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黑教[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黑教〔2013〕151号)机关各处室:现将《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3年7月3日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作风建设,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一、厅长离哈(境内)外出,由厅办公室负责口头向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办公处报告。
厅长离境出访,由办公室起草书面请示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请示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厅长离哈出差(访),由厅办公室通过《厅领导一周日程安排》通报其他厅领导;其他厅领导离哈出差(访)或事假,应向厅长请示,同时告厅办公室掌握。
三、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处室副职出差或事假,事前向分管厅级领导请示,出国要向分管厅领导和厅长请示批准,并告办公室掌握。
其他处级干部出差或事假2天以内的,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请示;2天以上的,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其他人员出差或事假程序和要求由各处(室)自行规定。
四、厅机关干部外出和事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
如遇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五、厅机关干部外出(包括节假日)和事假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络。
六、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厅级干部执行制度情况由厅长负责监督,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制度情况由分管厅长负责监督,其他人员执行制度情况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监督。
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
大学文件校发〔20xx〕xx号—————————————————————————xx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处级以上干部的组织管理,维护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按照《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制定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哈外出(因公、因私均含)请销假备案制度。
一、校级领导(一)党委书记或校长外出要相互沟通,做好工作安排,由学校办公室填写《学校领导外出备案表》,向省教育厅报批,同时抄报省委。
(二)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情况,并指定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其他学校领导外出,应按党政分工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并对分管工作作出相应安排,同时通知学校办公室填写《学校领导外出备案表》,做好报备工作。
二、处级领导(一)各二级党组织、党务职能部门正职领导离哈外出,应提前填写《处级干部(含副处)外出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按照程序分别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请假,并将《审批单》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各学院行政负责人、非党务职能部门正职领导离哈外出,应提前填写《审批单》,按照程序分别向主管校领导和校长请假,并将《审批单》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各单位副职领导离哈外出,要先征得本单位正职领导同意方可外出。
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审批单》,按照程序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校领导请假,并将《审批单》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原则上各单位全体正副职领导不能同时离哈外出。
如遇极特殊情况,必须同时外出的,需上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后方可出行,本单位要指派临时负责人,并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四、离哈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并保持通讯畅通,方便联络。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向准假校领导续假,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请假期限。
六、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向准假校领导、学校办公室销假。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行〔2007〕56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坐卧铺、乘坐软座或硬座的,均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乘坐硬座而另一段乘坐卧铺的,如乘坐硬座的路段达到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条件的,可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三)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通票,其间必须中转而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卧铺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的路段,则不予补助。
校长外出报告制度
校长外出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
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校长外出报告事宜,提高学校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教职员工和校长。
三、报告要求
1.校长出差
校长出差需提前报告,报告应包括出差地点、时间、事由等。
未经批准而私自外出,一律视为违纪处理。
2.校长请假
校长请假需提前报告,报告应包括请假时间、事由等。
请假期间如有紧急事宜需处理,应指定代理人。
3.校长外出
校长外出应先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抄送学校办公室。
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如有特殊情况需拓展外出时间,应提前向校长汇报。
四、报告流程
1.报告人:校长
报告方式:书面或口头报告联络部门负责人,并抄送学校办公室。
2.报告人:部门负责人
报告方式:收到校长报告后确认后,向学校办公室确认收到,并核实指定代理人。
3.报告人:指定代理人
报告方式:在校长请假期间,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报告人:学校办公室
报告方式:收到校长报告、部门负责人确认及指定代理人工作报告后,做好相关工作及备案。
五、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照报告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人员报告,一旦发
生影响学校工作的事宜,责任由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六、其他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凡对本制度存在疑虑或修改建议,欢迎及时反馈,
并将不断完善制度。
XX局请假制度(1)
XX局请假规章制度为强化XX局机关人员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事假申请1、公务外出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可申请公务外出,向分管股室负责人说明事由,填写公务事假登记表,经常务局长审批方可外出。
如分管常务局长无法签字审批,及时电话或微信沟通,由其他办公室负责人或办公室代签。
如分管常务局长和局长都无法签字审批,可采取微信审批,事后由分管常务局长对公务外出申请单进行补签。
因工作需要外出一天以上,需提供相应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无文件的提供有关说明,经分管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常务局长进行审批。
如前往尚志市区以外,公务外出审批单将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
无公务外出审批单的报销单据不予报销处理。
2、个人事假申请因个人原因外出三天以内,需向单位申请事假,提前填写事假审批单,由分管股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天以上事假,由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常务局长进行审批,方可执行。
二、病假申请手续1、病假申请申请病假三天以上两个月以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证明、诊治医生出具的病体意见,并向分管局长提交病假申请书,经分常务和常务局长签字审批方可执行。
2、续假申请申请病假超过两个月需申请续假,并提交病假申请书,由本人到单位进行核实,如情况严重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派人当面核实病情。
如外地治疗,无法返回尚志市内,需提供最新医院诊断证明和诊治医生的病休意见。
经分管主任和常务局长签字审批后方可续假。
病假申请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需报人事局或组织部执行相应的病假工资福利待遇,具体要求参照附件5执行。
3、销假申请如病假申请期限未到,经医院诊断身体恢复完好,可持医院诊断证明返回工作岗位。
在病假时间结束前15日联系分管股室负责人并提交销假申请书,由分管主任和常务局长签字批准后,进行病假销假。
三、其他休假申请婚假、丧假时间参照附件9及相关规定执行,按事假审批流程执行。
年休假参照附件10及相关规定执行,填写年休假申请单,报分管局长和常务局长审批。
学校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确保工作高效、政令畅通,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学校党委、行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二、适用条件正常工作日期间,凡遇离阜外出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招标采购、出差、开会、事假、病假、探亲、休假、出国(境)等情况,均须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三、审批权限1、校级主要领导按上级有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通报学校办公室知悉。
校级领导副职请假,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各部门(含群团组织)正职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不在时由院长审批,并明确请假期间所在处室(单位)的临时负责人。
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副职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各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各教学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4、各部门(含群团组织)、各教学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除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外,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备案。
5、请假人在事假、病休、正常休假期间准备外出的应在请假时予以说明。
四、请销假程序1、请假人必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告单》(报告单样单附后)书面请假,并按以上审批权限报批。
确属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审批人和学校办公室告知、登记,并在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书面报批手续。
2、各级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请假获准后,必须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请假人必须在请假时间返回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1、请假人请假获准后,须将本单位工作或本人分管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以确保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黑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6号
黑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17号),再次对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各部门对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两办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厅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是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省文化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哈外出必须提前请示、报备。
二、省文化厅厅长离省出差、出访、学习、休假,须报省政府批准,并同时抄报省委。
三、省文化厅副厅级领导离哈外出,需报厅长批准,同时告之厅办公室将领导外出的信息通知该领导所分管的处(室)。
四、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需报省文化厅批准,同时抄报省政府。
五、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厅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哈外出,需书面请示分管副厅长同意,报厅长批准。
六、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内容中应包括外出人员、事由、地点、离返时间、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原则上应提前2天,因紧急事务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
请假报告统一报至厅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八、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
如行程有变,应及时向厅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行程或延返。
九、领导干部休假期间不得以公款支付费用。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教育局请假制度
虎教发〔2012〕23号虎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虎林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属各单位:现将《虎林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虎林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1998〕131号),《虎林市监察局、中共虎林市委组织部、虎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虎林市财政局、虎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及借调人员实施方案》(虎监发〔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为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一)事假教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控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二)病假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虎林市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
1.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2.经鉴委会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3.经鉴委会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黑财行[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黑财行〔2008〕30号)省直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予以执行。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一些具体条款如何执行的问题,现经整理,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执行中掌握。
2008年6月6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答: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其中省直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在哈尔滨市以外市县的垂直管理单位和驻省外的办事机构。
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来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一)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公杂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支出。
(三)住宿费。
到省外出差,副省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副省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240元,其他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每人每天120元。
员工请假外出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外出管理制度员工请假外出管理制度1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一、关于公假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二、关于病假(看病)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
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
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4、如身体原因(大病、重病),不能坐班,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其它原因或短期身体不适申请不坐班的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三、关于事假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
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四、关于调休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外出管理制度2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三、内容:(一)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共11天,本厂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放假。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808030295黑龙江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8.05.09【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省直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和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及用汇管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内,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现行政策管理。
二、调整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流程(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省直部门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前,由单位人事(外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照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计划,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出具经费审核意见(使用其他资金来源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详见附件),与其他出国(境)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备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销假报备管理,落实省、市、区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假人员范围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具体指:各中小学校长、书记;各幼儿园园长;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书记;局机关全体干部。
二、基本要求1.领导干部外出(含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下同),应提前3天按程序完成请假报告(附件1)和请假报备(相应表格);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意,并于外出返回后及时完善相关书面手续。
2.各校校长和书记、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书记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或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请假或外出的,须在请假报告中说明情况。
3.领导干部请假报备的填报内容包括请假批准情况、外出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往返车次(航班),以及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4.领导干部请假或外出期间,须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本单位工作,同时本人要保持联络畅通并按期返回,如行程有变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的,须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及时向审批领导说明情况并报告局办公室和局组织监察科。
—1—5.领导干部在请假期满后,本人要及时到局办公室、局组织监察科签字销假,并向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报告。
三、填写事项说明1.各基层学校领导外出或请假,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书面(附件2)报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向局办公室和局组织监察科报备。
2.各直属单位领导请假,须书面(附件3)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同时向局办公室和局组织监察科报备。
3.局机关干部外出请假的填报内容(附件4),包括外出人员的姓名、职务、时间、地点和事由等。
4.会议请假须经会议召集人批准后报承办单位备案(附件5)。
附件1请假报告(模板)经xxx主要领导同意,XXX同志因XXXXX(依据),于X 年X月X日—X月X日,到_(地点)_(事由),外出期间本单位工作由XXX同志代为主持(写明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黑管综〔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管综〔2017〕6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请(休)假规定及审批程序,完善人员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条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私自离职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经所在单位通知本人拒不返岗,或因无法联系本人,通过市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30日后仍未返岗的,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开除程序。
第二章请(休)假审批权限第四条担任处(室)负责人的处级干部,请(休)假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条其他处级干部,请(休)假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
第六条科级干部及工勤人员,请(休)假必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七条厅级干部请(休)假审批权限按照省管干部请(休)假相关制度执行。
学校教师外出报告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教师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
三、外出报告流程
1. 教师因公外出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外出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对教师外出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外出原因、时间、地点、陪同人员
等信息无误后,签字同意。
3. 教师将《教师外出申请表》提交至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批。
4. 学校办公室对教师外出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5. 教师凭审批后的《教师外出申请表》外出。
四、外出报告要求
1. 教师外出前,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外出时间、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教师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学校能够随时联系到本人。
3. 教师外出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形象,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
关的活动。
4. 教师外出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办公室报告。
5. 教师外出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办公室汇报外出情况。
五、外出报告的监督管理
1.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教师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教师外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高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高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一、凡我校在职中层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差、私人事务等原因外出,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人需填写《XX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表》,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及事由,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中层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中层副职干部外出,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经本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2.中层正职干部外出,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3.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外出,请假5个工作日(含5个)以内,须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5个工作日以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4.因私请假5个工作日(含5个)以内须提前3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须提前一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上述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的干部,党务系统的报党委书记审批,教学、行政系统的报校长审批。
四、正职外出后,工作安排给副职。
原则上正、副职干部不同时离岗。
干部经准假离开岗位前,应将自己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本部门办公室人员,并开启通讯工具,以便保持与学院的联系。
五、中层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离京,中层干部应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备案。
副校级领导干部应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备案。
六、校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请假期间岗贴发放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七、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校处两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未经请假私自离岗,按干部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处级干部免职,校级干部上报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各所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所属单位的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有序推进,现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核心领导,其工作状态和行程安排对单位的日常运营和决策执行具有重要影响。
规范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是加强组织纪律性、保障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必要举措,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团队协作的重要保障。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请假和报备的程序。
二、明确外出请假和报备的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外出,包括因公出差、因私请假离开工作所在地,以及休假、参加培训、考察调研等各类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外出请假和报备的程序1、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计划外出前,应提前填写《外出请假和报备申请表》,注明外出事由、起止时间、行程安排、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2、申请表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根据各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审批的严谨性和及时性。
3、获得批准后,主要负责人应将申请表留存本单位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四、请假和报备的时间要求1、因公外出,一般应提前X个工作日提交请假和报备申请;因私请假,应提前X个工作日申请,特殊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补报。
2、外出时间超过X天的,应提前X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并在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单位重要事务。
五、工作交接安排在外出前,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并向其交接重要工作事项和相关文件资料。
临时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确保在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保障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外出期间的工作要求1、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及时联系处理单位紧急事务。
2、对于重要工作决策和紧急事项,应按照单位内部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汇报和处理,不得擅自决定。
黑龙江教师请假制度
黑龙江教师请假制度黑龙江教师请假制度1、一学期事假不超过15天,病假不超过30天者,每请一天假,期末扣奖金15元。
2、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1)期末不享受本学期的任何奖金(单项竞赛奖除外)。
(2)本学期不参加任何评优。
(3)每超一天假扣本人工资15元。
(4)如果一学期病事假都有,折合一起算(一天事假相当于两天病假),超过任意一个期限按第(3)条标准扣工资。
(备注:a、连续请病事假者的请假天数含双休日。
b、扣工资期间节假日除外。
c、请假超过半年的'假期天数含节假日。
)3、无故缺课一节者,记旷工一天。
凡旷工一天者扣除自己本学期奖金的一半。
4、对个别同志特殊困难,学校要尽最大努力给予人性化关爱。
以上从xx年7月1日起执行。
教师请假条制度xx-11-18 20:15 | #2楼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
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
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诲主任职工那么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
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文化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文化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黑文办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文化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8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组通字〔2015〕20号)精神,按照全省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议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省直文化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要求:一、对新符合备案信息人员或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备案或变更。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新符合备案人员或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在相关决定或文件下发后的20天内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备案人员信息给厅机关人事处,由厅人事处转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
离(退)休的厅(局)级干部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个人申请,经厅党组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经主管副厅长和厅长批准;厅机关调研员、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经本处(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厅长批准;直属单位其他备案人员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签批后到厅人事处签字盖章方能到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
三、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由厅人事处统一保管;其他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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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黑教[2013]15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黑教〔2013〕151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7月3日
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作风建设,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机关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