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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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负责一个名字叫莎瑞芬的女士的手术。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开始渗血且无法控制,5天后不幸死亡。验尸报告显示,渗血现象源于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多佐克是死者丈夫安东尼的代理律师,代理死者丈夫对佛里德曼提起了“不当死亡”的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佛里德曼违反了医生职业准则,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该案结束后,佛里德曼对多佐克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提起诉讼。在初审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律师的判决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院部分修改部分维持了初审判决。佛里德曼仍然不服,主张律师在病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义务进行合理调查,严格审查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诚实信用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最后,该案上诉到密歇根最高法院,该院列维大法官作出了法律裁决书。
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项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制法律体制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必然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
原告声称,律师对他方当事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遏制滥讼行为,防止律师仅仅为了自己利益而随意构讼。但是,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放纵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他方当事人。
至于原告的“被告恶意提起诉讼”的指控,列维法官认为,美国法遵循了英国法中的许多规则,其中之一就涉及到恶意诉讼的诉讼形式。美国相当多的联邦州沿袭了“英国规则”,即:即使被告恶意和没有合理根据而对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不存在逮捕、拘留或者特别的损害,那么,提起恶意诉讼的原告也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同时,也有许多州采用了“美国规则”,即:允许恶意民事诉讼的存在,不要求原告必须受到特别损害。许多法律评论家都主张,废除特别损害的要求,从而更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困难。但是,列维法官认为,这些评论家的观点稍显极端。至于本案,因案件管辖地所在的密歇根州保留了英国法规则,所以,既然原告没有受到特别损害,那么,法院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密歇根最高法院裁决: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维持初审法院判决。
解读
1.这个案件虽然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但是反映出“滥讼”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特点。滥讼侵权行为责任是英美国家特有的现象,一般包括“恶意刑事起诉”
和“恶意民事诉讼”。
2.恶意刑事起诉的构成要件有:被告曾经对原告提起过刑事诉讼;被告存在恶意;被告没有合理理由;刑事诉讼以原告无罪而告终;原告受到了损害。
3.至于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上述案件十分明确地阐明了英国规则和美国规则。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英国法要求有特别的损害,比如原告被逮捕或者拘留,而美国则没有这项要求。在美国,恶意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被告指控原告破产”以及“被告指控原告资不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