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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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主要内容1.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原则进行制定,需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2.收费项目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列出各项物业服务内容,并对其进行收费,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能耗费用等。

3.收费周期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业主收费事项和周期。

二、意义和影响1.规范收费行为:实施办法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避免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管理将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3.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细账单制度,业主可以查询每项收费项目的用途和金额,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和透明度。

4.促进物业行业发展: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将提升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吸引更多资金和人才的投入,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几点建议1.明确收费标准:政府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制定适宜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既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又不能过分增加业主的负担。

2.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监督其按照规定收费,确保资金用途合理。

3.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物业服务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政府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总之,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为物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维护业主权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政府应与企业和业主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75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结合物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二、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公示工作,并协调处理相关纠纷。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公示情况的监督,发现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2.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通知抄送: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附件1: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第一条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是物业服务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等内容的有关情况说明,运用财务报表和文字信息,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撰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且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杭政办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8日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先行按照有关规定划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组建要求(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以上11人以下单数,具体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指派的代表各1名,以及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代表若干名,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强烈推荐】2019年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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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在杭州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已经成为了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杭州市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物业服务的成本、质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既不能过高加重业主的负担,也不能过低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

公开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质价相符意味着物业服务的质量要与收费水平相匹配,让业主能够享受到与其支付费用相对应的服务。

二、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一般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这些成本的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不同类型物业的收费规定(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对于住宅小区,根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和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成本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非住宅物业收费非住宅物业,如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收费的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非一成不变。

当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物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或降低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杭政办函〔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9日杭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物业项目包括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和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

二、承接查验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物业承接查验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可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杭政办函[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市房管局二○一○年一月八日)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二、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杭政办函〔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日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做好我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政府及钱塘新区管委会分别确定3个及以上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遵循政府搭建平台、相关主体自愿参与、信息及时归集、接受业主查询监督、街道社区指导监管的原则。

三、信息平台建设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建设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公布、查询、监督等便利服务。

各试点区政府、管委会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街道、社区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各试点街道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将经营性收支情况纳入信息平台。

各试点社区要协助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四、银行账户开设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经营性收支专门账户,不得与企业的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房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收益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以下统称“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其它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需要。

二、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营性收益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银行单独开设“经营性收益”专户,对经营性收益进行专项存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

同时管理多个物业项目经营性收益的,应对每一个项目的经营性收益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列帐。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经营性收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用途、金额等事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书面计划报业主委员会。

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少于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聘或依法终止的,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撤出项目管理时,应当将该管理项目的经营性收益余额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聘请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

五、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对经营性收益进行管理的,应当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详细的《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和使用方案》和关于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书面承诺,由业主大会通过后报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备案。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003]67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正)的通知(2003年5月1日杭价服[2003]67号)各区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意见,经研究,对我局制定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房[2002]7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别墅等住宅和非住宅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市物价局将另行制定公布。

二00三年四月二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在杭州市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及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杭价服【2009】68号

杭价服【2009】68号

杭价服【2009】68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价服[2005]307号)进行修订。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附件2:《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京建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构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行业监管模式转变。

通过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透明化;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实现政府行业监管重心转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全市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在三月底之前,严格按照规范,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二是确保全市所有物业项目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其中,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

三、检查内容(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执法检查检查物业项目公示情况是否达到“三规范,两积极”的要求。

1.公示时间规范。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向业主公示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2.公示场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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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
(示范文本)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本小区(大厦)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应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

为更好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现将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时间为15天。

有异议的业主,可与本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咨询,联系人:;咨询电话:。

附:其他应专款专用的经费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公布时间:年月日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指标解释:
1.经营用房租金是指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所取得的收入。

2.停车泊位费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泊位停车所取得的收入。

3.广告收入是指利用电梯轿箱、灯箱、外墙、宣传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
置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用房租金、停车泊位费以及广告收入之外利用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到4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

6.经营成本是指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新增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如
人工费、材料费等。

7.补充物业服务费是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不足的费用。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是指按比例提取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
运作所需的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9.补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拨付额与申请额的差额部分的资金;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缴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

10.税费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缴纳
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11.审计费用是指根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所产生的费用。

12.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修复补偿费是指在集中装修过程中,因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收取的一次性修复补偿费。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填表说明: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收支情况报告时,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本报告应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在当年九月底前和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3.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公布资料(表格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以备查。

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仔细阅读收支情况报告中的指标内容,对报告中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咨询。

附件2:
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
(示范文本)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本小区(大厦)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为更好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现将
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时间为15天。

有异议的业主,可与本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咨询,联系人:;咨询电话:。

单位:元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公布时间:年月日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指标解释:
1.物业服务费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总和。

2.经营用房租金是指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所取得的收入。

3.停车泊位费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停车所取得的收入。

4.广告收入是指利用电梯轿箱、灯箱、外墙、宣传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用房租金、停车泊位费以及广告收入之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6.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至5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

7.人员费用是指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8.公共能耗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值班室、监控室、保安亭、公共走廊、水泵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水、电费用。

9.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10.绿化养护费用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补苗费、农药化肥等费用。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11.清洁卫生费用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12.秩序维护费用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1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14.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15.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16.酬金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酬。

17.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的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项目承担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填表说明: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收支情况报告时,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本报告应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于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3.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公布资料(表格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以备查。

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仔细阅读收支情况报告中的指标内容,对报告中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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