去是过失的表面证据,被面粉砸伤的原告无须证明没有过失面粉不会丢下去。
如事实与过失侵权相符合的话,证明的责任在于被告。
”[3]皮洛克法官公认第一次把事实自证的原则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其判决道出了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和意义,该案件由于观点独到,分析精辟,至今为后世法官所引用。
根据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事实自证是指:“让事情自己说话。
该理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有事件发生的事实就可以推定该案已经有表面证据表明是过失侵权。
事实自证是一个规则术语。
采用相关间接证据,损害发生的事实就可允许推定过失或推定原告已提出表面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侵权和计算赔偿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针对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基础法律框架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依据是各国的商标法律法规。
在英国,商标法通过将侵权行为分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误导公众,以及声誉损失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
其中,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赔偿基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售价计算的商标价值。
对于误导公众、声誉损失等情形,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美国商标法规定了侵权赔偿补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虚假生意带来的利润、消费者误解和其他暴利。
此外,美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惩罚性赔偿高于实际损失和商标权人要求的赔偿的情况,这主要是面向故意进行商标侵权的情况的。
二、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比较1.实际损失计算的方式英美两国的商标法都规定了以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的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实际损失一般指因为商标侵权导致商标权人受到经济损失的金额。
在英国,实际损失计算主要是基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售价计算的商标价值。
而在美国,实际损失计算方法还包括商标的使用对商标权人声誉的影响以及商标侵权抑制商品竞争等影响。
2.假冒伪劣商品赔偿计算方式在英国,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计算方法是基于侵权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是以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售价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商标价值。
而在美国,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以及赔偿利润损失和取消掉侵权者在市场上获取的不当利益等。
3.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商标侵权事件中,为了惩罚故意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者,判决商标权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在英国,惩罚性赔偿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而确定的。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侵权冲突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或多个附属关系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时发生的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优先适用,是侵权冲突法所考虑的问题。
而本文就将来探究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化历程和现状。
传统侵权冲突法规则英国法律传统上很少使用侵权冲突法规则,而是倾向于适用法院所在国家法律。
具体来说,李文斯顿法则(Livingstone Rule)是英国侵权冲突法的传统规则。
该法则是在1863年由法院的一位法官创建的,它规定了在国际纠纷中,要根据要求的补偿内容和在哪里造成了损失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该法则之后得到了广泛的适用,直到1928年英国通过了柯林斯法案(Collins Act)而实施了特别的立法去修改这个法则。
通过这个法案,英国采用了一种新的立法方式,即利用委员会的方式去统一各个领域(如:民事、商业、保险等)的侵权冲突问题。
由于市场化的全球化趋势,以及不断增长的跨国交易,以前的侵权冲突法规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的需求。
因此,在21世纪初,英国的一些判例法从传统意义上再次提出了侵权冲突法的问题。
现代侵权冲突法规则目前,英国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三元素测试”(Three-element test),第二则是“指导者判断法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三元素测试三元素测试是英国最新的一种侵权冲突法规则。
它是在2006年诉讼事宜中被首次提出的,并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要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哪国法律。
具体而言,三元素测试包括如下的三个元素:•侵权行为:指的是具体的行为或者事件,如:非法侵占某人财物等。
•相关规律:指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可以是两个或更多国家的法律。
•连带关系:指适用哪个国家法律使得法律冲突最小化。
在这个元素中,英国法院要根据几个关键因素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更适合通过:–流出地址:是否和被起诉的案件相关–内行声明:被涉案方声称的有关法律–地理关联:法律与地区或人的相关性–法律原则:各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行责任等等通过三元素测试,英国的法院可以确定要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1、自愿承担风险问题:1)一个装卸工人上方有一个起重机,他知道可能有危险。
他曾经对此提出过抗议,但起重机在移走之前他继续在危险状态下工作,最后他受了伤并起诉了他的雇主。
判决的结果是,他知道危险,一方面,继续在危险下工作,并不是他成为一个自愿者,因为他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一个雇员遵从他的雇主的指示而行为并因此受伤,那么他几乎不被认为是一个自愿者,除非他面临的危险对他的工作而言是必需的或是经常性的事故。
2)一个女孩搭乘被告的便车,她知道他喝了酒,也知道他已经喝醉了。
在正常情况下,她应该乘坐公共汽车。
判决结果是,上述事实不能使原告成为一个自愿者,她以被告过失侵权行为而胜诉。
自愿承担风险应注意的问题:(1)被告的行为依赖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的同意(得到事先同意的许可),则被告可免除责任;(2)尺度是:是否存在对一种临近危险的“真实同意”,“知道”危险的存在不代表“自愿”承担这一风险2、不法侵害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特点:1)一种不法侵害包括对设计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
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威胁、殴打、错误监禁只有一种行为造成了“即可暴力的合理恐惧”,这种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威胁。
不如,原告不能看见威胁的行为,只是后来听说了这种威胁,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相似的,如果被告离原告非常遥远,以致于他不能形成一个“即刻”的殴打,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错误监禁是指“任何”形式的“对人身自由不适当的剥夺”,这种剥夺不必定通过力量或监禁的形式,存在非法组织的行为就足够了。
注意的地方:1)“剥夺”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原告有“合理的”方式离开,那么就不存在错误监禁;2)仅仅没有为个人提供方便的房屋出口,不构成错误监禁3、过失“过失是一个理智的人没有去做他应该做的某事,或者一个文雅和理智的人做了他不应该做的某事。
美国侵权法及其重要性
美国侵权法及其重要性侵权法是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其威望、隐私、财产等各方面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美国,侵权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简要介绍美国侵权法的背景、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美国侵权法主要基于英国常法体系发展而来。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当时的十三个殖民地中的一些州纷纷制定了侵权法作为其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
而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的成立和各州的联邦化,侵权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二、内容美国的侵权法由民事责任法和公众责任法两部分组成。
1. 民事责任法民事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美国,民事责任法分为两类侵权:即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
故意侵权通常是指一方人恶意行为导致另一方人的损害。
比如,故意伤害、诽谤、隐私侵犯等。
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通常有权对侵权人寻求经济赔偿。
过失侵权是指一方人因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人的损害。
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司机疏忽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寻求侵权人的经济赔偿。
2. 公众责任法公众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个人与公众之间的侵权行为。
该类侵权主要包括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常常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但被告人的行为对公众造成了伤害。
公众责任法通过设定一系列制度,确保违反规定的行为的责任得到追究,并对受害人提供赔偿。
三、重要性美国侵权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侵权法确保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无论是个人的财产权益、声誉权益还是隐私权益,侵权法都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护。
2. 促进商业健康发展侵权法的存在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保障。
商业实体可以通过侵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商标权益等,有效地防止恶性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3. 强化公众安全侵权法的公众责任法部分确保了公众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关键词]英国侵权抵触法〝双管〞规那么革命性革新一、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情准据法选择规那么的缺陷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情准据法选择规那么,是由19世纪英国法院审理的〝哈雷〞案〔1868〕、〝菲利蒲诉埃尔〞案〔1870〕及〝马沙度诉丰特斯〞〔1897〕案所确定。
依据该规那么,在本国实施的行为,假设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必需满足二个条件:①该行为必需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假设在英国实施,依英国法可以作为侵权起诉;②依行为地法,该行为并不是合理的行为。
这种由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结合支配的〝双管〞〔double-barrelld〕规那么,不只其实际依据遭到猛烈抨击,而且在司法实际中发生难以克制的弊端。
1.〝双管〞规那么性质的不确定性。
〝双管〞规那么是关于准据法选择规那么亦司法管辖权规那么,它历来是英国法学家和法官所争论的焦点。
一种意见以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诉埃尔〞案中对该规那么的论述并非针对准据法选择效果,而是为了处置管辖权效果,旨在指示英国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受理针对在本国实施的行为所提起的侵权诉讼。
[1]第二种意见以为,〝双管〞规那么中的第一个条件规那么是管辖权规那么,而第二个条件规那么那么是准据法选择规那么,要求对侵权事情适用侵权行为法。
第三种意见以为,〝双管〞规那么是准据法选择规那么。
由于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案中并没有说该行为依据英国法必需具有可诉性,而只是说该行为应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假设在英国实施,具有可诉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同时威尔士法官假设旨在确立有关管辖权规那么,其不能够将〝哈雷〞案件作为独一的判决依据,何况〝菲利蒲〞案并不触及到法院的管辖权效果。
因此〝双管〞规那么不是一个管辖权规那么[2]。
虽然第三种意见具有很强的压服力,但是并未被普遍接受,至今也未有威望判例予以确证[3]。
2.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赖性。
依据〝双管〞规那么,关于在本国实施的侵权行为能否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取决于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结合效果〞。
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探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频繁增加,各种业务的合作也随之增多,这也使得侵权事件越来越常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导致其侵权法方面的理论体系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围绕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展开探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不同理论的应用。
一、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下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下,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其损害的原因。
简而言之,就是只有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损害的因素,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这种理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不过在实践中能够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近因理论近因理论则更为宽松,只要被告的行为间接地导致了原告的损害,即可认定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这种理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但也容易导致误判,合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则需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二、案例分析1、昆虫膜衣案2016年,美国的爱德华兹夫妇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装的昆虫膜衣,准备煮成晚餐。
然而在烹饪过程中,夫妇发现其中一个昆虫没有死亡,已被烤至内部。
夫妇由此起诉超市经营者,认为其存在严重的责任问题,请求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此案中,按照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原告需要证明超市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才能认定其构成了侵权。
但是,由于原告难以证明昆虫是在超市内口感和不愉快的发现之前已经存在的,因此此案最终被认定是非法诉讼,并未引起超市的法律责任。
2、麦当劳咖啡案199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拉布女士在麦当劳咖啡馆购买了一杯热咖啡后,不慎把咖啡撒在了自己的大腿上,导致了灼伤。
原告认为麦当劳咖啡的温度过高,导致其受伤,向麦当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在此案中,按照近因理论,即便麦当劳咖啡没有存在过错行为,只要其咖啡的温度过高,就认定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性质和框架英美侵权行为法实质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
就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是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这里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普通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指英国的一种法律渊源,与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对。
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仅指英国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对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济。
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狭窄。
从英国法发展的情况看,1875司法法令颁布后,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的区分逐渐消失,现在再去区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和衡平法对不当行为受害者的救济已没有实际的意义。
而且,随着英国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国法的侵权行为法已大大超过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的救济。
“普通法”的另外一个含义是指普通法系的传统,它既包括英国法传统,又包括美国法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统,以及原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这个含义与罗马日尔曼法系相对。
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指通行于普通法系传统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共同特征。
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庞杂,况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国家毕竟是具有统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权国家,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侵权行为诉讼和侵权行为救济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的差别。
这里,只是一般地探讨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所共同涉及的几个问题。
从原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为其受到的损害提供一种补偿;从被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保护他的一种行动的自由,即并非不当的行为不发生什么责任;从社会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防止损害行为。
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法律的救济,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济中的一种,其他救济的方法还有: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刑事伤害补偿,以及各种健康服务性质的国家福利。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
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在美国法律中被定义为违反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四个要素:违反了合法权益、过失、因果关系和损失。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他需要证明被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对方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别: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了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和财产权侵害等。
名誉侵权指的是通过诽谤、诬蔑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
隐私权侵犯则是通过侵犯他人的个人生活、家庭和通讯私密权利来达到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财产权侵害则包括了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盗窃等行为。
严重侵权行为是指那些对个人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
这些行为除了会面临刑事惩罚,也可以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美国法律中,一旦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几种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和公开道歉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犯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继续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公开道歉是指侵权人需要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开向被侵权人道歉,以修复其受损的声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发放禁制令,以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
禁制令是指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的命令,要求其停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违反禁制令,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美国法律中,个人隐私权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
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其中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也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
两国的归责原则存在相同之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
本文就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进行浅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社会经济发展正文:英国与美国的归责原则大同小异,这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关系。
众所周知,英国的发展历史与美国相比更为悠久,因此英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历史也更为长一些。
美国侵权行为法是在工业革命后逐步开始发展的。
在19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两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也迅速的开始发展完善。
一、英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英国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是要三项:1、最初是14世纪末15世纪初开始成形的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到了17世纪过错责任原则正式形成。
这一归责原则中要求原告必须毫无过错。
它虽然促进了这一时期英国的经济发展,但对于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极为不利。
2、之后形成的比较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上发展而来的,相对而言更显公平。
其侧重点从过错的有无转变成过错的大小。
较之前的归责原则,是英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步发展。
3、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过错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无法被法院所采用,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作连带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
这一归责原则关注的只是加害行为的有无,这一原则很快被上议院广泛适用于一些特别危险的工业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更多的部门开始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二、美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美国侵权行为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与英国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原告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同时还要证明被告有过错。
2、风险负担原则,即在接收工作的同时自担风险。
3、同伴工人过错原则,如字面意思,同伴工人的过错,雇主不负责。
4、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原因造成的后果有直接施加人负责。
5、豁免原则,接近于我们现在的免责,不同的是不是由于某些原因免责,而是个别主体可以免责,例如政府、慈善机构、医院等。
侵权法事实自证制度研究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侵权法事实自证制度研究本文试图对英美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resipsaloquitur)[1]制度及其有关问题做较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以期对国内的侵权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作为处理过失侵权案件的一项特殊制度,事实自证在英美侵权法中有着非常独特的地位。
该制度,就其本质来讲,是允许陪审团或法官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根据足够的间接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便做出被告存在过失的结论、裁定由被告对原告承担责任。
单从数量上看,适用事实自证制度的案件在过失侵权案件-且不说所有侵权案件-中只占极小的比例。
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其证据处理原则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特性,它历来是侵权法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对事实自证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给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提供可借鉴的做法,而且可以帮助澄清我国侵权法学界在一些更大的理论问题上所存在的偏差。
例如,在国内的一些主要侵权法论著中,英美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制度,连同欧洲大陆法系的类似制度,被理解为一种侵权归责原则的体现,即经常与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列的“过错推定原则”。
[2]事实上,如同本文所做的研究将要显示的,这一理解并不被国外有关的侵权法理论和实践所支持;其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恐怕也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分为六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英美侵权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制度安排,以为在其余部分讨论事实自证制度的必要背景。
第二部分讨论事实自证制度的起源、沿革及其主要内容。
第三到第五部分分别讨论适用事实自证的三个必要条件。
第六部分试图对本文做简要的总结。
一、英美侵权法中的举证责任在英美侵权法中,一个案件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原告承担的。
对于一个以过失为诉因的侵权案件,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有义务为保护原告而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某项行为标准;[3]在美国侵权法中,一个被告为避免存在过失而通常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是一个处在类似情形下的正常人(reasonableman)的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行为标准,即一个正常人为保护原告所会采取的所有正常或合理的关注(reasonablecare);[4]2.被告未能遵守该行为标准;[5]3.被告未遵守该行为标准的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了原告所受伤害的一项法律原因;[6]以及4.原告在事实上确已受到伤害,且该伤害可在法律上通过经济赔偿来施行救济。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oflegalprocess)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
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
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
(注:c.d.baker,tort(3rdedition),sweet&maxwell1981,p.295.)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法律诉讼的滥用"的情况,因此也就存在三种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具体而言,法律诉讼的滥用有这样三种形式:第一,恶意刑事起诉;第二,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其他的诉讼滥用。
在这三种诉讼中,大量的诉讼是第一种形式,即恶意的刑事诉讼。
一、恶意刑事起诉要构成恶意刑事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第一,对原告提起刑事诉讼;第二,恶意地;第三,没有合理或可能的理由;第四,未成功地;第五,导致对原告的损害。
现在分述如下:1.被告导致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这个要件是要求,被告必须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诉讼,使原告可能遭受刑事的审判。
被告不一定成为这个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所涉及的刑事审判,可以以英国国王的名义提起,也可以由检察官提起,也可以由警察局提起,不过,原告被交付刑事审判,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
这里,被告必须是"个人地"和"积极地"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被告仅仅向警察或地方法官表明他所相信的事实,让他们开始刑事诉讼,那么就不是这里谈的问题。
比如,在英国1880年danbyv.beardsley (注:danbyv.beardsley(1880)43l.t.603.)一案中,被告告诉警察,他的一宗财产被盗,而且已发现它在原告的手里。
原告是被告的一位园林工,警察因此逮捕了原告。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1、自愿承担风险问题:1)一个装卸工人上方有一个起重机,他知道可能有危险。
他曾经对此提出过抗议,但起重机在移走之前他继续在危险状态下工作,最后他受了伤并起诉了他的雇主。
判决的结果是,他知道危险,一方面,继续在危险下工作,并不是他成为一个自愿者,因为他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一个雇员遵从他的雇主的指示而行为并因此受伤,那么他几乎不被认为是一个自愿者,除非他面临的危险对他的工作而言是必需的或是经常性的事故。
2)一个女孩搭乘被告的便车,她知道他喝了酒,也知道他已经喝醉了。
在正常情况下,她应该乘坐公共汽车。
判决结果是,上述事实不能使原告成为一个自愿者,她以被告过失侵权行为而胜诉。
自愿承担风险应注意的问题:(1)被告的行为依赖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的同意(得到事先同意的许可),则被告可免除责任;(2)尺度是:是否存在对一种临近危险的“真实同意”,“知道”危险的存在不代表“自愿”承担这一风险2、不法侵害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特点:1)一种不法侵害包括对设计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
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威胁、殴打、错误监禁只有一种行为造成了“即可暴力的合理恐惧”,这种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威胁。
不如,原告不能看见威胁的行为,只是后来听说了这种威胁,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相似的,如果被告离原告非常遥远,以致于他不能形成一个“即刻”的殴打,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错误监禁是指“任何”形式的“对人身自由不适当的剥夺”,这种剥夺不必定通过力量或监禁的形式,存在非法组织的行为就足够了。
注意的地方:1)“剥夺”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原告有“合理的”方式离开,那么就不存在错误监禁;2)仅仅没有为个人提供方便的房屋出口,不构成错误监禁3、过失“过失是一个理智的人没有去做他应该做的某事,或者一个文雅和理智的人做了他不应该做的某事。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内容提要]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混为一体的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双管”规则,导致英国普通法中侵权冲突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封闭性、机械性、不确定性及结果的不公平性,从而使侵权冲突法丧失其应有价值。
现代侵权事件的日趋复杂和各国对侵权冲突法规则的改革,终使英国侵权冲突法领域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则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关键词]英国侵权冲突法“双管”规则革命性变革一、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的缺陷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是由19世纪英国法院审理的“哈雷”案(1868)、“菲利蒲诉埃尔”案(1870)及“马沙度诉丰特斯” (1897)案所确定。
根据该规则,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如果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满足二个条件:①该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依英国法可以作为侵权起诉;②依行为地法,该行为并不是正当的行为。
这种由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联合支配的“双管”(double-barrelld)规则,不仅其理论根据受到猛烈抨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
1.“双管”规则性质的不确定性。
“双管”规则是关于准据法选择规则亦司法管辖权规则,它历来是英国法学家和法官所争论的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诉埃尔”案中对该规则的阐述并非针对准据法选择问题,而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旨在指示英国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受理针对在外国实施的行为所提起的侵权诉讼。
[1]第二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中的第一个条件规则是管辖权规则,而第二个条件规则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要求对侵权事件适用侵权行为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
因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案中并没有说该行为根据英国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而只是说该行为应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具有可诉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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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一)
摘要: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
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关键词: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
行为“自身可诉”(actionableperse)
actionableperse直译为“自身可诉”,但译成“行为自身可诉”更便于我国读者理解,故本文将其译为“行为自身可诉”,文中不少地方为行文之简洁,也使用“自身可诉”的表述。
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以下简称英美法)中别具特色的术语,与该术语对应的则是其别具特色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制度设计。
可以说,无论是该术语本身还是其所对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法律界而言均属陌生。
因此,本文拟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价值理念进行探究和介绍,
由于与英国法的历史渊源关系,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均沿袭了英国法上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限于篇幅,本文相关案例材料均选自英国侵权法。
在此基础上,拟提出我国立法应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特点
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而无需进一步具体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1〕。
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在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或者是由法官直接根据被告行为推定存在,或者是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定其是否存在。
对前者可概括为由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类型,对后者可概括为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类型。
在英美侵权法的诸侵权行为类型中,暴力威胁、暴力侵犯、错误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动产以及损害名誉〔2〕等六种侵权类型属行为自身可诉侵权。
在该六种侵权类型中,暴力侵犯、错误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动产属于由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类型,而暴力威胁与损害名誉则属于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认定损害是否存在的类型。
为更清晰直观地说明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特点,以下对上述6种自身可诉侵权,从原告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或义务,以及法院如何认定损害的角度分别予以介绍说明。
上述6种侵权类型均有相应的且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但限于篇幅,本文对此无法详尽介绍,有兴趣者可参阅胡雪梅所著《英国侵权法》以及其他作者关于英美侵权法的相关论着。
(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21,36-38,52-53,279-300.)
(一)根据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自身可诉侵权
1.关于暴力侵犯侵权
暴力侵犯(battery)系指被告对原告实施了直接的暴力。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直接的暴力即可。
该暴力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到殴打原告,捆绑原告,小到出其不意地吻一下原告,或将原告座椅拉开致使其跌坐地上等均是。
简言之,任何未经许可直接触及原告身体及其延伸物的行为都可构成“暴力”。
可以看出,在暴力侵犯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造成其身体上的损害。
实际上,在有的场合,甚至很难认定被告行为造成了原告实
际损害,如医生未经病人同意,为挽救其生命而实施了截肢手术。
从一般正常人的角度看,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医生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但医生的行为仍然会构成暴力侵犯。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被告实施的暴力行为较为严重,如殴打、刺杀原告,造成其伤残或死亡,原告自然可以向法院举证,如住院证明、医疗费用、伤残证明等,以获得更多的或更充分的赔偿。
但这并不能改变暴力侵犯属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属性,即原告无需对损害承
担举证责任或义务,法官会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
2.关于错误拘禁侵权
错误拘禁侵权(falseimprisonment)系指无合法根据和理由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剥夺了其行动自由即可,至于被告行为有无合法根据则属于被告要证明的免责事由问题。
简言之,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剥夺了其行动自由,
拘禁时间的长短不影响错误拘禁侵权之构成,但会影响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参见:MichaelA.Jones.TextbookonTorts〔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524.)而被告不能证明其剥夺原告自由有合理的理由(如原告同意、合法执行职务等),则必须承担错误拘禁之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原告在诉讼中无需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拘禁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
实际上,即使被拘禁者当时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拘禁也会成立侵权责任。
因为,法官认为:“不管被拘禁者是否知情,拘禁就是拘禁。
因此,被拘禁者无论是睡着了、喝醉了、失去了知觉还是神志错乱了都可以成立错误拘禁。
”
Meeringv.Grahame-WhiteAviationCoLtd(1920)122LT44.同样,绑架一个根本不知世情的婴儿或者已经老年性痴呆的百万富翁都会构成错误拘禁〔3〕。
法院甚至认为:对一个患了自闭症而根本不打算到处活动的患者也同样可以构成错误拘禁〔4〕。
总之,错误拘禁侵权的受害人在诉讼中无需就其损害予以举证,只需证明被告实施了拘禁行为即可,法官将根据拘禁行为本
身直接推定损害存在。
3.关于侵犯土地和侵犯动产侵权
侵犯土地(trespasstoland)侵权系指无正当根据而侵入他人土地的行为,侵犯动产(trespasstogoods)则是指无正当根据而接触和毁损他人动产之行为。
在侵犯动产和侵犯土地的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侵入了其土地或接触、损毁了其动产即可,而无义务进一步证明被告行为所造成的某种具体或实际的损害。
如被告将垃圾倒进原告闲置的荒地里;被告在原告的展览馆不顾原告禁止触摸的告示而抚摸某陶瓷展品等,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具体的损害,或者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的损害,都不妨碍被告侵权责任的成立。
可见,在英美侵权
法中,侵犯土地和侵犯动产侵权是由法官根据被告的行为本身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
1.关于暴力威胁侵权
在英美侵权法中,暴力威胁(assault)侵权是指被告对原告表示即将对其实施暴力侵犯或打击,使原告处于合理的恐惧和担忧之中〔5〕。
在诉讼中,要追究被告的暴力威胁侵权责任,原告要证明如下两点:其一,被告对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如被告对其愤怒地挥舞拳头;举起一把菜刀甚至手枪对其咆哮等均是。
其二,被告威胁实施的暴力是即将发生的,以致原告对即将遭受暴力侵犯的后果产生了合理的恐惧和担忧。
如何认定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合理的恐惧和担忧,则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定。
具体言之,如法官认为,根据被告的行为,一个正常人处在原告的位置,对被告威胁实施暴力的行为会感到恐惧和担忧即可。
如在英国的史蒂文斯诉麦尔斯(Stephensv.Myers)案(1830)4C&P349.中,原告史蒂文斯与被告麦尔斯共同在一个教堂参加教区会议,两人坐在同一条长凳上,但中间相隔了六、七个人。
由于被告越来越呱噪吵闹,原告和其他人一起要求被告退席。
被告于是走到原告面前愤怒地对着原告叫嚷并挥舞拳头,但马上被坐在原告边上的教堂执事制止。
原告随后以暴力威胁起诉被告并胜诉,因为法官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所产生的恐惧和担忧是合理的。
但
如果被告是站在铁道边上对坐在快速飞奔的列车中的原告愤怒地挥舞拳头,则法官不可能判决原告胜诉,也即在此情况下,法官会认定原告不应该产生恐惧和担忧。
换言之,在此情况下,即使原告确实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恐惧和担忧,法官也会认定这种恐惧和担忧是不合理的,因为“合理人”也即社会一般正常人在此情况下是不会产生恐惧和担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