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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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

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川卫发[2016]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川卫发〔2016〕6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妇女儿童两大重点人群开展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加快提升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了《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

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妇女儿童两大重点人群全面开展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聚焦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4〕44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妇女儿童。

二、服务内容

本着“整合功能,优化流程,提质增效”原则,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孕产期保健为重点,融合计划生育技术、更老年期保健服务,围绕儿童期、婚前期(青春期)、孕前期、妊娠期、分娩期、产后期、更年期(老年期)等重要生命周期,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医疗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一)儿童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及其家长开展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等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2.儿童系统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并收集、统计辖区出生儿童信息,按照规范为新生儿满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6月龄儿童

进行健康系统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1次健康体检,并将儿童信息转介到预防接种程序。

3.儿童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实施新生儿复苏、母乳喂养促进、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积极开展新生儿保健和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能力潜力的全面发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儿童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营养指导、心理发育咨询指导、高危儿管理、预防接种、五官保健及意外伤害防范等健康管理和中医药诊疗服务。

4.疾病防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规范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儿童中医保健服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0-6岁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治疗。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学龄前儿童保健管理、营养指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业务指导。

6.信息录入。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二)婚前期(青春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青少年开展青春期心理、生理知识,性与安全性行为,避孕及其生殖健康相关知识,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青春期家庭教育等健康教育。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开展卫生计生公共服务政策、医疗保健、生殖健康、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知识等宣传教育,引导目标人群主动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2.咨询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营养评估等生长发育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青春期生理及心理问题,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健康维护,提供紧急避孕和终止非意愿妊娠等医疗保健服务,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

3.药具发放。各级避孕药具服务管理机构及发放点按《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向育龄群众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4.婚前保健。具有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等一站式服务中心,按照《婚前保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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