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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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6132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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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Special management of high toxic operation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对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这些特殊措施包括: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报警设备。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5、申报的特殊要求:除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

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8、维修、检修规定: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修、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有警示标志。

9、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求援设备。

10、检测规定: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

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

11、辅助设施: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沐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12、岗位轮换和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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